合作思想促成了源远流长、未曾间断的合作史迹。仅以合作金融而论,很早在中国的民间就流行着“合会”的合作形式,形成一种至今扑不灭、压不死的传统。可惜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民族金融资本发展史》,于是关于合会的起源仍然淹没在一大片故纸堆中。但无论如何,至隋唐时期,合会已相当发达,是城镇、乡村平民解决生活与经营活动的融资问题的一种主要形式。
合会的组织过程一般是:先由一位需要现金的人主动邀集若干亲友组成一会。主动提出的人叫做“会首”,被邀请的人被叫做“会脚”;也有一种情况,就是会首邀集数人为会总,再由会总各自负责邀集会脚数人。合会组成之后,第一期按规程,各会脚交集现金若干,凑成一笔整数归会首(即需现金而提出集会者)收起使用。以后每期都由大家分别纳出若干金额,交给一位还未曾得会的人收得,直至全体会众轮流了一转,都已得会,这一合会的生命便告终止了。至于其还本付息的方法,是先得会者逐期付出的数目为多,因为先得会者付出的数目含有还本加利的意思,后得会者收得的数目含有本利并收之意;前者为整借零还,后者为零储整收。
作为农业社会,其行政管理机关很不在意对工商各业的登记。历史上对合会就没有登记制度,任其自生自灭。可是在农业社会,正是由于有合会的存在,才一定程度上抵御了高利贷者对平民的盘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自耕农的生产与交换的资金需求,维护着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
合会是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几千年来遍及城乡的这种金融组织至少体现了以下特点。第一,它以自愿和互助为存在的根本原则,虽然不知道自觉奉行什么严格的合作主义宗旨,但它体现的是真正的合作。第二,人格信用是合会之能够兴起与存在的根本保证,一个人格信用不够的人,他要邀集他人和他做会,是得不到响应的;会中成员如果有失信的记录,那么他将可能永与合会无缘,到处受到拒绝。第三,合会体现着弱小者的联合,会员不以放贷取息为目的,而以共渡难关为指归,这与大资本之间的联合是有本质区别的。第四,合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力的结合”而抵御着资本社会对民生的挤逼。
合会的缺点也是明显的。第一,合会的组织是偶然的、分散的、不系统的,往往是全体会众轮流一转即宣告解散。因为合会不像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常设机构,大多数没有持续性,使得合会一直就不是社会经济中一种持久而稳定的组织力量,从来没有形成过行业公会。第二,我国自古就没有一部保证经济公平与秩序的《商法》,但在西方,威尼斯共和国早在十四世纪就产生了完整的《商法》,构成了现代《民法》的基础,所以我国的工商业活动长期无法可依,至于具有不稳定性的合会,更没有管理法规。第三,由于遍及城乡的合会分散存在,不成体系,政府也没有把它们联合起来的意识,所以在古代,政府要贯彻政策性金融,往往只好通过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进行。例如北宋时期王安石为推行青苗贷款,专门设立因利局发放和管理款项。春耕前,政府把购买种籽等等的费用以贷款形式发放给农民,约定秋收后连本带利归还,但农民们深深知道,种田利润不大,归还贷款后就所剩无几了,所以贷款的积极性并不高,此时政府便强制放贷。特别是遇到荒年,政府收息并不稍减,往往弄得怨声载道。而且政府贷款在基层的管理权往往落在豪吏和劣绅手中,使得政府贷款扶助农桑的作用很小,而恰成他们盘剥齐民以肥己的工具。王安石的好意却造成一种扰民之政。这种情形对民间自发自愿的合会有什么影响呢?主要是家家都有青苗贷款,都对官家负债,其结果民间闲散金钱甚少,做不起大规模的合会,以致经济肌体自然需要的合会的规模与数量,因政策的干扰,被迫减少了。这个历史案例,以及本文后面还要提到的若干中外史实,都证明一个道理:政府扶助农桑的资金如果不与具有自愿性质的民间合作组织相结合,往往事倍功半,甚至成为不公与腐败的渊薮。
其次,我们反思一番二十世纪上半叶的合作金融运动。
中国开始大规模向西方派赴留学生的时代,正值西方合作运动如日中天。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西方知识分子痛感平民在资本社会中生存斗争的惨酷,于是纷纷设计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合作成为众所瞩目的救世良方。这是继圣西门、傅立叶、欧文、雷发巽等等之后的第二次合作高潮。应时而生的克鲁泡特金的《互助论》成为这个运动的圣经。那时中国派往西欧的留学生,有些人就把志业放在研究合作主义上,薛仙舟就是一个典型。如今人们知道薛仙舟是复旦大学商科的创始人,但很少研究他当年从德国学成银行科归国后所从事的合作运动。1919年薛仙舟联合一些大学教授和学生创办“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这是知识分子从西欧移植合作金融之始,此后,由知识分子主持的各种合作金融机构一时盛大,最著名的是华洋义赈会。这个会原来是为赈济1917-1920年间南方水灾和北方旱灾的灾民而设立的,由中外慈善团体合办,也接受社会捐助。到1921年秋天,灾害已明显过去,华洋义赈会尚有余款,当时已有合作银行的榜样在前,于是总会集合全国各地的赈灾余款,用合作社的办法履行“预防灾荒,改良民生”的任务。当然还有在日本“土还主义”影响下,梁漱溟、晏阳初等人搞的乡村改良实验。
这场由知识分子鼓吹的合作运动,轰轰烈烈进行了十年,到三十年代初就被表面上削平军阀、统一中国的蒋介石政府所关注,制订了合作社法,组建了系统的管理机构,主其政的便是陈果夫先生。据许多同代人的回忆,陈果夫先生倒是个蔼然长者,但他以行政方式组建和管理信用社确实产生了不少弊端。根据当时国民政府的一纸政令,信用合作社迅速在全国行政村镇间铺开了,但这就伤害了合作社的根本原则——自愿联合。靠行政力量组建的合作社往往被乡间权吏霸占,成为他们的小金库。而在信用合作社中参股的地方豪商,使合作社完全变味,成为这些豪商资金周转的现金库,而一般平民从中能够享受到的益处甚少。政府扶助农民的款项,通过这种变了味的信用社逐级发放,恰好是一个漏斗,漏进了权吏豪商的腰包,而下达于一般平民的资金已少之又少。无可否认,合作社在三十年代蒋宋美龄主持的新生活运动中,在八年抗战中,确实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良民生、救济民困的作用,但比起由豪强霸占所引起的坏作用,其成绩实在也就不算什么。当时的国民政府树为榜样的是蒋经国主持的“赣南新政”,行政力量组建的合作社的优缺点在这场持续十多年的“新政”中均充分地表现出来了。可惜这个历史案例,史家们对它还缺乏深入的研究。我们初步的认识是,“赣南新政”中的经验教训对当今的新农村建设仍有借鉴的意义。
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的合作金融运动由知识分子倡导到政府管理,这两个阶段都值得认真反思。最值得肯定的有两点,一是强化了合作金融的持续稳定性,使合作机构成为常设组织,成为一种社会力量,有意识地而不是偶然地、分散地在社会经济肌体中发挥作用。二是尝试对合作金融进行立法管理,使合作社具有法定的地位,服从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设立条件、运行规则和退出程序,不再无法可依,自生自灭。
但这场运动留下的教训也是很沉痛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提倡合作主义并且躬行合作运动的知识分子,大多不了解中国源远流长的合作传统。也就是说,他们在思维方法上具有当时思想文化界的通病,即不知道现代化归根结底是传统的“更化”,而误以为西方的东西可以原款移植到中国。这批大勇主义的知识分子,他们在求学时代尚未涉足中国社会就出国深造,对中国的传统不免是隔膜的。中国传统的合会有它的精髓,要言之,就是自愿、会员彼此认同、弱小者联合、互助等这些自然形成的优点。知识分子引进合作主义,未始不抱着善良的用心,但他们不自觉地以救主的面貌出现,平民便不免处于“失语”的状态。知识分子固然把平民们按行政村社组织起来了,但平民们并非自愿地处于同一个组织中。但在合会时代,会员必须互相认同对方的品质、信用,甚至要认同相互的脾性,这样一来,合会虽然规模做得不大,但它的运转是良性的,风险是很低的。反观强制组织起来的合作社,往往是一个行政村镇的人全部参加,那么社员的互相认同度很低,直接伤害了自愿的原则。可是那一代知识分子激进到不讲道理,他们一旦认定合会规模小、分散存在的诸多弱点,便急躁地把澡盆中的孩子——自愿原则一起倒掉了,也就是宣布了传统合会灵魂的死刑。信用合作社的藏污纳垢自此开始,豪横奸猾势力逐渐操纵资金和社务,终于导致崩溃的结局。
知识分子自以为在移植德国先进的合作组织,其实他们对人家的认识也仅是皮毛而已。德国的合作组织以雷发巽(Raiffeisen)名义下形成的合作社体系为最大,雷发巽合作原则渗透德国城镇乡村,几乎每一个村镇都有雷发巽式的信用合作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今这半个多世纪,更发展成雷发巽银行,机构广布,是德国最有影响的合作银行。雷发巽作为教师,看到平民受灾后的窘困,最初组织合作社时,他并不让平民处于“失语”的状态。他阐述他的设想,彼此沟通,相互认同,愿意合作的乡民不妨走到一起,按他的合作制原则组织生产、交换,社内进行信用放款。他的信用合作社成功了,其它的乡民看到了它的实际成效,于是纷纷按雷发巽的原则也去组织合作社了。这个前提,仍然是自愿。雷发巽式信用社所以能够遍布于德国城乡,得力于雷发巽的原则,而不是得力于雷发巽个人的组织能力。每一个社的组建,有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就是自愿。我们回过头来看,中国传统的合会,不也是把自愿,即会员的彼此认同当作根本的前提吗?原因无它,人性使然。我国的知识分子在移植雷发巽合作社模式时却抽掉了,至少是淡化了自愿这个前提,所以合作社在移植之初就埋下了分崩离析之因。以我们今天的眼光评量,当年知识分子看西方之先进,固然只看到了一些皮毛;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他们出于救国之忱而对中国传统的全面否定,这是百年知识分子的致命之病。由于不知自己民族传统的精髓,例如不知合会的自愿原则,所以在设计中国现代化的道路时就不知道:退回传统,汲取传统的优秀价值,同时广借他山之石,才是一种复兴之道。由于不知道或不肯认可传统,那就更谈不上对传统的“更化”了。一滴水显太阳,我们看到,百年文化的失误,在合作金融界也是同样存在的。
第二,政府用行政力量拔苗助长,无助于合作金融的健康成长,反适足以害之。三十年代,当时的国民政府号称以民生为务,对于乡村和城镇经济,认为可以大借合作之力以求发展。孤立地看,这种制策思路无可厚非。但制策之成功,其前提是民间确有合作的动力,平民确有合作的能力。合作之花的肥沃土壤永远在民间而不在政府。当政者和知识分子都视农民为一个自封而愚陋的阶层,不知道合作的好处,所以需要他们救主式的站出来提倡和组织,殊不知民间不具备合作的条件乃是根本的原因,唯条件存在的情况下,农民才可能觉悟,当政者与知识分子的提倡才有效果。这些条件包括:比较充裕但处于分散状态的民间资金、安定的民生环境、国民的诚信品格等,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乡民们宁可局限于本家与亲戚间的合作,而不愿把合作范围扩大到一般的乡民。而当政者与知识分子的努力却正是要按行政村社把大多数、甚至全体乡民拢在一起,组织大社,拔苗助长。对于这种以行政手段组织合作社的方式,诚实的乡民心存疑虑,而道德低下的乡民先就存了一份浑水摸鱼之心。这种鱼龙混杂的合作组织,其结局必然与组织者当初的一片好心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