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四篇,除去重复的,校定为两篇。中经魏、晋、隋、唐历代传抄,当散失不少。值得注意的是唐朝人李善注《昭明文选》,前后引用《邓析子》文字有13条。引文大都与今本相同。李善注向为学术界所重视。可见唐朝人并非视今本《邓析子》全属伪造。明、清以降,至近现代渐有人视《邓析子》为伪书。近来年,又有研究者认为今本《邓析子》不伪。此外,研究邓析事迹思想还可以从先秦的《庄子》、《荀子》、《韩非子》、《吕氏春秋》中看到一些材料。这些材料不曾有人怀疑其真实性,而这些材料的内容又大多是对邓析思想的攻击。我们透过论敌激烈攻击的言辞可以发现邓析的思想确有其存在的价值,他的“刑名之辩”、“无穷之辞”、“两可之说”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1.邓析的“刑名之辩”
邓析生活的郑国,地处中原,是春秋时代商品经济最发达的列国之一。上层建筑的核心、周礼首先在郑国遭到破坏不是偶然的。公元前536年,在郑国执掌大权的子产顺应潮流率先在各诸侯国中“铸刑鼎”,即把法律条文铸在铁鼎上予以公布。显然这是一种改革,一种进步。历来的法律条文都严格掌握在统治者手中,由他们说了算。现在向大众公布,人们可以依据公布的法律条文来衡量执政者的赏罚是否得当,多少限制了一点儿当权者的随心所欲。
此举当即遭到叔向为代表的保守人物的反对。他们担心:
老百姓从此会不受“礼”的约束,却依据法律条文,为了丁点儿小事而争论,兴起辩论的风气。此举也引起了邓析的不满。子产所铸刑书形式虽与过去不同,但内容恐怕仅是些改良。于是邓析未经任何人授权,自己作了一部“刑书”,书写在竹简上,史称《竹刑》。由不可能多铸的铁鼎,到容易制造书写的竹简,这一改变不仅在形式上更容易流传,为广大士民掌握,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其内容上。
既然出自辩者邓析之手且在刑鼎之后,必定是有针对性地修正、改造了子产刑鼎的不严密及粗疏之处。正因为如此,邓析才有可能数难子产之政。
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日: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务难”二字透露出邓析是有目的、有准备、有针对性地给子产的政策挑毛病、钻空子、找麻烦。不但他自己这样做,而且定出标准收取费用,教民诉讼。大点的案子收一件上衣,小点的讼事收件短袄(襦)或套裤即可。
结果,不但那些有狱者学习,没有打官司的人也纷纷前来学习。可惜《竹刑》早佚,具体的“刑名之辩”的内容已不可确考。但从邓析作《竹刑》、帮人打官司及教民诉讼的实践来看,虽然刑与形通用,但邓析的“刑名之辩”的内容恐怕更多的是对法律条文所用之名(语词、概念)、所用之辞(判断)作出种种解释,在辩讼过程中熟练地加以运用,为事主辩护。联系《吕氏春秋》上对邓析“刑名之辩”的评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来看,他的立场确实站在执政者的对立面上。是非与执政者正好相反。且他的“刑名之辩”达到了出神入化的地步,辩讼的成功率极高。还有一条材料也可作邓析数难子产之政的证据:
郑国多相悬以书者,子产令无悬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
原来郑国人有“乡校议政”的传统,早晚没事儿时在地方办的学校中议论政事。执政者子产在有人建议取缔时还采取了较为开明的态度。子产说,为什么要毁乡校呢?
人们早晚闲暇,在乡校议论执政者的正确与错误。正确的坚持,错误的改正。这是我的老师呀,为什么要禁止它呢?
事物总是变化的。当这种议政活动由乡校扩大到市井,用张贴、悬挂的方式揭露、抨击政治弊病时,子产的宽容也到了极限。他严令禁止在街上公开张贴、悬挂议政文字。
邓析针对子产禁令“无悬书”,改为“致之”,即递送方式。子产又下令“无致书”,邓析又改为“倚之”,即教人改为夹杂在物品包裹中传递。子产的禁令无穷,邓析对付的办法也无穷。
正是在这种辩讼、教授辩讼技能和技巧的实践中,在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邓析开创了对思维、语言及与实际事物之关系的探索历程。他所作的《竹刑》及法律应用实践的相互作用,必定在法律条文的斟酌、拟定,思维与表达的技能、技巧方面有其独到之处,有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否则不会赢得“不可胜数”的追随者“献衣襦裤”来学习。总之,邓析的“刑名之辩”所掀起的由辩讼而辩论的论辩之风极大地刺激了对于名辩的研究,为尔后兴起的名辩思潮开了风气之先。
2.邓析的“两可之说”
由于材料的缺乏,邓析的学说已难以确考。但从仅存的一些材料上看,“两可之说”确属邓析的思想毫无疑问。
应当说“两可之说”是邓析在“刑名之辩”中所使用的有效方法之一。
汉刘歆(Xin读音新)《校上邓析子序》及《列子·力命》上都说:
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
那么“两可之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吕氏春秋》上的一段文字为我们提供了线索:
洧(w6i读音伟)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日:
“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日:“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
洧河涨水,郑国一富家之人淹死了。有个人捞到了这具尸体。富人要求赎回这具尸体,但得到这具尸体的人索价很高。富人求告于邓析。邓析说:你不用急,这个得到尸体的人是(除了你之外)一定没有地方卖掉这具尸体的(富人不来赎尸)。得尸者很发愁,也求告于邓析。邓析又对他回答说:你不用急(除了你这儿之外),没有别的地方能买到这具尸体。
对于赎尸交易这同一件事对立双方富人与得尸者的回答都是“安之”,邓析是否陷入了自相矛盾之中了呢?没有。它说明邓析已经不自觉地看到了事物的相对性及矛盾性,区分了事物矛盾与思维矛盾。富人与得尸者在赎尸交易中的态度均可“急”,也可“不急”。富人认为,除了我没有人赎这具尸体,因而“不急”。富人“不急”的理由恰恰是得尸者“急”的原因。得尸者同样可以“不急”,理由是除我这里外没有地方卖这具尸体,即奇货可居。得尸者“不急”的理由恰恰又是引起富人“急”的原因。同样是“急”,富人与得尸者理由不同。同样是“不急”,对于富人与得尸者原因各异。急与不急的内容对于买卖双方来说是不同的,但也是确定的。显然这不构成思维中的自相矛盾。因而,邓析对富人与得尸者矛盾双方的回答都是“不用急”,并不构成逻辑矛盾。因为不急的原因是各异的。
富人认为除我之外没人买;得尸者认为,除我之外没人卖。
如前所述,富人不急的理由正是得尸者急(患之)的根据。
同一原因在赎尸交易矛盾双方身上引起互相矛盾的反映,这恰恰反映了同一事物、同一时间在不同方面所具有的矛盾性质。
“两可之说”的确切内容是什么呢?邓析的批评者荀子说“邓析不恤是非,然不然之情”,《吕氏春秋》上说邓析“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又说邓析“可不可无辨也”。西晋鲁胜总结先秦名辩历史说道:
可有(又)不可,是名两可。
荀子说邓析不顾(恤)是非,肯定错误的说法。《吕氏春秋》说邓析是非没有界限,非说成是,是说成非,肯定与否定一日一变,在邓析那里“可”(正确、肯定)与不可(错误、否定)“无辨”,即没有区别。鲁胜之说太过简单,但也透露出这样的信息:某件事可能“可”也可能“不可”,即是“两可”。联系赎尸交易,我们认为,所谓“两可”就是急与不急(是与非,然与不然,可与不可)等两种互相矛盾、互相否定的情况对于矛盾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来说可以都是真的,即“两可”。“可”能变为“不可”,反之亦然。
邓析的“两可之说”从流动范畴来考察事物,强调了概念的灵活性,从而作出相反的判断。“可”与“不可”都可为真。思想获得了灵活性,却给人以否定事物质的规定性的印象,未能从理论上与相对主义诡辩论划清界限。
究其原因,反映出这种“两可之说”只是初级的、直观的,它不能从流动范畴与固定范畴的统一来认识事物,不讲“可”向“不可”,或“不可”向“可”即对立双方相互转化的条件,仅限于考察事物的角度或侧面不同,遭到荀子等的激烈攻击不是偶然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邓析提出的“两可之说”极大地刺激了对思维的研究,对后来名辩学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启蒙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