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双重劳动市场理论无论从理论还是对现实的诠释都并非尽善尽美。首先,双重劳动市场理论的出发点是发达国家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因此,与斯塔克的“劳工移民的新经济学”只从移民输出国寻找移民的原因正好相反,双重劳动市场理论则只从移民接受国寻找移民的原因,故而该理论单纯从需求的一方,而不从供给的一方来看待所有跨国移民,注定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理论。
其次,该理论专注于劳动力市场和劳工移民,对于解释20世纪上半叶的移民现象是有效的,对于70年代石油危机后中东地区吸引了大量石油工人这一重要的移民现象也可说言之有理,但是当代国际移民的诱因,决非仅有发达国家的市场召唤一途;引发人口跨国迁移的因素,已经不胜枚举。一味地强调市场的作用,既是不恰当的,也显得不合时宜。最后,双重劳动市场理论显然忽略了网络移民(Network Migration)或者说移民链(Migration Chain)在当代国际移民中的重要作用。移民一旦产生,往往自成一体,本身形成了供给,创造了需求,正如彼得·邝在研究福州非法移民时所指出的那样,“由于‘蛇头’需要新的顾客来创造更丰厚的利润,他就同那些已经定居的福州移民有了一致的利益关系,因为这些移民也需要其他村民来充当廉价劳动力”,双重劳动市场理论显然没有预见到,在全球化特征日益显著的今日国际移民中,移民链扮演了如此重要的角色。
(四)移民系统理论
和历史—结构主义理论一样,移民系统理论(the Migration Systems theory)也强调国际关系、政治经济、集体行为和制度因素对国际移民的影响。移民系统理论认为,移民系统往往由两个或多个相互交换移民的国家组成;作为对新古典经济均衡理论和双重劳动市场理论的修正,它强调对移民流两端的所有关系(比如国与国关系、文化联系以及家庭与社会网络)进行整体性研究。
该理论认为,由于殖民、政治影响、贸易、投资和文化联系等原因,使得移入国与移出国之间形成了紧密而稳定的纽带;正是因为存在这个纽带,导致了后续的大规模移民。墨西哥人向美国的移民,源自19世纪美国对西部的开发;没有60年代美国对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军事占领,也就很难出现如今多米尼加人向美国的移民;而朝鲜与越南对美国的移民,更是美国在当地长期军事卷入的直接结果;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对英国的移民则与历史上英国在印度次大陆的殖民统治息息相关。与此相似,加勒比海地区的移民也倾向于流向各自的前宗主国:牙买加人移往英国,马提尼克人流往法国,而苏里南人则选择荷兰;阿尔及利亚人向法国的移民源自法国对阿尔及利亚的殖民统治,土耳其人向德国的移民则与60~70年代德国大量招募土耳其劳工密切相关。
移民系统理论认为,移民体系中存在宏观与微观双重结构。宏观结构指的是世界市场的政治经济状况、国与国关系,以及移入与移出国为控制移民与定居所制定的法律与各项制度,它对现代移民的产生与发展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微观结构主要指的是移民链,移民链使得移民过程较为安全、稳妥,在增进新移民对移居国的了解、当新移民到达目的地后尽快找到工作并适应环境等方面,移民链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家庭与社区在移民链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移民链一旦建立,便将生生不息的运作下去。移民系统理论还认为,对亚裔移民的研究表明,移民的决定通常是由家庭而非个人所作出的。家庭提供了经济与文化的支持,使得移民得以发生和继续。因此,移民运动的产生就是宏观与微观结构相互影响和作用的结果。
系统理论对于移民与定居研究的重要贡献在于它结合移民与定居的实际情况而概括出一系列比较有价值的移民-定居模式,比如,波恩(W.R.Boning)就曾经提出移民与定居的“四阶段说”,他认为,移民从发生、定居到生存、发展,主要是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的:
第一阶段,新移民(主要是年轻的客工)到达移入国;此时该批移民有两个主要特点,即向家乡汇款和预期在工期结束后起程回国;
第二阶段,一部分移民留了下来,并基于血缘或地缘关系,发展出对其在新环境生存有帮助作用的社会网络;
第三阶段,家庭团聚,长期定居意识的产生,对移入国的向往和与自身相同的族群和社区的形成、发展,使得移民日益倾向于在移入国永久定居下来;
第四阶段,移民的生存与争取公民权与其他社会权利、法律地位的阶段。此时,移民输入国政府扮演了主要的角色:移民是最终取得平等的公民地位还是遭到排斥,悉数与该国政策及其内部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
应当说,目前来讲,移民系统理论是对移民及定居现象较有说服力的解释。毫无疑问,移民系统理论将移民作为一个整体研究是重要的理论突破,它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移民研究的不足。但是,在目前,移民的系统研究仍然停留在对国际移民的简单描述上,研究对象也往往只是集中在移民输入国一边,因此,“移民系统研究的潜力尚待开掘,目前它还只是徒有宏图”。
三、在国际关系背景下对国际移民研究的趋势
上述四种主要的移民理论,应该说都有助于我们了解国际移民发生、持续、发展与生存的机制与途径。但是,正如前面指出的,其理论都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甚至是严重缺陷,对国际移民的五个基本问题的回答也并不总是令我们满意。从当前的国际关系局势看,国际移民的研究将具有以下三个趋势:
第一,理论形态将进一步趋于完善。
从逻辑上讲,移民理论应该包括两大部分,即移民与定居的理论(Theories on Migration and Settlement)和移民族群及其社会地位的理论(Theories on Ethnic Minorities and Their Position in Society)。
第二,研究的手段与方法论的改进势在必行。
当前的国际移民研究从手段和方法论上讲是贫乏的。多数研究是分别从历史、经济、文化、社会、政治等单个视角来进行,从而形成移民历史、移民经济、移民文化、移民政治和社会等众多的研究领域,缺乏从整体国家关系的视野来进行宏观研究,尤其缺乏理论层面的探讨。
第三,研究对象的拓展无可阻挡。
当代国际移民现象过于复杂和难于从整体把握,也导致了移民理论的研究对象至今还有很多薄弱甚至空白之处,如非法移民、难民和被迫移民在当代跨国人口的迁移中占有重要的比例;在当代国际移民中,政府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最后,当代国际移民中女性在所有地区和所有类型移民中比例不断增长的趋势。
综上所述,国际移民理论研究既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又处于理论的重要成长期。在国际关系领域对移民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无疑有助于更好地了解与掌握国家间关系形成与发展的轨迹,在全球化背景下,回应挑战,增进安全,加强合作。
第三节环境中的国际关系理论
在国际关系中探讨环境保护,意图应当是通过对环境的保护,从而达到实现平衡世代间的人类利益和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然而,环境及其自然要素(自然资源)具有已被人类认识的经济价值和正在为人类认识的自然生态价值的两面性,它们二者均为人类在地球上不断繁衍和生存的客观基础。因此在以传统方法保护人类自身的既得权利和利益的同时,还存在着为实现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对传统人类的规范(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予以限制的矛盾。所以在国际关系中研究环境应当是既要保护人类的传统权利,又要对人类的传统权利观予以修正以维持人类生存的环境与自然基础,它还需要人类对环境与自然资源之间相互存在的独立的生态价值观的认可。
一、环境保护目的的传统解释论
从国际关系理论角度出发,围绕环境保护目的的传统方法论,一直离不开保护由环境和自然资源给人类所带来的权利和利益的目的。
概括和比较分析各国环境法有关目的性条款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保护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又包括两个方面——保护人群健康与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国际关系理论中有关环境的学说也主要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
环境学说的“一元论”思想是在60年代前后因环境污染泛滥造成公害病多发,从而影响人群健康,危及西方国家既定社会关系的条件下产生的。为此,西方国家在不断修改传统的公共卫生保护法律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环境保护法。由于当时环境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环境污染的控制来达到对公民生命健康权保护的目的,所以环境立法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人群的健康。
由于最初对环境污染的控制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工业企业等的生产经营行为(其中包括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管制来实现的,所以当时对环境的保护又涉及到可能遏制西方国家发展经济的问题。在西方国家工业界和经济界强烈反对单一以行政手段规定企业排污行为的条件下,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西方国家又出现了环境学说的“二元论”。此论认为,环境立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环境学说“二元论”的思想将发展与环境的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关系融为一体,被认为是可以较好地协调和解决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之间所存在矛盾的方法。这种思想从70年代开始一直在西方国家的环境立法中起着指导性作用,继而成为指导世界各国环境立法的基本原理之一。
传统法解释的基本理念源于西方传统国际关系学人类的价值观,其核心就是自然万物均为人类所生。因此,几千年来人类对自然的态度一直是持利用和征服观,规定环境污染控制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仍然是为了保护人类既得权益,由于人类尚不能认识自然物之间存在的独立于人类以外的价值,尤其是对维持地球生态平衡的价值,所以在保护环境问题上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只能以人类自身的权利及其利益为判断标准。这种认识论导致人类在认知方法上将权利和利益从自身往外逐步扩大,结果使利己主义成为人类价值判断和善恶观的根源。例如,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东西方国家之间冷战的结束和全球经济与贸易的不断发展,使全球在对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分配上出现了这样一种格局,即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急于发展经济、劳动力成本低廉和环境标准与法律管制不严等的现状和问题,通过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手段将本国的落后工艺和技术设备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之成为发达国家在海外的资源开发和商品生产基地。其结果,是发达国家在实现了本国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的同时,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和资源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由于地球上现有的大部分自然资源和物种存在于尚未被过度开发的发展中国家,因此这种状况又导致了地球上生物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的消失以及诸如气候变暖这样的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加剧。
事实上,西方国家通过环境立法使环境质量提高,只不过是保护了地球上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的环境或资源,并且这种保护是通过牺牲地球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环境质量来实现的,或者说是以全体地球环境的破坏为代价而实现的。无论西方国家环境立法的意图如何,这种现实是客观存在的和应当被认识的。
面临着全球环境问题的发展及其国家在法律和政策上的失误与偏差,西方国家在生态学、环境经济学和环境伦理学研究方面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环境保护理念与环境思潮,其中环境思想的一个新发展就是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进行反思,并提倡生态中心主义,对环境和自然物固有价值和对环境保护终极目标予以探讨。环境经济学研究也从发展与环境的角度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到90年代,美国出现了“可持续环境法”的概念,日本法理学界也专门召开了“环境问题的法理学”研讨会。有关环境立法所保护的利益目前正在从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地方利益以及国家利益朝向人类利益、地球利益的方向扩大。在此基础上结合生态学、环境经济学和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进展,西方国家法学界对环境保护的价值与利益又展开了新一轮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