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是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拐点(制度演化的分叉点,或制度变迁的关键节点)。从1993年至今,农业保险经历了增长速度不断下滑的过程。1992年底全国农业保费收入达8.17亿元,为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的最高点,占当年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38%,但到2003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下降到4.32亿元,仅占全国保费总收入的0.081%和产险保费总收入的0.5%。此外赔付率不断上升,2003年达到92.2%,大大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候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3年的不足30个。
尽管国家(政府)从1996年开始免征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但与高赔付率的风险相比根本微不足道。农业保险虽然潜在市场巨大,但高赔付率、高风险、高费用导致的持续经营亏损使得各商业保险公司避而远之、不愿经营,使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举步维艰、停滞不前,处于日益萎缩的困境局面。
(五)2004年至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2004年中央l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在中央1号文件精神指导下,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启动了中国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保监会一方面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先后批设了安信、安华和阳光3家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一方面依靠地方政府支持,在江苏、四川、辽宁、新疆等省区开展了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形式的农险试点,并引入外资保险公司参与经营农业保险试点。从2005年到2009年连续5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稳步发展的精神和方针。2007年和2008年财政部根据中央精神,制订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和《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等相关政策,从财政上配合、支持、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在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在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在保监会、财政部相关政策文件的引导下,在地方政府配合支持下,在保险公司和农户的积极参与下,政策性农业保险形成了新一轮的试点高潮,农业保险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经营主体不断增加,经营模式开始多元化,保费收入、参保率不断提高,初步改变了1994年以来农业保险逐步萎缩的局面。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人均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农业保险密度)、农业保险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农业保险深度)等几个主要的衡量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指标来看,农业保险获得了快速、稳定发展。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形成了“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地区如上海、黑龙江等,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引进具有农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五种模式。
第二节国外(地区)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历程
现代农业保险制度是现代工业革命的产物,是现代工业文明改造传统农业,并建立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成果。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推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资本主义农业的转变。传统农业的资本主义转型构成了现代农业保险制度产生的制度背景和历史约束,传统农业的成功改造和转型推动了现代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相继完成工业革命的法国、美国和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是农业保险制度的较早创立者和推动者,并形成了目前农业保险发展有代表性的法国、美国、日本等模式。在获得政治和经济独立后,印度、菲律宾等发展国家纷纷学习、仿效欧美发达国家,创立农业保险制度,以推动本国落后的传统农业的现代转型,促进本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政治制度、经济环境、历史文化等制度环境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农业保险演化道路,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尽管国情不同,社会制度环境存在差异,但并不妨碍我们通过对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历程的比较分析,获得对我们的农业保险发展有借鉴价值的经验。无论是已实现现代化的法、日、美、中国台湾等发达国家(地区),还是尚处于农业转型阶段的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他们发展农业保险、改造传统农业和推动传统农业现代化的经验,对于还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而言,都是具有学习和借鉴价值。
2.2.1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制度演化与变迁
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是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同时他们也是农业保险制度的较早创立者。世界上最早的农业保险就于18世纪末产生于法国、德国,1791年德国成立了世界最早的农业保险机构——雹灾互助保险合作社,并于1797年开办了雹灾保险。1844年,英国成立世界上最早的牲畜保险公司。迄今为止,农业保险已有200多年发展历史。法、日、美等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由于农业发展模式、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等约束条件的差异,形成了既有相同性又具差异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决定了各自不同的农业保险演化轨迹和变迁历程。
(一)法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与变迁历程
法国农业保险最早出现于大革命时期,但由于社会动荡、政局混乱,农业保险的发展非常缓慢。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直到1840年才成立了第一家地区性互助农业保险公司,而在法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农村公社、农业工会等合作组织为地区性、区域性互助农业保险公司的成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总的来说,二战前,法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缓慢。从19世纪中叶到二战前的一百多年里,法国动荡的社会制度环境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关系变革与传统农业转型,阻碍了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由传统的农业生产而决定的前资本主义的农村社会结构,构成了法国现代化进程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而传统社会的阶级因子——贵族和农民对现代化的抗拒又构成了现代化进程中的最大阻力”。在传统农业没有得到现代化改造,前资本主义农村社会结构没有彻底解体、转型的历史背景下,现代农业保险很难获得长足发展。因为,支持其发展的制度基础尚未形成或尚未完善,前资本主义的封建式农业关系的制度环境制约了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二战后,在戴高乐政府的强力干预和推动下,传统农业迅速实现了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实现了落后农业国向现代工业国的变革。农业的成功转型,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的高度发达,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在战后60多年里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制度环境的改善,法律制度的完善、组织体系的创新和政府的政策支持,成为了推动法国农业保险制度快速变迁的重要动力:
(1)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变革、完善
1900年,第四共和国政府制订、通过了《农业互助保险法》(AMA),该法给予互助保险社税收优惠待遇,对其收入和财产免征赋税。1960年,戴高乐政府颁布的《农业指导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与发展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1964年,又颁布“农业损害保证制度”,规定农业保险公司除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外,还可以为农民提供财产保险和寿险业务。1982年,社会党政府颁布《农业灾害救助法》,1984年制定了《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加以明确规定。随着农业保险发展,法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为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农业保险组织体系逐步健全
1986年,法国在原来地区性互助农业保险公司基础上成立了全国性的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鼓励地方农业保险创新,建立基于地区大农场、合作设、农业专业化组织的地区合作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成了中央农业保险公司+省级保险公司+基层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农业保险三级组织体系。
(3)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强
一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二是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政府对农民所交保险费的补贴50%-80%,农民只需交20%-50%;由于农业保险的非盈利性,因此对政府所有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并通过法律的形式给予保障。
经过60多年的发展,法国形成了其独具特色的“互助农业保险模式”,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农业保险制度的迅速变迁,农业保险制度对推动集约化、规模化、科技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进农民福利,推动法国由一个落后农业国转变为一个高度发达现代工业国,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农业保险与社会经济制度良性互动、互为因果、相互促进的循环累积性因果发展过程。
(二)美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与变迁历程
美国农业保险产生于美国完成工业革命,实现农业资本主义农场式发展道路的历史和时代背景下。农业资本主义的美国式道路形成了独特的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资源禀赋、政治安排、经济政策、历史文化等制度环境决定了美国农业保险制度不同其他国家的特定演化轨迹与演变历程。
在19世纪末,美国就已经有私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开展农业保险。1898年,美国就曾创立了民营的农作物保险公司,但其经营一直不景气。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赔付、高成本的“三高”特点,私人农业保险公司亏损严重,不得不纷纷退出农业保险经营。上个世纪30年代大萧条,主张政府干预、消除危机的民主党人罗斯福上台,根据凯恩斯主义和美国制度学派的思想和理论,罗斯福政府制订、实施了一系列通过政府积极干预,保障就业、刺激需求,恢复工业、农业生产和农民补贴的社会福利政策措施,即“罗斯福新政”。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以保障美国农业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维护农场主利益和福利,就是罗斯福政府一系列农业支持、保护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1939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Federal CNP Insurance Act)颁布,“通过可靠的作物保险制度稳定农业经济,并提供一套办法用于研究和总结经验,从而有助于实施和建立这种保险,以此促进全民的福利”。标志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标志着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由私人商业化运营向政策性经营模式的根本性转变。
但政府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导致农业保险亏损增加,仅在1974—1980年,受灾补偿金平均每年使政府增加支出5.1亿美元。因此,美国政府于1980年重新修改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鼓励私营保险公司参与农作物保险经营,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农业保险的运作效率。根据该法,政府对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农作物保险的经营亏损和经营费用予以补贴;对投保农作物保险的农场主给予保险费补贴;私营保险公司除缴纳1%—4%的营业税外,其他各税免征;对私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由于农业灾害救济等替代性农业风险管理工具的“挤出效应”,农业保险参保率、覆盖面并未达到国会制定的目标。因此,为吸引更多农民参保,提高农业保险投保率、覆盖面,1994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通过改革提高了农业保险的参与率。1981-1996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与私营公司共同经营农业保险,形成了农业保险的“公私共营双轨制”。1996年以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退出农业保险直接业务的经营,专职负责制定规则,履行监督职能,并提供再保险。私营保险公司在政府政策激励下经营或代理全部的农险直接业务,开始了农业保险运作的“私营单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