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霍布斯就将国家的经济责任用“分配”两个字来概括,即把每一个人自己的东西分配给每一个人。而这种分配便是你的、我的、他的制度,一句话,这就是私有财产的制度。在霍布斯看来:“在国家建立之前,所有东西属于一切人,没有人能够将什么东西称为自己的,而别人也不能依据同样的权利声称这个东西是他的(因为在所有东西都共有的地方,没有什么东西对任何人来说会是自己的)。从这可以推出,财产是与国家一并诞生的,而个人的财产就是他通过整个国家的法律和权力(即通过被交付了主权的那个人格)能够据为己有的东西。这就意味着,公民个人拥有的财产,别人对此就没有权利,因为他们都为同样的法律所约束”。 这样,霍布斯的理论模式就演变为追求私人利益的自然状态导致人们之间的共同契约,共同契约导致国家产生,国家制定法律规定私有产权结构,私有产权结构保护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则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霍布斯这样论证国家的意义:
在国家之外,每个人对一切都拥有权利,但其前提是他也许什么都无法享有;而在国家中,每个人都安全地享有有限的权利。……在国家之外,我们只有靠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而在国家中,我们受所有人的力量的保护。在国家之外,没人能确定他的勤劳会有什么结果;而在国家中,所有人都可以确定这点。总之,在国家之外,是激情、战争、恐惧、贫穷、龌龊、孤独、野蛮、无知和残暴的王国;而在国家中,是理性、和平、安全、财富、光彩、交往、高雅、科学和仁厚的王国。
作为最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霍布斯专门讨论了一国如何致富的问题。在1642年发表的《论公民》中,他指出从国家的角度只有三样东西能够使公民富裕:土地和水的出产、勤劳以及节俭。促进这三类“富源”的分别是保护农业和捕鱼的法律;刺激工业和航海技艺、机械技艺、精确科学的法律;禁止在消费品方面奢华的法律。这里的“法律”也是一种“分配”,分配人们的活动空间,规定人们的活动边界。对公民而言,由于法律既规定了最基本的约束,又留下种种既没有命令又没有禁止的空间,人们就找到了放荡不羁和合法进取之间的平衡,每个人都可以无所顾忌地享受法律授予他的权利,而专注于自己的发展与富裕。
在1651年发表的《利维坦》中,他指出“国家的营养和生殖”可归结为两个源泉,上帝通过海洋与陆地的恩惠和人类的劳动。他强调“人类的劳动也和任何其他东西一样是一种可以营利的商品。” 而获得财富的方式主要靠劳动和交换。霍布斯十分重视财富的“调理”,他关于财富调理的论述则闪烁着重商主义的余光:
一切物品的调理就是将目前不消费而留待将来营养之用的一切商品变成价值相等而又便于携带、以致不妨碍人们往来各地的东西,其目的是使人们在任何地方都能具有当地所能提供的营养。这种东西不是别的,就是黄金、白银和货币。原因是这样:黄金和白银实际上几乎在世界各国都极为人们所贵重,所以便是各国之间其他一切物品的一种方便的价值尺度。
三、洛克的贡献
如果说霍布斯对重商主义作了哲学总结,那么英国17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约翰·洛克(1632—1704)则为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奠定了理论基础。诚如马克思所说:“洛克成了英国、法国、意大利的政治经济学的主要‘哲学家’。”
历史条件的变化必然导致理论逻辑的变化。霍布斯是在疾风暴雨式的革命到来之际,开始自己的学术生涯的。他的第一本著作于1640年出版,题为《保卫在国内维持和平所必须的国王大权》,书中将强大王权、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联系起来。他从人性恶的前提出发,提出了个人主义必然导致混乱不堪的自然状态,从而需要绝对的专制的结论。洛克在这些基本问题上与霍布斯截然相反。洛克的主要著作均发表在“光荣革命”之后,1689年他发表了《政府论》和《论宗教宽容》,1690年又发表了《人类理解论》。此时,威廉国王已接受了议会提出的《权利法案》,他与妻子玛丽一同登上英国王位,国王从议会手里接过了王冠,而真正的权力则从国王转到了议会。新兴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已站稳脚跟,整个社会的发展也井然有序。人与人的战争似乎已经结束,而面临的问题已演变为如何更快地发展私有财产。
洛克的理论从人性善出发,认为人类可以通过理性控制自己的行为和完善自己。而理性,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可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所以,洛克所理解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完全不同: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这里的自由与平等的根据,就是自然法,即人人都根据理性行为。洛克认为,霍布斯实际上是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混为一谈了。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它起因于人们违反自然法,对另一个人的人身用强力或企图使用强力,从而破坏了人世间自由和平等的原则。这表明了洛克和霍布斯的第一个基本区别。在霍布斯看来,正是个人主义的自由和平等才使社会走向敌对;而在洛克看来,个人主义的自由和平等使整个社会和谐美满,而专制,即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才使人们走向战争。为此,洛克断言: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
然而,平等而自由的自然状态仍然是有缺陷的。洛克将其缺陷归结为三个方面的原因:缺少成文法,因而缺乏现实的是非标准;缺少公认的有权威的裁决者;缺少公认的权力支持公正的裁决。这三大缺陷使人们平等和自由的自然权利常有受到侵犯的可能。
为了自己的幸福也为了他人的幸福,人们便达成协议,订立契约,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即把在自然法许可的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自己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利,以及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利,放弃给社会,这就是国家的产生。这是洛克与霍布斯的第二个基本区别。在霍布斯那里,人民转让出一切权利,主权者将其占有,在实施权利的过程中,主权者拥有全部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而在洛克看来,人民转让的仅仅是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和实施对他人侵犯进行惩罚的权利,人民依然保留着生命、自由、财产等不可让渡的自然权利。洛克明确指出:
人们参加社会的理由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授以权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树立准则,以保卫社会一切成员的财产,限制社会各部分和各成员的权力并调节他们之间的统辖权。因为决不能设想,社会的意志是要使立法机关享有权力来破坏每个人想通过参加社会而取得的东西,以及人民为之使自己受制于他们自己选任的立法者的东西;所以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而只有寻求上帝给予人们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
至于政府的法律,洛克说:
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这样,对个人权利的明确关注,将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威的有限性相联系,与社会发展的合理性相联系,使洛克成为西方近代“自由思想的始祖”。
洛克的理论表明,国家政权必须为个人的经济利益服务。洛克将私有财产与平等、自由列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换言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私有财产为什么不可侵犯?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洛克显示了他与霍布斯的第三个基本区别。在霍布斯看来,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归根到底在于主权者的神圣性,正是由于主权者规定了产权结构才有了我的与你的财产,而在自然状态下则不可能有这样的称谓,所以主权者可以侵犯私人的财产所有权。洛克的回答却是,如同人的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中就存在一样,私有财产在自然状态中也一直存在,所以它和理性一样,是符合善的原则的。
然而,在这里洛克遇到了一个难题:世界为人类所共有,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上帝给人们用来维持生活的,在上帝那里,没有人类的私人所有权。究竟是什么使共有财产转化为私有财产?针对这个问题,洛克提出了十分重要的论点。他指出:
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
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间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
洛克的结论是明确的,劳动是私人财产所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人身的自由导致劳动的自由,自由的劳动造就排斥他人的产权。这里的劳动概念,已经超越了劳动的特殊性质,在洛克看来劳动就是改变物品的自然状态,“劳动一般”的观念正在形成。
洛克举例说:野兔不属于任何人私有,只要有人对这类动物花费了这样多的劳动去发现并追赶它,他就使它脱离原来是共有的自然状态,而开始成为一种财产。土地的所有权也是如此,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财产。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因此,私人财产不是来源于上帝的赐予,也不是来源于国王的恩典,而是来源于人的“天赋权利” ——劳动。因而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理论还可以看做是合理谋利的最好表述,财产是经过努力,经过劳动而取得的,是符合正义的。
上帝将世界给予全人类所共有时,也命令人们要从事劳动,而人的贫乏处境也需要他从事劳动。上帝和人的理性指示他垦殖土地,这就是说,为了生活需要而改良土地,从而把属于他的东西、即劳动施加于土地之上。谁服从了上帝的命令,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开拓、耕耘和播种,他就在上面增加了原来属于他所有的某种东西,这种所有物是旁人无权要求的,如果加以夺取,就不能不造成损害。
下面的说法体现了他与重商主义的区别:
金银与衣食车马相比,对于人类生活的用处不大,其价值只是从人们的同意而来,而且大部分还取决于劳动的尺度。
金银不再是财富本身,而劳动才是财富的主要源泉。在所有对人类有利的产品中,绝大多数都是劳动的结果。
同时,洛克也深刻地认识到货币的作用。劳动决定了物品的私有权,同时也决定了物品间的价值差别。但由于生产出来的东西会腐烂或者损坏,每一个人只能占有有限的东西,即自己使用的部分,不可能超过这个限度。如在一个封闭的地区,一户人家耕种一万英亩土地,收获了大量的粮食,但无法和世界其他地区发生贸易关系,通过出卖产品换回货币,这样大规模耕种毫无经济意义。后果必然是,“他只保留一块能够供应他自己和他家属以生活用品的土地,而把多余的部分重新放弃给自然的旷野。”
货币这一发明给了人们以继续积累和扩大他们财产的机会。通过贸易,每个人可以拿自己的劳动产品换货币,或把货币储藏起来。这样,人们拥有的财富总量就能够超过自己使用的限度,从而导致个人占有财富的不均。而这种占有货币财富的不均等,最后的历史结果就是“把一个人的劳动报酬转到另一个人的口袋中去。”
洛克论证了贸易和货币的关系:贸易是获取财富所必需,而货币是进行贸易所必需。 “因为要经营多大的贸易就需要一定比例的资金,而有多少资金闲置起来,就会减少多少贸易。”为此,洛克反对人为的降低利率,因为这会减少资本的供给,从而阻碍贸易的正常进行。他认为法定利率自动接近“自然利率”(即在货币供求关系由市场决定条件下而自然决定的利率)。3这里贯穿的精神是市场的自由和资本的自由。
马克思指出:“洛克是同封建社会相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权观念的经典表达者;此外,洛克哲学成了以后整个英国政治经济学的一切观念的基础,所以他的观点就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