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探寻秋天的美景,也为了配合语文教学的需要邓元小学决定组织五、六年级5个班的学生到该市人民公园观赏秋色。对这些农村孩子来说,公园是遥远而陌生的,因此对学校组织的“公园赏秋”活动,孩子们充满好奇。13岁的亮亮和同学们一样,也早早地让妈妈准备了面包、汽水等食物。谁也没有料到,这次秋游会改变亮亮的一生。
2003年10月28日下午,近200名学生在5位班主任的带领下叽叽喳喳地走进公园。为了让孩子们自己发现秋天,在再三嘱咐学生 “不许玩水、爬山、进动物园” 后,孩子们自由活动。孩子们如出笼的鸟儿飞进了公园的角角落落。可在这些十二、三岁的孩子眼里,动物园内老虎、狗熊的吸引力要远远胜过公园里的花花草草。于是几个顽皮的男生相约来到动物园入口处。看到这么多孩子想进园,工作人员主动降低门票价格,只要求每人给付学生票价的一半即一元钱。虽然在动物园入口处以及猛兽区设有警示标牌,这些少不更事的孩子根本没往心里去。兴奋不已的孩子们眼中只有机灵的猴子、威武的老虎……看过其他动物后,亮亮一个人来到熊舍前,看着两只憨态可掬的狗熊,他好奇心突发,也想让熊仔也尝尝汽水的味道,于是小亮亮翻越熊舍前1.2米高的防护栏杆,将拿着汽水瓶的左手伸进熊舍间距为6.5厘米宽铁栏栅,悲剧瞬间发生了,那只憨态可掬的狗熊突然间兽性大发,一口死死咬住亮亮的左臂,顷刻间鲜血淋漓、白肉外翻,剧烈的疼痛使孩子又本能地伸出右手来推挡,而此时闻到血腥味的狗熊又怎肯放弃这到嘴的“美味”,另一只狗熊又扑上来将亮亮的右臂狠狠地咬了一口。亮亮凄厉的哭喊引起了其他游客和公园管理人员的注意,经紧急施救,小亮亮得以脱险,但双臂已被咬得血肉模糊,失去知觉。闻讯而来的老师随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亮亮双上肢咬伤,多发性骨折,出血性休克。当日,医院为亮亮施行双前臂清创,左右尺挠骨切开复位克氏针,钢板镙钉内固定,左正中N外膜吻合、左肱A、V结扎、肱二头肌修复术。随后的日子里,亮亮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并到上海、南通等大医院就诊,伤情趋于稳定,然而这场惨剧给亮亮却带来终身的伤残,他的左臂再也无法象其他孩子那样听从大脑的使唤。事发后,邓元小学垫支医疗费17944.40元,另亮亮父母还让学校付款2000元,对于一个乡村小学来说,两万元已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虽然亮亮获得学生伤害保险赔款21875.90元。但这些仅勉强支付了巨额医疗费和护理费,远远弥补不了这场悲剧给小亮亮带来的伤害。
2004年8月4日,亮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邓元小学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人民公园在经营合同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人身遭受损害,应负共同赔偿之责。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6.3万元。审理中,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亮亮左上肢功能严重障碍,构成八级伤残。亮亮的父母为此又增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费、未成年人教育费用、书本补习费、电话费、复印费等诉讼请求,共30余万元,其中仅精神损害费就高达18万元。
面对这巨额赔偿费用,被告邓元小学辩称,学校为完成教学任务组织学生到公园观赏秋天景色,原告不听学校的安全教育,不顾公园的有关警示标志,擅自翻越栏杆逗引狗熊而致伤,其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虽然在管理上有一定的疏漏,但相对于原告及另一被告的责任而言仅处于次要地位,只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诉讼请求数额偏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定。
人民公园则认为自己当被告很冤,他们认为,公园已尽安全警示义务,且对狗熊笼舍设置的防护措施得当;原告的损害系其自身过错所致,公园不应承担责任。另一被告邓元小学疏于管理,应负相应的责任;此外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对公园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的辩论异常激烈,三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那么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呢?
小法官支招:亮亮的遭遇让所有人同情,但是我们在痛心的同时最重要的是要补偿亮亮所受到的损失,最大可能的弥补亮亮所受到的伤害。保护未成年人是父母、学校和社会都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我们就从这三个方面来分析。
亮亮被狗熊咬伤时已十二周岁,系小学高年级学生,按其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应当知晓起码的安全常识及具备对其行为的危险性的认知能力。然而,在学校已进行安全教育,公园亦有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其竟置危险于不顾,翻越护栏、逗引狗熊,以致造成被狗熊咬伤的惨剧。应当认定,亮亮自身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亮亮是限制责任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保护他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对于由亮亮自身过错引起的自身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邓元小学组织学生参加春游,应当有益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但是邓元小学在组织本次春游活动,只安排了五名教师负责五个班级同学的安全, 由五名老师负责几百名正处于活泼好动时期的小学生,显然数量是不够的。而且在这个人多物杂的公园里,本身存在很多危险性,但是学校却放任学生自由活动,对由此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其本应当预见却未能预见,基于上述情形,应当认定,被告邓元小学在亮亮受害一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由本条可以看出,对于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即由动物园证明自己对于所造成的损害尽到了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有明显的警示牌,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投打动物或者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等就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人民公园在公园、动物园入口及事发地的熊舍处均设有提醒游人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应该说,其履行了应尽的警示义务;但是毕竟游客中有些是活泼好动的未成年人,公园应针对这些特殊的游客予以特殊的监管,很有必要在猛兽观赏区设置巡查员,以及时发现和制止猛兽伤人的行为,但是公园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因此公园并没有尽到完全的监管职责,同样应当对于亮亮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吗,亮亮自己、学校和动物园对亮亮的损害都有过错,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要在亮亮的事件中吸取教训,应当听从学校、老师和家长的教育,远离危险物品,做好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