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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索钱上网,终被“网住”

在银川市某中学读高三的王某、张某、李某(三人均17周岁)由于偶然的因素迷恋上了网络游戏,三人在高考的紧张时期非但没有在教室里认真学习,反而经常打着买学习资料、看病的幌子去校外网吧上网,有时甚至在半夜爬墙出去上网。这样一来,三人几乎把所有的生活费都花在了游戏上面,有些游戏又需要买一定的装备,久而久之三人就捉襟见肘了。一次中午,三人网瘾大发,又趁机溜出学校,但是三人身上总共就剩下2元钱,根本不够玩游戏的,为了能一起上网,王某顿生歹意,他提出不如“弄点钱”上网,其余两人表示同意。于是三人来到网吧后面的一个小胡同里,将路过此处的马某强行从自行车上拽下来,对其进行拳打脚踢并加之语言威胁后,抢得其身上所有现金共计5元后逃离现场。马某气不过边打电话报警,边悄悄跟踪三位当事人,王某等三人在抢得现金后得意洋洋的来到网吧准备上网,最终警察将三人在网吧抓获。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三位嫌疑人在铁的证据面前承认了犯罪事实。此案时候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处理。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李某、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为在缓刑期间,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是悔之晚矣。

小法官支招:也许有些人会很疑惑,“抢劫5元钱怎么就要判刑呢?”这是读了这一案例后大部分人的心声,他们对法院的判决多表现出惊讶和不解。其实法院的判决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故事2中我们已经看到了一则未成年人抢劫的案例,在这则案例中张某用轻微暴力手段先后抢劫了几十元钱,最终我们分析的结论是张某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张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6周岁,而且使用的是轻微暴力手段,因此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5月2日出台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中明确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财物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对于张某,法院没有判决他构成抢劫罪,而是驳回检察院的起诉。责令张某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如果有必要可以将他送至少管所教养管教。那么本案中能够的王某等三人也是未成年人,使用的暴力手段只是“从自行车上强行 拖拽”、“用语言威胁”等轻微暴力手段,且涉案金额只有5元,为什么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如此不同呢?

稍加比较之后两则案例最大的不同点是当事人的犯罪年龄。故事2中的张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只有15周岁,而本案中的王某等三位当事人均已17周岁。而在我国的刑法中,16周岁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分水岭。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刑法》第十七条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于所有类型的犯罪行为均应负刑事责任;而已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不予刑事处罚;而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对所有类型的犯罪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构成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的法院应当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不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而对于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的王某等三人均已满16周岁,因此对于他们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正是由于三人年龄已满十六周岁因而也不能适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免除三人的刑事责任,因为,该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年龄作出了限制,只有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此处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刑法》第17条和该司法解释之所以都将16周岁作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分水岭是因为: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所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这里还是要再次给大家普及一个小的法律常识,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与数额大小没有关系,抢劫数额影响的是犯罪情节,最终影响的是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与定罪无关。

三名被告之所以一步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很大原因就是自控能力差,迷上网络游戏后不能很好认清事实,且不了解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因此劝诫广大青少年朋友千万要有节制的上网,不要沉迷于网络,最终耽误了自己的美好前程。

很多未成年人和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一样对法律常识都是一知半解的。在他们心里,法律离他们很远,有人甚至认为他们一生都不会与法律有任何关系,在这种近乎法盲的状态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条件。因此青少年多了解一些法律常识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预防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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