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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鞭炮、断指与狗

9岁的小明跟很多男孩子一样非常喜欢放鞭炮,但是由于年龄太小,爸爸从来都不准他自己单独玩鞭炮。今年不同了,爸爸答应小明只要他寒假乖乖写作业,过年就给买一些给他自己燃放。小明高兴坏了,他早早的就写完了寒假作业,天天缠着爸爸买鞭炮,爸爸见他这么喜欢,便带他来到了卖鞭炮的门市,选了几种适合儿童燃放的鞭炮。回到家里小明迫不及待的就了拿几只到小区的空地上燃放,自己终于能放鞭炮了,小明高兴极了。一晃就到了年初一的早上,由于大年三十晚上小明跟爸爸已经燃放了最后几只鞭炮,没有鞭炮玩了,小明心里痒得很,于是他来到除夕夜小区居民扎堆燃放爆竹的空地,和其他小朋友一起寻找没有燃尽的鞭炮。突然小明像发现新大陆一样跟小朋友炫耀说他找到了像粉笔一样大的炮竹,他高兴的拿出打火机,点燃了这只被他们视为珍宝的爆竹,但是悲剧就这样发生了,随着爆竹强烈的爆竹声一起响起的是小明的惨叫声。

路过的行人看到小明手上全是血,知道事情不妙,赶紧找来了他的爸爸妈妈妈,小明的爸爸赶到后,看到小明的中指少了一截,告诉小明妈妈先在小区里找断指,然后急匆匆的将小明送进了附近的医院。小区的人见到孩子如此可怜,也纷纷加入到了帮小明寻找断指的队伍当中。小区的李大爷这个时候刚好牵着他的宠物狗遛弯回来,热心的李大爷听完事情的经过后也带着爱犬在花园附近找了起来。找着找着小狗就停下来使劲嗅动着鼻子,怎么都不肯往前走了,,李大爷定睛一看,这不就是一截小孩的手指吗?他急忙喊小明妈妈过来拿手指,但是当人群转移过来的时候李大爷却怎么都找不到那根手指了,“不可能啊,刚才明明看到了的,”李大爷心里嘀咕着,看看边上的爱犬,正蹲在他身边,舔着嘴巴,高兴的看着他呢!李大爷心头一颤,明白过来了,肯定是小狗把手指吃掉了。这只小狗是李大爷的老板去世后,儿女怕他一个人孤单,特意花钱买来陪着他的,这一晃跟李大爷朝夕相处有五六年了。要是没了小狗对李大爷可真是沉重的打击啊。但是李大爷转念一想,小明才九岁,如果没有了手指那孩子的一生都会受到影响,救人最重要啊。于是李大爷忍痛对小明的妈妈说:“手指头现在应该在狗的肚子里,咱们赶紧带狗去医院看看怎么办吧!”来到医院,一声听完大伙的陈述后,告诉大家,儿童的手指很小,狗应该是直接吞咽下去的,不会对手指组织造成损害,从小狗肚子里取出手指给小明接上小明就可以恢复健康了。进过李大爷的同意后,医生开始了杀狗、取指、接指的一系列行动….

一个月后小明出院了,虽然手术非常成功,但是也造成了小明手指的一定程度的残疾,而且住院期间共计花费了三万元钱,父母认为小明捡到的爆竹对小明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足见爆竹的威力之大,这种危险系数高的爆竹是不允许在城区内销售和燃放的,于是他们找到了燃放这种鞭炮的张某想要讨个说法。张某却说自己是在除夕的晚上燃放的鞭炮,小明出事的时候已经是第二天早上,而且是自己捡起废弃的爆竹玩耍,不应该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又找到了当时销售这种鞭炮的王某,王某却说自己只是出售这种爆竹,并没有燃放,也拒绝赔偿小明的损失。也无奈之下,小明父母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的医疗费用加上伤残费等费用合计5万元,父母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其余百分之八十由张某、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为什么会做出如此的判决呢?

小法官支招:过年燃放烟花爆竹已经成为中国的一大传统,但是过节本是一个全面欢庆的日子,但是每年除夕之后都会出现很多因为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伤亡事件。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国务院于2006年1月11日颁发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批。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由此可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都应当进过审批程序,否则就是非法经营。而公民在为了自身及他人的安全也应当到指定的有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的地方购买烟花爆竹,否则就会带来社会隐患。

本案中的张某是在路边小贩手中购买的烟花爆竹,商贩王某并没有获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而且销售的是城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的有较强杀伤力的爆竹,所以二者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违法行为直接结合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因此构成共同侵权。此外在本案中,小明的父母作为小明的监护人,有保护小明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是父母却没有对小明进行安全教育,属于监护失责,因此也应当自己负担一定的责任。三方的行为共同造成了小明的悲剧,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张某、王某和小明的父母三方都有过错,因此应当共同对小明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小明的父母、购买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张某、销售爆竹的王某各承担损害的一部分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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