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融合的制度创新与管理
当前,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在制度层面思考推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融合的创新问题,需要从更广阔的思维空间来认识,即制度的设计应立足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使城乡人口和不同社会族群的融合在和谐的制度环境中得以实现。公平正义作为衡量和评价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准则的综合性范畴,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固有之义。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建立在制度基础上的,制度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社会制度或体制规范是调整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调节社会中各种资源的配置关系。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的关系的调节都必须通过并围绕着对人际关系的规范与调整来进行,在任何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都是社会制度的主要调节对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只有加强制度建设,才能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才能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落到实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历史过程,推进农民工融入城市及城乡人口的流动和融合,亦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进程的顺利推进需要制度不断创新并依靠制度保障逐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制度的公平与正义
制度是由一定社会中的人民共同制定的规则,通过这些规则的执行约束人们的行为、增进社会的秩序。制度的运行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其生命力系于公平正义。
一般在文献中,公平与正义联用未从概念上加以区分。《辞海》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1月对公平的定义是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而《辞海》对正义解释为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做出的肯定判断。作为道德范畴,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Jone Rawls)认为在正义的概念中,公平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观念。尽管公平与正义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但是严格地说,它们各自具有不同内涵。公平指公正合理、不偏不倚,倾向于对是非的鉴别标准,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正义属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由此可以看出正义属于主观的价值判断,是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和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对正义的解读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即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
正义与公平的联系与区别表现在:正义的核心是公平,公平归属于正义。正义是比公平更高一层次的概念,正义主要体现在理性与价值层面上;公平则主要体现在可操作的制度层面。正义与公平的主要差别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两者的功能定位不同。社会正义重在探求一个社会应该确立的目标价值,那么社会公平则始终在探求为实现社会正义而采用的正确的措施的问题。这是正义和公平的最为重要的区别。其二,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着公平的真正意义。由于公平本身并不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而是强调客观性,带有明显的中性和工具性的色彩。田翠琴,论文辑要:公平正义的内涵与历史演变,http://www.hnshx.com.
二、公平正义是制度的核心
(一)权益公平是制度公平的基础
权益是社会成员享有的各种权力和获得的利益,权益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体现了人的权力是否公平,实现人的权力公平需要通过制度支撑。制度确立了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的权力分配状态,其中权益公平是衡量制度是否公平的标准。人权理论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人权是人的本性要素,是不可转让、放弃、剥夺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人权包括:私有财产权,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不受非法拘捕,拘禁和流放权,选举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讯秘密权,担任公职权,以及思想、言论、宗教、集会、居住、迁徙和免于奴役的权利。还包括免于失业、同工同酬、带薪休假、受教育和适度生活水平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1977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决议》主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个人权利、政治权利的同等重要性和不可分割性。1986年,《发展权宣言》提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在我国古代,孔子提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近代的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国外近代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也对实现社会公平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和研究。伊壁鸠鲁则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把公平看做是人们彼此约定的产物。对于权益公平的主要内容,因研究者的专业视角不同而不同,总的来讲包括了以下几方面:一是从政治上来说,它是指政治权利的平等、规则的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从经济上说,参与经济竞争的机会平等、运用社会稀缺资源的权利平等、劳动价值的平等、竞争过程的平等以及收入分配原则的平等;三是从伦理上说,它还是指人格上的平等,无论个人的经济状况如何、政治地位如何,个人的尊严和价值是同等的。与此相联系的,作为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平等的。
实现社会公平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主题,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价值取向。实现社会公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和奋斗目标。新中国成立以后,从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各方面的制度设计中体现了对社会公平的追求;改革开放以后,我党提出社会主义要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而把实现社会公平纳入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中。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党为解决好社会公平问题,逐步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和制度层面消除社会不公。党的十六大以来,逐步明确把实现社会公平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目标。
(二)公平正义是制度运行的价值取向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以正义作为其社会理想的核心,这一社会理想极大地影响到了后来的社会实践。20世纪70年代初著名的思想家罗尔斯强调了正义原则对于一个社会的首要的和绝对价值的意义。他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可以划分为伦理正义、政治正义、经济正义、社会(狭义的)正义和环境正义等。既然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一种行为、状态是否正义就涉及到三个要素:人、社会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人是正义反映的主体,也是评价正义的主体;社会的形成归于人的产生和结合,社会对人的分工、分配起着重要作用,个人得不到与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归结于社会的不正义(公平);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如地位、资格、自由等,其多寡优劣主导着人们的评价。在远古最原始的社会形成时,有了原始的劳动成果的分配,人们就开始了关于正义的讨论。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