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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当代解读(1)

进入21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成了中国社会发展的主题,要实现这一目标,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加强和创新社会建设”。对于学术界而言,“加强和创新社会建设”就是要从理论上发现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体系”。通过以上对笔记的研究不难发现,《笔记》不仅能够为人们提供学术研究和思想理论上的指导,而且也能够直接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体系”。因此,在这一部分,本书试图从当代社会哲学或(社会)发展哲学的视野,全面揭示和深刻阐释《笔记》的当代意义。

◎第六章 《笔记》的结构、逻辑和内容

在目前的国内外学术视野里,《笔记》是马克思对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断想。虽然人们承认《笔记》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即提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观念,但又没有将《笔记》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资本论》等作品一样,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也就是说,很少有学者能把《笔记》当做一个完整的体系来看待。而如果不把《笔记》当做一个完整的体系来研究,被其他视域和方法解读所遮蔽的《古代社会史笔记》的真实思想主旨就不可能被发现和重视。为了弥补这一缺憾,在这一章里,本书首先从社会哲学视角,对《笔记》的结构、框架和内容做一个系统的梳理和归纳。

一 《笔记》的文本结构和逻辑架构

《笔记》是马克思进行相关问题研究时的心得体会。从心得体会角度看,马克思在写作《笔记》时期还写作了《历史学笔记》等。为此,许多学者建议把马克思晚年的所有笔记放在一起进行研究会更为全面、更为客观。然而,《历史学笔记》与其他心得札记(如《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等),虽然研究对象都是人类社会,但与《笔记》研究的主旨还是有所差别。也就是说,《笔记》收录的五篇摘要和述评,从结构上作为“一个文本”是合理的,因为每篇摘要和述评的主旨之间都是相辅相成的,即都是围绕“社会形态”问题展开研究。当然,每篇笔记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即逻辑架构不同。

(一)《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笔记旨在阐释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形态及其演变

马克思的这篇笔记从文本结构的形式看,马克思把其分为三个大的部分,每个大的部分又分列二到五个不同的小部分,其中第一个大部分没有加标题。它们分别是:1.(本书注:没有标题):(1)美洲红种人(他们的公社土地占有制);(2)西班牙在西印度的土地政策及其对西印度群岛和美洲大陆公社所有制的瓦解所产生的影响。2.英属东印度:(1)按历史上发生的顺序看印度现代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各种形式;(2)印度本地罗阇时代的土地关系史;(3)穆斯林法律及其对印度土地所有制关系所作的改变;(4)穆斯林统治时期印度土地所有制的封建化过程;(5)英国人的专横统治及其对印度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影响。3.阿尔及利亚:(1)阿尔及利亚在被法国征服时期的各种土地占有制;(2)法国人的专横统治及其对当地集体土地占有制衰落的影响。

马·柯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是一部较长的著作,马克思在阅读该书时做了许多批注和评语。需要指出的是,在其他笔记中,马克思一般都是打破了原书的结构进行摘录和评注,而在这篇笔记中,马克思没有变动原书的结构。在本书看来,之所以如此摘录,是因为柯瓦列夫斯基的这部著作,从逻辑上能够满足阐释资本主义以前社会形态及其演变的技术要求。至于为什么说《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笔记的主旨是阐释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形态及其演变,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作为笔记核心概念之一的“土地政策”是研究社会形态的主要概念和范畴。土地制度是研究社会形态不可或缺的概念之一,而无论作为明线,还是作为暗线,它又都是《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的核心概念和范畴。比如,笔记在摘录“西班牙在西印度的统治”问题时,就引用了土地政策,即“西班牙在西印度的土地政策及其对西印度群岛和美洲大陆公社所有制的瓦解所产生的影响。西班牙人最初的政策,目的在于消灭红种人。他们把现有的黄金等等掠夺一空之后,就使印第安人注定从事矿场劳动。随着金银价值的下降,西班牙人就转而从事农业,把印第安人变成奴隶,迫使他们为西班牙人耕种土地……在此以前,总督们在西印度群岛和美洲大陆就已实行瓜分制度(这种制度把一定数量的土人分配到殖民者中间去充当奴隶)……根据瓜分制度,整个墨西哥在16世纪下半叶被划分为80个区。在这种制度下,以前的部落首领和村长在公社和区的范围内实行内部治理的权利以及获得一定数量实物税的权利便消失了。”【1】可以说,整个关于柯瓦列夫斯基的笔记,都或多或少与“土地政策”有关。第二,作为笔记主要内容之一的“土地关系史”是研究社会形态的主要内容。土地关系是指在土地的占有和利用中,各阶级、阶层、社会团体等和个人之间发生的一种特殊的生产关系;与之相对应,土地关系史是指某一个国家、地区、社区的土地关系变迁史。笔记涉猎了众多的土地关系史,比如,阐释了印度本地罗阇时代的土地关系史,笔记中提及:“立法文献离我们的时代越近,其中承认公社土地所有制是印度土地关系的主要形式的证据就越多。这里的原因是:起初差不多完全被排除于法典以外的习惯法(地方法),逐渐越来越多地被吸收到婆罗门的成文法中。”【2】第三,作为笔记主要内容之一的“影响土地占有制的因素分析”等是研究社会形态的主要方面。从词源学意义上看,社会形态是指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体。这即是说,作为经济基础之一的土地占有制,必定是社会形态中的相关因素。马克思在笔记中对影响土地占有制的因素做了诸多分析,比如,笔记中指出:“确立土地私有制,(在法国资产者看来),是政治和社会领域内任何进步的必要条件。把公社所有制‘这种支持人们头脑中的共产主义倾向的形式’继续予以保留,无论对殖民地或者对宗主国都是危险的;分割氏族占有地受到鼓励,甚至明令实行,首先是作为削弱经常准备起义的被征服部落的手段,其次是作为把地产从土著手中进一步转移到殖民者手中的唯一途径。这个政策,法国人从1830年到现在尽管历届政府彼此取代,却始终不渝地奉行着。手段有时改变,目的始终是一个:消灭土著的集体财产,并将其变成这样买卖的对象,从而使这种财产易于最终转到法国殖民者手中。”【3】

(二) 《古代社会》笔记旨在表征家庭、私有制、阶级、国家产生的原因

马克思的这篇笔记从文本结构的形式看,马克思把其分为四个大的部分,每个大的部分又分列二到十五个不同的小部分,其中第一个大部分的第一个小部分没有加标题。它们分别是:1.由各种发明和发现而来的智力发展(1)(本书注:没有标题);(2)生存的技术。2.(1)古代家庭;(2)血缘家庭;(3)普那路亚家庭;(4)对偶制家庭和父权制家庭;(5)专偶制家庭;(6)和家庭有关的各种制度的顺序。3.财产观念的发展:(1)三种继承法;(2)三种继承法(续前)。4.管理观念的发展:(1)以性别为基础的社会组织;(2)易洛魁人的氏族;(3)易洛魁人的胞族;(4)易洛魁人的部落;(5)易洛魁人的联盟;(6)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诸部落的氏族;(7)阿兹特克联盟;(8)希腊人的氏族;(9)希腊人的胞族、部落和民族;(10)希腊政治社会的建立;(11)罗马人的氏族;(12)罗马人的库利亚、部落和民族;(13)罗马政治社会的建立;(14)世系从女系到男系的转变;(15)人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

关于家庭、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经典论述,人们耳熟能详的或首推的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恩格斯的作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还有一个副标题——“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这一判断是恰当的。但在恩格斯之前,马克思也关注和思索过家庭、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问题,比如,马克思阅读摩尔根《古代社会》后所做的笔记就是很好的明证。在此问题上,马克思与恩格斯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阅读过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在《古代社会》笔记中,马克思没有按照原书的结构做摘录,而是根据自己的理论逻辑进行摘录。本书把这种理论逻辑称之为表征家庭、私有制、阶级、国家产生的历史逻辑。原因有四个,第一,笔记首先以唯物主义的态度审视古代社会的物质文明状况,为准确表征家庭、私有制、阶级、国家产生的历史逻辑提供了正确的思维方式。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的最大理论贡献应该是,使用近似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对氏族组织进行肯定性分析。当然,此观点在西方学术界有着诸多批评的声音,比如,美国民族学家R.H.罗维的《原始社会》(1920)一书就是专为反对《古代社会》而写的。《原始社会》不仅反对社会进化理论,而且也反对唯物史观。对此问题,马克思在《笔记》中引用摩尔根的观点给予了很好的说明,即“分析人类在地球上获得统治地位的问题完全取决于他们(即人们)在这方面——生存的技术方面——的巧拙。一切生物之中,只有人类可以说达到了绝对控制(?!)食物生产的地步。人类进步的一切伟大时代,是跟生存资源扩充的各时代多少直接相符合的”【4】。第二,笔记从产生阶级、国家的逻辑基点——家庭出发,找到了阶级、国家变迁的根基所在。历史唯物主义认为,阶级和国家都不是从来就存在的,也不是永远会存在的,如果阶级不再存在,国家也会消亡。那么,阶级会消亡吗?马克思的观点很明确,公有制取代私有制之时阶级就将消亡。问题是,私有制该怎样退出历史舞台呢?本书认为,私有制退出历史舞台是个社会历史过程,而不是自然历史过程,也就是说,离不开人的主观动机。正是基于这种动机,马克思选择了从家庭这个最基本的社会细胞出发来发掘私有制存在的秘密,进而寻找消灭私有制的方法。第三,笔记详细阐明了政治社会产生的过程,找到了理解家庭、私有制向阶级、国家发展的现实根据。关于国家的产生,在诸多关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科书中,都有着系统的理论论证,但是,许多人仍然渴望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能够寻找到论据,即从人类社会发展史中发现国家诞生的根据。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恰恰正是用实证的方式言说国家或政治社会的产生,所以,这也是马克思认真阅读《古代社会》的原因之一。笔记详细阐释了政治社会是如何诞生的,即:阶级产生以后,人们试图用阶级取代氏族,努力失败以后,开始积极寻求以权力为基础的制度取代氏族制度。比如,笔记中提出,“由于氏族制度不能适应社会变得复杂的需要,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所有民政权力就逐渐被剥夺,移交给了新的选民团体。一种制度逐渐消失,另一种制度逐渐出现。”【5】新出现的这种制度就是政治社会。第四,《笔记》以财产关系为理解古代社会模式的重要线索,实现了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诠释家庭、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认识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理论。所谓历史唯物主义,用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的话说就是:“一切重要历史事件的终极原因和伟大动力是社会的经济发展,是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改变,是由此产生的社会之划分为不同的阶级,是这些阶级彼此之间的斗争。”【6】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最重要的体现之一就是财产关系,因为在财产关系中反映着与它相对应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事实上,不仅是《古代社会》的笔记,整个《笔记》都是把财产关系作为理解古代社会模式的重要线索。比如,《笔记》在探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财产时就是如此论及的,《笔记》认为:“虽然土地为部落公有,但耕地的占有权这时则被承认属于个人,或某个集团,成了继承的对象。联合在共同家户里的集团,大多数人都属于同一个氏族,而继承法也不会容许耕地脱离氏族占有。”【7】

(三)《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村社》笔记旨在探讨东方社会模式的构成问题

马克思的这篇笔记从文本的结构看,马克思把其分为三个大的部分。它们分别是:1.孟加拉现时的农村生活。2.锡兰的农业经济。3.印度雅利安人社会土地制度的演化。在第一个大部分,马克思摘录和评注了七个方面的问题:(1)教育;(2)宗教仪式;(3)柴明达尔和马赫金;(4)家庭生活;(5)行礼和行乐;(6)农村犯罪;(7)行政制度和地主;(8)经济状况。在第二个大部分,马克思摘录和评注了三个方面的问题:(1)村社经济;(2)土地占有和国家经济;(3)谷物税。

如果说柯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描述的是印度的村社问题,那么菲尔的《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村社》则专门探索印度的雅利安村社问题。当然,菲尔的《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村社》也探讨了与印度毗邻的孟加拉,以及锡兰的村社问题。在本书看来,菲尔之所以把印度、锡兰、孟加拉放在一起探讨,主要是源于三者地理位置毗邻和社会模式相似。至于马克思在摘录了柯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之后,为什么还要又摘录菲尔的《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村社》。本书认为,根本原因在于,马克思试图通过探讨东方社会形态的演变,来找寻共产主义这一社会形态的建构模式。可以说,《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村社》笔记在四个方面诠释了东方社会模式的构成。第一,笔记阐释了东方社会模式的经济特征。从上述关于《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村社》的文本结构来看,笔记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东方社会模式中的经济问题给予关注。从学术发展的历史史看,虽然到了马克思的时代才发现唯物史观,而且至今唯物史观并不为所有人所接受,但这一切并不代表不了解和不接受唯物史观的人们不关注经济问题。事实上,没有一个研究社会科学的学者和政治家不关注经济问题,只是他们没有发现经济在社会模式中的决定性作用。笔记关于东方社会模式中的经济问题有多个方面的阐述,关于土地所有制问题就是其中一个方面,比如,“笔记”在探讨锡兰的村社经济时就谈到了土地所有制问题,它认为:“村社的田或稻地以平行的田埂分成若干份,田埂由地的这一边修到那一边,同水流的走向成直角;每一份田都是住在或隶属于本村的某人或某家的一份世袭地。”【8】第二,笔记阐释了东方社会模式的文化特征。人们习惯性地把文化与文明等同,或者说,认为文化是文明的产物。这显然是不准确的,是对社会史的忽视。事实上,传统文化是自从人类诞生以后,依靠世世代代积淀而来。《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村社》一书对此做了专门的探讨,比如,专门研究了当时的“教育”、“行礼与行乐”等。这些研究不仅诠释了古代东方社会的文明与欧洲文明不同,也为人们探索当下时代的东西方社会差异,寻找着可能的方式和依据。从笔记看,印度雅利安人非常注重人的文化素质培养,即重视学校教育。比如,笔记中记述:“露天小学校,在村子的路边,一群大约有10—20个几乎是光着身子的孩子蹲在菩提树下,靠近一处住宅,甚至就在住宅的草屋外廊下面,在芭蕉叶或棕榈叶上学习写字,或者在一块破碎的外国石板上演算,或者干脆就在自己面前一块弄平的地上演算,这就是当地教育后生的方式。”【9】第三,《笔记》阐释了东方社会模式的宗教特征。从广义上说,宗教也是文化,但如果把宗教从文化中单列出来,宗教的社会意蕴就是文化所无法取代的。这不仅表现在每次社会的剧烈变化都可以看到宗教的的影响,而且还表现在宗教左右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从这种意义上看,笔记单列出“宗教仪式”就不仅仅是出于对古代社会模式的“全面解读”,而是看到了宗教在社会模式变迁中的重要作用。这一观点贯穿在多种现象的描写之中,比如笔记描写的印度雅利安人的宗教仪式现象,笔记认为:“穆斯林的敬神仪式有会众举行的和个人举行的;特点是:清真寺、公共布道、共同祈祷以及结为会众的个人的礼拜。印度教的敬神是在家里请人举行的;特点是:一尊家庭神像,由一位祭祀替这家人每日对它礼拜,定期举行仪式祭祀这家人所选定的这个神的化身以及已逝先人的灵魂。”【10】第四,《笔记》阐释了东方社会模式的社会运行体制特征。论及社会运行,人们很容易联系上管理。而在世俗思维里,管理一词多少有些贬义的意蕴。事实上,社会管理的本质只是社会行为的组织与相关利益的协调,并没有赋予管理者“特殊权利”,至于现实生活世界中管理者拥有的“特殊权利”,是没有任何合法性的。如果说西方社会注重以个人为中心的社会运行理念,那么,东方社会更为关注集体的利益。所以,笔记专门探讨了东方社会模式的社会运行体制。比如,笔记专门论述了印度雅利安人的“农村犯罪”和“行政制度”等。用现代视野看,《笔记》对古代社会模式的行政制度描述,至今都有重要的研究和参考价值,比如,笔记中认为:“同英国郡相比的印度县,其面积为2000—3000平方英里,人口为100—200万;而郡,例如萨福克郡,其面积只有1454平方英里,人口约为360000。一个县的所有欧洲官吏最多十几个人[其中约1/2的人在县里的驻地办公],这些官吏是:一名县长兼税务官、3或4名县长副手、助理和代表、1名县法官兼推事、1名小法庭法官或下级法官、1名警监、1名警监助理、1名医官。”【11】这即是说,行政体制的规模不宜过大。

(四)《古代法制史讲演录》笔记旨在关注古代法律与社会体制良性运行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的这篇笔记从文本结构的形式看,可以分为十二个部分。它们分别是:1.古爱尔兰法;2.作为社会基础的血缘关系;3.部落和土地;4.首领及其等级;5.首领和土地;6.家族的古代划分;7.原始观念的发展和传播;8.原始法律的权利维护手段(A);9.原始法律的权利维护手段(B);10.已婚妇女的不动产的早期历史;11.统治权;12.统治权和帝国。

梅恩的《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主要解读的是布雷亨法规中的《古制全书》和《艾锡尔书》,马克思摘录和评注该书的目的不是因为其正确的观点和思想,根本原因只是为了深刻理解摩尔根《古代社会》的思想。从结论看,马克思认为梅恩的思想是错误的,也即是说,这一笔记是从相反的意蕴上诠释其社会理论的。具体而言,《古代法制史讲演录》笔记的主旨就是,揭示古代法律是如何维护其社会体制良性运行的。这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第一,古代法律的主要职能——仲裁,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利益的调解,达到各利益相关方的和解,从而促使社会良性运行。一些学者认为,布雷亨法规的实行就在于实行仲裁。所谓仲裁制度,正如《笔记》中所讲:“布雷亨们的一个目的,就是迫使争议双方将其争端提交一个布雷亨或一个布雷亨作顾问的权威人士,这样一来,绝大多数法律都不免要归结为财产扣押法,这种法律宣布采取各种方式,用扣押某人财产的办法迫使其同意仲裁。”【12】这就是说,仲裁能够有效地促使利益冲突者之间实现和解。当然,和解不等于和好,也不等于相互认可,只是相关方愿意遵守既定的社会运行体制,即不反对或破坏既定的社会运行体制。第二,法律最重要的关涉领域之一是财产制度,而财产制度是社会体制的基础,如果财产制度受到冲击,社会良性运行就会被破坏。《古制全书》一半以上的内容都是关涉财产扣押法的,基于此,《笔记》的多个章节也是和财产制度密不可分,比如“部落和土地”、“首领及其等级”、“首领和土地”、“已婚妇女的不动产的早期历史”等章节。当然,不同的章节关涉财产制度的方面不同,在谈及首领的意义时,马克思摘录了梅恩从财政制度对其所做的阐释:“首领的身份的遗迹……表现在长子继承权中,不过这种权利已失去它的古代形式,另外还表现在收取某些捐税和强制实行某些垄断的权利中,以及第三,在成为自己私产的一部分部落领地上一度由首领(?)以后又由领主独享的特别的绝对的财产形式中。另一方面,由于解体的阶段的不同,从部落所有权中产生了不同的死后继承制度,子嗣平分土地就是其中之一,并且在一些调节土地的耕作,又是还调节产品的分配的细致的习俗规定中也留下了另一种遗迹。”【13】本书认为,《笔记》注重财产制度的摘录和评注,正是抓住了社会体制的基础,即保障财产制度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社会体制根基的牢固,而根基的稳定是社会良性运行的重中之重。第三,法律作为权利维护手段,从一定意义上给人们的生存带来了信心,从而保障了人们愿意维护现存社会体制的主动性。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人是社会的产物,或者说,人是社会性的存在。这就是说,每一个单独的个人都无法在社会中独立存在,因为单独的个人既无法面对残酷的自然环境,也无法应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达尔文进化论表达的就是这层意义。从这种意义上理解,法律就是通过集体的力量平衡多重的社会关系,以满足人们的“安全需求”。这即是说,一个人因为“弱小”失去了不该失去的东西,或者说,一个强大的人或组织剥夺了他人的某种东西,就需要法律的介入。比如笔记中提到了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债务人如果不允许让人将他的牲畜赶入圈中,而是向债权人提供‘可靠的担保物,例如他的儿子或者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以表示他将在一定时期内出庭依法解决,债权人就必须接受这种担保物。如果他不照他所许诺的那样出庭,那么就用担保物抵债’。”【14】第四,法律的合法性是通过统治权来实现的,强大的统治权迫使人们遵守社会的既定体制。在当代法哲学或政治哲学的原理中,法律的合法性根源于“契约”,即人们对“契约自由”的认同。所谓契约自由,就是每个人同等地把全部天然的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从而能够获得的自由。然而,古代法律的合法性却更为关注“权力”的影响,即统治权的作用。比如马克思在笔记中摘录了梅恩对奥斯丁观点的解释:“如果社会通过暴力或通过自愿而分裂为一些单独的碎片,那么每一碎片一旦安定下来(可能经过一段无政府状态),进入均势状态,统治者在如今每个独立的部分中都将存在,都会被发现。一切形式的统治权——无论统治者是一个人或者是一个集体——的共同特点,是它拥有不可抵挡的实力,这种实力不一定要付诸实施,但是它能够付诸实施。如果统治者是一个人,奥斯丁把他称之为君主;如果是一个小集团,则称之为寡头;如果是一个相当大的集团,则称之为贵族;如果这个集团很大,人数很多,则称为民主。”【15】

(五)《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笔记旨在通过对原始社会形态的研究阐明社会形态更替的必然性

马克思的这篇笔记从文本结构的形式看,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部分。它们分别是:1.婚姻与亲属;2.宗教与政治;3.家庭与法律。

拉伯克的《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马克思摘录的内容并不多,其基本态度就是批判。这即是说,马克思对拉伯克表述的文明起源的观点并不认可,比如,拉伯克认为,“人的崇拜不会长久地限于去世者。在很多情况下,也被加之于在世者。当然,崇拜一种动物或一种树的蒙昧人不会把崇拜人看作是荒谬的”,马克思认为这是诡辩,因为,拉伯克的话就是说,“好像文明的英国人不‘崇拜’女王或格莱斯顿先生似的”【16】,事实上,英国人对女王崇拜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综合而言,马克思关于《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所做的摘录,根本主旨是要探讨古代社会模式的价值问题。这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古代社会婚姻与亲属制度的动态性为社会模式的变革提供了现实依据。笔记中不仅提到,“麦克伦南,也像巴霍芬一样,一开始就谈到一个淫乱或者叫做群婚阶段……下一个阶段在他(麦克伦南)看来是兄弟共妻的那种多夫制:以后就是寡妇内嫁制,即大哥死后他的妻子给他的二弟,以下依次照此办理”【17】,而且还提到了“马里纳在谈到波利尼西亚的时候说,在友爱群岛或者叫做汤加群岛‘贵族身分是按女系传下去的,因为如果母亲不是贵族,子女也就不是贵族’。从马里纳书中另外一段看来,这些岛上的人正在从按女系确定亲属关系的阶段向按男系的阶段过渡。”【18】这即是说,在笔记中,马克思不仅阐述了人类的婚姻形式经历着多个不同的阶段,也分析了从按女系确定亲属关系的阶段逐渐向按男系确定亲属关系的阶段过渡的亲属制度的变革,即表征了古代社会婚姻与亲属制度的动态性。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亲属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所以,婚姻家庭与亲属制度的动态性,就决定了社会模式的动态性变化,即社会模式将和婚姻家庭与亲属制度等一起发生变革。第二,从古代社会的政治与宗教边界的模糊,彰显出古代社会模式向封建社会政教合一模式变化的必然。笔记中认为:“随着文明的发展,首领们越来越横暴,越来越要求人们更加尊敬他们,人们关于权力和威仪的概念大大升级,达到前所未见的高度。这些升级的概念后来也被用之于神。崇拜偶像表明人的智力发展到了比崇拜动物,甚至比崇拜天体更高级的阶段。甚至崇拜太阳在神的概念方面与崇拜偶像比较起来,虽然不总是,但是通常也都是处于更低的阶段。”【19】本书认为,这段话的意思就是,在古代社会,宗教与政治的边界并不明确,即有较大的交融性,当然,也不能说是政教合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这种状况发展到了后来的政教合一。直到今天的西方社会,虽然从本质上说已经否定了“政教合一”,但还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宗教对社会体制的影响(比如教皇对世界的影响依然不可忽视)。第三,古代社会不健全的法律体制,在文明社会法制建设中起到了反面教材的作用。关于古代社会的法律,笔记中有这样的评述,即“在低等人种中,首领们很少过问任何犯罪事件,除非该事件直接涉及或被认为涉及全体人民的利益。至于伤害个人的事件,每个人都应该自己保卫自己或为自己复仇……社会根本不管惩罚罪犯,如果有谁受到了伤害或凌辱而不力求,复仇,他就会受到所有其余的人的轻蔑,被看做是一个懦夫,一个不值得敬重的人”【20】。严格意义上说,古代的这种体制是不能称之为法制的,充其量只能说存在法律。用当下时代的视界看,这种野蛮的法律只能是对“人的自由”的藐视,必须加以革新。换言之,这种不健全的法律体制,从经验的层面上提醒人们,文明社会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二 《笔记》的主要内容

《笔记》并不是按照每本原著的逻辑结构架构的,马克思也没有给予《笔记》以章节标注。所以,《笔记》看起来就显得十分杂乱。或许就是因为这种原因,人们很少去关注《笔记》,即使是学术界,也极少有学者能够倾其精力进行研究。所以,为弥补这一缺憾,在这一部分,我们试图对《笔记》的主要内容,按照《笔记》的先后顺序,给予理论上的总结和概括。

(一)《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笔记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摘录和评注柯瓦列夫斯基的这篇著作,虽然取材十分广泛,但主要是围绕“公社土地占有制”展开的,即对“公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命运做了诸多比较研究。之所以如此,就在于马克思要从这诸多的比较中,寻找对变革资本主义制度真正有意义的材料。这些材料即为笔记的主要内容。

1.美洲红种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

柯瓦列夫斯基把美洲的原住民称为“红种人”,哥伦布则称之为“印第安人”。事实上,美洲的“原住民”并不是印第安人或红种人,大约在公元1000年,后者发现并战胜“原住民”后成了原住民。柯瓦列夫斯基只能研究到红种人这个阶段的原住民,以前的历史没有研究的条件。本书认为,这个部分,笔记摘录和评注了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不按文本顺序)。

(1)氏族公社——红种人最古老的土地公社形式。

这个时期氏族公社是从部落解体中分离出来的,以家庭份地的同时存在为前提,而家庭份地的大小由继承法决定,即主要以某一家庭之属于某个继承人(继嗣)集团为转移。苏里塔时代的这种公社称为卡尔普里,其基本特征,《笔记》转引自阿隆索·苏里塔的著述如此描写:“卡尔普里的土地是全体居民的共同财富。公社的各组成部分,即各个居住区和家庭都取有与公社同样的名称。这种公社的每个家庭都得到一块土地长久使用。这些土地是整个家庭的财产,始终由家长支配。卡尔普里的土地完全不许出让,——不论是出卖还是赠送,也不得在临死时立遗嘱而出让。如果某个家庭完全死绝,则属于它的财产就重新归还公社,由公社的部落长处理,交给最需要土地的家庭使用。”【21】

卡尔普里还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反对接受新的移民群体。为了稳定或维护现行的公社土地公有制,公社规定禁止新殖民者和邻近公社成员分享公社的利益。这一特点,柯瓦列夫斯基称之为,古代印加人联盟中的公社团体牢固,以及在社会上保持着古老形式的土地所有制的原因所在。第二,份地制度逐渐由亲属等级的划分向实际耕种情况的划分过渡。由继承法确定的卡尔普里的份地(马克思称之为由世系权确定的份地),因两年没有耕种等原因,必须剥夺这些份地而重新分配。分配的方式,既可根据家庭子女的多少,也可以均分,即实行由亲属等级的划分向实际耕种情况的划分过渡。第三,禁止其成员耕种外族土地。从现象上看,为了防止居民的混杂和防止公社成员转移到另一个公社,公社制定禁止其成员耕种外族土地的规定。从本质上看,这种现象是为了稳定氏族公社的体制。

(2)个人财产(或称私有财产)的界定。

单个家庭的形成,同时也伴随着个人财产或称私有财产的变化。这个时期的个人财产和现在所理解的私有财产有所不同,那个时期的私有财产起初只是“动产”,不包含现在所理解的“不动产”。当然,并不是所有动产都归属私人,相反,大部分动产属于整个部落,即“动产个人化”是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比如,在博托库多人那里,私有财产也只有武器(马克思称之为工具)、衣服和装饰品,其余一切东西,都是一个或几个共同生活和彼此有血亲关系的家庭的共同财富。

(3)财产公有制的存在形式。

从产生的原因看,之所以会产生财产公有制,是源于那个时代的人们在同自然界的斗争中必须相互协作,即只有靠联合起来的力量,才能向自然界争得他们生存所必须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最初的或最古老的财产公有制,产生在以渔猎为生的民族中。财产公有制除了以财产的共有为主要内容外,还具有另一个重要特点,即共同经营。比如部落长(部落领袖)给每个人指定工作:妇女和奴隶大部分从事农业,男人则从事渔猎。

(4)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与不动产的封建化。

大土地所有制是变革公社土地占有制、通向封建土地所有制过程中的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官员们通过对土地的个人占有,逐渐变成了委托他们管理的区内各种地块的世袭所有者。在这一过程的开端,不存在剥夺农村居民的现象,而是把原先自由的所有者变成依附于国家政权和土地贵族的公社所有者。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土地等不动产逐渐被私有化,即不动产实现了封建化。

2.西班牙在西印度的土地政策及其对西印度群岛和美洲大陆公社所有制瓦解所产生的影响

在1492年克里斯托弗·哥伦布登陆美洲后的三个世纪里,西班牙在美洲大陆和加勒比海地区就不断地进行着征服和殖民。欧洲殖民者称南、北美大陆间的群岛为“西印度”。殖民者起初并没有其它愿望,只是为了获得更多得贸易利润,但伴随着欲望的不断增强,则逐渐扮演起统治者的角色。这一部分就是要介绍西班牙在西印度的土地政策,以及这些政策对西印度群岛和美洲大陆公社所有制的瓦解所产生的影响。本书认为,这个部分,《笔记》摘录和评注了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西班牙在西印度的瓜分制度。

瓜分制度就是指把一定数量的土人(原住民)分配到殖民者中间去充当奴隶。1503年,西班牙政府颁布了一道强迫印第安人劳动的法令。关于如何分配奴隶,不同的地区有所不同,比如多米尼加岛的总督博瓦迪利亚计算了每个西班牙人应得若干人(不同年龄和性别的印第安人),命令各部落首领即卡西克向他提供一定数量的印第安人;每一个西班牙人都能从每一批这种印第安人中获得一定数量的印第安人,并且有权使用它们来从事农业劳动。需要指出的是,强迫印第安人劳动的法令的官方解释竟然是,为了在印第安人中传播“基督教”。最为残忍的手段是用来“猎捕”瓜分奴隶的手段。柯瓦列夫斯基引述列夫·本佐尼的著作《新大陆史》的内容,记录了这一“猎捕”过程:所有在追捕时被捉到的土人,都要被烧红的铁打上烙印,然后船长将其中一部分留给自己,余下的分配给士兵,士兵们彼此之间用奴隶作赌注,或者将奴隶卖给西班牙殖民者。用酒、面粉、糖和其他生活必需品换得这种商品的商人们,将奴隶运往西班牙殖民地中需求奴隶最多的那些地方。在转运的时候,这些不幸者一部分由于缺少饮水和船舱空气恶劣而死亡;造成空气恶劣的原因则是由于商人们把全部奴隶塞进船舱的底层,既没有给他们留下可坐的空间,也没有足够呼吸的空气。这一史料是可信的,因为作者列夫·本佐尼不仅是目击者,也是猎捕印第安人的参与者。

(2)西班牙在西印度的监护地制度。

在马克思看来,相对于令印第安人信奉天主教而言,许多天主教传教士更为关心自己发财致富的程度,所以,教士们之间经常为之吵嚷。吵嚷的结果是,教皇保罗三世的谕旨宣布印第安人是“人”,即“摆脱奴隶身份的自由人”。其后,查理五世颁布了1542年5月21日法律,该法律宣称:“无论战时或平时,任何人都无权将印第安人当做奴隶而加以召集、训练、捕捉、出卖和交换,也无权将他们养为奴隶。”(本书注:《公社土地占有制》没有这个内容,是马克思自己加上去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土地政策也要发生变化,即监护地制度将取代瓜分制度。这即是说,印第安人不仅被宣布为“自由人”,而且承认他们的土地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允许他们在自己内部事务中有较大的自治。监护地制度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要求印第安人按照村落定居。这一制度,虽然规定印第安人的土地为整个部落的财产,管理权也依旧掌握在世袭部落首领的手中,但分配监护地的权利却属于各省的省督。查理五世和菲力浦二世建立的“皇家印度事务委员会”等组织,负责采取措施在西印度群岛和美洲大陆各地区实施各项法律,并负责监督执行有关保护土人的法律和惩处违反这些法律的人,即监督西班牙官员(总督、省督和印第安人保护者)。对此,马克思给予极高评价,认为只有查理五世和菲力浦二世这种治国大人物才能做出这种事情。

(3)私有制群体人数的增多与农村公社的解体。

监护地制度并没有存在过多的时间就遇到了无法坚持的困难,即作为土人的印第安人无法缴纳“捐税”。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苛政猛于虎”的现象,这种现象在那时的西印度颇为盛行。本来西班牙的法律是要求印第安人缴纳适度的“土地成果税”,以供养传教的教士和酬劳给予印第安人“保护”的监护者。这些监护者,用马克思的话说,都充当起了“地主”的角色。这些“地主”不但设计着让印第安人不得不丧失旧有占有地的监管政策,又不断地增加税赋。更为残酷的是,1609年5月26日菲力浦三世的法律规定:“从整个国家利益考虑,特允许把印第安人实行强制性分配,用之于耕种土地、繁殖牲畜以及开采金矿、银矿、水银矿、绿宝石矿等等。”也就是说,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菲力浦三世不惜实现政治上的倒退。“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具有发酵效应,导致力求成为私有制群体的人数急剧增加。这种现象发展下去的后果就是农村公社解体。用马克思的话说,随着氏族性质的公社解体,它作为单纯的农村公社也在许多地方瓦解了,因为已经彼此孤立的人都力求成为私有者。从时间上说,早在16世纪中叶,在墨西哥和秘鲁的许多地方,农村公社已不复存在,只是在法律的意义上,统治阶级还没有废除以下的规定:即公社财产包括由该居留地的印第安人占有的财产,这种财产应当用之于公,保存在该地并且应该给予增加。

3.按历史上发生的顺序看印度现代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各种形式

在柯瓦列夫斯基看来,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关系比印度更为复杂,即没有一个国家像印度那样具有多种形式的土地关系。这些形式的土地关系,柯瓦列夫斯基进行梳理后提出按照时间顺序产生的五种形式说。

(1)实行土地共同所有制和集体耕种的氏族公社。

成员共同生活和共同耕种式的氏族公社,在印度真实地存在过。存在理由是枢密院的一个材料,即枢密院的一项决定是这样说的:任何氏族成员不仅不能指出公社的某一块土地归他所有,而且也不能指出某一块土地归他暂时使用;共同经济的产品收归公共仓库以满足整个公社的需要。需要说明的是,“共同生活和共同耕种”有量的限定,换言之,不可能是完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和共同耕种”,完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和共同耕种”已经逐渐被消灭。用马克思的话说,由于出现了把共同经济分为更加互相隔绝的各个部分的实际必要性等原因,全氏族的土地逐渐分出了一些特殊的地方,这些地方只限于某一个支系的成员们共同占有,换言之,即只限于某一个不分居的大家庭的成员们共同占有。这也可以理解为,由于在各居住地(村落)的范围以内的财产关系个体化趋势加强,不可分的氏族所有制逐渐消亡。

(2)由相对较大的氏族公社分化为相对较小的家庭公社。

马克思把这种家庭公社称之为斯拉夫式家庭公社。从理论上讲,随着历史的不断深入,氏族内部的血缘要素逐渐变淡。众所周知,氏族公社存在的一个重要基础是道德——血亲关系。在这种价值观的作用下,如果氏族内部的血缘要素逐渐变淡,势必会发生氏族的分裂,即相对血缘较浓的成员单独分离出去,一个较大的氏族公社依照氏族分支的数目而分裂成了几个较小的氏族公社——家庭公社,分离背后的原因无怪乎想单独建立自己的财产关系。

(3)由亲属等级的远近来确定的不均等份地制度。

柯瓦列夫斯基认为,由于在各村落范围以内财产关系的个体化趋势加强,不可分的氏族所有制(含家庭公社)逐渐消亡,产生了新形式的所有制,即由亲属等级的远近来确定份地的大小。因这种制度导致的份地大小不同,又可称之为不均等份地制度。这一制度盛行于印度西北各省,尤其盛行于本捷尔坎德和旁遮普。这一制度并不建立在终身的和世袭的原则之下,但又相似于世袭。那么,这是如何做到的呢?马克思对此问题的摘录是,公社并不改变现有的分配,而只是把原来归氏族全体成员共同使用的未开垦土地的某些地段,划分给那些要求扩大其份地的共同占有者。不均等份地制度的另一大特点是,各个家庭的个体份地只是相对的,远远不包括公社的全部土地,公社的大部分土地(如森林、沼泽地和牧场,也有适于农业的地段),仍然归全体氏族成员共同占有和使用。

(4)按照实际占有情况批准份地的制度。

所谓按照实际占有情况批准份地,就是指在公社中不存在所谓固定的份地,只要这个人一直在耕种这份土地,他就是这块耕地的占有者。当然,哪一块土地一旦不被耕种,就会被视为“荒芜土地”而重新分配。这种土地制度是印度公社最为主要的公社土地占有制类型。按照实际占有情况批准份地的制度,主要根源于暴力革命,即由于和邻近氏族进行战争而使氏族的组成遭到了破坏,某些氏族公社绝灭,它们的份地一部分被夺走,一部分重新变为荒地。所有这些事件导致公社土地中的个体份地已经不再与距离始祖的亲属等级相符合,这些份地的或大或小,大多数情况来说,都是由某个家庭事实上所耕种的地段的相对大小来决定。

(5)定期重新分配公社土地的份地制度。

在经济不发达的原始时期,土地是最重要的生活来源。这就是说,在这个时期,对土地的占有是人们最为关心的事务之一。因此,许多人既反对由亲属等级的远近来确定的不均等份地制度,也反对按照实际占有情况批准份地的制度,他们提出“均等分配”份地大小的土地制度,即定期重新分配公社土地的份地制度。具体操作就是,每个公社及其每一个分支、区的土地,都按照公社或其所属单位现有的公社占有者人数而分成若干块份地,每个公社占有者都领受自己专用的土地;当然,土地也存在优劣,最适宜耕种的地段位于河流两岸或是沿着灌溉渠道;为了使份地保持均等,就必须使每个共同占有者既能均等使用宜于灌溉的土地,又能平均使用不宜于灌溉的土地。这种制度不仅会涉及到同一村落以内,而且可能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彼此有亲属关系的村庄之间;再者,既会涉及耕地,也可能会涉及与农民住宅毗连的土地。这种制度不容易被广泛的模仿和推广,尤其是涉及宅院的交换,很快就被停止了。当然,重新分配土地的定期性只是一个喻意的意蕴,即定期是不固定的,即可以是十年、八年、五年,甚至可以是一年。

4.印度本地罗阇时代的土地关系史

罗阇(du)是早期吠(fei)陀(tuo)时代(即罗阇时代)雅利安人部落军事首领的名称(后演变为王的称呼),与长老会议“萨巴”和部落成员会议“萨米提”共同构成了雅利安人军事民主制权力机构的三个要素。

(1)在公元前9世纪的印度,与氏族和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并列着家庭土地公有制,即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已经逐步自行解体。

柯瓦列夫斯基在《摩奴法典》中找到了对公元前9世纪印度的记载:那时的印度,一方面存在着公社土地占有制,一方面产生了私人土地所有制的痕迹。之所以认为存在着公社土地占有制,是因为在《摩奴法典》第9卷第20款曾提到“协作社”。柯瓦列夫斯基认为,这些协作社的存在,就说明印度从远古时代以来不但盛行公社土地占有制的,而且还盛行氏族团体的成员共同经营土地;这些协作社的产生只有一种情况可以说明,即氏族团体在耕种土地方面的事实上的公社协作制,已被移植于自愿的、以契约为基础的联合。至于为什么说这个时期存在着私有制的痕迹,是因为法典中有关于栅栏、关于有人掠夺他人田地等的记载。

(2)公社的氏族团体和农村团体被用之于行政和司法目的是这个时期印度土地关系中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关于这一问题,柯瓦列夫斯基引述了《耶遮尼雅瓦勒基雅》和《那罗陀》这两部法典中的内容。这两部法典记载,农村公社的社员是用公社团体或亲属会议的名称来体现的,中央行政机关将警察职权和司法职权,即治安的责任委托给公社团体或亲属会议,换言之,这些氏族和公社已经由与执行这些职能无关的独立的组织变为国家的最下层的警察和保安机构。马克思对此的评注是,氏族团体和农村团体原先所掌管的社会职能——司法和警察——现在成为由国家托付、责成和规定的了。从这时候起,自古以来维系他们的那种连带或连环保就成了共同对国家负责的关系。比如,先前由公社或氏族团体[犯罪者近亲]向罪行或罪过的受害人亲属所承担的赎罪金,现在就成为向国家所缴纳的罚金,作为公社未能缉捕到罪犯的失职罚金。此外,氏族公社成员除了执行治安和纳税以外,还执行民事和警事诉讼的职能,也参加处理所谓不应诉争的案件,等等。

(3)从公元前9至5世纪到公元5至6世纪,印度的土地关系有农村公社、支配公社团体土地的权力逐渐被掌握制定法律的首领(代表)所取代、家庭所有制等三种主要形式。

a.农村公社。从广义上说,农村公社就是指同时存在私有制和公社所有制为特征的社会组织。在那个时期,印度农村公社的土地关系主要是个体份地不是按照亲属等级而确定,而是按照事实上的占有而定,换言之,即按照实际耕种的土地情况而定。否则,就无法说明,为什么法典中经常提到的不是血缘亲属,而是邻人,这种邻人的会议就是村民大会;其次,立法者在两部法典中都特别重视事实上的占有,即重视耕种情况。

b.支配公社团体土地的权力逐渐被掌握制定法律的首领(代表)所取代。在较早前,印度公社土地占有制中规定,如果耕种无人耕种的地段,每次都必须征求荒芜土地所有者即公社成员或公社首领(首长)的允许(这一点在《摩奴法典》中就已经作为取得土地私有权的方式肯定下来,后期的所有法典也都谈到这一层面的问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如果再开垦荒芜土地就要征得民族首领的同意,而不是像以前那样须经公社原来所有者或公社首领的同意。而且,距离部落最初在某一地区定居的时间越久,随着时间的推移变成了民族首领的那些部落首领(领袖)的权力也就增长得越大。

c.家庭所有制。这个时期的印度,家庭公社处于缓慢解体之中。也就是说,其前的家庭所有制存在着亲属的互相负责制,不受亲属等级的限制,而在这个时期,责任制就只限于下行系列的三个等级和旁系的两个等级,即除了儿女要彼此负责外,只是再为父亲、祖父和伯叔辈负责。造成这种血缘关系削弱的原因在于立法规定,即立法规定个人可以凭借自己劳动而不花费家庭任何公共财物获得属于自己的财产,等等。

5.穆斯林法律及其对印度土地所有制关系所作的改变

公元712至714年,穆罕默德·宾·卡西姆率领穆斯林军队先后攻陷第巴尔(今卡拉奇附近)、尼伦(今查拉克附近)、婆罗门阿巴德(今海德拉巴附近)和木尔坦等城镇,整个印度的信德置于穆斯林人统治之下。由于居住和统治印度的穆斯林是阿布·哈乃斐学派的信徒,这就意味着,穆斯林法律对印度土地所有制关系或多或少地产生着影响。在这一部分,《笔记》主要涉及两个大的问题。

(1)穆斯林法律对被征服者土地所有制的规定。

a.被征服者如果不改信伊斯兰教,就应当缴纳“人头税”。

穆斯林对宗教的信仰是十分在意的,他们要求对被征服者一定要再三劝导异教徒接受自己的伊斯兰教。至于坚持不改信伊斯兰教的人,不仅是哈尼法学派,就是马立克派、沙斐仪派和罕百勒派的意见都是一致的,即“信仰圣经的民族”——只有希伯来人、基督教徒、玛吉教徒和多神的拜火教徒被承认是这类民族——如果被征服后不肯改信伊斯兰教,则要普遍课以人头税。

b.动产全部归征服者所有。

柯瓦列夫斯基根据《海代牙》的记载认为,穆斯林征服印度后,把所有的动产收归自己所有。

c.部分不动产仍然归被征服者所有。

被穆斯林征服的国家,其土地作为不动产,一般还是留在先前的公社占有或私人占有者手中。不动产分为免税的土地和纳税的土地,接受伊斯兰教的占有者的土地,以及分配给征服者穆斯林的土地,都算作免税的土地;留在被征服居民手里的土地,应当向政府缴纳地亩税。

d.部分不动产被分配给穆斯林。

按照《海代牙》的说法,在征服一个国家之后,伊玛目(领袖)有权将该国土地(不动产)分配给穆斯林。由伊玛目分配给穆斯林的土地有两种形式:(a)教田,即宗教、慈善和公益机关的固定的私有财产;(b)军功田,这是由伊玛目分配给军队成员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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