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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经典著作选编(5)

第二编 第十一章 罗马人的氏族

当拉丁人、萨贝利人、奥斯克人和翁布里人(他们大概是作为一个民族)来到意大利时,他们已拥有家畜,而且极可能已栽培谷物和其他作物,无论如何,他们已经发展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当他们登上历史舞台时,已是处于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接近文明时代的门槛了。

到罗马建城时期(约在公元前753年),他们已过渡到农业生活方式,拥有家畜群,有了专偶制家庭而且结合成具有同盟形式的联合。伊特剌斯坎人的部落结成了部落联盟。

尼布尔、赫尔曼、蒙森等人认为氏族是由家庭组成的,其实氏族是由家庭的一部分成员组成的,所以社会制度的单位是氏族而不是家庭。

关于早期罗马的“社会”史,人们知道的很少,因为早在罗马人开始记述历史以前,氏族的权力就已经转交给新的政治团体了。盖尤斯说:“我们在第一卷中已经说明氏族成员{gentiles}是什么人;而且,因为我们在那里说过氏族法业已完全废弃不用,所以在这里就无需再详细论述这一点了。”

罗马氏族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相互继承已故氏族成员的财产的权利;(2)拥有共同的墓地;(3)共同的宗教仪式:氏族祀典;(4)遵守氏族内不通婚的义务;(5)共同占有土地;(6)相互援助、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7)使用氏族姓氏的权利;(8)收养外人入氏族的权利;(9)选举和罢免氏族酋长的权利。

在罗马建城以前,拉丁部落的议事会由氏族酋长或从酋长当中选举出来的人组成。

(应为部落)

第二编 第十二章 罗马人的库里亚、部落和民族

罗马国王是神话人物还是实有其人,都无关紧要;被归之于他们之中的某人的立法活动是实有其事还是出自虚构,同样也无关紧要。标志着人类进步的事件,不以特殊的人物为转移而体现在有形的记录之中;凝结在制度和风俗习惯中,保存在各种发明和发现中。

尼布尔首先证明:人民拥有最高权力,所谓的国王行使人民给予他的权力,元老院建立在代议制原则的基础上。但是,当他说数目上成比例的情况无可辩驳地证明了罗马的氏族并不比罗慕落的宪法更古,罗马氏族是“立法者为了和他的计划的其余部分谐调而建立的团体”的时候,他就和事实大相径庭了。立法者不能创造氏族;同样,他除了把现有的氏族结合起来,也不能造成一个库里亚;他可以用强制手段增加或减少库里亚中的氏族的数目和部落中的库里亚的数目。

由罗慕洛结合成一个整体的罗马人,自称为Populus Romanus{罗马民族};这不过是氏族社会而已;在罗慕洛时代,特别是在由罗慕洛至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时期(754—534年),人口的迅速增加引起了实行变革而且是根本改变社会制度的必要。

罗马各部落是在立法强制下形成的,部落不能完全避免外来分子的混入;由此产生出tribus{特里布斯}这一名词,即民族的三分之一之意;拉丁语也应该有一个和希腊语Phyle{菲拉}意义相当的名词,但是它已经消失了;新名词(tribus)的创造说明:罗马各部落是由各种各样的分子组成的,而希腊部落则是单纯的。

人民大会没有自行召集的权力;据说,它是应勒克斯的要求而召开的,勒克斯不在时则应praefectus urbi{市长}的要求而召开;在共和国时期,它由执政官召开,执政官不在时则由大法官召开;每一次都由召开大会的人主持大会的进行。

勒克斯既是统帅,又是祭司,但是没有民政权力。

勒克斯的职位被废除后,由两名执政官来代替,就像易洛魁人中有两个军事酋帅那样。

勒克斯作为最高祭司,不论在战场上,或在城市中,在重要时刻都主持占卜;他也主持其他宗教仪式。勒克斯的职位被废除以后,原来由他执行的祭司职能转交给新建立的祭司勒克斯(rex sacrorum或rex sacrifculus)一职执掌,与雅典人的九个执政官中有一个执政官即巴塞勒斯执政官有总辖宗教事务之权相似。——罗马人在这200年间(从罗慕洛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根据经验认识到必须用他们自己颁布的成文法代替习惯法规;除此之外,他们还建立了城市管理机关和完备的军事制度,包括骑士团在内。

第二编 第十三章 罗马政治社会的建立

从罗慕洛时期开始,罗马社会便分为组成为国人{populus}的{部落}贵族以及平民即plebs;两者都是人身自由的并且都编入军籍,但是平民不包括在氏族社会中,不能参加管理机构。据尼布尔说,平民这一自由的和居民中人数极多的部分,其存在可以上溯到安库斯·马尔齐乌斯(公元前640一618年)的统治时期。平民不得担任官职,不得参加库里亚大会,不得参与氏族的祭典(不得和氏族成员结婚)。

到塞尔维乌斯时代,平民的人数几乎和国人一样众多;他们服兵役,有家庭和财产。氏族组织的结构中是不包括平民的,因此氏族组织必然崩溃。

平民(即那些不是有组织的氏族、库里亚和部落的成员的人)的起源。由附近的部落流入新城市的冒险者、后来被释放的战俘,以及混杂在迁居到罗马来的氏族中的无族籍的人——所有这些人必然很快地形成了这一阶级;此外还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在把每一个部落编足100个氏族时,氏族的零星部分和那些少于规定人数的氏族被排除在外。从卢策瑞部落的{元老}的绰号“即小氏族父老”中可以看出,老氏族并不甘心承认他们的完全平等的权利。当第三个部落编足了预定的氏族数额时,接纳的最后门路便断绝了。从此以后,平民阶级的人数迅速增长起来。尼布尔否认被保护人是平民的一部分。

虽然可能在一个氏族里个别家庭是{部落}贵族家庭,而在另一个氏族里个别家庭是平民家庭

[注意:这是后来当氏族社会被消灭的时候],

但不可能有贵族氏族和平民氏族。法比氏族的全体成年男子306人都是{部落}贵族;他们或者能追溯其世系出自元老,或者是他们的祖先曾由某项公开法令而擢升至{部落}贵族。

在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以前,罗马人已被分成国人和平民。后来,特别是在李奇尼乌斯立法(公元前367年)(这次立法使国家的一切职务向每一个公民开放)以后,一切自由的罗马人分为两个阶级:贵族{aristocracy}和庶民{commonatly}。第一阶级包括元老及其后裔以及曾任三公(执政官、大法官和大营造官)之一的人及其后裔。所有庶民现在都成了罗马公民。氏族组织已经衰落,旧时区分已不能维持下去了。先前时期属于国人的人,后一时期则属于贵族{aristocracy},而不是{部落}贵族{patricians}。克劳狄乌斯和马尔策卢斯是克劳狄氏的两个家庭;前者是{部落}贵族(他们能把自己的世系追溯到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后者是平民。

各有产阶级的有益作用在于打破了氏族,因为氏族已成为排斥大批居民的闭塞团体。——五个阶级一直存在到共和国末期,其间仅投票方法有一些改革。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据说还设立了部落大会,这是每一个地区部落或市区单独举行的大会,其主要任务在于估定和征收赋税,以及征集军队。后来这种大会还选举保民官。

塞尔维乌斯最初的设施之一,便是建立财产资格制度。“的确,他建立了财产资格制度,这对于未来的大帝国来说是极有益的措施,目的在于,无论战时或平时,都不是按人而是按财产来履行义务”。每个人必须在他所居住的市区注籍,并登记自己的财产数额;这些事都是在监察官面前办理的;籍册编写完毕,便有了组成阶级的依据。同时,还设立了4个市区,各有一定边界和自己的名称;这种罗马市区是一个地域单位,有登记公民及其财产的制度,有地方的组织,有一个保民官和其他由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以及大会。但是罗马的市区和阿提卡的德莫不同,后者同时也是政治团体,有充分的自治权、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法庭和祭司。

新的政治制度建立以后,库里亚大会还保留着(除了库里亚的宗教垃圾即为某些祭司举行就职典礼以外)向一切高级行政官员授予执行权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单纯成为一种形式。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以后,库里亚大会便丧失了任何意义而迅速被人遗忘;库里亚的情况也是如此;两者与其说是被废除,不如说是自行消失的;氏族作为一种世系族谱在帝国时代还保持很久。

在为时较短的文明时期中在很大程度上统治着社会的财产因素,给人类带来了专制政体、帝制、君主制、特权阶级,最后,带来了代议制的民主制。

第二编 第十四章 世系从女系到男系的转变

(1)女系:一位女性始祖、她的子女(儿子和女儿)、她的女儿的子女以及世世代代按女系计算的女性后裔的子女。(她的儿子的子女和她的按男系计算的男性后裔的子女,则被排除在外)。原始氏族的构成就是这样。

(2)男系世系:氏族包括一位假想的男性始祖和他的子女,连同他的儿子的子女以及世世代代按男系计算的男性后裔的子女。

在世系由(1)转变为(2)时,一切现有的氏族成员仍然是本氏族的成员,但此后,只允许本氏族男子所生的子女保留在本氏族中和使用本氏族的姓氏,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则被除外。这种情形并不会破坏或改变氏族成员之间现有的亲属关系,但是从今以后,保留在氏族里的是早先被排除出去的那些子女,而被排除出去的则是早先保留在氏族里的那些子女。

当世系按女系计算时:(1)氏族内禁止通婚,因此子女与他们的挂名父亲分属不同的氏族;(2)财产和酋长职位在本氏族内继承,因此,子女不得继承他们的挂名父亲的财产或职位。——当生活条件改变(特别是由于个人财产和专偶制家庭的发展)到相当程度,以致这种排除子女继承父亲情况被认为“不公正”时,世系从女系到男系的转变就实现了。[牛羊群的私有;此后,耕作又导致房屋和土地的私有。]随着财产的大量积聚和具有永久性,随着私有财产的比例日益扩大,按女系计算的世系[为了继承权]必然被推翻。世系转变到按男系计算,遗产仍保留在氏族内,和以前一样,但子女则属于父亲的氏族,并且居于父方宗亲之首。

可能在世系转变为按男系计算以后或者更早一些,氏族的动物名称就被废弃,而代之以个人的名字。自此以后,这个命名的祖先就成为可变的人。

在希腊人中间,在他们达到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之前大概还没有产生专偶婚制。

从下面一段话可以看到,甚至巴霍芬这位真正德国的学究是如何实用主义地对待这个问题的:

“的确,在塞克罗普斯时代以前,子女只知有母,不知有父;他们只有一个亲系。妇女不专属于一个男子,因此她所生的只是私生(!)子女。塞克罗普斯(!)结束了(!)这种状态;他把两性非法的(!)结合引回到(!)专偶婚,他给予子女一父(!)和一母(!),从而使他们由单系改为双系”

(使他们实行男系世系的单系!)。

假定梭伦时代注籍的雅典人数为60000人,平均分配于阿提卡的360个氏族中,那么每一个氏族平均有160人。氏族是由有亲属关系的人组成的大家庭(可以名之为Geschlechterfamilie{氏族家庭}),有共同的宗教祀典、公共的墓地,通常都有共同占有的土地。氏族内部禁止通婚。随着转变为男系世系,随着专偶婚制和子女独占继承权的产生,随着女继承人的出现,便逐步为开放的婚姻开辟了道路,这种婚姻不以氏族为转移,只把一定等级的近血亲除外。婚姻最初是群婚;在一群人中,除子女以外,所有男子和女子都是共同的丈夫和共同的妻子;但是丈夫和妻子分属不同的氏族;最后,建立了单偶婚,实行独占的同居(形式上)。

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在亚洲、非洲和澳洲)[相当于美洲的加诺万尼亚式],当希腊人和拉丁人部落处在同一发展阶段的时候,也必然在他们中间流行。这种亲属制的特点之一是:兄弟的子女互为兄弟姊妹,因此不得通婚;姊妹的子女也是同样的亲属关系,所以也禁止通婚。

[如果巴霍芬认为这种普那路亚婚姻是“非法的”,那么,那一时代的人也许要认为今日从兄弟姊妹或表兄弟姊妹之间结婚,近的和远的,大多数都是血亲婚配,正如亲兄弟和亲姊妹之间结婚一样。]

注释:

【1】节选自《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2—366页。

马克思约翰·菲尔爵士《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一书摘要(节选)【1】

Ⅰ 孟加拉现时的农村生活

此人所描写的是三角洲孟加拉的“农业村社”;孙德尔本斯南部海岸线和通过达卡、巴布纳、木尔希达巴德的这条构成北方红土区南部边界的弧线之间,整个地区差不多完全是冲积平原;一般的情况是大片的开阔地,往往非常广阔,极目所见都是浓密茂盛的植物。

旅行和运输货物的主要通道是无数的喀尔(水道),这些水道从胡格利河、恒河、帕达河、梅格纳河以及其他河流分出,在这个地区向四面八方纵横穿过。村庄不论是位于水道的高岸上(河岸大部分都是些光秃阴湿的泥滩,高出水面很多),还是远离水道,必然都处于较高的高地上,河水在雨季时也达不到,村庄几乎隐没在丛林之中;这些村庄,从任何一个方向,穿过耕地沿着田塍都可以到达。村里没有任何街道,房屋没有任何规划。每一个居住点都是一群小屋,通常是4个小屋成一个住宅。这些小屋都盖在一块精心地弄得很平的台地上,台地比村内的地一般要高些,大致成四方形,面积为500—1000平方码。小屋是用竹子造的,上面涂泥,有时也完全用泥土造的,地板也是泥土的,它又高出于台地;每个小屋只是一间房,约长20英尺,宽10或15英尺,通常没有窗子(边墙很矮,高高的尖屋顶,上面盖着丛林中生长的草,房檐(Dachrinnen)向外突出较宽,从而在屋前屋后形成了低矮的外廊。住宅中的这些小屋(通常是四个)都盖在台地各边上,面朝里,很少相互连接,但都在一定程度上被闭锁在内院即宅院(乌特罕)[是庭院。是四方形的]中。孩子们在这里玩耍,种子铺在这里晒,老年妇女坐在这里纺纱,等等。

如果村社或村里较大的一部分地方住的是穆斯林,那里就建有一座马斯吉德(清真寺);有用砖瓦建造的——如果村中有人承担建造费用的话。

帕特沙拉,或者说露天小学校,在村子的路边,一群大约有10—20个几乎是光着身子的孩子蹲在菩提树下,靠近一处住宅,甚至就在住宅的草屋外廊下面,在芭蕉叶或棕榈叶上学习写字,或者在一块破碎的外国石板上演算,或者干脆就在自己面前一块弄平的地上演算,这就是当地教育后生的方式。

村社里多半都有一个或几个带着女伴的比吉拉,这种人是一些粗鄙的受到法律保护的乞丐,属于苦行宗教团体(但大多数都是放荡的人)。

穆斯林的敬神仪式有会众举行的和个人举行的;特点是:清真寺、公共布道、共同祈祷以及结为会众的个人的礼拜。

印度教徒的敬神是在家里请人举行的;特点是:一尊家庭神像,由一位祭司替这家人每日对它礼拜,定期举行仪式祭祀这家人所选定的这个神的化身以及已逝先人的灵魂。在富裕的印度教徒中,世袭的精神指导者、世袭的普罗希特(家庭祭司)以及对宝石装饰的神像的供奉,构成了不分居家庭的拱顶石;村社的穷人家也是这样,不过形式比较寒素。每个体面的家庭,只要能出得起一小笔钱,都有一尊粗糙的神像,也就是家庭守护神的像,放置在住宅的一间单独的房屋里,一位婆罗门每天来顶礼和祭祀;村社中的家庭祭司属于未受多少教育的低级的婆罗门种姓,是一种极端无知的人。在某些地区,他们大多不是本村的人,都来自远方,在村里住上几年之后又回家过一段时间,留下一个替代祭司来代理他不在期间的职位;他们得到赠品和小笔金钱作为报酬,如果同时为几个家庭服务,生活是相当不错的。他们也同其他婆罗门一样,分到一份富人在举行家庭礼仪和庆典活动时所散给的布施。家庭祭司大多数是世袭的,在有社会地位的家庭中一向都是这样;这些家庭有好几位专门为自己服务的精神指导者;有一位古鲁(个人经文教师,向个人传授曼特拉——吠陀经片断,祈祷文),一位高级家庭祭司,这位家庭祭司是一个占星术士,主持这个家庭的定期的普札(普札=祭神)节日,另外再加上一位普通家庭祭司管神像的日常祭祀。

构成村社人口的农民大众太穷,无力供奉一个家庭神祗;他们只好作为听众去参加较富裕的邻人所举办的宗教庆典,参加每年以村社名义在村的曼达普(有顶无墙的敞露建筑物)中举行的祭神典礼。

曼德尔——村社首领;卓基达尔——村社守夜人或警察;理发师和洗衣师同样都是重要的人物,木匠、陶工、织工、渔人也是一样;雅卡瓦拉——有权利捕鱼的人;还有土工等等。

柴明达尔和马赫金

古玛施塔(戈玛施塔)[一般指代理人,即为别人办事的人]和帕特瓦尔[记录一个摩查的收租情况的人,他通常也负责在村社收租]或诸如此类的官吏,不论他们在各不同地区怎样名称各异,都负有责任根据农民占有地的不同情况管好办事处的帐目,因此他们一年到头都(作为柴明达尔的密探!)密切监视着农民的活动。照例,这些家伙们自己也属于村社农民阶级,自己也种地。因此就有这样的情况:他们所占的地块是村社最好的土地;他们的“正业”妨碍了自己去种地,他们“据说是”给代他们种地的农民付酬的;通常他们都用欺诈手段,让别人无偿地干活;还用敲诈勒索的方法给自己谋取“奉献”由于这种职位是世袭的,通常是儿子继承父亲;但多半还是出于必要,因为在村社成员中除了一两个人以外,难得有人具备干这一行所必需的足够的读写能力。

柴明达尔从习惯上和glebae adscripti的感情【2】上来说都是农民(“庶民”)的“尊长”;他的权利和他的阿木拉的权利是受到牵制的,起牵制作用的是曼德尔(这是最常见的名称,但此名称也因地而异)即村社首领,这个首领在村社农民同柴明达尔或其手下官员之间的一切事物上都是村社农民的代言人和代表。曼德尔与其他农民一样是种地人,决不是农民中间最富裕的人;他的职位在理论上是选举的,但事实上差不多总是由父传子,因而也是世袭的,这同样是由于印度的一切职业和职务都是世袭。他必须有足够的读写能力并懂得柴明达尔的帐目,熟悉村民的习惯权力;他不直接领取报酬,但农民常常无偿地帮助他种地,他交纳的地租往往也比其他的农民少。曼德尔和少数几位父老组成村社的潘查亚特,处理各种日常纠纷和争吵。

[他{菲尔}解释说,潘查亚特是一个五人团体,五个人不论是村民还是别的什么人,都有种姓归属,他们处理有关种姓、职业等问题上的争执。]

遇有较难解决的问题,曼德尔和争执的各方就去找柴明达尔或他的代表纳伊布(即副手或代表——代表柴明达尔管理大的柴明达尔领地的头目或管家)或古玛施塔商讨和仲裁。由此可见,在孟加拉农村地区,许多诉讼都无需经过费用巨大的公共法院而得到解决。

如果柴明达尔居住在村里,那么,给他家里人理发的理发师、洗衣服的多比,达尔万(守门人)的头儿,以及其他主要的仆人——他们也是世袭的——都领取一份村社土地,交较少的地租,或者是完全免交。洗衣师和理发师有权利按照习惯的收费标准为所有农民服务;木匠和铁匠常常也是这样的;世袭的守夜人(卓基达尔)免租领取自己的一份土地;无论是为柴明达尔家庭服务或者担任村社祭神职务等等的婆罗门祭司,也是这样的(菲尔这个蠢驴把村社的结构叫作封建的结构)。

家庭生活

富有的有事业心的柴明达尔在莫夫西尔[或叫作玛发萨尔=与城市相对而言的乡村;与主要相对而言的从属]是非常少有的。孟加拉农村的印度乡绅,即当地的土地占有者,一年的收入最多是100卢比到200卢比,并不是都有砖砌的房屋;他的财产大概是村社土地的一部分或几个村庄合在一起的土地中的一部分,由他在某个时期中占有;他的纯收入=他从农民那里收取的租税在他向上级或政府(视情况而定)交清他的占有地的朱马(或叫作札姆玛=一年的土地费的总和即全部地租)以后所剩的余额。

行礼和行乐

酷爱热闹。喝酒相当厉害。“在吠陀经的某一部分中,描写了醉酒之乐,某些密咒经文作品也专门鼓励喝酒……陀利酒。”陀利酒是由多种含糖的汁液特别是陀利棕榈的汁液做成的,每一个村庄大都用很原始的本地方法做这种酒,它显然是纯粹起于当地的酒。

所有各阶层的孟加拉人都爱赌博;纸牌和骰子是中等阶级最流行的赌具。

孟加拉的穆斯林有两个界限分明的教派:逊尼派和什叶派;两派都相当喜欢奉行印度教的习俗;孟加拉的穆斯林不过是粗略改宗的印度教徒而已。在三角洲的最富庶地区,穆斯林占人口的60%以上,在孟加拉本土的其余地区占30%—40%;某些地区的村庄是清一色穆斯林或者是清一色印度教徒,但更常见的是每一个村庄既有穆斯林居住区,又有印度教徒居住区。

修道团实行独身,在很大程度上过着云游四方或托钵乞讨的生活,但在迈特里设有驻地和总部(迈特一词原意为洞窟或净室,如隐居者所住的);现在典型的迈特是一所靠布施建造的庙宇或圣僧陵墓,中有供修道团首领(莫罕特)和他的徒众(切拉)居住的地方;建造迈特的布施,或是来自私人的捐献,或者来自一个业已建成的富裕的迈特的赐予,而受赐者对这个富裕的迈特在某种程度上就处于从属地位,等等。

有时候,修道团首领要么是由于偏离了最初为他们规定的修行正道,要么甚至是为了实现祖师的愿望[为了修道团,而不是为了众僧侣],以经商致富为自己的主要目的。在孟加拉管区西北部这样的情况很多,那里可以看到很多拥有大量财富和势力很大的经商的修道团首领。

在大路旁,经常可以遇到某个穆斯林游方圣僧的陵墓(达尔迦),陵墓附近有一所看守人的小屋或住宅。持任何信仰、属于任何教派的过路人都把他们的贝币和派斯投进去。在大的村庄里可能有一所曼达普,即宽敞的没有四壁只有房顶的棚,在那里举行村社的祭神仪式和其他村社集会(就像在基督教教区委员会的那间屋子一样);有时这是一所砖屋,大多数则是竹和茅草构建的;通常由柴明达尔管理。

农村犯罪

纯粹因土地问题而行凶的事件比任何事件都更为常见。“在印度同在其他地方一样,既得权利未受法律保护这种强烈的意识导致用暴力维护这种权力的努力。”农民自己当中的纠纷(流血的)。柴明达尔的人同曼德尔(村社首领)的殴斗:一个摩查被遵令出卖,为一个外来人所买;新的柴明达尔采取措施提高他的农民的地租;他已经从几个农民那里拿到了提高租金的卡布里雅特[卡布里雅特相当于波塔或者说租约,但这是佃户给地主立的],可是最具有影响了的村社曼德尔坚决不从,领头反抗。柴明达尔派他的家人去捉拿曼德尔。结果有几个人被打死,但曼德尔取得了胜利。另外一次是农民起来反对曼德尔,因为曼德尔在一些事情上过分的袒护了柴明达尔;于是在“委员会”中就作出决定:曼德尔应当受惩罚和警告,“委派”几个人去把他痛打一顿(结果他就死了)。

农民之间,各类土地占有者之间的集团殴斗(击毙)。

行政制度和地主

同英国郡相比的印度县,其面积为2000—3000平方英里,人口为100—200万;而郡,例如萨福克郡,其面积只有1454平方英里,人口约为360000。一个县的所有欧洲官吏最多十几个人[其中约1/2的人在县里的驻地办公],这些官吏是:1名县长兼税务官、3或4名县长副手、助理和代表、1名县法官兼推事、1名小法庭法官或下级法官、1名警监、1名警监助理、1名医官。

[“他们当中真正通晓当地语言的人”极为罕见。]

印度没有税收官(最近因征收执照税而设置的除外);

全部税收就是土地税,印花税(在法庭或官署每办一事或在法庭官署立任何文书,或写文约、收据等等,都要使用印花)、关税、消费税(消费税是农民消费的陀利酒和盐涨了价)。不久以前又多了一种税,因为规定了一项路捐,这是对每一个农民在地租之外按比例征收的一项小额附加税。此税由农民交给各自的地租收受者,再由地租收受者交给政府。

每一个耕作者为自己地块所交的地租,其中一部分作为土地税归属于政府;它每年土地税的收入约为2050万镑。

在孟加拉实行1793年固定赋额法以前人们所知道的柴明达尔,只不过是收税人,并不是地主。如菲尔这个家伙所说:

“柴明达尔的领地范围包括大片大片的地区,领地不是按比加,而是按居民群体——摩查——计算的。”他的“进款”不叫作地租,而叫作领地内各村的朱马(征收款);他的财产就“由取自次一级土地占有者的朱马和各村社的征收款构成”。柴明达尔的村卡查理(在英国人到来以前就)是每一个摩查都设置的一个办事处,办事处有1名主管、1名管帐,还有1名外勤员。

(他们执行今天柴明达尔的收租人等等所执行的前面讲过的那些职责。

柴明达尔变成财产私有者——这是英国的恶棍和蠢驴们造成的——随之也就(即使那些蠢驴们没有意识到)

把所有中间人的利益变成了土地权利,享有任何此种利益的人就能够把土地抵押出去或让渡他人而不构成对权力的逾越。他的所有权又可以套上复杂的印度联合继承的形式。

在纳税的柴明达尔以下的中间占有或中间利益实质上是这样一种权利:在向一个上级占有者交纳过应交数额的朱马之后,可以在一个明确划定的区域内向土地耕作者收取征收款,向次一级的占有者收取朱马。因此每一级的中间占有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帐簿的事情,一份扎玛班迪清单就将其体现无遗。这种财产的所有者如果要想使一个孩子或亲属受益,他就可以把自己的一部分征收款份额以某种形式授予他,作为莫卡拉里(也就是固定的或规定的——永久性的)转让。常常有这样的情况:授予者自己的占有地只能使他有权得到一个部分份额的地租之类的收益,而他的转让[授予他孩子等人的]就是部分的部分。这样的土地占有者还可以向陌生人做出这种转让以取息得利。他这样做还可以是为了以储存在转让土地上的地租的形式,来保证自己有按期收进的款项,用以缴纳他自己应缴的朱马。

这种联合权益再转授和再分割的制度及与之相伴而生的权利分散现象,在整个孟加拉到处盛行。所以,土地权益之复杂无与伦比,因此也就没有人关心土地的改良了,在这种制度下,居住在当地的柴明达尔一般都是次级占有地的小份额占有者,他们的资财并没有大大超过小康水平的农民。

一个村社的土地大致可分为两类:农民的土地(占村社领土的大部,即村社土地),这是一类,另一类是柴明达尔[最后向政府纳税的柴明达尔]的土地——奇拉阿特、卡玛尔、尼焦特,也有叫老爷地的(还有其他种种名称)。在孟加拉,前一类土地大都叫作农民的“焦特”。如果农民又把地再转租出去,则承租人就从他那里接受了一切,在他失掉占有权的时候承租人也就失掉占有权,所以承租人所接受的只是一项次级占有权,正确的叫法应该如此。

按法律规定,农民实际占用同一块土地满12年,就可以取得以公平合理的租金占用该地的个人权利(如果他还没有以其他方式,如按照习惯等等,取得这种权利的话)。按统一租价付地租,占用土地20年一般都可以取得按该租价占用土地的权利。孟加拉很多很多的农民都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取得了他们耕种的土地的永久占用权,但其余更多的农民只是占用,同时要为占用的土地缴纳地租和捐税,这些租税通常都是交到他们土地所属的柴明达尔办事处;租价大都比英国佃农所交地租的租价要低得多。柴明达尔从理论上说来,可以在每一年的开始随意向这类农民提出要求,如果农民不同意,就把他赶走,但这样做的时候极少。在齐拉阿特、卡玛尔、尼焦特或老爷地上,柴明达尔可以自家耕种,也可以招进耕作者来,只要他们同意接受所提出的任何条件;按(欧洲人的)一般概念,他们是他的佃农,他是他们的地主;在这里,柴明达尔享有绝对的土地所有权……在农民的土地上,使用权属于农民。在孟加拉的,一些地方,在相当大片的原始丛林地带或其他荒地上,有时可以获得焦特或取得农民权益,而且是永久性的,缴纳很少量的地租;这种土地以后又转租给耕作者。在这种情况下,焦特达尔和一般的中间占有地的占有者之间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经济状况

村与村之间,一个农业区内此地与彼地之间几乎没有交通联络手段。在三角洲的土壤里一块石头或者任何比泥土硬一点的东西都找不到;雨季洪水泛滥,那些没有花很多钱也没有经过熟练的工程师之手修筑起来的道路,有时被冲的几乎连痕迹都没有了。

至于说到,

在发生灾荒时政府的活动等等,

[它在很大程度上就自动瘫痪了,这一点是菲尔“废话”的涵义,但这是很正确的]。

在这样的紧急时刻政府,

干些什么呢?

它兴办“大规模的救济性的工程,把大批的人从家里吸引出来,聚集在面积有限的小地方;大批的粮食从外地运到本地的某些集中点,用来供养做工者,并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由当地的委员会分发给人们。政府为这项非常工程进行的准备工作本身就大大妨碍了平时乡村交通线上的运输;船、车等等得从四面八方调集来,甚至是强征来,锁着停放在那里,经过多少天多少个星期才真正用得着,这样做是为了确保需要时使用。这样,不只是在政府运进物资的过程中,而且是在它开始以前很久私家商贩就没有一件运输工具可用了。政府的做法的直接后果是使村社马赫金和摩迪没有了盈门的大批主顾,把他们所占有的市场弄得更加不稳固,因为政府让尽可能多的人,而且多是健壮者而非病残者,离开了家,而用的就是供给粮食的办法。——只要政府一宣布它预料会发生饥荒,将采取非常措施加以防止,整个体系的村社那一端的一切自然的努力也就立即停止。庇恩(庇亚达的另一叫法)=仆役(柴明达尔或土地占有者的小听差);散杜克或辛杜克=木箱子;

莱特=莱亚特,原指臣民,现指农民。

要指出一点,

陀利或者塔迪,俗称托迪,是经过发酵或未发酵的棕榈树汁液,另外还指由其他原料酿造的酒。

关于东孟加拉的农民家庭的资财:这里有一份达卡的拉姆·孙达尔·巴萨克先生交给菲尔的材料。菲尔把它放在“附录”里,作为注A。

Ⅱ 锡兰的农业经济

(1)村社经济

锡兰岛=一只梨子。梨子的圆形部分是大片山地,有些地方高达7000—8000英尺,梨子底部的外圈沿海地带都是低地。

村社的首要的组成部分就是稻地或稻田,稻田本身就有着“供水的功能”。

{村社里}地位最高的人是土地首领,在现代,不对!

叫作“村主”;他{在历史上}是原始酋长的继承者;现在他可能代表着国王(英国的)

或某个教会,或某位僧伽罗贵族个人。

村社的田或稻地以平行的田埂分成若干份,田埂由地的这一边修到那一边,同水流的走向成直角;每一份田都是住在或隶属于本村的某人或某家的一份世袭地。最主要的那一块或一份田——叫作摩特图瓦(在孟加拉是齐拉阿特),属于村社首领;所有其他的份地占有者都得向此人缴纳某种实物贡赋或为他服某种有明确规定的徭役:干家务或干农活。这一土地占有上的区别——缴纳实物或服徭役——恰好相当于孟加拉的莱蒂(莱特)和拉克希拉吉这两种土地占有条件。所不同的只是:在孟加拉,莱蒂土地占有方式(以缴纳一份产品而取得占有权)是主要形式而拉克希拉吉是例外;在锡兰,服徭役的占有形式——尼拉卡里雅——是(或者毋宁说曾是)及其普遍的,另外一种则是例外。

(这证明,锡兰形式比较原始;因为村首领或村长不是地主,他不收取“地租”,满足于“徭役”。)

在孟加拉,徭役或者说拉克希拉吉土地占有方式,一向是自由的,体面的,如像祭司、医生、守夜人等等所服的徭役;在锡兰,尼拉卡里雅徭役通常是低贱的。

大多数情况下,若干个村社有一位共同的首领。从前,一个富有的本地酋长家由村民轮流侍候,这些村民是从这许多村社根据他们的土地义务按一定顺序征召来的。现在,徭役土地占有方式可以说已经变成自由占有了(?)在有佛教韦哈腊或者说寺庙的地方——中北省常有——个人所服的徭役采取特殊的形式,如:在潘萨拉(佛教僧侣的住处)管理灯火、为屋顶盖草或干其他的修缮活等等,这种形式还完全盛行。

行政机构是为村社首领管理徭役的,有1或2人管事:伽美拉尔(村丁)、勒克哈姆(司书或管帐)等等。有的比较富裕的村田份地占有者,或许是由于与酋长同属一个家族血缘之故,他们占有自己那份土地是通过世代相袭地干一项前述的差事,或在村社首领莅临以及有客来本村访问时负责款待。

这些徭役项目中,有些是干铁匠、木匠、洗衣师的工作,甚至还有医生(韦德腊尔)的工作。在本村里,这些人干的专业技术工作则是由本村村民们付给报酬的,报酬的形式或者是替他们耕种他们那份村田,或者是付酬者在收获完毕时从自己的打谷场上称出一定份额的稻谷作为报酬缴付。其他算作徭役的有:送油、槟榔、丛林蜜、野味等等给村社首领。

重要得多的是,

村民们要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而采取联合行动,在中北省,实际上也是在全锡兰的原始条件下耕作困难很多,这种联合行动是必不可少的。例如:每一个生产季节都要把村田拦护起来,以防周围丛林中的野兽糟蹋;没有一个份地占有者能够独自无助地做好这件事;如果哪里有个缺口(有了毛病,出了漏子),每一个份地占有者的地块就都面临被野兽闯进来的危险;这件事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份地占有者的利益,所以他们每个人都得根据其所占份地的大小承担一份任务。护堤也是一样,如果出了缺口需要填堵,或者有什么该修缮的地方,所有的份地占有者都按一定比例从自己的家人或依附者中出人出力,不断地依次上阵,直到完工。

在少数情况下,据说丛林和齐纳开垦地被算作属于村社的,这就是说:村社稻田份地占有者不必经过村社首领或政府的允许,就可以根据他们在村社占有的份地按比例占用任何一块地,在那里进行前述那种开垦和耕作活动。一般的情况是,王室(约翰牛)。

认为自己尚未实际使用过的一切丛林和荒地,不论其位于何处,都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非经政府特许,在那里一棵树也不能砍伐(!),也不能进行齐纳耕作。

实际耕作大都是由每一个村民带着家里人干;种植水稻是特别体面高尚的事,几乎被视为神圣,甚至妇女都不配参加,不能在打谷场上露面,尤其是所谓正在打所谓山稻或者更贵重的稻谷的时候。

这里描述的是中北和康提两省的情况。

君主(!)等级制最初就是在村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是,君权(!)一旦建立了起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成为一个工具,它会产生和发展全新的关于地产的条件和概念(!)

(2)土地占有和国家经济

国王赏赐给阿迪加尔们、德萨弗们等等以及其他酋长们的——不是一片一片的土地(作为服军役理民政的报酬),而是对居民的统治权。受赐者得到的是酋长对村社和已被占有的土地通常享有的权利。因此乃有宁德伽玛(归私人所有的村社),此系与皇家的即伽巴达—伽玛相对而言。再转授在锡兰不很普遍。[连孟加拉的次级占有地,也是到了固定赋额法使柴明达尔对其领地的全部土地享有绝对的财产权之后,才像现代这样大发展起来。像柴明达尔的绝对财产权这样的权利在锡兰是没有的]。一些赏赐地——国王赏赐的或某个封建主个人赏赐的——变成了农业村社,以受赐者(而不是赏赐者)为首领;赏赐者同新的村社没有任何别的联系,唯一的联系是受赐者有对他服徭役的义务,往往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义务也就不履行了。而其他一些赏赐地可能从一开始就不附有持续性的义务。

菲尔就想用这来解释:

为什么那么多耕作者,甚至还有不从事耕作的土地占有者,对自己的土地都享有绝对的和独立的所有权的情况,在全国到处可见,尤其是在沿海各省,尽管这里近代所发生的变革大部分可能是由掌握统治权的荷兰人实现的。

根据里贝罗、诺克斯、瓦伦廷的说法,在葡萄牙人统治以及更早的时代,在这个国家几乎没有货币。除王室垄断之外的一切贸易都是以交换实物进行的。稻谷就是通常起钱币作用的商品。对一切劳务的报偿大都采取稻谷的形式,差不多所有付报偿或纳捐税的义务,都用收获时取自打谷场上的若干数量的谷物来履行。

菲尔这个家伙从康提的马拉伽瓦图书馆专家、“博学的”苏里雅戈达·乌南瑟那里获得了如下的值得重视的材料:

锡兰史书上最早提到人民为供养一位君主而负担某种捐税或贡赋的事,见于《迪迦·尼特拉雅》所载的《阿伽乌那·萨塔》(佛陀自己所作的一篇训诫)和《苏曼伽里·维拉萨尼》——饱学的佛教法师觉音为此作的注解。训诫中的那段话是:“我们将付出我们稻谷的一部分。”觉音的注解是:“我们将从我们的每一块田地所生产的稻谷中按阿木南之数拿出一份来给你。[“萨利”这个词字面上本来是专指一种稻谷而言,这里则用来表示所生产的一切谷物。]你不必从事任何营生。你只做我们的首领。”此外再没有提到过对掌权者纳税或承担义务的事,没有提到过徭役;

菲尔认为

徭役的起源较晚;最后常常又附加在徭役之上的稻谷税,出现得更晚,它是随着中央征敛权力的增强而来的。僧伽罗语“奥图”一词——政府的税收或要求大都使用这个名称——意思是“一”,因此它只是等于一个部分或一个份额,而不表明这个份额在总量中占多大比例。

英国人征收的1/10税看来也是根据荷兰人赏赐王室土地的做法。因此,谷物税的出现不会早于本世纪;在某种意义上说,又返回到从村社组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最早、最普遍流行的国税形式,但独特之处是:锡兰的雅利安人从同一个基础上产生的却不是这个,而是徭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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