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上诉状
(1)了解上诉状的概念、种类及特点。
(2)掌握上诉状的结构、写法及写作要求。
(3)能够写作上诉状。
二、工作项目
××安装公司与××有限公司因房地产合同问题产生纠纷,××有限公司将××安装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作出判决。××安装公司不服××市××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安装公司经理责成办公室王主任拟写上诉状。
三、项目实施
(一)感知文体
【例文9-3】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蔡×等26户棉农
住所地:××市××镇王家堡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蔡×等26户棉农(以下简称种子使用者)种子质量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09)×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改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原审法院选择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适用法律程序错误
本案的原告一方是26户棉农涉及100多名农民,属通过推举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的涉农集团案件;涉及种子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与种子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严重分歧;本案是一起当事人众多、社会影响大、涉及专业性问题、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争议较大的复杂的涉农集团诉讼案件。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原审法院未查明作为原告的26户棉农的身份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和判决书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事项。本案的起诉状和判决书没有记明所有26户棉农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事项。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错将“出苗不全”认定为棉花种子质量问题
1.“出苗率”不属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经济作物种子纤维类GB4407.1—1996规定,棉花毛子良种的质量指标是:纯度不低于95%,净度不低于97%,发芽率不低于70%,水分不高于12%。国家标准没有规定“出苗率”是衡量棉花毛子良种的质量指标。所以,“出苗率”的高或低,不是处理种子损害赔偿纠纷的国家强制质量标准。
2.不符合科学规律
种子出苗,除了受种子自身的种质、种性、质量因素影响外,还受人、虫、草、土、肥、水、药、光、温、气、力等多种外界因素影响。即使发芽率再高的种子,播种在过干或过湿或过深或过硬或过凉的土壤中,也不能出苗。所以,用“出苗率”的高或低处理种子损害赔偿纠纷,违反科学规律。
3.不符合客观事实
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龙泽1号”棉花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检测的结论是发芽率80%,高于GB4407.1—1996规定的标准,证明上诉人生产的棉花种子的发芽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得出的检验结论相矛盾,证明原判决对棉花种子质量认定错误。
(二)计算赔偿数额错误
1.对前三年棉花的单位面积产值认定错误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农作物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按其所在乡(镇)前3年每公顷土地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减去其当年实际收入计算。原判决只有××市××镇2004年、2005年、2006年的棉花单产,而没有2004年、2005年、2006年的棉花单价,没有办法计算被上诉人所在乡(镇)前3年每公顷土地棉花的平均产值。原判决利用2007年的棉花单价替代2004年、2005年、2006年的棉花单价计算前3年的棉花产值,显然是对前3年棉花单位面积产值认定错误。
2.对种子使用者的播种面积认定错误
没有证据证明种子使用者将110kg棉花种子全部播种。按《优质棉花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规定的播种量机播2kg/亩,点播1.5kg/亩计算,110kg棉花种子即使全部播种,也仅能播种55~73亩。原判决按原告蔡×等26户棉农种植面积为193.5亩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违反了有关棉花播种标准。原判决依据×镇王家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种植棉花亩数的书面证言,认定种子使用者用“龙泽1号”棉花种子种植的面积为193.5亩,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撤销。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望二审法院依法办案,判如所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代书人:张×律师
二○○九年二月十四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三份;(略)
2.市人民法院(2009)×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略)
(二)搜集相关知识
1.上诉状的概念与种类
1)上诉状的概念
上诉状是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要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重新审判的书面法律文书。
上诉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它能够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保证国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同时也能够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上诉状是第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并进行审判的依据。第二审法院通过上诉状了解上诉人不服第一审裁判的理由。
2)上诉状的种类
上诉状按照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3类。
(1)刑事上诉状。刑事上诉状是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所提出的进行重新审理、撤销、变更原裁判书面请求的法律文书。
(2)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是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在上诉期间内要求原审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撤销、变更原裁判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3)行政上诉状。行政上诉状是行政案件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在上诉期间内要求原审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撤销、变更原裁判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2.上诉状的特点
1)上诉的直接性
提出上诉者必须是当事人或其诉讼权利承担人、法定代理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不经过被告人同意而提出上诉;其他亲属和辩护人未得到被告人同意,即使认为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也无权提出上诉,只能提出申诉。
2)事件的针对性
提出上诉者不是针对案件中的另一个当事人,而是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上诉状中应指出法院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原判理由的不充足或适用法律的错误。上诉者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不得越级。
3)内容的辩驳性
上诉状要通过辩驳的方式指出原审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诉讼程序违法,以达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另行判决的目的。
4)诉讼的时限性
上诉者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诉,超过法院规定的有效时间进行上诉会被视作服从一审判决。我国法律规定:不服民事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5天和10天,逾期上诉无效。一般刑事案件的法定上诉期限为10天;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死刑案上诉期为判决书送达后3天。
3.上诉状的结构与写法
上诉状一般由标题、首部、主部和尾部4部分构成。
1)标题
标题应标明上诉状的性质,写明“上诉状”或“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行政上诉状”。
2)首部
写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紧接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或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主部
(1)案由。案由是承上启下的程序化的文字,这部分应表明案件的性质,概括写明因何事上诉,即不服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缘由。包括原审判法院的名称、处理时间、文书名称、案件字号等,并明确提出上诉请求。一般的形式为:上诉人因××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字号(×字第×号)发出的判决或裁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2)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其次写明原审裁判的结果;再次指明本次上诉是对原判全部还是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的上诉请求,即要求第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还是请求重新审理。
(3)事实和理由。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主要采用驳论的方法,从4方面来写。
①针对原审判决和裁定对事实的认定有错误、出入和遗漏,或证据不足,提出纠正或否定它的事实和证据。
②针对原审判决或裁定对事实的定性不当,提出恰当的定性判断。
③针对原审判决或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准、不对,提出正确适用的法律根据。
④针对原审判决或裁定不合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判决、裁定,如没有传唤证人出庭、应该回避的人没有回避等,提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特别提示9-1】
什么是撤回上诉
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诉讼权利。在二审程序中,从上诉人提交上诉状起至宣告判决之前,上诉人有权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遇有下列情形,一般不宜准许撤回上诉:1.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的;2.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3.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同意撤回上诉,会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4.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都提起上诉,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方当事人撤回上诉的,不应准许。
4)尾部
(1)呈送的机关。上诉状的结尾部分应按信函的格式写,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此致”,再换行顶格写“××人民法院”。
(2)上诉人签名、签章,起诉时间。在受文机关之后换行,在右侧书写起诉人并签名或盖章,最后写明日期。
(3)代书人。如果有代书人,还须在上诉人签名的下方注明“代书人”及其姓名、单位、职务等情况。
(4)附件。上诉状附件写于日期下一行顶格位置,格式为“附:”。包括本状副本份数,物证件数,书证件数等。
4.上诉状的写作要求
1)针对性强,有的放矢
起诉状针对的是对方当事人,而上诉状针对的是原审判决或裁定。上诉状的理由部分是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阐述上诉人不服的原因。
2)实事求是,理由充分
上诉状必须实事求是地来写,要经得起二审人民法院的调查核对。
3)语言文明,格式规范
上诉状要运用表达准确、解释单一的法律语言,讲求语言的简洁、明晰。同时,不能在文书中使用粗俗和下流的不文明语言,不能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在格式上要严谨规范,遵循相对统一的模式。
(三)写作实践
根据对文体的感性认识,结合文体知识,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写作实践。
(四)成果展示
办公室王主任拟写的上诉状式样如下。
【例文9-4】
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董事长
上诉人因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2003)×民初字第80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区人民法院(2003)×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1.一审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委托××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没有提出异议是完全错误的。首先,该评估报告只是被上诉人单方面委托××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的,与上诉人并没有关系。不能作为其购买上诉人土地的价格依据,土地转让价格必须以双方自愿协商为准;××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没有权利将该份评估报告送达给上诉人,上诉人也无义务接收该份报告并提出异议。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对该份评估报告予以默认的事实是完全错误的,毫无事实、法律依据。
2.一审认定被上诉人请求变更或撤销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并没超过诉讼时效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一审确认“原告在2003年7月30日前已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同时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因未及时交费,推迟了立案,但主张权利时未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应视为有效”的事实,在法庭上被上诉方既未提供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报告,也未提供法院同意其推迟立案的证明,反而提供了一份一审法院立案庭在2003年9月4日出具的“同意立案”的证据,恰好证实了被上诉人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只请求上诉人继续履行第二期开发协议,签订的六份协议该变更的变更、该撤销的撤销,庭审中也没有明确到底是变更还是撤销。而法院却越权判决,有违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严重背离了事实,且程序不合法。为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正裁判,撤销一审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正当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装公司
二○○四年一月五日
(五)拓展训练
(1)根据学过的知识,分析下面的上诉状存在哪些缺陷。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高××,男,1951年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郯城县港上镇港上三村,农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姜××,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港上三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人民法院支持正义,为我做主。
2.本案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
1.被上诉人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002年港上三村村委会调整土地时,将该土地统一收回,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因户多地少,如需用地,每户先预交押金三千元,在村委统一安排下进行抓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再扣除相应面积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口粮田,姜××只预交了押金,港上三村村委会给其出具的收条上写的是暂收款3000元,而不是承包费。后此地一直未用于安排,被上诉人实际上未取得该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却非法占用该地进行杨树种植。
2.上诉人用于建老年房的土地是上诉人与港上三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并交纳600元承包费后取得的,与被上诉人姜××诉称的承包地不存在任何瓜葛。被上诉人姜××在一审中主张的0.6亩承包地应在我承包地的东邻,按一审时被上诉人所述:其东邻李家,北邻王家,南邻汪家的说法,现经村委实地测算已达0.92亩,远高于被上诉人主张的0.6亩,如再加上其西邻上诉人所承包的地,将达到1亩多地。因此,上诉人没有侵占被上诉人的土地,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的一张暂收款条即判定上诉人侵占了被上诉人的承包经营权,并确认上诉人与村委会的书面承包协议无效,是完全错误的。
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姜××享有优先承包权是错误的,所谓优先承包权是指在原合同终止后另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现该地是被上诉人非法侵占的,而非合法承包经营的,何谈优先承包权呢?一审引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上诉人并没有和港上三村村委会恶意串通,也没有损害被上诉人的利益,更没有侵害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上诉人的承包协议无效,确系适用法律错误。另外,被上诉人栽植在上诉人土地上的杨树本身就是非法侵占,而一审法院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判令上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也是错误的。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高××
二○○七年七月一日
(2)根据下面材料,拟写一份上诉状。
王×等4位农民于2009年4月在该县化肥厂销售部购买了4袋尿素,共计320元人民币。在作物生长过程中王×发现庄稼不仅没有原来长得好,反而出现枯黄的趋势。后来,部分庄稼的叶子出现干枯现象,年底收成比往年大幅度下降。王×把剩下的尿素拿到县技术监督局去检验,经化验王×等人所买的化肥里氮含量根本达不到其所标明的46%,只有12%左右,里面还有大量的生石灰。生石灰遇水而产生热量烧坏了庄稼,导致庄稼枯死。
2009年12月,由王×带头,一同购买化肥的4户农民到县化肥厂要求赔偿,但是没有达成一致,于是王×等人将化肥厂告上法庭,要求化肥厂赔偿王×等农民下列款项:
1.购买尿素的款项计320元整;
2.庄稼所受的损失计2400元整;
3.技术鉴定费500元整;
4.化肥厂出售不合格产品加倍赔偿的经济损失2400元。共计5620元整。
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化肥厂赔偿:
1.原告购买化肥所支出的款项320元整;
2.被告支付原告所交的化肥鉴定费用500元整;
3.庄稼所受的损失计2400元整;
4.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4名农民不满一审不赔偿化肥厂出售不合格产品加倍赔偿的经济损失2400元的判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