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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项目15 模拟开庭(1)

【任务导入】

1.项目内容

通过本项目的学习,能够根据经济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案件分析,模拟法庭开庭。

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于某日交货,甲却将货物提前卖给他人,乙要求甲履行合同未果,将甲诉至法院,请模拟法庭审理此案。

2.项目要求

(1)审判人员的组成符合法律规定;

(2)法庭审理程序符合程序法规定;

(3)法庭的判决符合实体法规定。

【理论知识要点】

1.知识目标

(1)了解我国仲裁机构的设立条件,掌握仲裁协议的内容,掌握仲裁程序的规定;

(2)了解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3)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掌握民事诉讼管辖、审判组织的规定,诉讼参加人的种类及其权利和义务,掌握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举证责任规定。

(4)熟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督促、公示催告程序。

2.能力目标

(1)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组成审判庭;

(2)结合案件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3)当事人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2008年2月,甲区建设公司需水泥2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同年3月,贸易公司同丙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200吨,约定货到付款。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汽车队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注销。这时丁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则甲区建设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订购的,于是汽车队将其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设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设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8月向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以家具厂和建设公司为共同被告,汽车队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只好于9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设公司及汽车队分别承担责任。判决后,汽车队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理,发现一审在认定水泥厂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设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思考:

(1)如果建设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水泥厂的经理与本案审判长是同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丁区人民法院受理,而应移送甲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2)如果水泥厂只起诉贸易公司不履行合同,则此诉讼如何进行?

(3)如果汽车队不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上述问题涉及民事诉讼问题。

【理论内容】

15.1 仲裁法

15.1.1 仲裁及仲裁法概述

1.仲裁的概念

仲裁也称“公断”,是指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仲裁法中的仲裁只对普通民事、经济纠纷的仲裁,不包括行政仲裁和劳动仲裁。

2.仲裁具有以下特征

(1)自愿性。当事人是否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同意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都不会引起仲裁程序的适用。

(2)约束性。仲裁的裁决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灵活性。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开庭的方式,以及仲裁规则等,仲裁程序、仲裁形式等与经济诉讼相比,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4)效率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同于法院审判的两审终审制度,可以使当事人的纠纷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解决。

3.仲裁与调解和诉讼的区别

(1)仲裁与调解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①灵活度不同。调解是在第三者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而仲裁是仲裁机构按照程序进行仲裁,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终止仲裁程序。②效力不同。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后都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则由仲裁庭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无须经当事人的同意,而且裁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需要当事人的签字。

(2)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主要有4个方面。①性质不同,仲裁属于民间组织进行的活动;审判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活动。②管辖权取得的条件不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司法机关的管辖权来自法律的规定。③审理的程序不同。仲裁适用仲裁规则;审判适用诉讼法规定的程序。④审理的原则不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应该公开审理;仲裁活动一般不公开,其裁决也不须公开,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仲裁属于民间组织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4.仲裁法

1)仲裁法的概念

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等。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3)《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仲裁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贯穿整个仲裁过程、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①自愿原则。《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③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5.1.2 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组织进行仲裁工作,解决经济纠纷的事业单位法人。

(1)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仲裁员。

(3)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仲裁员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行业协会是以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为成员的自律性行业组织。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

仲裁协会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15.1.3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有仲裁事项;③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

有下列之一的,仲裁协议的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④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⑤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15.1.4 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予以裁决的意思表示;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受理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2.仲裁庭的组成

1)组成方式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合议制和独任制仲裁庭。合议制由3名组成,应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制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回避情形有:①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3.开庭和裁决

1)开庭

仲裁的开庭审理方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开庭前,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举证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和解与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裁决

裁决指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实体判决。采取独任制仲裁庭的,由独任制仲裁员作出;采用合议制仲裁庭的,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不存在上诉问题。

5)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6)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案例思考

1987年9月13日,三洋国际贸易公司(下称三洋公司)与江苏省对外贸易公司(下称江苏外贸公司)在南京市签订一项购销制造乳胶手套合同。合同规定:三洋公司向江苏外贸公司出售一套乳胶手套制造设备,价款CIF南通53万美元,其中75%即397500美元以信用证支付,25%即132500美元以产品补偿。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出现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合同签订后,三洋公司交付了设备,江苏外贸公司支付了75%的货款。后来,双方就设备投产后的产品质量及补偿产品的价格等问题产生争议。为此,三洋公司与该设备的实际用户江苏省滨海合成纤维厂协商,于1988年11月26日签订了备忘录,对设备投产后的遗留问题作出规定,并将原合同中以产品补偿货款25%的付款方式变更为以现款方式,于1989年3月30日前分两次支付给三洋公司14万美元。江苏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和用户的代理人在备忘录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付款期限过后,三洋公司在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江苏外贸公司始终拒付的情况下,于1990年1月19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0年11月1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江苏外贸公司于1991年1月15日前分两次支付给三洋公司货款132500美元,逾期加计年利率为12.5%的利息。1991年2月21日,因江苏外贸公司未按仲裁裁决履行,三洋公司向仲裁机关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问: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否强制执行。

15.2 行政复议

15.2.1 行政复议及行政复议法概述

1.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2)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的特点:①行政复议的起因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②行政复议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受理;③行政复议的目的是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最终解决行政争议。

2.行政复议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行政复议法的概念

行政复议法是调整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

3.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述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4.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申请时效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被指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

3)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15.2.2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1.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的受理

1)受理决定的作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法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5.行政复议的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行政复议的证据收集规定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5)行政复议的期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6)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3 经济诉讼

15.3.1 诉讼与诉讼法概述

1.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3种。

2.诉讼法的概念

诉讼法是调整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3.诉讼证据

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证据的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观性。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证据最基本的要素。

(2)相关性(关联性)。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以法律、法规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应符合法定程序。

案例思考

甲单位认为乙单位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遂向县工商局要求处理乙单位。县工商局责令乙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单位的损失10万元。乙单位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县工商局的决定,决定让乙单位赔偿甲单位8万元。乙单位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决定赔偿额过多,于是判决变更,判令乙单位赔偿甲单位6万元。问:

(1)乙单位可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

(2)应以谁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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