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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项目1 指出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务导入】

1.项目内容

通过本项目的学习,能够针对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正确判断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正确指出买卖关系、运输关系、商标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项目要求

(1)能够判断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能够知道每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3)能够判断每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理论知识要点】

1.知识目标

(1)能正确阐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能熟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3)能了解经济法体系和渊源。

2.能力目标

(1)能够判断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能知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甲公司将闲置的厂房出租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租期1年,租金为3万元,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一次付清,甲方收到租金的当天将厂房移交乙公司使用。试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2)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分析其三要素各是什么?

【理论内容】

1.1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1.1 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据史料记载,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

最早提出比较接近现代经济法理念的是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蒲鲁东在其所著《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

进入20世纪,德国学者莱特(Ritter)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等。这些法规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按其规定,国家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其他社会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它突破了长期以来自由主义经济的自由放任原则,与确保个体自由的民法显著不同;同时它也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它重在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与发展。这引起德国法学界的注意,并对此展开研究和讨论。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撰写了大量的经济法论著,对经济法的概念和其他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经济法的概念就这样首先在德国流行开来,并陆续传播到国外。

我国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大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以及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法学教材、专著、论文、工具书、资料中,也广泛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1.1.2 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1.市场缺陷的存在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国家并不怎么介入经济生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再加上产业革命的完成,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使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像的变化,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发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

(1)市场障碍的存在。市场障碍是指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主要指竞争秩序的问题。竞争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动力,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但竞争必然伴随着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这两件副产品。因为竞争的过程加快了部分经营者扩大其资本与经营规模的进程,以致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和垄断,导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驱使某些竞争者采取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后果是使某些竞争者获得超额利润;正当竞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2)市场的唯利性。市场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盈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而在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及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应当进行适度投资。而这显然是不能指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

(3)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这是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应,这是市场的第三个缺陷。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现代的商业组织起源于中世纪的庄园制度,以及17世纪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将企业发展起来,则是由现代的运输业和通信业,尤其是铁路的发展决定的。

直到19世纪中期,企业的规模受到技术、交易和制度的限制,不存在大的企业,主要的交易结构是生产商和代理商之间的联系,合伙公司仍然是商业企业的标准合法形式。而到了19世纪末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和管理技术的改进,降低了企业内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项目成了人们的投资重点,融资的需要促进了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会计和信用制度也发展起来,这进一步加剧了资本集中。另外,为了应付由于社会整体生产缺乏计划所带来的危机对产业的冲击,巨型企业开始出现,这种巨型企业采用各种形式组织起来,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业形成垄断的同时,小企业也不甘示弱,它们组成行业协会,寻求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工人、农民等也组织起来,如1886年美国劳工联合会成立,1870年成立了农人协进会。

越来越多的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原来的二元结构发展到私人—组织—国家的三元结构。

企业组织的扩大,首先是对私人权利造成了损害。表现之一是垄断的形成,导致了消费者利益受损和经济生活中的公平竞争弱化。另外大组织通过对市场份额的占有,对生产的独占,在向他人提供产品的时候,导致契约双方的谈判实力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契约自由”导致了卡特尔协议、滥用权力等行为的膨胀,这些行为的目的在于限制竞争,从而损害了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而企业扩大之后,权力出现了。这不仅仅存在于企业的上下级关系、雇佣关系中,也存在于企业和个人、大企业和小企业之中。组织扩大之后,首先在生产领域获得了权力,包括控制权,改变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竞争机制中,消费者通过价格机制来控制经济体系,而在组织扩大之后,公司日益进入非竞争性的定价活动之中,越来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场交易发生了变化,非垄断方的自由和权利变成了Yes、No的选择权。大型企业同样对国家提出了挑战,他们在政治上操纵选举和国家政策,财团、财阀、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国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对内控制,然后是对外影响政治生活。

3.国家的能动反应

基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组织的挑战,国家做出了相应的反应。如美国在罗斯福执政后,变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为国家干预政策。国家是从以下几方面来作出反应的。

(1)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这是国家的最早反应,由此出现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国的大型企业组织起源于铁路和通信业,国家的第一个反应也在于此。1870年伊利诺伊州在宪法中要求政府“通过各项法律去矫正铁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货运费方面不公正的区别对待和敲诈行为”。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明确表示:“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

(2)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可以实现现代企业的生产和效率,可以填补空白,同时也可避免私人挑战国家和大企业侵犯私人权利。

(3)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以往的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和微观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的产生。而新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则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来引导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当然,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于市场的规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联储降息,表面看取决于格林斯潘,实际上格林斯潘是否决定降息,取决于商业银行之间的贴现率,它是被动的。

(4)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力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在自由经济时期,这些问题由企业自主安排,国家法律不予干涉。而今企业和公司法、会计法、税法、审计法等的颁布,使这些社会关系纷纷被披上法律的外衣。

1.2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2.1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经济法这一定义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3个方面。

(1)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于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国家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意志,而不是两个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不属于国际法体系,而属于国内法体系。

(2)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关系等其他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国内体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3)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我国经济立法的实践来看,经济法的渊源形式是多样的,它由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综合组成。经济法是由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组成的。在我国,凡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1.2.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类。

问题: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这一说法正确吗?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里所说的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直接和间接交易活动的经济组织,如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和非企业性经济组织。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价格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所涉及的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在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隶属性或指导性关系既包括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命令与服从、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又包括同一级别组织之间在业务上的管理与执行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关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适应,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

(2)保障市场运行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3)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

(4)规范社会分配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

1.3 经济法律关系

1.3.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调整它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它们也可以分别称为民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等。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调整的主要是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1.3.2 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经济内容可分为计划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信贷法律关系等。

(2)按法律性质可分为:①组织法律关系,是指各类主体在实行组织管理职能方面所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②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以一定的具体的财产形态为客体或与财产相关的行为为客体所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

(3)按结构形态可分为:①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法律关系,是一种市场运行中的横向经济关系。

1.3.3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主要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内部组织。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有的还要登记、鉴证、公证。

1.3.4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3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同样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3个要素构成的。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当事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法律关系主体的数目因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至少有两个主体,才能在他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什么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4个方面。①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②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它是市场中最主要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广泛的主体。社会团体主要是指人民群众或社会组织依法组成的非经营性的社会组织,包括群众团体、公益组织、文化团体、学术团体、自律性组织等。③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经济组织内部担负一定经济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则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④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当他们参与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活动时,便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问题: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是市场主体,政府机关是行政主体,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该观点是否正确?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其含义包括:①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②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据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的规定,要求经济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③当经济义务主体不依法或不依约履行合同时,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2)经济义务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其含义包括:①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据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②经济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各项要求,否则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

(3)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分类。经济权利可分为:①原生权利,也叫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依法直接取得的权利,如所有权;②取得权利,指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实现的权利,如经济债权。经济权利的具体种类主要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经济职权、经济债权、工业产权等。

经济义务可分为两种:①法定义务,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②约定义务,即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就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而言,经济义务主要有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对内部组织和职工的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无所指向,也就不可能发生权利义务。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东西应当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只有这样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能成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和作用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3类。

(1)物。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物、机器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智力成果。它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它们分别为著作权关系、发现权关系、发明权关系、商标权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它的价值不在于它的物质载体价值,而在于它的思想或技术能够创造物质财富,带来经济效益,它是一种知识财富。

(3)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问题:A公司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B公司,双方签订转让合同,A、B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3.5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止。

2.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要求具备的条件

①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依据;②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这是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③有法律事实出现。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当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时,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3.法律事实的类型

1)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按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情况,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指积极地实行具有法律意义的动作行为;不作为指消极地不实行法律要求的动作行为。

按行为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最为常见,如依法订立合同、缔结婚姻、录用职工。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如侵权行为可以引起民事诉讼和损害赔偿关系,违反行政法规可以引起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关系,犯罪行为可引起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关系等。

2)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等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爆发、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或合同关系的解除;人的出生可引起抚养关系、户籍管理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务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重大社会变革可引起多领域法律关系的变化。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为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为相对事件。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1.4 经济法的特征、地位、渊源

1.4.1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经济性

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直接调整经济关系,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经济法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使得市场经济秩序得以建立。

2.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是指经济法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即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各种法律手段进行综合调整。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协作关系。

3.干预性

市场调节有很大的盲目性和滞后性,对于经济生活不能放任自流,完全交给市场来调节,而是需要国家的干预与协调。经济法是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之法,强调国家意志,不同于强调个体意志的民法。

4.社会性

经济法的社会性指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注重保护社会利益,协调国家和个体利益,它调整的经济关系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1.4.2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原因在于:①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1.4.3 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亦称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等都不能和它相违背。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主要是从中汲取有关精神。

2.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规范性文件体系中,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它也是经济法的主要形式和渊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3.行政性法规

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性法规。行政性法规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精神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

5.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下属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叫部门规章。例如,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条例》等。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包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由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7.法定解释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下属和直属机构、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地方人民政府等对宪法、法律、法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也是经济法的形式之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8.国际条约、协定

国际条约、协定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或者我国批准加入的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条约、协定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国际条约、协定在我国生效后,对我国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也是我国经济法的形式之一。

问题:学生小赵认为,经济法就是国家颁布的经济法律。该观点对吗?

1.4.4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1.总体比较

(1)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所保护的利益不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法主要是维权法和限权法,即维护国家公权力及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法。

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并不保护某个特定的利益,而是站在全局以保护一个社会进步所必需的利益。其保护的是广泛的社会经济利益。

(2)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起源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此时无论是采用传统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传统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得以产生。

(3)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本质功能不同。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①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②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③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④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⑤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4)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调整方式不同。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例如,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的设立及运行都反映出国家的干预。然而,商法与民法所保护的利益和本质是基本相同的,仍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主。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的特色。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2.经济法与商法

商法是民事特别法,它和民法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规范;对市场关系来说,民法提供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救济的一般规定,而商法提供各种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具体规则。前者以普遍性、稳定性和原则性著称,后者以技术性、普遍性和灵活性而见长。

在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中,商法作为调整市场运行机制之法与经济法发挥着功能互补的作用,商法从保护商人的利益出发,着眼于商事交易秩序;而经济法则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相对来说商法具有基础性、前置性,经济法主要解决市场已经运行但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问题,如贫富分化、市场失灵等现象。

3.经济法与民法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实际上并不复杂,仅两者调整对象和利益本位的不同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以个体利益为本位;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4.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是国家行使管理经济职能,参与、干预、调控国民经济的产物。行政法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经济法的经济管理关系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主体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的行政管理关系中亦有相当大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的内容,因此这部分行政管理关系亦可称为经济管理关系。而且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往往是通过“建立新的机构或者对现存的机构授予权力”来实现的。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法、经济法的研究焦点不同。现代行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以保护国民不因行政权力的滥用而受到损害。而经济法主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关注市场主体经济上的具体权利义务。

(2)对经济管理机构而言,经济法与行政法具有不同的功能。在国家经济管理中,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是控制政府权力,设权是其从属和间接的功能。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设定政府权力,控权是其从属和间接之功能。经济法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行政法保证经济自由和行政相对人(市场主体)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分割。

(3)其价值目标分别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国家管理经济中,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实体法规范(设定行政权力的内容)来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的目标,行政法主要是通过程序法规范(设定行政行为的程序)来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的目标。相对于以行政程序法为核心的行政法,经济法重在规定市场参加者经济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并对行政机关授予行政权力。

【实施与评价要点】

本项目的开始任务中布置了一个任务:判断买卖关系、运输关系、商标法律关系、税收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任务分析

为完成上面的任务,在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体系、地位和渊源基础上:

(1)应明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种类;

(2)应明确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种类;

(3)应明确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种类;

2.任务实施及检测

(1)任务内容:每人分别写出上述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任务要求:每人在A4纸上写出答案。

(3)找学生回答上述问题,针对回答错误的问题进行讨论,然后教师进行点评。

重点概括

本项目介绍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经济法的产生原因和理论;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和种类、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经济法的特征、地位和渊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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