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宾
学院最近发生的一件事情让我深深体会到:要成为一名新时期合格的辅导员,除必须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外,还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
前不久,学院组织了一场班级间的篮球比赛,在争抢篮板过程中,因一方学生甲和另一方学生乙发生身体接触,导致学生乙一颗牙齿被撞坏。事件发生后,学生甲马上找到学生乙当面道歉,并随同学和院教师一起去校医院为学生乙治疗处理,并承诺给予补偿医药费。
事情发生的当天,我并没有太重视此事。因为我认为,篮球比赛学生之间的磕磕碰碰是很正常的事情。第一,两个学生打篮球过程中发生身体接触,造成彼此之间的身体伤害,实属无意,属于运动场上的正常现象,不带有任何的报复和恶意性质。第二,两个人都没有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医疗费用也较低。第三,两个学生是同一院(系)的学生,都是为了班级的利益而付出的,值得肯定,而且比赛后两人的关系如初。
然而,第二天一大早学生乙的家长来到学校后,对学院教师能在第一时间内化解纠纷并得当处理表示了感谢,但同时又以学校组织体育活动失职给自己孩子造成伤害为由,向学校和学生甲索要赔偿精神损失以及后期疗养费等。
家长的介入令我的工作瞬间变得复杂起来,我感到措手不及。同时,我也明白此时仅仅通过感情或者口舌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而且家长的担心和要求也并非没有道理。我该怎么处理此事?家长作为一个社会人,考虑的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所以要想解决此问题必须借助法律知识。之后我先后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学校法律纠纷案例评析》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最终明确了此事的法律责任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但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篮球运动属于高风险对抗性体育活动,这种对抗性必然存在冲撞、抢夺、进攻、封盖的基本运动行为,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发生人身损害是极有可能的,受伤的可能性是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预见到的。学生甲与学生乙之间出现相互碰撞等所引发的受伤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对此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同时,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不应负法律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可以酌情对学生乙给予经济补偿。
于是,我向家长讲述了关于此事的法律纠纷案例处理办法,使家长明白此事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最终,在我的调解之下达成了如下协议:学生乙的精神损失及后期疗养费由家长承担,学生乙的医药费主要由学生甲和学生乙双方承担。学校也采取了积极的处理办法,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基于道义考虑,给予学生乙一定金额的补助。
此事让我在工作中积累了更多的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让我对以下问题有了更深刻的领悟。
多学习。辅导员不仅面对的是一群鲜活的、开放的、个性突出的学生群体,要对学生的活动加以指导,同时也要面对学生家长的监督和考察,没有广博的理论知识是难以胜任工作的。首先,辅导员要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这是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其次,要懂得教育学原理和心理学知识,并利用其研究学生的思想和行为规律,对不同学生的心理特点进行分析、总结、归纳,以掌握学生共有的心理活动。除了上述两方面的知识外,还要学习专业知识和一般的科学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等,并要结合这几方面的知识,有针对性地采用相应的教育方法和手段,做好青年学生的人生导师。
多参与。参与学生的集体活动,不但要对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而且要重视活动中的每一细节。在活动的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或其他事情,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多方面的沟通和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作为辅导员只有融入学生的大集体之中,与他们一起生活、学习,才能成为青年学生的知心朋友。
多沟通。这里的沟通不仅仅要求与学生沟通,而且与家长也要进行充分的沟通,让他们不仅了解学校,更放心地把学生交给学校,同时,也让家长了解学生在学校的表现,以便更好地开展“双育”工作,使每位学生健康成才。学校为辅导员制定的“三同”(同吃、同住、同学习)制度,目的就是要求辅导员要充分地与学生沟通,了解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思想状况,保证高校的安全稳定,从而为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辅导员工作既是一份职业,也是一个事业;既是一种奉献,也是一种收获。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