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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我的权利我来捍卫(3)

1.社会预防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进行社会预防。

2.社会责任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家长、学校、各单位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等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预防犯罪负有责任,不履行这种责任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3.协调发展原则。社会保护带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因此,没有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协调行动,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很难全部实现。

三、社会保护的内容

1.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2.未成年人的文化保护

文化保护就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利用全社会的力量,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比较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享受健康的社会文化的权利,并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健康的社会文化的影响。文化保护的内容涉及很多方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社会保护中的文化保护主要包括: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威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四,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五,用法律的手段严格对各种文化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管理着重抓玩具、文化学习用品、出版物、影视作品以及文化场所。

3.未成年人劳动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4.未成年人治安安全社会保护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5.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网络信息,国家给予扶持。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汪件。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6.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和预防接种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7.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一、司法保护的含义

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未成人不适用死刑,即使犯了特别严重的罪行。对于教唆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将从重处罚教唆犯。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4.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5.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如果必须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庭庭长批准,并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不公开审理的少年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影像。少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少年被告人的,经过审判庭庭长批准,可以准许或者邀请到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或者提供案件审理情况。

三、未成年人的民事司法保护

对未成年人进行民事司法保护是必不可少拘。未成年人的民事司法保护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对于那些侵犯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利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促使其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贯彻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2)明确家庭中的抚养义务,禁止弃婴、溺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3)组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和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四、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和挽救

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一贯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对于犯一般罪行的未成年人,坚持不逮捕、不判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采取其他强制方法进行教育和挽救;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收容教育的方式进行挽救;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经多次教育不改的,不适合留在学校但又不够劳教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到工读学校。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青少年的关心保护

古往今来,世界上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宝贵,人世间没有什么比保护孩子更神圣。虽然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文化价值观念各异,但在保护未成年人这一问题上却取得了共识。1989年11月,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用法律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已成为世界潮流。

我国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汇成这一潮流的一条欢快的小溪,它满载着党和国家的关怀和期望,满载着亿万成年人的爱护和承诺,使荡漾其间的亿万未成年人沐浴着理性的光芒,驶向更灿烂的明天。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18周岁以下的青年、少年、幼儿和婴儿。我国的青少年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特殊群体,据统汁,2008年我国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3.7亿,占全国人口的l/4以上、他们是我们国家各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预备队。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今天将是祖国的明天。一个国家的发展,一个民族的兴旺,很大程度取决于一代又一代的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奋发有为。因此,关心和保护术成年人,使之健康成长的任务变得尤为艰巨和重要,因为这已不仅仅是关系到广大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各个方面,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和命运,是一项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的百年大计。

社会主义事业任重而道远,要求青少年具备良好的品德、智力和健康体魄,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寓于创造精神,具有民主意识,能够适应不断改革开放新环境的社会主义新人。为此,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利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比如,我国除了办幼儿园、学校外,还在各地建立少年宫、少年之家、儿童乐园、儿童公园,儿童剧场、儿童医院以及青少年剧团、出版社、报社等;有成千上万的成年人常年从事青少年服务工作,这些成就都是有目共睹的。

然而也必须看到,我国青少年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并不令人乐观。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的发育期。在生理上,他们的机体逐渐强健,生理特征逐渐突出。在心理上,他们开始由依赖向独立转化,但又极易出现反复,性格特征逐步形成,但意志品质尚未定型,可塑性大。在生活上,他们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正确处理事务的能力。在对事务的认识上,他们是非界限比较模糊,盲目性、模仿性较强。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社会阅历浅,是非辨别能力差,精力充沛且富冒险精神,在各种犯罪诱因面前缺乏抵抗力,往往成为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的对象,甚至最终也沦为罪犯。

大家都知道,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有2个显著的特点:①就自然状况来说,其身心发育均不成熟,实际行为能力不健全;②就法律地位而言,世界各国在法律上,对未成年人一般规定不具有完全权利和完全责任。这些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必须依赖于成年人的帮助,才能完成生长发育的自然过程和心智健康发展的社会心理过程。同时也决定了未成年人可能遭到的伤害也主要来自成年人的世界,并实际地处于成年人世界的控制之下。因此国家要对朱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要采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行政、道德等多种手段,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尤其要重视法律手段,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使国家在运用各种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时,能够有法可依。

在过去,我国就一直强调儿童是我们的希望和未来,要用“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精神,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把我国儿童培养成为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我国《宪法》庄严地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宪法的这个原则,我国的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从各个不同方面具体规定了对儿童各项权利的保护。然而,这些分散的规定远远不能担负保护未成年人的重任。因此,我国立法机关于1992年1月l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中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的专门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从此,中圈近4亿未成年人将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4个“保护神”的精心培育和呵护下,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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