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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自我保护司法护航(2)

律师说法

大家对少年犯这个名词比较熟悉,但对少年管教所可能还比较陌生。少年管教所和监狱一样,也是我国执行刑罚的场所,是国家专政工具的一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都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少年管教所就是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场所。所以,本例中的辰辰不是在监狱,而是在少年管教所进行改造。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改造,有利于管教人员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措施进行管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本例中的辰辰因为是初中学生,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所以管教人员安排他接着学习初中文化课程。对未成年犯进行相应的文化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以及劳动技能教育,可以使未成年犯转化思想,净化灵魂;组织未成年犯从事力所能及的轻微劳动,可以培养他们的劳动观念和劳动习惯,使他们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为他们刑满释放后就业和谋生打下基础。相信经过这样教育、改造的未成年犯绝大多数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案例回放

小明7岁时因为车祸失去一只腿,成为残疾儿童。这对于适龄的孩子而言是十分痛苦的事。小明所在的乡没有残疾人专门的学校,所以只能就近入学到一般的学校。可是学校相关领导认为其不符合入学资格而拒收。小明的监护人,姑姑艾女士对此十分着急。于是,想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但不知自己是否具备代为申请的资格。

律师说法

法律援助是一种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活动,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享受法律服务的公民给予的特殊救助。因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提交一定的材料,以证明其中请是符合法律规定而有必要由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

依照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结合本案,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本人与未成年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或者存在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

下面对以上证明材料作出概括性解释: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主要的也是最常用的证件,对于身份证的规范和使用要求,我国2003年6月23日颁布的《居民身份证法》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一般是指公民的户籍证明、暂住证、护照等能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的证件。公民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一般应提交身份证,只有在提交身份证有困难时才考虑提交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那些有经济困难的公民,不因经济原因而得不到法律上的平等保护。这里的平等是需要法律工作者用行动来证明的。同时,国家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障所实施的法律援助是针对那些确实需要援助公民作出的。国家如果给那些不需要援助的公民提供了法律援助就是浪费国家资源。因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提交能证明自己经济困难的材料。

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实践中,各省一般以县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对于经济困难的证明,各省的规定也不尽一致。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经济困难的公民遇到法律事务时,并非所有的事项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公民只有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法定事项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补充规定的事项,才能申请法律援助。因此,公民在申请时必须提交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一方面便于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定援助事项;另一方面也便于法律援助机构了解案情,指派、安排合适的援助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我在管教所中还能接受教育吗

案例回放

小罗因为交友不慎,和一些社会上的不良青年混在了一起。在小罗十六岁的时候,他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按照法庭的判决,小罗被送往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小罗的父母担心小罗因为三年的服刑生活而彻底地荒废了学业,同时更担心小罗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中会和其他的不良少年混在一起,沾染到其他的不良恶习。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未成年犯受教育权的问题。未成年犯在管教所中服刑依旧有获得思想、文化教育的权利。

很多未成年人之所以会走向犯罪,这与其所受的教育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句老话生动地描绘了这样的现实。因此,为了更好地帮助未成年犯尽快走向正途,我国的法律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对于未成年犯的思想、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在思想教育方面,《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进行思想教育,其内容包括法律常识、所规纪律、形势政策、道德修养、人生观、爱国主义、劳动常识等,所用教材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编。”在文化教育方面,《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30条规定:“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列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未成年犯管教所应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争取在教育经费、师资培训、业务指导、考试及颁发证书等方面得到支持。”

同时,为了保证未成年犯的教育质量,《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31条还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学历的人民警察担任教师,按押犯数百分之四的比例配备。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禁止罪犯担任教师。”

在本案中,小罗的父母不需要为小罗受教育的事情担心。根据法律的规定,小罗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中可以获得相应的文化教育,不会因为服刑而彻底地荒废学业。同时,小罗还能获得法律、思想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不会因为和其他的未成年犯关押在一起而受到不良的影响。

未成年犯可以接受媒体采访吗

案例回放

十六岁的小梅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关押在某未成年犯管教所里。小梅在管教所里积极悔改,不仅主动完成劳动任务,还因为表现突出立了二等功,被依法减刑。山西某报记者肖某得知此消息后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宣传点,决定去采访小梅。肖某在得到允许后进行采访,但是在未经小梅及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同意下擅自透露小梅的资料。肖某可以这样做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犯的隐私的法律问题。肖某不可以这样做,他的做法不合法。

我国充分尊重人权,保障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论他是否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也不论他是合法的公民抑或做了违法乱纪的事情。关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未成年犯,他们虽然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但是他们也有合法的权利,也有独立的人权,需要我国法律予以保护。

根据《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24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的档案材料应当严格管理,不能公开和传播,不能向与管理教育或办案无关的人员泄漏。对未成年犯的采访、报道,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并且不能披露未成年犯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犯的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

本案中,肖某得到允许后采访小梅是合法的行为;但是后来他在未经小梅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梅的相关资料外漏,这是不合法的,他无权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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