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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我的人权我的财产(1)

在家长的眼中,青少年往往不被看成独立的个体,当然,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青少年确实在很多方面需要依附家长,但是这并不代表他们没有自己的人权和财产,如隐私权、财产权等等,但总是被家庭不经意间侵犯。

小刚圆了复学梦

案例回放:

小刚出生在河北省的一个普通农民家庭。父辈们贫困的生活使小刚从上小学起就立志要好好学习,将来考上大学以改变自己的人生。

功夫不负有心人,凭着刻苦的努力,2002年7月,16周岁的小刚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某市一所中等专业学校。高兴之余,高额的学费又使小刚一家人犯了难。怎么办?小刚的爸爸好不容易东借西借凑足了2000元钱,在小刚临行前含泪只说了一句话:“儿子,好好念书!”小刚带着爸爸殷切的希望也带着自己五彩缤纷的梦踏上了求学的列车。一下火车,小刚就被眼前喧嚣的城市景象迷住了。原来城里与乡下差距这么大!看着同学们时髦的衣着打扮,再看看自己,小刚产生了自卑感。有几次,几个同学邀请小刚去饭店吃饭,小刚推辞不掉,参加了。回来后,小刚更是对他们羡慕不已。心里暗暗地想,一定要比他们活得好。小刚开始注意打扮自己,学着也“阔绰”起来。很快,从家里带的2000元钱花完了。向家里人求助?家里也没有钱,怎么办?一个罪恶的念头产生了,小刚想到隔壁寝室的汪洋平时花钱挺大方的,他的衣柜钥匙就放枕头底下。偷他一次也许不会怀疑到自己头上。一次早操时间,小刚故意躲在厕所里,等同学们都出去了,小刚推开汪洋的寝室门,用汪洋的钥匙迅速打开衣柜,翻出了2000元钱和一部手机。然后又将衣柜锁好,装作若无其事地做早操去了。汪洋回来后,发现自己放在衣柜里的钱和手机被盗,马上向公安局报了案。公安人员在调查时,发现案发当天,小刚是最后一个从寝室里出来的,于是将小刚作为重点怀疑对象。小刚见隐瞒不住,主动向公安人员交代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随后,小刚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拘留所里,小刚想起临行前爸爸对自己说的话,觉得辜负了父母对自己殷切的期望,是虚荣心毁掉了自己美好的前程。想到法院即将要对他判刑,才觉得自由是多么的美好。不知道法院将会怎样处罚,也不知道还能不能继续读书。假如法官叔叔能给一次改错的机会,自己一定会改过自新,好好学习,实现自己的理想。很快,区检察院以小刚涉嫌盗窃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在对小刚盗窃一案开庭审理后,认定小刚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但考虑到他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且还是在校学生,判处小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小刚所在的学校在得知小刚被判刑后,以收留一名盗窃犯的学生会给学校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为由,对小刚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小刚听到这个消息后,仿佛被当头泼了一盆冷水,陷入了绝望之中。小刚马上给法官叔叔写信求助,主审法官了解情况以后,向教委发了司法建议,指出小刚所在学校的做法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在教委的协调下,小刚终于重返校园了。

律师说法:

妥善安置复学、升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培养他们生活自立和发挥才能的需要。同时,也能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感受社会温暖、促使他们改过自新,奋发向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由此可见,本案例中无论在法院对小刚作出判决前还是判决后,学校对小刚开除学籍的做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父母重男轻女学龄女童险辍学

案例回放:

酷爱学习的甜甜忽然不能上学了,她眨巴着大眼睛想不明白,难道仅仅因为我是个女孩吗?时至今日,女孩仍然是不幸的吗?

甜甜今年十岁,在村办小学读书,一年级开始就一直担任班干部。她不仅学习成绩好,而且唱歌跳舞样样都棒,还是学校有名的文艺尖子呢!甜甜最喜欢的事情,就是每天能按时上学读书。和小伙伴们在一起学知识、做游戏,是她最快乐的事。

可是一回到家里,甜甜就高兴不起来了。爸爸妈妈都是农民,全家就靠那几亩地,日子过得紧巴巴的。当初甜甜到了入学年龄,爸爸妈妈就不主张送她上学。爸爸的话甜甜记得很清楚:“家里这么穷,能供个男娃读书就不错了。一个女娃娃,迟早都是别人家的,读书不是瞎浪费钱嘛,不如留在家里多干几年活儿。”为了能背上书包,像哥哥那样天天上学,甜甜不知哭了多少回,最后保证每天放学先干完家务活再做作业,才如愿以偿地走进了学校。所以,甜甜特别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格外地努力学习。

但是,即使是这样,也没能打消父母让甜甜辍学的念头。甜甜上四年级那年,哥哥上了初中,要住校,家里的花费增加了不少。一天吃过晚饭,爸爸把甜甜叫到一边,非常严肃地宣布了父母的决定:甜甜辍学在家帮着干活,哥哥继续读书。甜甜知道,自己已经没有办法让父母改变主意了,便含着泪水告别了课堂,告别了老师和同学。

甜甜辍学的消息在学校里引起了很大反响。老师们觉得,这么一个好苗子如果就此给耽搁了,多可惜啊!同学们也是愤愤不平,凭什么她的哥哥能上学,偏甜甜就不行!为了能让甜甜重返校园,校领导和老师们三番五次做其父母的工作,可是父母像吃了秤砣似的铁了心,就是不松口。还口口声声说:“我们的孩子,我们想让她上就上,不想让她上,谁也管不着!”

无奈之下,学校把这个情况向镇政府做了汇报。镇政府立即派人对甜甜父母进行说服教育,并向其送交了《催促入学通知书》。父母还是想不通:“我的孩子上不上学是我们的事,你镇政府凭啥命令我?”在这种情况下,镇政府一纸诉状把甜甜父母推上了被告席,状告其侵犯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法院到底会支持哪一方呢?甜甜能不能重返课堂呢?

律师说法:

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1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这些规定告诉我们,在我国,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教育是义务教育。对于适龄儿童和少年来说,在这个阶段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而对家长来说,保证孩子上学是其法定义务。任何人不能不履行这项义务,也不能随意剥夺这项权利。

我国法律还对女性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作了专门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本案例中,镇人民政府在对甜甜父母的批评教育未果后,下发了《催促入学通知书》。甜甜父母仍不履行,在这种情况下,镇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甜甜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因故中途辍学,其家长有义务送子女复学。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送子女复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据此判令甜甜父母迅速送甜甜返校就读。

父母有权翻看孩子的私人通讯吗

案例回放:

小陈是高中一年级学生,她父母都是大学老师,平时对小陈家教很严,因此小陈的学习成绩历来优秀,一直担任班干部,在父母的眼里,小陈是典型的乖乖女。但到了高一下学期,父母发现小陈迷上了网上聊天,经常聊到深夜。学习成绩也有所下降。为此,父母非常着急,有一次趁小陈不在家,翻看了电脑中小陈的MSN聊天记录,发现小陈和同班同学谈上了恋爱。当父母凭着聊天记录责问小陈时,小陈感到非常生气,认为父母不尊重她的隐私权。可父母却认为,孩子没有什么隐私权,父母有管教孩子的权利和责任,完全有权力查看孩子的日记和网络聊天记录。为此,小陈拨打了青少年维权热线,询问父母是否有权查看未成年人的网络聊天记录。

律师说法:

笔者在日常接听青少年权益保护热线时,经常有父母或中小学生询问和小陈同样的问题。自从2006年12月29日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后,对这一问题,法律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解答。

日记涉及公民隐私权,而电子邮件、信件、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不但涉及公民的隐私,还涉及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利。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也规定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内容,未成年人自然也不例外。但同时《宪法》及《民法通则》也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监护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因此,上述法律条款之间并不冲突。鉴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健全,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义务关心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交往情况,关注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况。为此,很多父母通过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短信、电子邮件等作为了解未成年人成长过程的途径。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本身也越来越重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社会各界对父母是否有权翻看未成年人的日记、通讯记录等产生了很大争议。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后,不少媒体对该条规定予以了高度关注。但有些媒体没有正确解读该法律条文的意思,认为只要父母翻看了未成年人的日记就是违法的,其实这是片面的理解。首先该条的规定重申了对作为公民的未成年人的通讯自由权利和隐私权的保护。同时,也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不经未成年人的同意而拆看其信件:1.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2.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其信件可以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拆看。当然,我国有些地方在制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地方法规时,也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需要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和交往情况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

因此,本案例中小陈的父母是无权查看小陈的聊天记录的。

小明状告父母偷看日记

案例回放:

小明的父母快到40岁才有了小明,所以对小明十分宝贝。平时只要是小明的要求,他们都尽量满足。父母和孩子的关系一直很融洽,小明上小学一年级的时候每天都主动把日记给父母看。但是随着小明的年龄增长,小明开始有了自己的想法,和父母的沟通也越来越少,还经常出现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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