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安排服务外包工作专项资金。为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市财政安排服务外包发展扶持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国家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补助资金的配套和市级高端服务外包产业基地的扶持。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也要建立扶持发展服务外包尤其是高端服务外包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发展高端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市级以上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和相关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7.8宁波市信息服务业孵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省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信办发〔2005〕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36号)精神,降低信息服务业从业门槛,培育信息服务业,加快我市信息服务业发展,特建立宁波市信息服务业孵化平台。为规范孵化平台的运营和管理,提高孵化平台运作效率和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服务业孵化平台(以下简称“孵化平台”)是政府以服务采购形式,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统一向电信运营商购买电信IDC服务,建立起虚拟式的孵化平台,为符合条件的全市信息服务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的电信IDC服务。
第三条孵化平台的服务内容有:空间租用、带宽租用、主机托管、虚拟主机、域名服务等基本服务,以及ASP服务、电子商务等增值服务。
第四条孵化平台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管理,所需运行经费在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孵化平台建立和运营商管理
第五条运营商申请。我市具有较强IDC服务能力的综合电信运营商,都可参与竞选建立孵化平台。参选的运营商必须提出服务种类、服务方式和服务承诺等孵化平台的整体方案,并向市信息产业局自主申报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确定孵化平台运营商。市信息产业局按照“公平、公开、合作、竞争”原则,组织专家对参选运营商进行评审,依据其服务能力、服务价格、配套措施、孵化组织等因素,选定孵化平台运营商。同时,信息产业局要组织专家、服务对象等人员,议定体现“科学、效率、服务、监管”的孵化平台合作协议书。并与孵化平台运营商签订孵化平台长期合作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单位价格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含违约责任)等,以此建立起宁波市信息服务业孵化平台。
第七条孵化平台运营商职责。孵化平台运营商是孵化平台的具体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按协议履行职责,要向入驻对象详细介绍服务内容,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关业务等,做好服务工作;要及时提供入驻企业的孵化情况,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入驻企业的考察、管理、跟踪、运行等监督工作。
第八条孵化平台运营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孵化平台的优惠条件,恶意或变相从其他运营商已有客户中拉企业入驻;
(二)采用弄虚作假手段,帮助不符合孵化要求的企业骗取入驻;
(三)对入驻企业跟踪管理不力,出现入驻企业不符合孵化要求及时不报告的,或者实际孵化企业与确定入驻企业不符的;
(四)孵化力度明显失当,造成孵化平台资源浪费。
【第三章】孵化平台入驻企业条件
第九条在宁波市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具有经营服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十条入驻应是创业期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周年),或者是开拓了信息服务领域内创新型业务的非创业期企业。
第十一条入驻企业利用孵化平台开展的业务应具有创新性特点。优先支持服务领域具有开创性,业务形式具有独创性项目。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利用孵化平台开展的业务应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式,并能借助孵化平台产生直接经济收益。
第十三条孵化平台不支持企业对自身产品和业务宣传的项目;不支持不能通过孵化平台产生直接经济收益的项目;不支持申请企业已有商业性业务转入孵化平台的项目。
【第四章】孵化平台政策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对入驻企业的孵化优惠,主要是根据其服务规模和所开展业务对孵化服务的实际需求和依赖程度确定。年度优惠额按协议确定的服务项目及其单价分类计算总和确定。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资助,不超过20万元。孵化周期原则为2周年,同一单位不得重复入驻。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依据与运营商签订的孵化平台合作协议,以及已入驻孵化平台企业的实际服务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按季预拨资金,次年初结合对运营商的考评,向运营商结算上年度孵化平台运行费用。
【第五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入驻申请
(一)申请企业可自由选择政府已确定的孵化平台运营商。在向孵化平台运营商详细咨询入驻相关服务、收费等信息后,由企业自主选择孵化平台运营商,填报入驻服务需求方案。
(二)申请企业需向市信息产业局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利用孵化平台开展业务的商业计划书等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入驻审批(一)市信息产业局在对企业资格审查基础上,组织专家等人员对申请企业及商业计划进行评审。
(二)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驻企业名单、孵化平台运营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和年度优惠额。在政府网站公示一周,无投诉情况后按季公布。
第十八条企业入驻孵化平台运营商根据政府公布的入驻文件,向入驻企业告知孵化平台协议服务内容,办理相应入驻手续,接收企业入驻,及时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结束孵化
(一)入驻企业孵化周期期满,孵化平台运营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入驻企业退出孵化平台。
(二)入驻企业中途注销的;或其他原因自主退出孵化平台的;或政府主管部门下达中止孵化服务通知的,由孵化平台运营商与其办理确认手续后停止孵化服务。
【第六章】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入驻企业跟踪管理和考评。市信息产业局将另行制定考评办法,强化对入驻企业的跟踪管理和考评。
第二十一条市信息产业局将不定期对孵化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入驻单位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入驻资格、将孵化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因违反法律和法规受到查处等情况,经确认后,取消其入驻资格。
第二十二条市信息产业局每年对孵化平台运营商的孵化能力进行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孵化质量、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孵化是否适度等方面。考评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继续选择孵化平台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入驻企业有权对孵化平台运营商未按协议内容提供服务、服务质量问题,或有其他损害入驻企业权益的行为,向市信息产业局提起投诉。
第二十四条孵化平台运营商违反第八条规定,可按孵化平台合作协议扣减应付孵化平台费用,直至取消孵化平台运营商资格。
第二十五条市信息产业局每年将形成全市孵化平台年度绩效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孵化平台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调整工作方式、绩效目标,加强孵化平台资金监管,提高资金绩效,并作为下年度信息服务业孵化平台运行经费安排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