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922600000072

第72章 “用工”法律问题初探(3)

(二)“同时用工和签约”情形下两者的效力关系

在这种情形下,用工和签约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发生了重叠,亦即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同时建立和生效。对于此类情形,人们通常不会对其中用工与签约之间的效力关系产生理解上的歧义,实践中一般也不会由此出现关于效力问题的争议。所以,本文不拟再费笔墨对此进行讨论。

(三)“先用工后签约”情形下两者的效力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中所指“1个月”被称为签约的宽限期。本法同时又规定了违反这一宽限期规则的两种后果:

(1)依本法第82条第1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依本法第14条末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推导出两点结论:首先,用工与签约可以适当分离,即允许先用工、后签约。其次,用工与签约允许分离的法定期限最长为1个月,故两者在1个月内的分离属于合法分离,超过1个月的分离则是违法分离。因此,讨论先用工后签约情形下的两者效力关系,应区别这两种不同的分离情况加以分析。

1.合法分离情形下用工与签约的效力关系

在不超过1个月宽限期之合法分离的情形下,我们所需要讨论的两者效力关系,主要是签约行为的溯及力问题。举例来说,双方于某年4月1日开始用工,并于4月25日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依据本法现行规定,对上述行为的后果应当解读为:4月1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4月25日双方所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生效。余下的问题便是:4月25日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适用于4月1日至4月24日期间的用工行为?换言之,在后发生的签约行为对于在先实施的用工行为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对此问题的认识,笔者认为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立法本意进行具体分析。本法将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志从“签约”修改为“用工”,其立法目的在于:“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将受到同等的保护。”可以说,尽可能地促成更多的劳动关系有效建立并使其受到法律保护,乃本法的意旨和初衷之所在。另从签约的目的和效果来看,签约的主要功能亦在于对双方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的内容予以确认、补充和变更。因此,本文认为在合法分离情形下签约对于用工是否具有追溯力的问题,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加以分析:其一,如果在先实施的用工行为符合合法用工的各项构成要件,则签约行为的效力以具有溯及力为宜,亦即劳动合同的效力可追溯至签约之前的用工行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其二,若在先实施的用工行为不符合合法用工的各项构成要件,如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等,则尽管从形式上看签约与用工属于合法分离,但劳动合同仍不应具有溯及力。其原因在于:若签约效力可以回溯,势必会造成本案定性的混乱,无助于理顺两者效力关系和解决劳动争议。在此情形下,对于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宜直接按无效劳动合同定性和处理。

2.违法分离情形下用工与签约的效力关系

当事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属于用工与签约的违法分离。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第14条末款的规定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不利后果,这一点自无疑义。但是,上述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而签约,它并不影响超期订立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本身仍然可以依法成立和生效。不过,考虑到超期签约行为的违法因素,以及在此种情形下用工与签约两者在时间上存在的较大间隔,若赋予签约行为对于在先实施的用工行为溯及力,则很可能引发实务处理上的诸多不便。因此,笔者以为,在用工与签约违法分离的情形下,签约行为对于在先实施的用工行为原则上应不具有溯及力。在具体处理此类纠纷时,对于签约前的劳动关系,可参照以往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一般规则亦即原则上适用劳动法(包括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立法上有必要作一些有利于劳动者的特别规定(如涉及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的一些事项等);对于签约后的劳动关系,除了必须强制适用的劳动基准外,主要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换言之,对于签约前的劳动关系处理,应主要适用法定优先原则;对于签约后的劳动关系处理,则应同时适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附带应关注的是,《劳动合同法》只是单向规定了用人单位一方超期签约的法律责任,而未同时规定劳动者超期签约行为的后果。从签约义务之于双方的强制性和“利益平衡”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做法似有不当。为了避免出现劳动者一方超过法定期限故意拖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立法上亦应考虑对劳动者设置相应的不利后果,如赋予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可以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等。

(四)“先签约后用工”情形下两者的效力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条规定牵涉到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先签约后用工”这种情形。依据本法规定,这种现象亦属于在用工与签约适当分离背景下可以合法存在的情形。不过,对于这种现象的后果的解读,《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人们以往对此问题的看法截然不同。假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于某年9月1日订立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于当月15日起正式上班,而劳动者实际上亦从该日起提供劳动。若从以往《劳动法》的角度来解读,对此应理解为:9月1日双方签约当日,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同时劳动关系亦于该日起建立;9月15日开始用工,则属于该劳动合同的履行行为。

而按现行《劳动合同法》来解读,则应理解为:9月1日劳动合同因双方的签约行为而生效,但此时劳动关系并未建立;9月15日开始用工,劳动关系即自该日起建立。

按此理解可以推导出:9月1日至9月14日,双方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有劳动合同、但无劳动关系”的状态,或曰处于“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的状态。这大概是本法在劳动合同订立问题上给我们留下的一个最有新鲜感、最具挑战性的话题,也是我国现有的劳动法理论难以回答的一个问题。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以劳动关系为核心内容的。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可见,若把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比喻为“外壳”,则劳动关系即是其“内核”所在,就如同鸡蛋的蛋黄一样。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先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而订立并生效,这即意味着劳动合同在其内核尚不存在时即可成立和生效。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在法律上该如何对一个没有劳动关系内核的劳动合同进行定性?该合同应如何适用法律?若当事人因该合同发生争议的,对该争议应当如何定性和处理?鉴于这是全新的一系列话题,需要对原有劳动法学诸多基础理论进行检视和重构,故本文在此只能提出一点经初步思考后的框架性意见。笔者总体认为,首先,应当明确此种情形下的劳动合同同样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拘束力,若当事人违反的,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由于处于这一时段的劳动合同尚不具有完整的劳动关系内核,故其与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尚不能完全等同,但它又是以劳动关系的确立和有效运行为其现实目标,故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也有着明显的差异。所以确切地说,处于上述特定时期的劳动合同实乃一种“准劳动合同”。与此相对应,这种准劳动合同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也应具有自己的特色。有的学者认为:“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实际用工之前,如果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适用民法有关规定,不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上述观点显然是把这种劳动合同看成了一种民事合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认为,准劳动合同既不应适用民法,但也不宜完全无条件地适用劳动法,而应采“有限适用”劳动法的原则,亦即劳动法(包括劳动合同法)中那些只有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后才会产生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之相关规定,原则上不能适用或者不能完全适用于该类劳动合同,其他的规定则可考虑予以适用。至于哪些规定可以适用、哪些规定不可以适用的具体范围,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目前较为可取的做法是,在我国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时,对这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在具体适用时,应遵循“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例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8年5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即属于这种特别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先签约、后用工这两者的间隔时间作出具体规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而言,似应理解为本法没有对此设置时间限制。不过,从尽快促成劳动合同内容的实体化,避免劳动关系长期处于“悬置”状态的目标来考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做法似有其不合理性。为此笔者建议,应在法律上设置自签约之日至用工之日这一期间的最长时间跨度,具体时限可在1个月至1年的期间范围内经调研后斟酌确定。

四、余论

应当说,本文所选择的论题,是一个在我国以往的劳动法学研究中并不存在的,而是由《劳动合同法》人为“制造”出来的并极富我国“本土”特色的问题。因此,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在涉及用工问题的核心内容方面,几乎没有什么现成的理论学说和立法例可供借鉴和参照,所有的阐述和论证更像是笔者一种信马由缰的“臆造”。以全文的注释为例,本文前半部分所引用的注释内容都是“外围”的,而非直接与主题相关的;而在笔者写作后半部分时,由于搜寻不到多少参考文献(能找到的主要是一些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解读之类的辅导读物),致使该部分内容的注释屈指可数,从学术规范要求来看似有瑕疵。不过,尽管存在着写作上的这些挑战和难度,笔者依然致力于对本文主题所可能涉及的各种具体问题进行认真的开掘,从而使拙文仍具有较强的学理色彩。当然,囿于本人学识与能力,笔者目前所作的各种粗浅分析确乎只能被称为“初探”,文中诸多观点和看法尚缺乏充分缜密的论证和学理支撑。笔者祈望学界同仁能够在此问题上继续求索,建言献策,俾使我国劳动合同的订立制度日臻完善,以减少乃至避免执法中有可能出现的种种混乱现象。

同类推荐
  •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本书是思想政治教育本科专业的主干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教材。在内容上,全书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著选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著选读、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原著选读三个部分;在体例上,每部分又分为原著选篇、原著选读导读、思考题三大板块。本书可帮助读者从马克思主义原著选读中学会精读原著,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提升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素养。
  • 清廉之光

    清廉之光

    本书深入挖掘江西特色的廉政教育资源,从中精选出廉洁从政的名言警句100条,引导读者与历代先贤、革命先辈进行思想交流。全书分上下编,上编为江西古代先贤箴言,下编为红色江西廉政名言警语。
  • 走向善治:中国地方政府的模式创新

    走向善治:中国地方政府的模式创新

    国际舆论将中国视作正在崛起的大国,浙江省则是这个蓬勃发展中国家的一个先行省份。本书的研究以该省为主要模本,正是基于其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政府改革在全国所处的领先地位,因为先行探索的经验值得其他地区借鉴。当然,聚焦浙江并非局限于浙江,本书的着眼点在于探讨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模式创新的实现途径。
  • 俄国民粹主义及其跨世纪影响

    俄国民粹主义及其跨世纪影响

    《俄国民粹主义及其跨世纪影响》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观为指导,运用最新资料,在吸收后苏联时期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俄国民粹主义产生、形成、发展和演进的历史,以及它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思想理论特征、各种思想流派,按照历史编年顺序进行了系统、深入的阐述和论析;也对过去由苏联意识形态屏蔽和时代变迁而掩盖的某些学术误区,做了拨乱反正的系统辨析和清理;同时,也对这一跨世纪、超国界的强大社会政治思潮在20世纪的影响,特别对其在俄罗斯、中国和非洲所产生的深刻影响,做了重点考察。这对了解近年国内外学术界有关民粹主义的争论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参考价值。
  • 干部是干出来的:做新时期的优秀共产党员

    干部是干出来的:做新时期的优秀共产党员

    本书阐述了党的事业是干部引领群众干出来的工作理念,提出了干部要带头干、肯干、能干、敢干、苦干、实干的要求。
热门推荐
  • 最后的美杜莎

    最后的美杜莎

    讲述了魔法大陆上一个帝国最后一代人类美杜莎女王的传奇故事女王身份成谜,无人知晓,但她却成为继开国女王之后最受国民崇敬的女王【这个世界上,根本没有所谓的神明,如果有,也不过是一群只会在高高的天堂之上远远的看着人类的痛楚,只会贪图人们信仰的,无所作为的家伙罢了。】【真是可笑啊,明明毫无信仰的您,却在使用一系列卑鄙恶劣手段后,成为这个国家,这片土地,这个国家中的人民心中,唯一的信仰。】【我会一直追随着您,信仰着您,无论是天堂还是地狱,正义或是邪恶,只要是您在的地方,我都毫不犹豫地前往,只要是您下达的命令,我都义无反顾地执行。以我的灵魂起誓,我将绝对忠诚于您,成为您的盾与剑,直至我生命终结的那一天。】
  • 雷流满面

    雷流满面

    被天雷击中,命大没死,还获得了异能,胸无大志,反应迟钝的主角,遇到了恶趣味的引路人,是功成名就,还是混时度日?
  • 国王传说

    国王传说

    受到欺凌怯懦不敢还击,遇到危险逃避不敢面对,救不了想要救的人,做不到想要做的事。决心从地狱中复苏,背负同伴的意志,成为真正的传说。
  • 福妻驾到

    福妻驾到

    现代饭店彪悍老板娘魂穿古代。不分是非的极品婆婆?三年未归生死不明的丈夫?心狠手辣的阴毒亲戚?贪婪而好色的地主老财?吃上顿没下顿的贫困宭境?不怕不怕,神仙相助,一技在手,天下我有!且看现代张悦娘,如何身带福气玩转古代,开面馆、收小弟、左纳财富,右傍美男,共绘幸福生活大好蓝图!!!!快本新书《天媒地聘》已经上架开始销售,只要3.99元即可将整本书抱回家,你还等什么哪,赶紧点击下面的直通车,享受乐乐精心为您准备的美食盛宴吧!)
  • 末代之地

    末代之地

    末世危机之后,地球的末代废土,一个小小的边境要塞艾代夫约城,一个名叫无码钢炮事务所的佣兵小队。我们的口号是,没有我们完成不了的任务!要是有呢?绝不负责!…………嗯……可以的。
  • 乱世華殇歌

    乱世華殇歌

    “你为何总是纠缠着我不放,是爱上我吗?”她玩世不恭他身子一颤,扯了扯一抹苍白的笑容“是啊,你愿意接受我吗?”千年前,他眼睁睁的看着她,拿起手中的剑刺向自己。她沉睡、她失忆,他在身后默默的守着她。他辜负过许多人,却唯独不愿意辜负她。记忆可以封存,但却封存不住,那年桃李树下回眸一笑的她。乱世華殇歌,唱的不是歌,而是歌背后那些不为人知的故事。
  • 诡城冢

    诡城冢

    传说峍婪古城进去之人,都会死亡,这究竟是人为还是诅咒?生活中,总是会有一些不怕死的进去,从这些人进去,峍婪古城的新一轮死亡游戏就要开始了。不管这些人谁死谁活,这将是一切谜底揭晓的开端。
  • 空间茗魔重生在现代

    空间茗魔重生在现代

    来自神魔大地的魔主,外界称“茗魔”。作为茗魔的青云,在心灰意冷之下来到一个,在她认为很小的一个名为地球的一个星球。来到地球把空间比例调到已空间一天而地球却为1秒,的比例。来到空间之后,学习各国语言,各国法律法规等,让她最为感兴趣的是一个来自东方的神秘华夏。青云是国际巨星,各种奖杯拿到手软。青云是国际恐怖组织的大主宰。青云在寻找前世之旅的途中发现这个地球居然没有一处与神魔大地一样,不过却又遇见了他……PS:【明星】【星座塔罗】【占卜】【爽文】欢迎加入茗魔读者群号码:246203010
  • 星球的神秘历险记

    星球的神秘历险记

    一个神秘的星球,甚至,在任何的书上没有关于它的记载。一年后,一个小女孩来到这,会发生什么样的故事?冰山的星球主会是怎么样的隐情?
  • 战火纷飞一

    战火纷飞一

    2586年一块陨石从天而降,从而改变了人类的发展史。随着那块陨石的坠落,一种神秘元素开始侵入地球,所有动物开始异变,原先仅仅作为人类的观赏性动物开始变得凶残暴力,动物园里的动物纷纷冲上街头,开始屠戮人类。随后,一名科学家研究出那些发生异变的动物体内拥有一种神秘物质可以改变人类的发展历程。然后,人类疯狂了,开始纷纷割据捕杀异变生物,而联合国也随之分裂,内战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