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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医疗保险篇(3)

61.什么是“医疗期”?

答: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62.医疗期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国务院《决定》规定,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生活补助问题,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以上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其病假工资应该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63.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补偿吗?

答:医疗期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法》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各地劳动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又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其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

64.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答: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单位或特定人群,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和疾病的严重程度,自愿购买的辅助医疗保险,是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个有益的补充。补充医疗保险又可分为: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的非营利性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性保险公司办理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补充医疗保险。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自愿性原则,参保退保自由;二是非福利性原则,多投保多收益,少投保少收益;三是客观性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群年龄结构和收入水平、不同的医疗保险需求等来制订实施方案。补充医疗保险体现了医疗保险水平的差异性、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和保险方式的多样性,由此也决定了不同补充医疗保险方式的相对独立性。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精神,凡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都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此外,国务院《决定》规定,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例如金融、铁路、邮电等)企业现有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性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65.什么是医疗救助?

答:社会医疗救助是在政府直接和间接支持下,依靠社会力量建立的主要面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

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2004年,浙江省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和《浙江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市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规定了医疗救助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应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的书面申请表和提供相应材料,经审核、审批、公示通过后,可以获得医疗救助。

66.什么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民如何获得此项服务?

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指由政府直接提供,或由采取委托授权、合同外包、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居民提供的卫生服务。《实施方案》明确,从2009年开始,我国重点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逐步在全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作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等。国家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医疗服务,可以到以下两类机构:一是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二是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打破地域,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

67.什么是基本药物,使用基本药物有何实惠?

答:基本药物是指那些满足大部分群众的卫生保健需要,在任何时候均有足够数量和适宜剂型、价格是个人能够承受得起、群众能够公平享有的药品。基本药物实行国家制定零售指导价格,省级根据招标情况在指导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统一采购价格,确保合理的性价比。使用基本药物能有以下实惠:一是省钱;二是安全有效;三是可以避免药物滥用;四是方便可及。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在医保报销方面也有区别:一是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的范围,而非基本药物仅有部分纳入;二是国家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报销的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68.我是在家种地的农民,如何获得医疗保障?

答:农村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我国于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确立了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浙江省2003年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确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方案是,以农村居民为参保对象,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为主导形式的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参保农民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指定项目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偿。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在浙江省全面实施。因此,你可以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获得医疗保障。

69.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何缴费?

答:根据《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浙江省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以上,其中省、市、县(市、区)政府财政补贴补助每人每年15元以上。目前,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水平已经达到90元。如2009年度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360元,其中农村居民个人缴纳100元,市补助100元(含国家、省补贴),区、街道(镇)补助160元。

70.我是退出现役的四级残疾军人,有怎样的医疗保障?

答:为了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待遇,浙江省2008年12月出台了《浙江省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浙民优〔2008〕225号),规定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基础上,抚恤优待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享受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该《办法》保障的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拥有浙江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办法》第五条规定: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民政部门会同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有关规定和征缴标准缴费。同时,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即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后,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和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补助解决。

71.领取定期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保障有何规定?

答:《浙江省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浙民优〔2008〕225号)第七条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无力支付的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解决。另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费用中,按规定报销后的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按一定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案例

胃溃疡出血住院自己要负担多少钱?

王女士今年45岁,在杭州一家合资企业担任会计工作,实际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自2003年9月开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5月,王女士因胃溃疡到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4757元,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为4250元。当时,她的个人账户余额是4270元,历年账户余额是3619元。那么,她自己要付多少费用呢?

答:王女士要承担的费用有三部分: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个人应承担的费用、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2003〕199号),王女士就医的医院是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应是8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以下部分,个人要承担医疗费用为规定比例20%的120%,即24%。因此,王女士个人应承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为:800+(4250-800)×24%=1628元,个人应承担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为4757-4250=507元。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自付费用1628元,由个人账户历年资金支付,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507元,由个人现金支付。王女士此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为其支付了2622元医疗费用,占全部费用的55%。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基本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个人仍要承担40%左右的医疗费用。这部分差额,可以通过投保商业医疗保险或单位投保团体医疗保险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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