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首先,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也不得擅自修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其次,要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2004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再追加;对过去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地方,暂缓下达该地区2005年农用地转用计划。第三,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005年1月10日,国土资源部印发《2005年工作要点》,提出继续实行从严从紧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强化指令性控制和分类考核,制定和实施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006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下达2006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2006年全国计划仍维持2005年的水平,要继续严把土地闸门,将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控制在从紧的水平上。继续把着眼点放在进一步挖掘存量用地的潜力上,放在统筹城乡建设用地上,调整供地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
2006年5月3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遏制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坚持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同时,要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
2006年11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2006年12月2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007年4月2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下达2007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2007年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与耕地量与2006年持平,要求进一步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在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的同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在强化计划对用地审批调控的同时,强化计划对实际用地的调控;在强化计划执行过程监管的同时,加强计划执行结果的评估考核。
综上来看,中央政府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不断出台,既有基于数量的土地宏观调控措施,也出台了一些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措施。
总的看,通过直接的行政管制的手段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张,是这一时期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总量调控的主要特点,而引入经济诱因通过价格机制的土地宏观调控,则处于辅助的地位。
可以预期的是,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在转型发展期间,尤其是进入地根经济的特殊阶段以后,这一政策主轴将持续坚持。
9.2.2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总量调控的政策效果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总量调控的一系列措施,其直接的政策效应在很大程度上要在投放到经济体系的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上体现出来,其间接的后续的政策效应则可能通过土地供应量与宏观经济总量指标的消长关系体现出来。本节试图通过对1999-2002年和2003-2006年这两个时间段落的相关指标进行比较和分析,以初步评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总量调控的政策效果。
1.新增建设用地的投放速度和规模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经济增长面临国内需求不振和总需求不足的压力,针对这一经济情势,1998年下半年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这一宏观调控取向一直持续到2002年。进入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进入新一轮上升周期,宏观调控取向转为“有保有压”。
在1999-2006年八年间,其中,在1999-2002年四年间,我国实际新增建设用地789192公顷,年均增长34039公顷。在2003-2006年四年时间,我国新增建设用地总计992903.7公顷,年均下降27386.3公顷。1999年我国投放到经济体系中的新增建设用地133318公顷,到2003年达到286436.7公顷,之后国家实施收紧土地供应“闸门”,新增建设用地投放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到2006年下降到204254.6公顷。
在1999-2002年期间,新增建设用地投放量快速增长,2003年是个转折点,2004年、2005年、2006年新增建设用地投放量逐年下降,表明2003年以来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收紧土地供应“闸门”的政策取得显著成效。
2000年新增建设用地投放量的超常上涨,与该年天津市突然增加了66889公顷以租赁方式投放到经济体系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北京市突然增加了16784公顷以租赁方式投放到经济体系中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