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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1)

在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中,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是通过经济性、市场性的手段来引导土地需求变动,间接达到影响和促使土地资源配置格局发生变动的政策目标。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土地税收等政策手段。

7.1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的原理

上一章讨论在市场存在外部性的情形下,政府可以直接通过数量干预的方式,矫正市场失效并替代市场而给出一个土地资源的规划配置方案。

与基于数量的土地宏观调控截然不同,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则是通过引入经济诱因,来促进土地需求变动,此基础上仍然藉市场的自我调整来达到政策目标。

7.1.1负外部性与征税

通过对征税前后形成的两个市场配置方案的比较,我们看到,政府运用税收的方式是可以克服市场失效,实现社会效用最大化的。与上一章讨论的基于数量的土地宏观调控相比,这种方式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

7.1.2正外部性与补贴

在新方案下,市场实现的社会总效用涵盖了阴影三角形面积。可见,从理论可能性上讲,对土地经济活动中的正外部性给予补贴是有效率的,符合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7.1.3土地价格管理与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

以上我们阐述了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的基本原理,从中可以看出,所谓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并不是对价格实行管制,而通过引入新的经济诱因促进需求曲线移动,最终还是由价格机制来配置土地资源。

当前,我国政府在土地市场管理中采取的“限地价、限房价”以及“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政策实质是价格管制政策,和本章讨论的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大相径庭。进一步深究,“限地价、限房价”以及“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政策,可以归类为基于数量的土地宏观调控,只不过是对“价格”数量的调控。第6章讨论的基于数量的土地宏观调控强调的是对“土地供应”数量的调控。对某一特定用地进行价格管制,其原理和一般价格管制并无二致,本书不予以特别讨论。需要说明的是,在本书的逻辑体系中,将土地价格管制政策纳入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系统来讨论的,而没有将其纳入宏观层面的土地调控。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章讨论的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能否取得和实现预期的社会利益最大化目标,关键同样是决策人员必须准确把握MB和MB两条边际效用曲线的形状和位置,即必须准确把握正负外部性的大小及施加的对象范围。只有准确把握了MB和MB两条边际效用曲线的形状和位置,政府才能制定和实施恰当的t和s政策。否则,也将无的放矢甚至是乱弹琴。

7.2土地出让金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对土地出让金政策作了新的具体规定。

7.2.1土地出让金的性质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土地出让金就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把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而收取的价金。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政府一次性收取累计了50~70年的地租之总和。

土地出让金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国家通过土地出让金政策,不但可以调控土地收益在当代和后代之间、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而且还可以调节土地的利用,改进和调整产业结构,包括一二三产业结构、各业内部结构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7.2.2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体制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7.2.3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首先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重点逐渐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为加强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7.2.4土地出让金政策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大部分归负责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所有,中央、省两级政府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形式提取一部分,这样一种分配体制是地方政府热衷于经营土地、甚至搞“圈地运动”的动力所在。加之一次性收取50年、70年的土地出让金,现行行政和财政体制势必产生“寅吃卯粮”问题。

从法理上讲,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主体,国有土地出让金大部分应该归中央所有。土地出让金由全民共享,而不是由某一地区享有,符合社会公正和国有制要求。不动产税和土地税收多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与地方政府的作为有关联性,因此,地方政府依靠土地和不动产税收取得财政收入才符合公共财政对财权和事权一致性原则的要求。由此观之,现行土地出让金政策还处于演变和改革中。

7.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

7.3.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性质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参与国有土地出让金分配的一种形式。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其中,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指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全部新增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解缴。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

7.3.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7.3.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提高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共有15个等别。

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细化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2006年本)详见本章附录。

今后,财政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土地调控政策需要,结合各地基准地价水平、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

7.3.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同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成的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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