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根经济的特殊阶段上,土地市场不断成长和完善,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日益重要甚至基础性作用,但与此同时,作为地根经济特殊阶段之界标的土地宏观调控也登上历史舞台,土地成为中国政府调控转型发展的抓手和着力点。
5.1土地宏观调控的性质
中国转型发展发展进入地根经济的特殊阶段,这时的中国经济体制基本上已经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轨到市场经济体制上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所以,土地宏观调控和过去对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截然不同。土地宏观调控是建立在土地市场的基础之上,是在近30年土地要素市场化的基础上,国家干预土地资源配置并影响宏观经济的一种方式。可以认为,土地宏观调控是政府干预市场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是运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干预土地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一种方式。
换句话说,土地宏观调控也是一种土地资源配置机制,它和土地市场是一种配合、约束、弥补的关系。
土地宏观调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土地市场监督管理侧重于土地市场规则、市场合约等的履行,侧重于土地市场交易顺畅、透明、有序和稳定,而土地宏观调控则是侧重于引导和改善土地资源配置结构,进而影响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方向。不过,由于国家的土地宏观调控职能一定要建立在国家对土地市场的有效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所以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和土地宏观调控必然要有一个衔接、甚至重叠和交叉的共同地带。
中国的土地宏观调控的确是世界上的一个独特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外就没有类似中国的土地宏观调控。事实上,正如第2章提到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大都对土地资源配置进行公共干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土地公共干预政策和当代中国的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共同性,都是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引导或矫正土地资源配置,以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二者的迥异之处是:中国的土地市场还在成长中,而发达国家的土地市场已经高度成熟;中国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土地问题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焦点和重要根源之一,而发达国家已经完成工业化和城市化,土地问题的地位也随之下降;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国家在土地资源配置上有决定权,特别是国家可以直接决定国有土地的利用方向和土地资源配置格局,对集体土地资源配置也能发挥稳定、强势的影响力,而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则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干预只能通过一定的政治程序制定公共政策予以引导,其土地公共政策的决策机制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决策机制明显不同。因此,土地宏观调控虽然是中国特殊发展阶段、特殊国情条件下的特殊选择,但它可以从国外的土地公共干预政策汲取有益的成分和借鉴。
正如第1章的分析,从现阶段中国语境对宏观调控内涵的特别理解,以及近几年来土地宏观调控的实践看,土地公共干预构成中国土地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处于显要地位。土地公共干预所具有的行政性、管制性特征势必要在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上体现出来,使土地宏观调控呈现出“土地审批经济”的特点。这其实是中国转型发展的必然,对此我们没有什么选择,只能接受。我们能够做的而且必须做好的,就是要探索地根经济的规律和驾驭之道。
5.2土地宏观调控的地位和目标、重点领域以及政策框架体系
5.2.1土地宏观调控的地位和目标
土地宏观调控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中居于什么位置呢?第1章已经分析,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特别是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来,市场经济意义的宏观调控才逐渐登上中国舞台。但是,中国转型发展赋予了宏观调控的中国特色和内涵。最近15年来,中国的宏观调控一方面是借鉴了英美发达国家的凯恩斯主义宏观需求管理的经验,主要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侧重对总需求进行短期引导和调节,以使宏观经济保持稳定;另一方面则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综合平衡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借鉴供给学派经济学和日本的产业政策经验,逐渐演变发展为中国特色的宏观供给管理政策,侧重于从总供给的角度调节长期经济增长,并兼顾“以供给引导需求”的短期效应。其实,宏观总需求管理在各国是大同小异的,宏观调控的中国内涵主要体现在中国的供给管理政策上。本项研究认为,最近几年兴起的土地宏观调控主要是中国特色宏观供给管理政策的重大创新、丰富和发展,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与产业政策、区域政策、能源政策等一道成为中国宏观供给管理政策的重要支柱。
对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就可以进一步讨论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作为中国宏观供给管理的重要内容,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核心目标是追求长期经济稳定增长,在此基础上兼顾调节短期经济波动。
在当代中国转型发展的特定阶段上应运而生的土地宏观调控,其主要使命不是矫正偶然性的需求或供给冲击所造成的宏观经济总量失衡,而是要针对中国转型发展中的系统性、体制性和结构性因素所造成的宏观经济失衡,在质态上改进和提升中国经济肌体,培育出中国经济围绕均衡点前进的自动持续增长机制。
5.2.2土地宏观调控的重点领域以及政策框架体系
在现阶段上,土地宏观调控的重点领域有四个:一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总量调控,通过控制建设用地投放的节奏、数量等,可以对宏观经济总量失衡进行矫正,使总需求和总供给趋于均衡;二是土地政策参与产业结构调控,通过制定和实施供地目录等政策,对产业结构失衡进行引导和调整;三是土地政策参与区域协调发展调控,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手段,促进区域之间协调发展;四是土地政策参与城乡统筹发展调控,通过对农地非农化的速度、规模、收益分配等的调节,促进工农和城乡统筹发展。
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路径有三条:
一是基于数量的土地宏观调控,即:政府直接决定土地数量分配方案,在此基础上由土地市场发挥具体的调节作用,如选择土地开发者、开发时机等;
二是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即:政府通过税收、补贴等政策手段促使土地需求曲线移动,进而改变土地价格水平,并通过土地价格的变动,达到影响土地资源配置的目标;
三是基于可转让配额的土地宏观调控,即政府授予地方政府或机构以一定配额的土地开发特许权,并允许特许权市场化交易,从而将管制和市场机制融合起来,并共同形成和决定土地资源配置方案。
土地公有制以及竖立其上的农用地转用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出让制度,为中国政府进行基于数量的土地宏观调控提供了独特的制度优势。基于数量的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手段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供地目录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其法律强制性确定了中长期的土地资源利用和配置的大格局,它规制了土地市场的功能空间。
实行指令性管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了每个年度向土地市场上投放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实现了中长期计划的年度化。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需要,国土部门定期制定发布《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是对土地市场供求结构的直接干预。国家供地目录政策的控制和引导,是实现“有保有压”宏观调控目标的一把利器。基于数量管制的土地宏观调控的政策手段,大都表现出明显的行政性和计划性。这种高度行政性、计划性的政策手段是一把双刃剑,虽然有其效力猛烈的一面,对于扼制土地市场投机、经济过热等可能发挥立竿见影的作用,但是它对市场机制的破坏以及人为决策失误等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也不容忽视。
相对于基于数量的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的行政性、计划性,基于价格的土地宏观调控则是通过经济诱导、市场性的手段来引导土地需求变动。
政府对土地市场的需求管理,是为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宏观经济健康发展服务的。土地是一切生产与生活的载体,对食物、厂房、住宅等的需求导致了对土地的需求,土地需求是一种引致需求。土地需求管理既可以着眼于引致需求层面,也可以延伸到直接需求层面。在引致需求层面,目前我们主要通过税费政策调节土地需求。以划拨方式供地,可以看作对特殊土地用途的财政补贴。向市县人民政府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向纳税人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可以有效压抑非农业建设用地需求。
基于可转让配额的土地宏观调控,在国家层面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浙江、江苏等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市场化调剂”探索,实际上就是一种配额的交易。在国际上,美国的可转让土地发展权(PDRs)实质也就是一种基于可转让配额的土地公共干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