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健康和人类服务部门、FDA 和CFSAN(1998 )的调查显示,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是在农场层面耕作、培育、收割、储存时减少食品安全相关危害的一般操作过程,被视为农场施行HACCP 的前期准备过程。它的启动促进了食品安全和蔬菜、水果集成农业管理下色拉加工过程的自我持续,减少了农药的使用。GAP 的采用对于小规模蔬菜加工的质量安全保证而言极其重要,由于原材料与操作工人、器具、设备和环境都直接接触,因而是主要的污染源头,故应该在农业加工产业和农业种植产业之间形成联合的集成行动(Fain,1996)。
1969年,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开始推行食品的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它被正式称作在所有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为HACCP 提供基础的支持项目。食品GMP 详细规定了食品加工、贮藏、流通等各个工序中所要求的操作、管理以及控制规范,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运的人员卫生健康,对建筑、设施、设备、生产、加工工艺软件以及硬件等作出了详细的要求和规定,强调在生产、加工、储运各个环节对食品安全的监控,而不仅仅局限于对最终产品的抽样检测。SSOP 是GMP 中最关键的基本卫生操作规范,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有关人员、设施、设备的设置上,在卫生、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管理都能符合GMP 的要求。SSOP 对于小规模加工农产食品的质量保证而言十分重要,因为它在无害的过程控制中创造了保证卫生活动和防止意外发生而具备追溯性的记录器。1996年,美国FSIS/USDA 要求肉禽加工企业必须把发展和执行全面目标的卫生操作程序(SSOP)作为企业卫生操作规范的准则。
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即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是一种建立在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规程(SSOP)基础之上的控制危害的预防性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其主要控制目标是确保食品在生产、加工、制造和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使其在整个过程中免受可能发生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的危害。其宗旨是将这些潜在危害消除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而不是靠事后检验来保证食品的可靠性与安全性。1989年11月,美国农业安全检查局(FSIS)、水产局(NMFS)、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等机构联合发布了《食品生产的HACCP 法则》。美国食品微生物标准顾问委员会(NACMCF)在1992年正式明确了食品生产HACCP 体系的7个基本要素:①进行危害分析;②确定关键控制点;③设立临界值;④确立监控程序;⑤建立纠偏措施;⑥ 制定核查程序;⑦ 实施过程记录和保存归档。
1995年12月,美国发布了海产品HACCP 法规,它要求对输入到美国的水产品企业强制执行HACCP。2001年1月,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颁布了新法规,要求对果蔬汁产品实施HACCP 管理。至此,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已经对水产、肉类、乳制品类和果蔬类产品强制实行HACCP管理。
4.1.4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食品可追溯制度是美国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的关键手段之一。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可追溯制度立法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1.美国可追溯制度的相关立法
强制性的、含有追溯要求的立法在美国联邦政府已具有比较久的历史。
政府立法具有不同的目标,一方面为了保证一定水平的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为了促进市场交易。不论是何种目的,政府要求的可追溯一般要求买者与卖者的信息(姓名、地址、电话等)以及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对于记录的要求一般是向前一环节和向后一环节追溯,美国政府对品质属性的规定不多,仅在美国的“国家有机食品标准”中有类似的要求,对这些属性的追溯主要是在私营部门,且私营部门越来越流行对品质属性的追溯。以生鲜果蔬的信息可追溯相关法律为例,主要包括以下三大法案:
第一,易腐农产品法案(Perishable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Act,PACA)。该法案于1930年颁布。其主要目的是促进水果和蔬菜的公平交易,信息的记录是为了促进水果与蔬菜的营销,并检验产品所标注的各种属性是否属实,最小化信息的误传。特别当产品面临长距离运输,各市场主体相隔很远时,这个法案起到了一定作用。法案主要针对水果与蔬菜。对于信息的记录,PACA 要求完整、精确记录。针对的主要是托运人、经纪人等代表种植者出售农产品的各主体。PACA 对信息的广泛记录要求包括买卖双方,交易数量与品种,交易时间与地点。PACA 规则也意识到了不同的果蔬产业具有不同的信息记录需求,因此允许一定的灵活性。这些记录从交易日起要保留两年。
第二,有机食品生产法案(Organic Food Production Act)。该法案于1990年颁布,经修订后于2002年10月生效。法案的目标是保证有机食品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包括生产、处理、标签等方面,从而促进有机的生鲜食品和加工食品的交易。这个法案中,有机食品的证明人与种植者、处理者合作,发展个性化的记录系统,保证产品的种植、买卖、配送的追溯符合国家有机标准。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基础上,信息的记录可根据特定的交易调整。
一是信息充分披露了所有的活动与交易,并足够详细,容易理解;二是有第三方证明过程,并符合法案;三是记录的信息至少保留5年。
第三,原产国标志(Country of Origin Labeling,COOL)。立法修订了1946年的农业营销法案(Agricultural Marketing Act ),将原产国标志(COOL)并入2002年的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Farm Security and RuralInvestment Act)。自愿标志的详细方针在2002年发布;强制标志的规则在2003年10月被作为提案,计划于2004年9月30日之前公布。在公布后,所有涉及的产品必须具有原产国标志。这个法案的目的是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关于产品原产地的信息。法案主要针对的对象包括各种农产品、生鲜水果和蔬菜。当农产品作为最终产品的组成成分时,不受此法案限制。法案要求零售商在最终销售点使用标签、印章、标志、布告或其他清晰可见的记号标识于产品包装、陈列地或箱柜等容器。法案对于信息记录的深度具有严格要求。首先,负责原产地标志的供应方必须保留证明这些标签属实的相关记录。对于垂直的供应链,必须有第三方证明可追溯系统的完整性,即保证原产国信息可以顺利传递。因此,对于供应链中每一环节的主体,必须至少保留向前和向后各一个环节的信息。提案中对于记录形式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信息需要保留两年。
2.美国可追溯制度的管理措施
至今,美国的畜牧场、农场、食品制造企业、食品销售商都建立了生产和流通记录,这些记录帮助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查找食品的最初来源。企业追溯跟踪制度对企业自身提高生产、加工、存储和销售产品效率极其关键。近年来,美国在建立食品追溯法律法规、系统建设和宣传指导等方面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措施。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要求在美国国内和国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负责人群或动物消费的食品部门,于2003年12月12日前必须向FDA 登记,以便进行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2004年5月又公布了《食品安全跟踪条例》,要求所有涉及食品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要建立并保全相关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记录。该规定不仅适用于美国食品外贸企业,而且适用于美国国内从事食品生产、包装、运输及进口的企业。美国已于2005年4月起对自全球进口的水产品实行“原产地标签制度”,所有产品须标明原料、制造分别在哪个国家进行。
在可追溯系统建设方面.美国主要采用了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推出的ENA.UCC 编码系统,对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供应链各个环节上的管理对象进行标识,通过条码和人工可识读方式使其相互连接,实现对食品供应过程的跟踪与追溯,一直追溯到食品的源头,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4.1.5信息收集与交流系统
美国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发布和风险交流通过相互关联的联邦政府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通力合作,各州及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形成了一个遍布全国、连接全球,透明、高效的管理体系。美国政府通过该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定时发布食品市场的检测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
这一体系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众多信息,减少食品风险发生的概率,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美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向公众发布和传播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公众集会、《联邦公报》上的公告、全国及全球电子通讯系统、向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投寄、互联网等。遍布全国的多层次电子通讯系统和全球信息共享系统是美国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和交流的重要平台。政府管理部门通过这两个系统同时将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警告传播给所有的公民、国际组织(WHO、FAO、OIE、WTO 中的相关组织)、欧盟的地方组织及个别国家,让公众远离与健康相关的食品危险。例如:管理机构提供食品产品的备忘录公告,并在行政管理机构的网上公布。近年来,互联网在食品质量安全日常信息发布和交流中的作用日益显着。管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发布了大量与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研究机构有关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例如,环境保护局的杀虫剂网页刊登着各种杀虫剂的完整的风险分析,而风险分析程序也提供给公众征求意见,以改进风险分析程序;各种规章和消费指南为消费者提供了科学消费的参考依据,教育人们如何识别和正确食用不同类型的食品。
以科学为依据的风险分析是美国食品安全决策的基础,风险分析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风险信息交流和传播在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紧急食品风险发生的情况下,政府管理部门通过全国范围内多级食品质量安全系统,如电信网、大众媒体以及全球信息分享机制等,将紧急情况进行通报和传播,使消费者和相关组织能够及早进行预防;管理部门所有的风险分析程序也向社会大众公开,接受社会大众的评论和建议,以改进风险分析程序的制定和实施。
4.1.6信息风险分析与预警系统
美国在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管理方面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在其中的各个环节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食品风险管理体系。
1997年1月,美国启动了《总统食品安全计划》,致力于改进食品安全,推动公众健康。该计划强调了风险评估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号召对食品安全负有风险管理责任的所有联邦政府机构成立“机构间风险评估协会”。同时,美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大力推行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HACCP 管理体系由食品的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两部分组成,是一套通过对整个食品链,包括原辅材料的生产、食品加工、流通乃至消费的每一环节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进行分析、控制以及效果验证的完整系统。1997年以后,美国先后启动了针对猪肉、禽肉、水果汁和海产品的风险管理战略。2000年,已经有6000家企业实行了HACCP 管理体系,包括海产品加工和进口企业及蔬菜、水果汁加工与包装企业等。2001年10月,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正式宣布将HACCP制度确定为全国性的食品安全制度,并且最终将使该制度应用于美国食品供应的所有环节。建立在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基础上的HACCP 既是生产企业控制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方法,又成为了政府进行监管的工具。
美国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风险报警机制和食品安全预防措施。
当风险突然发生时,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就突发风险进行及时沟通,并通过全国范围的无线电通讯体系进行报警,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美国食品安全预防措施有多种,最常见的是危险性预警系统、食品和饲料成分的分级控制体系以及市场准入标准。危险性预警系统是食品和饲料中的某些成分的控制系统,例如通过对某反刍类动物蛋白饲料的禁令来预防BSE 的传入。
在通过立法实施该禁令时,政府遵照现行的行政管理规程条例(APA)在联邦注册公告中解释为什么采取该行动,包括危险性说明,评价来自于企业、科学院、公民和政府机构的评论、发布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