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信息交流缺乏共享机制,采集内容不能满足需求
1.管理职能割裂
我国现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主要是:农药残留计划、农业信息系统、卫生检疫系统以及相关的其他渠道。这些信息收集和发布系统分别由农业、卫生、工商、海关动植物检疫、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归口管理或者由不同单位负责,不仅在部门间,而且在部门内部也存在着严重的单位分割。虽然政府已看到了各部门信息分割带来信息发布缺乏统一性等问题,并于2004年12月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统一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但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利用率等方面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当前由各部门和各单位依靠各自独立、薄弱、不规范的信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和资源开发的制度,因标准不统一,方法不规范,使资源采集与体系建设存在交叉重复等问题,结果不仅造成信息资源总量的不足,而且现有的资源利用率和资源投入效益也比较低。比如,当企业受到进口国际技术壁垒限制的时候,他们无法及时通过有关当局或者是国内的有关机构寻找到比较具体的答案,当然也无法及时采取方法解决。同时,国内也没有准确提供客户所需要的信息,当然这个信息是多方面的,包括技术信息、技术壁垒信息、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这样的工作。
2.信息采集面较窄
我国关于食品安全信息不仅采集面相对较窄,而且采集点分布和采集的数据没有体现食品安全的特点,没有突出在国际市场上的特色。特别是我国食品安全市场信息的采集范围主要以国内为主,与国际组织合作不够,国际食品安全市场信息不足,没有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际食品安全信息资源。
同时,收集的信息都是未经加工的原始信息,缺乏权威分析和预测,无法满足管理决策层、经营层和基层群众的需要。
3.缺乏风险交流互动机制
风险交流不应是信息的被动传递,而是一项互动的、所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对话。我国消费者和生产者尚未成为风险交流的主体,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参与不足。就公众而言,他们仅仅是被动地接受信息,缺乏促进他们主动参与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议的激励机制。同样,食品生产者也缺乏激励,主动向消费者传递有关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参与度更加低下。农民既是农产品生产的主体,也是食品的消费者。生产和消费的小规模性和分散性增加了信息交流中的交易成本,这是阻碍农民参与食品安全管理活动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还没有找到这些相关利益者参与交流的有效途径。中国地域广阔,内部差别很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教育水平、文化背景及饮食习惯有很大差异,因此,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手段来扩大参与风险通报,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目标。
3.2.3认证体系缺乏统一性、完整性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为重点,以绿色农产品认证为先导,以有机农产品认证为补充的“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开展了ISO9000、ISO14000和HACCP 认证等体系认证,但总体上我国食品(如农产品等)认证能力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认证率低。其主要原因如下。
1.认证标准缺乏统一性、公正性
以农产品为例,我国现行三大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都由政府主导,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且它们全部属于部门标准,采用不同的标准体系。例如,我国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由农业部牵头,绿色食品标志由农业部下属的绿色认证中心负责,而有机食品的认证又是由国家环保总局下属的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负责。没有一个权威的国家认证标准体系,不仅给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普及和推广带来混乱,导致企业重复认证,增加生产成本,而且对于冲破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也不利。①另外,政府主导认证也易使认证部门利用国家信用进行商业行为,容易滋生腐败并破坏认证的信誉。
2.认证体系缺乏完整性
高效、权威的认证体系应是除了认证机构以外,还有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目前,我国只有认证机构,没有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缺乏对申请认证的企业和农户在食品标准化生产、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申报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支持,很多有需要认证的企业无法获得认证。
3.认证知识普及率低
目前我国国内除绿色农产品知名度较高外,公众对其他认证概念模糊,认证产品得不到广泛认同,致使认证产品不能为申请认证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收益,因而,企业认证积极性不高。在国际市场上,因有机认证体系在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理论与实证 ①以有机产品认证为例,中国尚未正式颁布强制性的有机食品认证国家标准,因而,各个认证机构执行的认证标准也就各不相同,导致认证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执行的是依据IFOAM(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基本标准以及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标准制定的《AA级绿色食品认证技术准则》,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执行的是根据IFOAM 基本标准以及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标准制定的《有机食品生产技术准则》。外国有机认证机构在中国开展认证工作时各自执行各国或各地区机构标准,欧盟各认证机构执行的是欧盟EEC2092/91法规(标准),美国认证机构执行的是美国国家有机标准(NOP),而日本认证机构执行的则是农林产品品质规范(JAS法)。
念和适用标准体系上与国际通行惯例一致,有机食品在国外基本上能够被认同,而其他两类由于最初的发展动机是立足国内,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国际上推广可能遇到认知障碍,尤其是关于AA 级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的关系,需要不时向外商解释它们的涵义,在实践中也存在有机农产品和绿色农产品打架而导致农产品出口企业重复认证的现象。
4.企业实施认证的人员缺乏相关培训
企业在实施食品质量的认证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缺乏培训,现有的食品安全保障技能的培训十分有限,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较差,缺乏必要的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等。因此,很多企业将食品质量认证作为一种短期行为。国内多数企业只是为了取得相关的质量认证书,为了给其产品印制相关已执行标准,而没有切实将质量认证落到实处。这一点在我国的HACCP 认证中突出体现出来。检验检疫人员在监管中发现,很多企业获得了HACCP 认证后,员工在实际工作中按HACCP 体系要求贯彻执行的主动性不强。其原因是企业在推行HACCP 体系时,为了节约成本,减少了教育培训的费用,对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HACCP 知识培训不到位,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执行HACCP 体系的要求。
3.2.4检测手段落后,检测体系缺乏系统背景资料
我国虽然已初步形成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在安全检测建设上投入了很大的力量,但主要靠政府机构强制性检测,没有调动行业中介力量和生产者自检意识,加上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等原因,使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以及相应的仪器、设备、人员都难以满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从检测对象来看,现有的检测机构数量与社会需求尚存在差距,特别是农药残留等安全类检测机构的数量还不能满足需求。从地域分布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网络主要还是分布在各大中城市,面对广大农村市场的地、县级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还很滞后。另外,下列问题也是造成食品安全检测效果不明显的主要原因。
1.缺乏系统监测与评价背景资料
食源性(化学性与生物性)危害是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当前我国缺乏食源性危害的系统监测与评价资料,对我国食品中的许多污染情况“家底不清”。如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以及生物毒素等的污染状况尚缺乏系统监测资料,一些对健康危害大而在贸易中又十分敏感的污染物的污染状况及对健康的影响尚不清楚,缺乏定点主动监测网络,没有对引起中毒事件中常见重要致病菌进行危险性评价的背景资料。而国际上,在化学污染方面,早在20世纪70年代WHO 就与联合国环境保护署(UNEP)、FAO共同启动了“全球环境监测规划/食品污染与监测项目”,主要目的是监测全球食品中主要污染物的污染水平及其变化趋势。一些发达国家建立了固定的监测网络和比较齐全的污染物和食品监测数据。在微生物造成的食源性危害方面,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通过主动监测网络对其进行监测和评价。而中国只在一些重要污染物(农药、重金属、真菌毒素等)方面开展了一些零星工作,缺乏系统的监测数据。
2.缺乏关键检测技术与设备
食品检测手段的落后会导致劣质食品排挤优质食品的逆向市场选择,为保证公平的市场竞争,各国均加强了本国食品的检测技术与设备的研究。
我国目前缺乏一些对健康危害大而在国际贸易中十分敏感的污染物(如氯丙醇和某些真菌毒素)的关键检测技术。如在农药残留检测方面,美国的FDA 的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的DFG 方法可检测325种农药,加拿大的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251种农药(其中GC‐MS 检测239种,HPLC‐Fluor检测12种),而中国缺乏同时测定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在环境污染物检测方面,发达国家拥有各类激素、氯丙醇的痕量检测技术和大型精密仪器,而中国尚缺乏检测这些环境污染物的有效、快速的方法及相应的技术和设备。此外,一些发达国家投入大量资金来研究新的检测方法,美国1998 年用于微生物快速检测技术研究上的专项经费是4.3亿美元(陈君石,2002),而中国尚未有可供监督检测用的实用方法和技术。
3.未全面采用与国际接轨的危险性评估技术和控制技术
以科学为依据的风险分析、危险性评估技术和控制技术是各国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决策的基础。风险分析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
风险交流是确保消费者获得信息,减少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过度出现危险的关键因素。而我国尚未全面采用与国际接轨的风险分析措施,缺乏有效的风险交流手段。在食品安全的管理技术上仍很落后,已被国际公认并广为应用有效的先进管理技术,如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危险性评估原则等总体上还处于起始阶段,目前主要以科研课题的形式在组织工作,没有纳入到各级政府的工作中,更谈不上国家的公益性、政策性工作范畴。HACCP 强调企业自身的作用,是针对预防措施的一种评估危害及建立控制方法系统,而非针对最终产品的检验。由于它的实用性和科学性,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要求国内和进口的食品按照HACCP 体系来生产、加工,如美国、日本都对我国蔬菜实行HACCP 体系管理。在采用HACCP 方面,我国少数大型出口蔬菜产品企业才刚刚开始,尚缺少覆盖各行业的HACCP指导原则和评价标准。危险性评估是WTO 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用于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必要技术措施,也是评估食品安全技术措施有效性的手段。而中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技术措施与国际水平不接轨的原因之一是没有广泛采用危险性评估技术,特别是对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的暴露评估和定量危险性评估。近年来,发达国家建立了从源头治理到最终消费的监控体系,即选择供应链综合管理来保障食品的安全,他们广泛采用“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分析(HACCP)等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而在实施GAP 的源头治理方面,中国的科学数据尚不充分。
3.2.5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设基础薄弱
我国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设方面正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法律、组织、技术等基础都相对薄弱,严重制约了我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缺乏相应的政策指导,不能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进行信息追溯的激励机制。
二是组织基础薄弱。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小规模的农户的管理基础较差,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组织化程度低,难以实行严格的行业管理,加大了实施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成本。三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技术基础薄弱。信息化在我国大中城市较为普及,但是在农村与初级农产品批发经销方面发展水平低,无法提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所需要的技术和信息环境。
3.2.6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滞后
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体系,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参与不足。近年来,苏丹红事件、啤酒甲醛风波、PVC 事件等,引起了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极大关注,同时政府为了消除公众的心理恐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加强了针对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公布和传播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教育活动等方式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食品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还加大了对食品生产者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但是这种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不具备系统性和权威性。各种渠道传播了零散的、非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有可能导致了两大消费误区:一是对食品消费过度恐慌,失去对食品供应安全性的信心;二是缺乏足够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同时,缺乏系统的培训会使得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掌握只停留在口头,并没有把安全生产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变成他们自觉自律的行动。
3.3小结
总的看来,2000年以后,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建设在完善法律法规、信息体系建设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完善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体系,提高了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应该看到的是,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既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又面临新的严峻挑战。因此,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经验,反思其失误和教训,是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有效途径。本书在下一章中将对美国、欧盟和日本这3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作详细的分析,以得出相应的结论和值得借鉴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