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夺权力则是根本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权力,例如不通过立法机制和程序就订立法律、订立法律的是没有得到公民们正式授权的人、立法者是凌驾于宪政架构之上的党派、团体或利益集团、某一个权力部门完全不受到其他权力部门的制衡和约束,等等。17世纪的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JohnLocke)被称为美国宪政的教父,他在《政府论·下篇》第18章中说:“假如说篡夺是行使另一个人有权行使的权力,那么暴政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任何人运用他固有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得自己私人的利益,……那就是暴政。”
宪政的根本作用是防止暴政,而根本关键在于以公民自由和权利为核心的法治。正如18世纪英国政治家老皮特(WilliamPitttheElder)所说,“法治终结之时,便是暴政开始之时”。宪法是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第一个环节,这是一个若不持续限制权力就会丧失意义的进程,也是一个塑造民族心灵、将自由公民维系成一个整体的进程。任何宪法都不应该是一种管制国民的吏治工具或严密法网,像“产子生意”这样用小诡计钻宪法空子的事总是会发生。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OliverW·Holmes,Jr·)在“南太平洋公司诉詹森”(SouthernPac·Co·v·Jensen,1917)案判词中说,我坚信法官可以立法,而且必须立法,但这只能发生在法律出现漏洞、空当、缝隙之时。这种立法所填补的立法缝隙的大小或许只能以分子运动的距离来计算。宪法的制定并不能自动回答“个人如何不去钻空子”的问题,因为宪法功能不是指示某些人如何当不钻空子的公民,而是规定如何限制政府治理公民的权力。只要能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篡夺权力,宪法便是有效的宪法。
5宪政法治中的“人民领袖”
“起义”型的人民领袖开始造反的时候,都能顺从民意,但一旦大权在握,领袖便重新以专制作为统治手段。与造反或革命型人民领袖不同的是民主法治的宪政制度中产生的人民领袖,由于他们的权威不允许高于宪政法治制度,即使他们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戴,也只是被当作政治人物。
对于一个宪政法治的共和国来说,是否需要“人民领袖”?需要怎样的人民领袖?他们可以起到何种作用?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早在文艺复兴时期,马基雅维利在讨论共和国的《论李维》中把“人民领袖”看成是民众追随的“强势人物”和拥戴的“首领”。当人们不堪身受专制统治者的欺压,对专制统治深恶痛绝时,“便在自己中间择一能够不计手段率其谋反的首领。此时便会有人崛起,靠众人之助灭了统治者。他们对君主及其危害记忆犹新,既未建立寡头统治,也不欲建立君主国,便建立了民治国。他们的治国之道,使得一小撮权贵或君主皆难擅权”。
马基雅维利说的是“造反”和“起义”型的人民领袖。这样的人民领袖开始造反的时候,都是高举“义旗”、顺应民意,做替他们出头的事。如果他们由于造反而成功地建立了共和国,便会“享有相当的尊重,故这种民治国尚可苟安于一时”。但是,过分依赖人民领袖,这样的景象“绝不会长久,创业的一代消失后更复如是”;因为一旦大权在握,这样的领袖(们)便“立刻就会肆意妄为,无论私家官服,皆无所忧惧,人人各行其是,每日的侵犯无以计数。或是出于万不得已,或是采纳了贤达的高见,为避免这种乱局,他们恢复了君主制”,也就是重新以专制为统治的手段(第1卷、第2章)。
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谈到的法国大革命中“人民领袖”(激进的雅各宾党人)也可以归入这一类造反型(已改称“革命”)的人民领袖。他们也没有能成功地建立真正的法治宪政制度。虽然1789年的法国人以任何他国人民所从未尝试过的决心和努力与过去决裂,但在这项被称为“革命”的事业中,“他们的成就远较外人所想象的和他们自己最初所想象的要小。……他们在不知不觉中从旧制度继承了大部分感情、习惯、思想,他们甚至是依靠这一切领导了这场摧毁旧制度的大革命;他们利用了旧制度的瓦砾来建造新社会的大厦”。大革命并没有为人民带来自由,反倒是扩展、巩固并完善了人民对中央集权制的依赖,并在此基础上造就了新的专制。这种情况在20世纪的许多革命型人民领袖身上反复重演了同样的悲剧。
民主政治中也会出现类似“人民领袖”的人物,但他们不是在腥风血雨中杀出一条生路的造反大王、人民救星或神化领袖。他们虽得到民众的广泛拥护,但个人权威却绝不能凌驾于宪政法治之上。美国的第七任总统安德鲁·杰克逊可以说是这样的一位政治人物,说他是人民领袖,其实只是“平民总统”的意思。
在杰克逊之前,美国建国初期的6位总统,个个出身于当时的权势家庭。除华盛顿外,个个受过当时最好的教育,都是社会精英。他们创立和基本稳定了美国的宪政法治制度,但是许多平民却被剥夺了参与其中的机会和权利。杰克逊不同,他不是出生在有钱人的家庭,14岁时,父母就死了,他自己吃过苦,没有机会在学校受太多教育,知道人民的生活和痛苦。他一直没有忘记自己的出身,比较注意人民的利益,所以支持他的人很多,尤其是平民。
1828年杰克逊在总统竞选中很容易地击败了对手约翰·昆西·亚当斯(美国第六任总统,他父亲是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成为美国第七任总统。杰克逊的总统权力来自民主选举,而不是造反和革命。他当然也不可能像有的革命领袖那样,想方设法地把手里的权力把持到他死为止。杰克逊是一个出名的强势总统,但他必须按既有的宪法规定办事,不可能像有的革命领袖那样凌驾于宪法之上,更不可能随意就改变宪法,随心所欲地无法无天。他受到作为选民的“人民”的支持,但是选民也可以不支持他,他不能把不支持他的选民宣布为“反革命”或“阶级敌人”,不能把他们抓起来或送去劳改。
杰克逊在主政期间首先取消了对选举权的财产要求,所有美国男性公民都有了选举权。是他规定了每天十小时的工作时间。在他的任期内,美国的民主才成为平民民主,这种民主一直持续到今天。我们现在熟悉的美国式民主不是托马斯·杰弗逊式的民主,而是安德鲁·杰克逊式的民主,民主党也是在杰克逊时代被正式名命的。杰弗逊式的民主是启蒙主义的,强调提升公民的素质,杰克逊式的民主按照民众现有的水准去争取他们的选票支持,这样的政治民主不以选民的高尚为条件。在这个意义上,杰克逊式的民主比杰弗逊式的民主更为现实,但也更为平庸。
杰克逊式民主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政党政治,他是第一个运用政党分红制的总统,他把政府职位分给他党里的朋友,用人的标准不是特别能干,而是要对他效忠,让他放心。现在美国人都知道这个制度不好,但在当时,这是一种将政府官员轮替换班,不让少数人长远占据职位的民主办法。杰克逊在对国会讲话时强调政府职位替换是共和原则的需要,官员长久占据职位会造成腐败,也会剥夺其他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但是后来证明,这种名为扩大公民参与机会,实为安插亲信的办法会造成更严重政治腐败,到了格兰特总统时期(1869—1877年),这种政党利益均沾成了政府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1883年阿瑟总统上任,通过文官改革的法案,成立“文官委员会”,用考试的方法来任用文官,政党分红的制度才被废除。
杰克逊式“平民总统”的条件是个人魅力、高选民支持率和照顾下层民众福利的政策。但是,美国的民主并不是纯粹的普选制,它还建立在一个平衡的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上,再受“人民”支持的总统也只是这个制度中受到制衡的一部分。在今天的美国,民主党比共和党似乎更多地继承“平民政治”的传统。它往往更要求总统担负起积极领导者的角色,而不只是国会决策的执行者。现任的奥巴马总统推动医疗保健改革、主张对高收入者增税等,都令人联想起杰克逊式的民主。但是,在今天的美国政党政治中,杰克逊时代的(西部)平民与(东部)贵族之间的对立早已消失,作为平民的“人民”概念也已经转化为普遍的“公民”和“选民”。奥巴马总统不可能像当年杰克逊那样以代表“人民”来成为民主主义精神的象征,他不能自视为人民领袖,也没有谁会这么看待他,他的总统职务只是美国民主制度的一个部分,而他自己也就只是一位美国公民和政治人物而已。
6宪政民主中的“欺骗”与“伪善”
从历史上看,可以说,即使在宪政法治的制度中,民主的历程也是一个选民被政客“骗大”的过程。政治人物不断向选民承诺他们想要的东西,以争取他们的选票,但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无法兑现或充分兑现承诺。政治人物不断的承诺和几乎可以预料的拙于兑现,周而复始地把选民“骗”得成熟起来。
然而,这不等于说选民应该再也不要相信任何政治人物,而是说,即使有了被“骗”的经验,在宪政法治和民主选举制度里,选民们不仅可以,而且应该对政治人物保持一种审慎的信任。如果一国人民不能对政治人物保持这样的信任,整个社会便会陷入彻底的犬儒主义之中,既失去了期待改革的希望,也放弃了监督(不只是提防,而且还是鼓励)政治人物的责任。
公民政治的成熟同时表现为对政治人物和大众犬儒主义的双重警惕,美国选民如何看待被“骗”的经验便是一个例子。在一般美国选民看来,政治家拙于兑现承诺,与其说是“欺骗”(deception),不如说是“伪善”(hypocrisy)。这是因为,说一个人欺骗你,你必须证明他从一开始就有行骗的意向和动机,而在能确证这一点之前,你不能指责一个做承诺的人是欺骗。这和法律审判的无罪推定是同一个道理。
“伪善”与“欺骗”不同,它不是一种道德指责,而更是一个事实陈述。一个人说的与做的不一样,这是可以用事实来证明的。如果说“欺骗”是一种不可宽恕的罪恶,那么“伪善”则是一种尚可体谅的过失。许多美国人甚至把伪善看作政治家的一种不无公共效益的过失。美国人怎么这么能容忍政客的“伪善”呢?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公共政策教授罗伯特·雷奇(RobertReich)在《伪善赞》(“InPraiseofHypocrisy”)中给出了一个解答。他写道:“2000年总统选举可以说是美国历史上最伪善的一次大选。但这没有什么。提倡进步理想的伪善不是一桩罪恶,它可以成为改革的先导。”共和党候选人小布什大谈教育,而他任州长时得克萨斯州的教育却几乎是美国最差的;他大谈公正社会,但却给在20世纪90年代财产快速积聚的富人减税;他在演说时让黑人和拉丁美洲裔人士为他站台,大谈妇女权利,但实际上却是反对平权法案(AffirmativeAction)的。民主党候选人戈尔大谈选举资金改革,但他自己的竞选班子却在钻着选举法规的漏洞;他说自己站在无权者一边,但并不坚持在全球贸易协定中保障劳工的利益。雷奇说,布什和戈尔确实伪善,但那又怎么样呢?就让他们主张关爱、教育、公正、同情弱者好了,他们“显然知道这些是选民所关心的社会问题。好!这就是进步”。
政治家们在竞选时提出顺应民意的主张、诉求和承诺,是为了争取选票,也成为他们与政治对手的攻防战。这是民主制度中不同政治势力间的影响力制衡作用所致。政治学家莫里斯·菲奥里纳(MorrisP·Fiorina)等人在《美国新民主》(AmericasNewDemocracy)一书中写道:“雄心勃勃的政治家以争取选票为目的来形成提议,……如果他们当选后能够兑现承诺,就会让对手没有挑战的机会;如果不能够兑现承诺,则会给对手提供攻击的弹药。雄心勃勃的政治家,公众舆论、媒体和频繁的选举压力,这些便是现代美国政治压力的基本元素。”
美国是全世界民主选举最为频繁的国家,因此也是对政治人物快速兑现承诺压力最大的国家。在有的国家,执政者承诺改革,几十年一无所成,而照样无须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既无来自选民的压力,也无来自政治对手的挑战。在美国,200多年的民主发展趋势是兑现承诺压力不断增加,因为人民越来越直接参与各种选举,而选举则越来越频繁,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尤其如此。
美国的选举次数和由选举产生的官员人数在全世界都是首屈一指。由选举产生的官员人数达50万,也就是每500个美国人就有一个民选官员。美国的全国选举是每两年一次(当然选举的职位并不相同),选举产生任期4年的总统和副总统,100位任期6年的参议员和435位任期2年的众议员,一共不到550位,受人瞩目,但只不过是美国选举的冰山一角。
美国各州有自己的选举,产生州长、副州长、州议会成员、财务主管、检察长、财务督察,等等。地方选举则选出市长、市议会成员等。有超过3000个县要选出治安长官、财务主管、县议政会成员,全国16000个学区的委员会成员,有90%是由选举产生。即便是独立于政治的司法制度也受选举的影响,美国50个州中,有37个州的部分法官是由选举产生的,全美国有超过1000名州法官和大约15000名市、县法官或其他法庭人员是由选举产生的。如果选民不满意当选官员的作为,他们可以举行“罢免选举”(recallelection),在他们任期之内就将他们罢免。
美国确实有不相信选举能够带来改变的选民,他们对任何政治人物都不信任,认为当官的没好人,天下乌鸦一般黑,所以投不投票都一样。但是,绝大多数的选民并不赞同这种政治犬儒主义。他们并不天真,不会政客说什么就相信什么。对政客的承诺,他们抱着合理、谨慎的怀疑,但并不先入为主地认定候选人肯定是在行骗,根本不打算兑现,也不会认真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