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间社会为帮助受害者脱离邪教先后有过两种帮助计划,第一个叫“去程序化”(deprogramming)。洗脑和思想操控将邪教成员的思维、情绪和看世界的方式“程序化”了(programmed),把他们变成了没有自己思想、机械执行指令和命令的机器人,因此,要想消除对他们的精神控制,必须进行“去程序化”的过程。在这个“去程序化”的过程中,应该向被洗脑者进行教育,让他们知道邪教的性质、自己被洗脑的原因和过程、如何获得和保持独立思考能力,等等。但是,由于缺乏经验,这种教育的手段有时却是粗暴、强制的(出于“好心”,不在乎手段),甚至采用“绑架”和“关闭”的方式。在家人和亲属的授意或陪伴下,有的社会工作人员把邪教成员强制性地带到某一秘密场所禁闭,进行24小时的监控,防止他们逃跑,不让他们接触其他邪教成员或自我伤害。还有的对他们不断进行灌输式说教、疲劳轰炸,弄得被教育者极其厌烦,最后假装被说服,借以脱身。这样对待被洗脑者不仅违反社会伦理,而且是违法的。在美国,不允许以目的来证明手段的正确,不允许用强制、强迫的方法来进行所谓的“教育”。就算邪教再不对,也不能以法西斯的办法来对待邪教,否则,民主社会与邪教还有什么区别?
在这种情况下,“去程序化”被更讲究民主社会伦理和原则的“脱离咨询”(exitcounsel)所代替。脱离咨询的参与者主要是一些关心邪教问题的心理学家、精神病专家、社会工作者及已经脱离邪教的过来人。受害者的家庭人员主动地与这些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学习关于邪教精神控制的基本知识,掌握一些与邪教成员保持联系、进行交往的技巧,创造机会使邪教成员与这些工作人员进行接触。尽管这种帮助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仍然受到两个方面的批评。第一,美国人重视宗教自由和宽容,脱离咨询是一项旨在改变一些人宗教信仰的工作,它有什么权力和权威,居然能决定什么是人的正当信仰?第二,如果获得某种信仰是“思想操控”的结果,那么,去除这种信仰不也是一种思想操控的结果吗?不能用思想操控来纠正思想操控,这个道理与“不能用放火来灭火”是一样的。在美国,就算一个人入了邪教,那也不是犯罪,他也应该受到人格尊重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宪政法治思想深入人心的美国,公众提出和重视这样的批评意见是不奇怪的。
“被洗脑”不是脱罪的理由
一个人是否会或是否容易被拉拢进邪教,在很大程度上与他的精神状态和个人素质有关,凯瑟琳·泰勒(KathleenTaylor)在《洗脑:思想控制的科学》一书中提出了关于洗脑的个人因素问题,她写道:“你是否易被洗脑(或受其他形式的影响),这与你的大脑状态有关,一部分是与基因有关。研究显示,人的额叶前部功能会受到遗传发生(genetics)的重大影响。能影响额叶前部功能的因素包括迟钝、固执、心理压力和其他因素,受这些因素影响的结果就是思想简单化,非黑即白思维。如果一个人的脑神经缺乏激励,神经元缺少刺激,拒绝新的经验,或者因用药物(包括饮酒)损害额叶前部皮层,缺乏睡眠,感情受到刺激,或者长期的忧郁症,这时候他就会很容易被外界魅力完全迷惑。”具有魅力和迷惑力的东西包括新奇的主义、理想、时尚、明星、宗教、榜样,等等,对青年人来说,这种有魅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父母,这也是他们离家出走(如参加帮派、运动、革命),寻找新的精神依靠的主要原因。
在被洗脑或思想被操控的情况下,个人是否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者至少负有某种不容推卸的责任,这关系到洗脑理论是否可以用于法律对个人犯罪责任的追究,或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这么做。这是一个尚有争议的问题,与另外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有所关联,如怎么看待“环境作恶”“制度作恶”“服从命令作恶”“群众激流中的个人作恶”“为生计所逼作恶”“醉酒后失去理智后作恶”的个人责任。
如果从理论上证明洗脑是一种对个人行为不可抗拒的外力支配,那么,要是他犯了罪,是否可以用这个理由来为他脱罪或减罪?如果这样的脱罪或减罪理由成立,那么对今后人们在类似情境中的恶行或暴行会有怎样的先例和导向作用?如何才能避免给罪犯太容易的脱罪或减罪理由,从而对可能的犯罪行为起到警戒、遏制的效果?也许正是出于这些对法律后果问题的思虑,美国心理学协会和社会学协会对洗脑理论表现出相当审慎,也颇为矛盾的态度,一方面不能不看到思想控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完全支配一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另一方面则又难以将这种外力的控制等同为一个人精神失常的行为失控。
从美国法律对具体案例的处理来看,也存在着类似的矛盾。一方面,有成功起诉邪教的案例。例如,1980年前山达基教会(科学教,著名演员汤姆·克鲁斯也是它的信徒)成员劳伦斯·伍勒谢姆(LawenceWollersheim)在加州法庭状告山达基对他洗脑所造成的“情感创伤”,取得胜诉,山达基教会不服,进行反诉,结果失败。
但是,另一方面,在美国的多起著名案件审理中,法庭并不认可辩护人用洗脑作为个人罪行开脱的正当理由。例如,1990年的“美国诉费希曼”(U·S·v·Fishman)案中,史蒂夫·费希曼说自己犯下欺诈罪是因为被山达基邪教组织洗脑的缘故,但是法院拒绝他的理由,判决他有罪。
其他著名的试图用“被洗脑”为自己脱罪的案例有的涉及组织,有的涉及个人,有的是政治性的,有的则纯粹是个人间的影响。最著名的有两个,一个是派翠西亚·坎贝尔·赫斯特(PatriciaCampbellHearst)的银行抢劫案。她是美国报业大王威廉·赫斯特的孙女。1974年2月4日在加州伯克利被美国激进组织共生解放军绑架,该组织要求赫斯特家族发放4亿美元的救济物资给加州的贫民,否则就要杀害派翠西亚。赫斯特家族发放了部分物资,但共生解放军并未释放派翠西亚。1974年4月3日,她发表声明宣布加入共生解放军,并改名为“塔尼亚”(“Tania”这个名字来自切·格瓦拉在玻利维亚游击战时一名女性同伴的姓名。),4月15日她参与了共生解放军在旧金山的一项银行抢劫案,被联邦调查局发布通缉令。她于1975年9月被捕,1976年3月20日因参与银行抢劫案被判刑7年,但后来被美国总统吉米·卡特所特赦。她后来成为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家所说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典型案例。
还有一桩有名的“洗脑不能脱罪的案子”。2002年10月在美国华盛顿特区、马里兰州以及弗吉尼亚州,发生了为期3个星期的枪手连续狙击杀人事件,共有10个人遭到杀害,并且造成3个人受伤。后来发现,这起连续狙杀事件是由一个成年人,约翰·艾伦·穆罕默德(JohnAllenMuhammad),以及一个未成年人,李·博伊德·马尔沃(LeeBoydMalvo)犯下的。2003年9月时,穆罕默德被判处死刑,一个月后,法庭拒绝马尔沃因被穆罕默德洗脑而犯罪的辩护,判处他6个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
除了政治和邪教的洗脑思想控制,“思想控制”还泛指在不同程度上的个人的思想、行为、情感被外力控制和操纵的情况,正如詹姆斯·理查德森所说,“洗脑”一词也在政治和宗教之外的领域内被使用,如儿童的抚养权和儿童的性侵犯,“父母中一方指责另一方对孩子洗脑,排斥和仇恨另一方,或者一方指控另一方对儿童有性侵犯”。像未成年人马尔沃被成年人穆罕默德影响也是一种政治和邪教之外的洗脑。2013年的波士顿恐怖爆炸案中,罪犯两兄弟中的哥哥对弟弟也可以说是这一类的洗脑。泰勒教授指出,在不同种类的洗脑中,“有些核心的方法被反复使用,用来劝说他人并改变他们的思想,例如,强烈情绪、控制感官输入和行为输出、不确定性、重复,以及对受害者生理控制和社会隔绝。这些方法被利用来作为说服手段,从最温和的谈话到极权的高压洗脑折磨。这些手段仍然存在,尽管名称可能不同。是否会被推向恶毒的极权洗脑,取决于社会对洗脑的接受程度”。
一个社会中,越多的人了解和认识洗脑的特征和危害,这个社会对洗脑的接受程度就会越低,抵抗的程度就会越高。不仅如此,对洗脑的了解和知识也有助于加强社会成员们对自己个人行为的责任意识,既然每个人都不是必然会被洗脑的,那么,如果一个人犯下了罪行,洗脑便不能用来作为逃避罪责的借口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