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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公务员依法行政概述

我国要建设全面的小康社会,就必须依法行政,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当今社会解决基层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各类问题的关键。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护公务员,更重要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明确载入我国宪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

依法行政是社会政治、经济及法治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法治国家行使政府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简而言之,依法行政就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去合理、高效地处理各项行政事务。这也是依法行政的本质所在。要理解依法行政的含义,就必须明确以下三点。

第一,依法行政是治“官”,而不是治“民”的,即依法行政是对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这一点可以通过“法治”与“依法行政”的区别来说明:法治是人民当家作主,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所有的个人、组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事,而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曾经出现过对此理解的偏差,认为“依法治国”是用法来统治公民,而“依法行政”就是用法来管束公民。显然,这些理解都是极端错误的。

第二,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没有法就没有行政所依据的基础。这些“法”必须是体现国家和人民意志(公意)、反映社会进步发展规律的法,而不能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

在我国,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等。

第三,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就是包括诸如税务局收税、公安局维持社会秩序、财政局管理预算资金、农业局管理农业等一系列的政府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行为。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行政的主要功能

依法行政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推行依法行政,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战略方针。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十五大要求我们:“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这些论述和号召都明确指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极为重要的内容。有人把依法治国仅仅理解为教育全体公民遵守法律,这是一种狭隘、片面的认识。

人民制定法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固然要遵守法律,但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首先在于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依据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模范地遵守法律行使行政机关职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政府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事务。为了使政府有效而正确地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管理好各项事务,就必须通过正确执法,用法律来规范、保障和制约政府行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就是贯彻人民的意志,履行人民的重托,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坚决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就必须严格地依法行政,没有或削弱依法行政,就无法真正落实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初步形成,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依法行政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行政权力高度集中,对社会于预过多,严重影响了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侵犯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形态,它要求所有参加市场活动的个人和组织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和维持一种良好、稳定的市场秩序,使市场机制正常有效地发挥调节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毫无疑问,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的适当调节和干预,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必须是间接的和可预见的。

这就要求,一方面政府要改变过去那种直接管理的方式,进而通过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来对经济进行调控;另一方面,政府要依法行事,使自身行为能够被市场准确预见,这样市场才会有稳定的秩序,市场经济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以法律的形式恰当地规范政府的职能和行为,规范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为市场主体参与平等竞争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依法行政是维护政府自身形象的必然选择

在现代社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极为密切,政府所管理的社会事务都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从本源上说,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其权力的产生和运作都要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这些情况如果不能坚决予以纠正和克服,势必会影响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所以,需要用宪法和法律来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行为,只有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公共事务,才能树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四)依法行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尊重自由、保障权利,着力创造安定有序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还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

依法行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社会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问题空前增多,各级政府承担着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的诸多功能,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社会和谐的达成有着最广泛、最直接的影响。

政府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才能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夯实基础。

总之,依法行政不仅是加强行政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

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指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和要求,贯穿于依法行政各个环节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准则。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执法、监督以及行政争议的解决等一系列活动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合理行政以及行政公开原则。

(一)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一切行政决定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

在我国,法律优先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法律高于行政,即法律效力高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必须从属于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在事实上废止、变更法律;另一方面,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具体来说,法律优先的内容包括:

第一,在效力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做出的任何行政决定。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第二,在宪法之下,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法律优先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优先于本级政府的规章,行政法规优先于地方性法规等。

第三,就某一事项,在法律尚无规定而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这些法律规范有效,而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后,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二)法律保留原则

所谓法律保留原则,就是凡是法律保留的事项,行政机关不能擅自作出规定。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代为规定,除非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对其作出规定。

与法律优先原则相比,法律保留原则是从积极的角度约束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活动不得涉及立法保留范围的事项,或者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法律保留原则主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权益事项,尤其是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自由权的事项。

《立法法》列举了十项法律保留的内容: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法》还规定,列举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除《立法法》外,一般的法律也有法律保留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人身自由处罚设定权的法律保留。

(三)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在不违背法律情况下所具有的自由决定权。

现代社会事务极其复杂,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事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了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律必须给行政管理留有一定的空间和选择余地,才能应对复杂的行政事务和快速变化的行政环境,所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要的。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身特性也决定了它最容易被权力行使者所利用,以达到自身所要求的目的,进而偏离了法律和行政管理的价值取向,违背了公共利益。所以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合理行政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符合立法的目的与宗旨。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依照法律制定的目的来理解法律的内容,而不能拘泥于具体的法律条文。

二是合理的目的。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而不应当受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是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做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应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四是合理性。即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人事情理,不能不顾客观条件而做出一定的行为。比如必须考虑到时间、地点、特殊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四)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公民隐私的事项之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便接受法律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同人民保持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我国行政公开原则的依据。

此外,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将公开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同时在制度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在行政组织方面,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以及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等。具体来说就是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以及行政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公务员的收入等情况的公开,目前我国各地正在推行的公务员“阳光工资”就是很好的例子。

第二,在行政决策方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指出,我国要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在行政程序方面,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该公开各个执法环节、执法依据和执法过程,这也是行政程序法的应有之义。如我国的《国家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表明身份、说明理由等。

在现代法治社会,行政公开原则与其他几项原则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这一点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也正在越来越多的行政实践中得到体现。

四、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依法行政是现代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但在不同的国家,它有着不同的要求和内容。在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行政

行政主体是行政活动的具体实施者,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一方,是指具有国家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

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活动,不仅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资格的要求,还必须具有能够担当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而,依法行政的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并由宪法和法律授予行政权力的机关。

一般而言,行政主体的资格、权力来源、编制、职权范围、活动原则等都是由宪法和法律进行严格规定,不存在超越法律之外的行政权力行使主体。

例如,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组成活动方式以及成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由《行政机关组织法》和《行政机关编制法》规定。公务员的录用、任免、晋升、奖励、待遇等由《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机关的产生,公务员的活动,必须依据上述行政组织法,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二)合理行政

行政合理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动因必须符合行政目的,其行为的选择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为此,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并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三)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所拥有的职权,它不是行政机关所固有的,而是由宪法或法律规定的。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律没有授权其行使某项职权,就是禁止行使此项职权。行政机关擅自使用此项职权,就属于超越职权,是违法行为。如果法律禁止其作为的职权,行政机关当然更不得进行作为。

与此同时,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是既定的,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运用行政权力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是依法行政的重点。依法行政对行政行为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行为依据法定。法律、法规为行政机关设定职责权限范围、活动的手段和方式以及程序,行政机关职能依据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行事,没有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与轨道,行政机关就没有这种行动的自由,否则就属于违法或无效的行为。

二是活动范围法定。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是在合法的权限范围内做出的,这是对行政行为的权限要求。法律对不同的行政主体规定了不同的权限、职责,行政主体只能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行为,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同时,行政行为还要受到法律上、地域上、实践上等各种限制,否则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将受到影响。

三是行为效果法定。行政主体既要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还要积极地采取行动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是行政程序法定。行政权力是一种公权力,其行使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是为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随意性,进而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四)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基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工作出发点,高效、便利的地解决行政事物。比如各地方人民政府为了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而设置的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为广大群众大开方便之门,赢得了群众的好评。只要认真总结经验,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力强,就会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就会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五)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诚实守信不仅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还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同时,行政机关的自身建设同样也离不开诚实守信。

为此,国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要全面、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制定的法规、规章与政策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因违法行政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出于国家得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

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法律在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的同时,也赋予了行政机关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承担法定的责任。要求行政主体承担违法行政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也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内容,离开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就无法建立法律所预期的社会秩序。

因此,要真正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就必须从法律上明确行政主体违法行政所应承担的责任,将其置于一种责任之中,在其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时,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从事行政活动,应作为的不作为,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依法行政包含着依法必须行政的内涵。

五、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依法行政首先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

一是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下一阶段立法工作重点要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在经济体制方面,完善财税、环保、土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方面,完善收入分配、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应对突发事件、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在政府自身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强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的立法,完善行政权力运行规则,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强化民主监督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健全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依法立法,政府立法工作要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负责制定法律,但法律草案可由国务院提出。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要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倾向,坚决克服借立法之机谋取私利、损害公民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要坚持科学立法,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顺应时代变迁和形势变化的要求,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立“新法”与改“旧法”要并重,对出台时间早并且长期没有修改、社会反映强烈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对确实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要坚持民主立法,立法的过程应当有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我们在“开门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许多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草案都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这些好做法要继续坚持和完善。

三是坚决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中央的重大决策,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部署。要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防止政出多门、政令不一和各行其是。

有的地方和部门出台的一些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违法增设许可项目、处罚种类和强制措施,违法规定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条件,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立法和出台规范性文件,加强合法性审查,做到下位法与上位法不矛盾、不抵触,政策之间“不打架”。各地方和部门都要顾全大局,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自觉执行中央决策和国家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坚决纠正,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及时受理和处理人民群众提出的审查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同时要注意保持法律制度和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六、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决策是行政行为的起点。近些年来,我们逐步形成了一套科学民主决策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也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决策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一些政府部门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不健全,听取群众意见和专家咨询论证流于形式、走过场。深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坚持依法决策

合法是决策的第一要件。要坚决防止越权决策、违法决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决策权。对于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超出法定权限或与法律法规抵触的,不得作出决策。

(二)健全决策程序

科学严密的程序是正确决策的重要前提。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要进一步加强对主要公务员决策权力的监督,防止个人独断专行。

需要注意的是,听证会、专家咨询参加人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特别是要有各个利益相关方参加。这样更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拥护,也有利于执行和落实。

(三)强化决策责任

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定期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执行错误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对违反科学民主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要求追究责任。

七、提高国家公务员法律修养

依法治国的执行者是国家政府,具体来说,还是政府的各级公务人员。因此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还要提高各级公务员的法律修养,这样,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才能真正地依法办事。提高国家公务员法律修养的需要在哪些方面努力呢?

(一)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理念是行动的指针。要提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关键是要转变旧的观念,树立符合现代法治的依法行政理念。增强基层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意识,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确保法律在人的一切活动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确保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武装力量、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行事,确保上述单位和个人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确保法律不以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不因领导人意志的转变而转变。

二是要树立平等待人的观念,确保公务员首先要在运用行政权力处理事务和协调关系时做到一视同仁。必须真正认识到自己和普通人民群众一样,也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而不享有特权或游离于法律之外。必须认识到人与人之间只有社会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有做到对上不卑,对下不亢,才可能做到公正执法。

三是要树立服务为民的观念。基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识到为人民服务是政府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也是政府存在的理由。还要求公务员切实从满足人民需要出发,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切实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四是要树立公正执法的观念。基层公务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以“公”、“正”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二)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理解

公务员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依法办事,也就是理解并能正确运用相关的法律。因此,基层公务员的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他的依法行政能力。

提高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一方面,基层公务员不仅要了解宪法,掌握宪法,而已要根据自己所处的部门及位置学习并掌握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来协调人们的经济、政治等社会行为。

另一方面,理解法律的能力与树立法律的观念相比更为具体,它主要是指对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总体理解;理解行政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具体法律的精神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

此外,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其最终目的还是在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正确地运用法律。

公务员应在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善于把法律法规知识合理、有效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并根据不断变化的环境,因地制宜地灵活运用法律法规知识。

(三)培养依法行政的基本技能

依法行政是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只有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保护该保护人群的利益。因此,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基层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至关重要。培养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技能和技巧,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提高科学分析判断能力。为此,公务员要善于综合运用包括法律知识在内的多方面知识,对依法行政的具体环境、发展趋势等作出比较准确合理的分析判断,对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解决的办法等,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要提高执行能力。执行能力是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综合体现,为此,公务员需要通过不断提高自己的领悟力、操作力和应变力来提升自己的依法行政能力。

再次,要培养总结能力。善于及时总结,才能不断进步。公务员要把依法行政已有的成功经验和失误的教训等进行及时总结,避免重犯错误,并注意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勇于探索,不断提高自己依法行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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