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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等待最后的接棒手

有一个人帮他拿定了主意。

尚书左丞许将。

许将跟他说:“戮尸之事,诚非盛德之君所为,请陛下三思。”

哲宗当然愿意做一个盛德之君了,便不戮尸,而是改成追夺司马光、吕光著官爵赠谥,仆所立碑。这样的处理,在哲宗看来,也算得上是将司马光之流身败名裂了。

可章惇还是觉得不够尽兴。章惇认为除恶必须务尽,文彦博、吕大防、刘挚、苏辙等人必须要赶尽杀绝,不能给他们东山再起的机会。所以他勾致文彦博等三十余人的罪状,请旨要将他们严加处置。

只是这一回,未等哲宗表明态度,李清臣首先跳出来反对了。李清臣说:“要改先帝成法,虽不能无罪,但诸人皆累朝元老。若从惇言,恐大骇物听,应请从宽为是。”

李清臣的这一反对表面上貌似出于公心,说到底也是私怨。

因为他心里有委屈。

和章惇闹矛盾了。

应该说李清臣同志对他大宋官场是有期待的。他的期待是——成为宰相,也就是现在章惇的位置。当初李清臣首先发起绍述,原指望为相的。谁知事情将成之时,首相的位置忽被章惇夺了去,他心里实在是不甘,因此凡事就要与章惇对着干。

凡是章惇建议的,他就反对。目的是要让章惇知道,他李清臣是大宋官场不可忽视的力量。

哲宗不明所以。

所以他看到的不是李清臣的私怨,而是他的公心,所以他就颁诏——除司马光以下,悉置勿问。

应该说,这是哲宗朝的第一次党争。当然,在任何时代,权力是永恒的,党争也是永恒的。章惇不甘心自己的失败,他接下来选择了网罗党羽、充实门户的做法,向哲宗荐用吕惠卿,推荐吕做大名府的第一把手。

哲宗同意了。

因为吕惠卿作为王安石变法期间的重要力量,哲宗看不出重新起用此人有什么坏处。不错,吕惠卿同志是几度沉浮几度春秋,但那些都过去了,重要的是大家向前看,一心一意谋发展。

便下诏令惠卿知大名府。

监察御史常安民因此上言:“北都重镇,惠卿不足胜任。试思惠卿由王安石荐引,后竟背了安石,待友如此,事君可知,今已颁诏命,惠卿必过阙请对,臣料他入见陛下,必泣述先帝,希望留京了。”

哲宗听了这话,脸上淡淡一笑,觉得安民同志犯了职业病——监察御史嘛,看见什么人都要参一本,否则就显示不出他的存在来。

但是,安民说的有没有道理呢?哲宗不好把握。他决定对吕惠卿听其言,观其行,看看这个同志是不是人品有问题。

吕惠卿到京了,果然,就像常安民所说的,他过阙请对,然后述先朝事,再然后眼泪一把鼻涕一把,说得哲宗心凉不语。

这个人,果然想留京,想有所作为啊。

可他的人品如此,怎么可以留京?哲宗于是对吕惠卿的留京请求置之不理,吕惠卿最后也只得辞退赴任去了。

哲宗一声长叹,觉得绍圣时代,一地鸡毛,到底不是白纸一张,想要有所作为,难哪。

当然这件事情让章惇也长叹不已。他没想到,刚刚对付了李清臣,常安民又会跳出来与他作对。

常安民与他往日无怨近日无仇,章惇不知道此人是不是脑子进水了。

常安民的脑子看上去好像真的进水了。

继弹劾吕惠卿未果之后,他又弹劾蔡京、张商英接连数本,最后一本,他竟然直斥章惇专权植党,乞求皇上收回章惇的相位,抑制权奸。

章惇觉得此人不可理喻,或者是已经成为一个疯子了。因为他干的这些个事完全是损人不利己——常安民这样乱咬一气,对自己能有什么好处?

也许,此人想得好处想疯了吧。章惇决定先礼后兵,他密派亲信对常安民说:“君本以文学闻名,奈何好谈人短;能稍事安静,当以高位相报。”

常安民怒了,因为——他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常安民的愤怒说起来是一个文学中年的愤怒。这个帝国著名的愤中立刻义正词严地斥责道:“汝乃为当道做说客么?烦汝传语,安民只知忠君,不知媚相。”

常安民不知道,在这个世界上,有一些话是无伤大雅的,有一些话却可以置人死地。

他刚刚说的这一番话就可以置人于死地。

不是置别人,是置他自己。不久之后,常安民再也不能像个监察御史那样发表自己独立的政见了,因为他不再是监察御史,而是滁州一个专门收酒税的小官了。

是章惇为他安排了这一切。章惇在得知此人“不知媚相”的谈话之后,立刻指使御史董敦逸,弹劾常安民与苏轼兄弟是朋党,所以,去滁州监酒税去吧。

哲宗此时已是心灰意冷,他表情漠然地看待这一切,因为他已经累了。这个曾经以其决绝和不容置疑的政治决心和霹雳手段向天下臣民昭告一个新时代已经来临的天子,到此时终于深切地明白,新时代其实就是旧时代,甚至比旧时代还不如。旧时代里,王安石、司马光虽然政见不同,却都还能在自己主政时为国事操劳,可现在呢,光剩下他奶奶的党同伐异了。

唉,这不是最好的时代,也不是最坏的时代,因为最坏的时代还没有到来,坐在龙椅上昏昏欲睡的哲宗知道自己唯一可以做的就是两个字。

等待。

等待宿命的到来。

等待这个王朝的下一个接棒手。

那应该是最后的接棒手了吧。哲宗如是想象。

§§附录一:历史课本中的王安石变法

11 世纪时,北宋王朝面临严重的社会危机,不仅政治腐败,财政困难,各地农民起义不断,而且北部边境经常遭受游牧民族的骚扰。在这种严峻形势下,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统治者不得不顺应潮流,任用王安石主持变法。这是一场以“富国强兵”为中心内容的变法,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王安石变法。变法初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基本上达到改革的目的。后来,由于保守派的激烈反对及改革派内部出现的分裂,改革最终失败了。但变法仍然有着深远的历史影响。

起用王安石

庆历新政夭折后,社会矛盾更加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富有革新精神的王安石给宋仁宗呈送了长达万言的《言事书》,提出了变法主张。他说如果不变法,汉末张角和唐末黄巢那样的农民大起义说不定又要发生。这封言事书受到了一些官僚士大夫的称赞,但没有引起宋仁宗的重视。

1068 年,宋神宗即位。宋神宗希望改变积贫积弱的局面,消除弊病,克服统治危机,决定起用王安石。王安石向他谈了变法的设想。王安石认为,北宋国家贫困的症结,不在于开支过多,而在于生产过少,生产少则民不富,民不富则国不强。而农民的贫困是由于兼并之家“侵牟”和“蚕食细民”,也由于政府把繁重的徭役加在农民身上,而不帮他们进行生产,如兴修水利。为此,王安石的解决办法是“因天下之力以生产天下之财”,即动员所有的劳动力去从事生产,以发展社会经济。为了使农民从事生产,又必须“摧制兼并”,减免徭役,耕敛时节加以补助,并“为之修其水土之利”。

宋神宗很赞赏他的主张,坚定了变法的决心。1069 年,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

富国之法

为了改变积贫的局面,王安石等人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发展生产。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青苗法。每年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政府贷款或谷物给农民,收获后偿还,收 20%的利息。这就使农民在耕种、收获季节不至缺乏种子和粮食,又可以免受高利贷盘剥,还可以增加政府的收入。

农田水利法。政府鼓励开垦荒地和兴修水利工程,凡与当地农业利害相关,需要兴修或疏浚的水利工程,均按照工料费用的大小,由当地住户依户等高下出资兴修;私家财力不足的,可向州县政府贷款。凡可供公用的水渠,被豪强兼并之家垄断了的,须重新“疏通均济”。

免役法,又称募役法。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按贫富等第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相应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

市易法。政府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这就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

方田均税法。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核实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也不例外。这就增加了国家的田赋收入。

均输法。为了供应皇帝、贵族和中央政府的消费物资,政府原在东南的江、浙等六路设置发运使,命其总管购买物资和运往京城等事。但发运使的工作很不得力,富商乘机操纵物价,获取暴利,人民深受其苦。为改变这种状况,王安石颁布了均输法,要求发运使必须清楚东南六路的生产情况和北宋宫廷的需求情况,依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采购物资。这就使物资需求和供应得到了很好的配合,减轻了纳税户的负担,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有所增加,还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

强兵之法

为了改变积弱的局面,王安石等人又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保甲法。政府把农民组织起来,编为保甲。十户为一保。每户两丁以上,抽一人为保丁。保丁农闲时练兵,平时参与维护地方治安,战时编入军队作战。还实行连坐法,同保之人要互相监督、检举。这样,既可以把人民固定在土地上,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又可以抵御辽和西夏的进攻,也减少了军费开支。

保马法。在与北方游牧民族的交战中,骑兵强弱是决定胜负的重要因素之一。宋朝军队以步兵为主,在战争中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官府负责饲养的战马,不但数量和质量得不到保证,而且占用了大量良田。为改变这种状况,保马法规定百姓可自愿申请养马,每户一匹,富户两匹,由政府拨给官马或给钱自购。养马户可减免部分赋税,马病死则要赔偿。这就节省了政府开支,马匹的质量和数量也得以提高。

将兵法。北宋统治者为了防范武将,平时兵将分离、组织涣散、训练无素,军队的战斗力十分低下。为改变这一状况,实行将兵法。先在北方各路分设一百多“将”,每将置正将一人,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丰富的武官担任,专管训练。后来,又在东南推行。“将”成为军队编制的基本单位,每“将”兵力一般为几千人,有的达万余人。将兵法的推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设军器监。北宋的武器生产和管理非常混乱,严重影响了军队的战斗力。负责武器生产和管理的官员不仅营私舞弊,中饱私囊,而且欺上瞒下,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甚至用破烂的纸麻缝制盔甲。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政府下令设置军器监,监督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从此,武器生产量增加,质量也有所改善。

取士之法

王安石在进行政治、经济和军事体制改革的同时,也非常关注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

改革科举制度。废除死记硬背的明经诸科,规定进士科不考诗赋,专考经义和时务策。设朋法科、专考律令、断案等。

整顿太学。重新编纂教科书①,内容为儒家经典。太学生成绩优异者不经过科举考试可直接为官。还设置武学、医学、律学等专门学校,培养专门人才。

王安石十分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和任用,凡是有志于改革的官员,都被委以重任,有的还被提拔到中央机构来,不少人都成为改革的中坚力量。按资升迁的成规在这次改革中被打破了,许多低级官员和下层士大夫得到了发挥才干的机会。

变法的命运

王安石变法触犯了了许多人的既得利益,一开始就遭到了守旧派的激烈反对。他们采用各种办法阻止改革。如说日食、地震、山崩等自然界的反常现象和比较严重的水旱灾害,都是由于变法违背了天意;指责变法措施与祖宗之法不相符,变法导致社会上议论纷纷等。针对这些批评和指责,王安石坚持自己的“三不足”精神,即“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他认为自然现象与变法毫无关系,不必害怕;人们对变法有各种各样的议论是正常的,但不能听信流言蜚语,更不能因此而使改革废止;传统的习惯和法制可以继承,但不合时宜的部分要进行改革,不能一成不变。在此后整个变法革新的过程中,他的这种思想对扫除重重阻碍起了很大作用。

变法触动了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的既得利益,因而每一项新法措施都是在激烈的斗争中推行的。特别是围绕着青苗、免役、保甲等法的斗争,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变法的开始阶段,宋神宗支持王安石,改革能够较为顺利地进行。但是,后来宋神宗的态度动摇了,甚至产生了对新法推行的怀疑。1074 年,王安石被迫辞职。他离开后,改革更是难以推行。次年,宋神宗不得不恢复王安石的职务,想使改革继续进行下去。然而,仅仅过了半年,王安石又被迫辞职。此后,青苗法、免役法等陆续废止。改革虽然并未完全停止,但改革的范围和力度都大大缩小了。宋神宗死后,司马光任宰相,最终废除新法。

王安石变法虽然没有完全成功,但改善了北宋积贫局面,使国家富有起来。变法开始以后,北宋政府的财政收入就大幅度上升,国库充裕。通过变法,北宋政府府库储存的货物,可供政府 20 年的财政支出。史书记载,那时“中外库府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

——摘自人民教育出版社《高中历史·选修 1》

§§附录二:王安石变法主要人物恩怨及政治立场

王安石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晚号半山,小字獾郎,封荆国公,世人又称王荆公,世称临川先生。江西抚州临川人。北宋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改革家。庆历二年(1042),王安石以进士第四名及第。历任签书淮南(扬州)节度判官厅公事、知鄞县(今浙江宁波)事、舒州(今安徽潜山)通判,一度调开封任群牧司判官,旋又外调知常州事、提点江南东路刑狱公事,继召为三司度支判官、知制诰。

嘉祐三年(1058)王安石上宋仁宗赵祯《万言书》,要求对宋初以来的法度进行全盘改革,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开始大力推行改革。

熙宁七年(1074)王安石第一次罢相。次年复拜相。熙宁九年(1076)第二次辞去宰相职务,从此闲居江宁府。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保守派得势,此前的新法都被废除。王安石不久郁然病逝。司马光

司马光(1019—1086),北宋时期著名政治家,史学家,散文家。北宋陕州夏县涑水乡(今山西运城安邑镇东北)人,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字君实,号迂叟,世称涑水先生。司马光自幼嗜学,尤喜《春秋左氏传》。宝元元年(1038),中进士甲科。历任谏议大夫、翰林学士、御史中丞。

司马光在政治观点方面,主张法制永远不变。他曾说:“先王之法,不可变也。”他认为,像周威烈王命晋大夫魏斯等为诸侯,是弃“先王之礼”,废“祖宗之法”。与王安石是政敌。

熙宁三年(1070),司马光因反对王安石变法,出知永兴军。次年,判西京御史台,居洛阳十五年,专门从事《资治通鉴》的编撰。哲宗即位,还朝任职。他主持朝政,排斥新党,上书论《免役法》五大害处,请皇上下诏废除,并请求废除提举常平司;边地的策略以与西戎讲和为主;又建议设立十科荐士之法。这些建议都被朝廷采纳。晚年的司马光疾病缠身,元丰八年(1085),司马光被任命为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时,又废除了青苗法。数月后去世。

欧阳修

欧阳修(1007—1072),北宋时期政治家、文学家、史学家和诗人。字永叔,号醉翁、六一居士,吉州永丰(今属江西)人,自称庐陵人(因吉州原属庐陵郡),出生于绵州(今四川绵阳)。

仁宗天圣八年(1030)中进士。次年任西京(今洛阳)留守推官,与梅尧臣、尹洙结为至交。景祐元年(1034),召试学士院,授任宣德郎,充馆阁校勘。三年,范仲淹上章批评时政,被贬饶州。欧阳修为他辩护,被贬为夷陵(今湖北宜昌)县令。

康定元年(1040),欧阳修被召回京,复任馆阁校勘,编修崇文总目,后知谏院。庆历三年(1043),任右正言、知制诰。范仲淹、韩琦、富弼等人推行“庆历新政”,欧阳修参与革新,提出改革吏治、军事、贡举法等主张。五年,范、韩、富等相继被贬,欧阳修上疏分辩,因被贬为滁州(今安徽滁县)太守。后又改知扬州、颍州(今安徽阜阳)、应天府(今河南商丘)。皇祐元年(1049)回朝,先后任翰林学士、史馆修撰等职。嘉祐二年(1057)二月,欧阳修以翰林学士身份主持进士考试,录取苏轼、苏辙、曾巩等人。嘉祐五年,拜枢密副使。次年任参知政事。后又相继任刑部尚书、兵部尚书等职。英宗治平二年(1065),上表请求外任,不准。此后两三年间,因被蒋之奇等诬谤,多次辞职,都未允准。

神宗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实行新法。欧阳修对青苗法有所批评,且未执行。熙宁三年,除检校太保宣徽南院使等职,坚辞不受,改知蔡州(今河南汝南县)。此年改号“六一居士”。熙宁四年六月,以太子少师的身份辞职。居颍州(今属安徽省)。熙宁五年闰七月二十三日,欧阳修卒于家,谥文忠。

苏轼

苏轼(1037—1101),又名苏东坡,字子瞻,又字和仲,号“东坡居士”。嘉祐元年(1056),虚岁二十一的苏轼首次出川赴京,参加朝廷的科举考试。翌年,他参加了礼部的考试,以一篇《刑赏忠厚之至论》获得主考官欧阳修的赏识,高中进士第二名。

嘉祐六年(1061),苏轼应中制科考试,入第三等,授大理评事、签书凤翔府判官。后逢其父于汴京病故,丁忧扶丧归里。熙宁二年(1069)服满还朝,仍授本职。此时神宗即位,任用王安石支持变法。苏轼的许多师友,包括当初赏识他的恩师欧阳修在内,因在新法的施行上与新任宰相王安石政见不合,被迫离京。苏轼认为新法不能便民,上书反对。后调任杭州通判。苏轼在杭州待了三年,任满后,被调往密州、徐州、湖州等地,任知州。元丰二年(1079),苏轼到任湖州还不到三个月,就因为作诗讽刺新法,“文字毁谤君相”的罪名,被捕下狱,史称“乌台诗案”。苏轼坐牢 103 天,几次差点被杀。出狱以后,苏轼被降职为黄州团练副使。

宋神宗元丰七年(1084),苏轼离开黄州,奉诏赴汝州就任。由于长途跋涉,旅途劳顿,苏轼的幼儿不幸夭折。汝州路途遥远,且路费已尽,再加上丧子之痛,苏轼便上书朝廷,请求暂时不去汝州,先到常州居住,后被批准。当他准备南返常州时,神宗驾崩。哲宗即位,高太后听政,新党势力倒台,司马光重新被启用为相。苏轼于是年以礼部郎中被召还朝。在朝半月,升起居舍人,三个月后,升中书舍人,不就又升翰林学士知制诰,因不满旧党拼命打击新党,外调杭州。1091年又被召回朝,不久又因政见不合,外放颍州。

元祐八年(1093)新党再度执政,再次被贬。后徽宗即位,调廉州安置、舒州团练副使、永州安置。元符三年(1101)大赦,复任朝奉郎,北归途中,卒于常州,谥号文忠。享年六十六岁。

吕惠卿

吕惠卿(1032—1111),字吉甫,泉州晋江人。嘉祐二年(1057)进士,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变法的第二号人物。在变法中分十分活跃。

吕惠卿在王安石变法期间,曾任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并兼经筵馆阁、制置三司条例的检详文字、司农寺、国子监、军器监的主管官员。还任过知谏院、知制诰、翰林学士和宰相府具体办事的都检正,后升任为参知政事(副宰相)。宋哲宗亲政后,因曾布等人阻挠,吕惠卿未能入朝掌政,再知延州。宋徽宗时,吕惠卿受蔡京等排挤。吕惠卿一生历事五朝,为官 38 任,虽然力行新法,但对当时的贪腐风气无所作为,导致新法实行走样,成为“害民”之法。学识、执政能力出众,是变法派中投机分子的成功榜样。列《宋史·奸臣传》。

曾布

曾布(1036—1107),字子宣,南丰(今属江西)人,巩弟。少年时随其兄曾巩学习,登进士第,历任地方官。仁宗嘉祐二年(1057)与兄同登进士第,调宣州司户参军,怀仁令。熙宁二年(1069),经王安石推荐,受到宋神宗赏识,主管新法的推行工作,与吕惠卿共同制订免役、保甲等法,卓有成效,升任三司使。熙宁七年,守旧派以皇太后及诸王为首,掀起反变法高潮,宋神宗动摇。曾布为迎合宋神宗,捏造理由打击主管市易法的吕嘉问等人,引起新法派内部的分裂,遂出知饶州(今江西波阳)。绍圣元年(1094),宋哲宗亲政,经宰相章惇引荐,任同知枢密院事,力赞章惇“绍述”之说,与章惇一起主持对西夏的开边活动。但在开边、恢复新法和打击元祐党人的活动中,他常与章惇、蔡卞等人持有异议,还阻挠吕惠卿回朝任职。在立宋徽宗时,曾布附和向太后,排斥章惇,升任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后因引用亲戚,为蔡京所攻击。罢相后,屡遭贬责,大观元年(1107)卒于润州,年七十二。列《宋史·奸臣传》。

富弼

富弼(1004—1083),字彦国。洛阳(今河南洛阳东)人。庆历二年(1042)为知制诰。辽重兵压境,富弼奉命出使辽,拒绝割地要求,以增加岁币而还。三年,任枢密副使,助范仲淹推行新政。旋被排挤居外。至和二年(1055),与文彦博同任宰相,在位七年,唯务守成,无所兴革。后以母丧去位。英宗时,召为枢密使,封郑国公。旋出判河阳。熙宁元年(1068),入见,请神宗对边事“二十年口不言兵”。竭力反对王安石变法,称疾求退,出判亳州(今安徽亳州市)。青苗法出,他拒不执行。后退居洛阳,与文彦博、司马光等 13 人组成“洛阳耆英会”,每日在自己府中置酒,赋诗吟和,仍继续请求废止新法。元丰六年(1083)八月,80 岁的富弼在洛阳病逝。他死前给神宗上疏:现在朝中多有投机钻营的小人,非国家之福,应予以廓清。

韩琦

韩琦(1008—1075),字稚圭。相州安阳(今属河南)人。天圣五年(1027)进士第二名及第。任右司谏时,宰相王随、陈尧佐老病,朝廷事多迁延不决;参知政事韩亿、石中立以私害公,他屡次上书请罢此四人,结果四人同日罢职,名闻京华。宝元二年(1039)益州、利州两路饥馑,为体量安抚使,赈济灾民。康定元年(1040)为陕西帅臣,主张对西夏取攻势,然有好水川之败。此后,和范仲淹同任抗御西夏之责,时称韩范。庆历三年(1043),为枢密副使,对有关擢用人才、整顿边防、节约财用、慎选将帅等提出建议。赞成范仲淹、富弼等推行庆历新政。嘉祐元年(1056),任枢密使,三年,为宰相。英宗即位,封魏国公。韩琦久居相位,无甚作为。宋神宗即位后,任用王安石变法,他坚决抵制。

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开始进行变法。九月,颁行“青苗法”。熙宁三年二月,韩琦上疏反对青苗法,认为青苗法不论贫富,一律按户等配借青苗钱,上三等户及坊郭大户本是兼并之家,也可贷给青苗钱,这种做法根本不能“抑兼并、济困乏”。王安石将韩琦的奏疏拿到“制置三司条例司”,逐条批驳,公布于天下。后来韩琦又上疏,申辩愈切。此后,韩琦还对“免役法”、“市易法”等提出了反对意见。韩琦最终从庆历年间一个倡言新政的激进改革者变成了因循守旧的保守派代表。在对外关系上,当时宋和契丹在“划界”河东问题上争得不可开交,韩琦上疏神宗,认为宋在边防策略上主动进攻,积极防御,有七事致“契丹之疑”,吁请神宗去掉各项新法,并将契丹所疑之事,“如将官之类,因而罢去”,以换取边境安宁,求得暂时苟安。熙宁六年二月,韩琦判相州,仍一直反对王安石变法,直至去世。

文彦博

文彦博(1006—1097),字宽夫。汾州介休(今属山西)人。天圣五年(1027)进士。历任知县、通判,后由监察御史迁殿中侍御史。时黄德和诬陷刘平等兵败投降西夏,文彦博主持审理,使这一冤案得到平反。后为河东转运使、枢密副使、参知政事。庆历八年(1048),以镇压贝州王则兵变,由参知政事任宰相。皇祐三年(1051)罢相,出知许州等地。至和二年(1055),与富弼同时受命,再次拜相。嘉祐三年(1058),出判河南府,四年,封潞国公。治平二年(1065),为枢密使。他始终反对王安石变法。熙宁五年(1072),极力反对市易司差官监卖果实,以为“损国体,敛民怨”,说华州山崩是天意不赞成变法的表示。熙宁六年,以守司徒兼侍中出判河阳(孟州,今河南孟县南)。哲宗元祐元年(1086)四月,经司马光推荐,文彦博出任平章军国重事,五年,以太师充护国军、山南西道节度等使复致仕。绍圣四年(1097),章惇秉政,云文彦博与司马光曾反对王安石变法,降为太子太保,也就在这一年,文彦博去世,时年 92 岁。宋徽宗崇宁(1102—1106)间,蔡京为右相,将文彦博、吕公著、司马光等人称为“元祐党人”,刻元祐党人碑,禁止元祐学术。

苏辙

苏辙(1039—1112),字子由,眉州眉山(今属四川)人,苏轼之弟,人称“小苏”。仁宗嘉祐二年(1057)与苏轼一起中进士。不久因母丧,返里服孝。嘉祐六年,又与苏轼同中制举科。当时因“奏乞养亲”,未任官职,此后曾任大名府推官。熙宁三年(1070)上书神宗,力陈法不可变,又致书王安石,激烈指责新法。熙宁五年(1072),出任河南推官。元丰二年(1079),其兄苏轼以作诗“谤讪朝廷”罪被捕入狱。他上书请求以自己的官职为兄赎罪,不准,牵连被贬,监筠州盐酒税。元丰八年,旧党当政,他被召回,任秘书省校书郎、右司谏,进为起居郎,迁中书舍人、户部侍郎。哲宗元祐四年(1089)权吏部尚书,出使契丹。还朝后任御史中丞。元祐六年拜尚书右丞,进门下侍郎,执掌朝政。元祐八年,哲宗亲政,新法派重新得势。绍圣元年(1094),他上书反对时政,被贬官,出知汝州、袁州,责授化州别驾、雷州安置,后又贬循州等地。崇宁三年(1104),苏辙在颍川定居,过田园隐逸生活,筑室曰“遗老斋”,自号“颍滨遗老”,以读书著述、默坐参禅为事。死后追复端明殿学士,谥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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