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奖励的基本原则
1.各类奖励适用于知识产权归属我校所有的科研成果,并且必须以完成相应岗位职责要求的科研工作量为基础。
2.本校正式在编教师为成果第一完成人,同时,我校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或成果联系人所在单位,给予全额奖励。
3.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但我校非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或者成果联系人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等级奖励的三分之一;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但成果未注明本学校名称,需要申请人开具有效的证明方可享受相应的奖励。
4.本校聘任的兼职专家、教授,以本校名义产出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相应等级奖励。
5.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实行先登记后办理的制度。每年定期集中办理两次。
6.申请奖励者,须先到学校科研处交验成果原件、复印件,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奖励手续。
7.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有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奖励,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三)论文类奖励
1.论文奖励主要指对在国内核心期刊(国内核心期刊分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和全国教育类核心期刊)、部属重点高校学报、普通高校学报或一般省级以上期刊杂志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等进行相应等级的奖励。
2.对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科技报》等四种报刊的理论版和学术版上发表的文章,以及在一般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开发表的论文进行相应等级的奖励。
3.《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确定的期刊,依据其影响程度、学科分类情况及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等,划分为A类重要期刊、B类重要期刊和一般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2004年推出《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四版)》第一编。一般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其它期刊为依据。
4.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复印中心》收录或转载的文章。
5.论文奖励仅适用于各类期刊的正刊,发表在增刊、各种论文集上、非法出版物上的论文不予奖励。
6.论文类成果科研奖励等级。
(1)被科学引文索引、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光盘版收录的论文,每篇给予科研经费奖励3000元。
(2)被《新华文摘》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献》转载,并且不低于2000字的论文,及在文件中确定的A类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给予科研经费奖励2500元。
(3)被《新华文摘》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献》转载,字数在2000字以内的论文,或者被《高等学术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的论文,以及被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资料库版本收录、被工程索引光盘版收录的论文,每篇给予科研经费奖励2000元。
(4)被工程索引EI网络版收录、被科学和技术会议索引ISTP收录,被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的论文,每篇给予科研经费奖励1500元。
(5)被《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要点摘编的论文,以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两种报刊理论版、学术版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给予科研资助经费奖励1000元。
(6)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要点摘编,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或者被《数学文摘》、《物理文摘》、《化学文摘》、《心理学文摘》等国际类或国家级文摘转摘的学术论文,以及在《中国教育报》、《中国科技报》等两种报刊理论版、学术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在一般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给予科研资助经费奖励800元。
(7)在部属重点高校学报或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每千字给予科研资助经费150元;在普通高校学报或一般省级以上期刊杂志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每千字给予科研资助经费100元。
(8)教师学期论文凡经校学报录用的,均参与校优秀论文评选,奖励标准为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50元、100元、80元。
(9)教师被学校评为年度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的,学校发给教师个人奖金300-200元。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标准参见《学校科研成果评奖办法》。
(10)同一篇论文多次发表或被多次收录,只计发一次奖励。
(四)专著类奖励
为加强我校的学科建设,培育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和稳定的研究梯队,学校鼓励教师出版优秀的学术专著。
1.受资助奖励的学术专著须满足如下条件:
(1)第一著者是本校正式在编的教师;
(2)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重要的理论或应用价值,并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创新性;
(3)核心内容是第一著者完成的工作,并在核心期刊以上级别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2.学术专著按两大类分别给予资助奖励。
(1)学校组织教师撰写的校本系列教材,根据著作出版的最低成本,并经丛书编纂委员会审核,给予全额资助。
(2)教师个人自费出版的专著,参考专著的学术水平、出版社级别等因素,分两个等级分别给予资助。其中:优秀专著每千字给予科研资助30元;其它专著每千字给予科研资助20元。优秀专著的资助和其它专著的资助均需经校学术委员会遴选,由学校校本教材编写委员会审核,并报校领导研究批准。
(3)教师参加编写的图书,参考编著的学术水平、出版社级别等因素,分两个等级分别给予资助。其中:优秀编著每千字给予科研资助15元;其它编著每千字给予科研资助10元。优秀编著的资助和其它编著的资助均需经校学术委员会遴选,由学校校本教材编写委员会审核,并报校领导研究批准。
(五)课题奖励
对各级课题如期通过鉴定的课题组予以奖励,标准如下:国家重点课题20000元,立项课题10000元:省部级重点课题10000元,立项与专项课题5000元,校重点课题2000元、立项课题2000元。学校对获得高级别课题的申报人员,按标准一次性发给申报人奖励现金,自筹经费项目减半。
(六)上级或主管部门授奖类奖励
1.上级授权类奖励指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奖励(含专利发明奖)。
2.主管部门的奖励包括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共同组织的奖励。美术专业教师摄影、绘画、书法作品入选高品位展览的,奖励标准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对获奖的作品再进行奖励,标准为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500元、300元、200元,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00元、500元、300元;音乐专业教师在各种形式的专业比赛中获奖的,奖励标准为,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500元、300元、200元,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00元、500元、300元。
3.其它各专业、各学科,经国家级学会、协会以及省级学会、协会,或专业委员会单独组织的论文评比,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省教院分院及各学科协作组组织的论文评比奖励按照省部级的标准减半执行。
4.其它。(1)凡正面报道我校各种活动及成绩的新闻、通讯、报告文学等。在市级报刊发表的加发一份稿酬,在省级报刊发表的加发两份稿酬,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的加发三份稿酬。(2)凡属文艺创作的,如歌曲、摄影、绘画、诗歌、散文、评论、故事等在省级报刊上发表的加发一份稿酬,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的加发两份稿酬。(3)凡教师参加省级以上说课、会课、课件制作以及其它教学基本功比赛并获奖的,奖励标准为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00元、500元、300元,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演讲、朗诵、征文、艺术等比赛按同等标准执行。(4)学生参加书法、美术、音乐、论文、摄影、诗歌、散文、故事、演讲、朗诵等比赛获奖的,对指导老师的奖励标准为,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不可重复领取)。(5)学生参加体育比赛的,个人项目为省级第一名200元,以下每低一名递减20元,国家级第一名500元,以下每低一名递减50元,集体项目按每场、每局上场人数乘以个人项目各级相应的标准发给奖金。比赛的指导教师按获奖者奖金的同等标准发给奖金(按奖次可重复领取)。
(七)科技发明及其它类奖励
1.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技术发明成果,每项奖励5000元;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用新型成果,每项奖励5000元;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成果,每项奖励3000元。
2.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采纳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研究报告等实用性社会科学成果或软科学成果,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按等级分别给予资助奖励,其中,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用的成果:一等奖励5000元;二等奖励3000三等奖励1000。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用的成果:一等奖励2000元;二等奖励1500元;三等奖励1000元。
3.其它不便归类的科研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并报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参照有关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等级的奖励。
以上成果奖励须凭相关证件到科研处登记存档,并报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兑现。
条例由校长室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
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校科技优势,积极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增强科研对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学科建设快速发展;规范科研项目管理,保证项目按计划高质量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科研项目的管理。
科研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根据科研项目的来源,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根据科研项目的重要程度,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和校级四个层次。
第四条各部委、省、市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立项并直接下达给学校的科研项目列入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由地方企事业单位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列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条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重大科技专项。
第六条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教育部、建设部等国务院其它部委、吉林省科技厅的各类科研项目,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七条市级科研项目是指吉林省教育厅等其它省政府所属厅局、长春市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八条校级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的管理分工
第九条科学研究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条科学研究处负责科研项目申报、合同签订、项目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的组织。
第十一条学院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合同的技术审查、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的预验收或预鉴定、成果奖励申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合同的履行、经费使用、项目结题与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的具体实施。
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科学研究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或委托方的要求,向相关学院发布项目指南或项目信息。
第十四条学院依据项目指南或项目信息,组织编写项目申请书或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书由学院负责技术审查(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指标、研究方案、技术途径、研究进度、经费概算、人员组成等)后报科学研究处。由科学研究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的论证报告由学院负责技术审查,经学院初审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合同经费三十万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还需报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与国外合作的科研项目的申报应按要求编写有关申请材料,经学院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由科学研究处审查后上报。
第十八条跨学院申请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组织申报,相关学院协助。
第十九条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申请者支付。
科研项目的立项与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由项目负责人草拟合同文本,经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