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古论今”
《厦门科普》杂志中有一篇文章是关于各地特色商品的介绍的。
瑙鲁的泥土:瑙鲁是太平洋上的岛国,矿产非常丰富,但岛上几乎没有能够供农作物生长的土地。为了生计,瑙鲁不得不大量出口矿产,以便从国外进口泥土,种植农作物。
格陵兰岛上的冰山:这可谓是世界上最为奇特的商品了,这里的冰据说是10万年前结成的,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为纯净的冰,没有一点污染。因此,它的对外售价也不菲,据说一美元仅能买到一千克。
费涅克的水声:费涅克是美国一个非常著名的商人。他在周游世界时,用录音机录下了他所经过的河流、溪谷的“潺潺水声”,然后高价出售。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一生意竟然红红火火,购买水声的人络绎不绝。
日本的空气:日本人非常重视环保,有一个精明的商人将田野里的清新空气储制成了“空气罐头”,然后向市民出售。很多有钱人买回来,打开罐头,顿觉香气扑鼻,神清气爽。
我们每天吃、喝、穿、用、行,样样离不开商品,可以说,只要兜里有钱,我们随时可以买到想要的各种商品。商品对于我们来说,再熟悉不过了,但是究竟什么才是商品?
“点睛释义”
商品的特性
商品可以定义为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这里面有两层含义,一必须是劳动产品,二必须用于交换。也就是说商品首先必须是劳动产品,那么存在于自然界中的空气、阳光等,虽然是人类生活所必需的,但它们都不是劳动产品,所以不能称为商品。
商品还必须要用于交换,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用来交换的产品,即使是劳动产品,也不能称为商品。在古时候,家庭生产的模式主要是男耕女织,人们种出来的粮食和织出来的布,尽管都是劳动产品,但只是供家庭成员自己使用,并不是以交换为目的的,因而也不能称做商品。
商品的价值
通过以上的阐述,我们可以得知商品的概念就是具有所有权并且可以用来和别人交换的财产。那么,商品就具有了两种价值属性,第一种价值是商品本身相对于人的需求的财富价值。第二种价值是相对于人们获得它而付出代价的财产价值。根据以上的解释,我们可以得知商品的财产价值并不是商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而是它的所有权的价值,所有权一旦消失,商品的财产价值也就不存在了。
商品的第一种价值——财富价值是相对于人的需求的满足价值。事物的满足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人们对它的需求度大小,因此,人们对商品的需求度越大,它的满足价值就越大,则该商品的财富价值就越大,反之则财富价值就越小。在这里,需要区分商品的财富价值大小和财富的多少,它们并不是一个概念,财富多少反映了商品单位数量的多少,而财富价值是指商品相对于人的需求所具有的满足价值。当然,单位商品的财富价值越大、数量越多,那么总的财富价值也就会越大。
财产价值是商品的第二种价值,它是指取得该商品所有权所需要付出的代价的总和,具体来说,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上,以及体力上的耗费。我们在这里举个例子:假如我们手工生产一个皮包的财产价值等于我们购买制造该皮包所需皮革及缝线用去的费用,再加上我们加工该皮包时的劳动付出,那么所有这些要素的总和就是我们对制作皮包所付价值大小的判断。
我们可以再举个例子:假如你走了2里路购买了1条香烟,那么你所获得的这条香烟的财产价值就等于你买这条香烟所支付的钱再加上你走路耗费的体力时间之和所付的价值。但是,如果同样有一个人,他也走了与你一样的路程和时间,却一次性地买了10条烟,那么他在每1条烟上所付价值相对于你来说就要小很多了。因为虽然他在每条烟上付出的钱和你是一样的,但他所耗费的体力及时间相对要少很多。所以他每条烟的财产价值就会比你购买的那条烟的财产价值要小很多。
而事实上,因为我们每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都不一样,再加上我们每个人获得相同商品的所付价值的不同,通常我们对其财产价值的判断也会因人而异。所以,对于同一个商品,它的财产价值就应该由社会所付价值的大小来决定,也就是说应该以社会绝大部分人获得这种商品时的平均所付价值来确定财产价值的大小。因此,商品的财产价值应该等于所在地当时获得此种商品的社会所付价值。
商品与所有权
商品是可以用来进行交换的财产。比如说,有一个人,他用30斤香蕉与另一个人换了3件衣服;一个人将上海的一套住房与另一个人在北京的住房交换,等等。通过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了解到,消费者往往是将商品的交换看成是商品自身交换的过程当中发生了交换,而实际上,商品本身并不一定发生易手或是交换,而是人们对商品的所有权发生了易手或是交换。也就是说,在商品交换过程当中,双方对各自商品的所有权进行了交换。
实际上,商品及其所有权本来是可以分离的,但是人们通常总是将这两者视为一体。因此,当商品在进行交换的过程中,人们通常是很难看清楚到底是商品本身的交换还是商品的所有权在进行交换。事实上,商品交换的本质就是一种权利的交换,也就是商品所有权的交换。所以,商品交换的本质并不是商品的实体发生了交换,而是商品的所有权发生了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