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职代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制度形式,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最初是共产党在城市开国建政的产物。开国建政之前,共产党在城市中的组织力量是十分薄弱的,其与工人阶级的联系也并非十分紧密,因此进城之后为了塑造新政权的社会基础和巩固新政权的合法性,共产党推行了企业民主改革,建立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制度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在几经波折之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在前两者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于1957年,在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次制度重塑和一次制度转型。1957年至1986年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与巩固阶段,这个阶段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度本身对职工代表大会的界定是群众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监督企业干部的“权力机关”,这就是说此阶段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工人阶级的阶级权力和保障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的国家制度,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此种内涵相适应,职工代表大会在一系列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上享有决定权。1986年至1993年《公司法》的颁布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塑的阶段,所谓重塑就是1986年颁布的《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1988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重新设计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和权力,首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再是党委领导下的制度,其次职工代表大会也不再是“权力机关”而是“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关”,最后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受到严重的压缩。1994年至今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转型阶段,所谓转型就是在市场化改革的冲击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伴随着国有企业从单位制企业向公司制企业改造,逐渐从单位制企业中体现工人阶级的阶级权力和领导地位的国家制度,转型为在公司制企业中立足于公民身份、通过保障工人的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来维护工人的社会经济权利的国家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转型可以说是一个系统化的制度变迁的非意图性后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本是体现工人阶级的阶级权力和保障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的国家制度,但是国有企业从单位制企业向公司制企业的改革,实际上抽空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得以继续存在下去的基础。就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似乎应该向历史提交自己辞呈的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某些对工人权利的损害激活了工人的力量,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变成了各方谈判协商的制度平台,于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再次变得重要起来(Chen,2003)。当然,工人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进行的抗争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转型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同样至关重要的原因是国家在改革初期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战略定位和工人阶级自身的转型。改革之初,党和国家在提出有关领导制度改革的议题时就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在基层领域实现民主的国家制度(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1986),这样的战略定位赋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改革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工人必须依靠自身的力量维护和实现自身的社会经济权利。
一般而言,工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一是阶级的方式,二是公民的方式。所谓阶级的方式就是工人能够利用集会和结社的权利,以独立的工会组织为轴心,借助于工会主导的劳工运动从而与国家、资本谈判协商,进而争取自己的权益。所谓公民的方式则是在工人聚集的生产领域实行自治,将工人的权益问题维持在生产领域中并借助于相应的组织和制度来解决,从而避免劳工问题进入公共领域。显而易见,阶级的方式在中国的政治条件下是难有实践的空间的,相反公民的方式恰好与国家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战略定位不谋而合,因此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在改革的烈火之中涅盘,进而成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转型实际上就是通过“内部国家”的重构来创造生产政治的空间,其核心内容则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嵌入到现代企业制度中去,从而确立职工在现代企业中的民主管理权。所谓民主管理权自然是对管理者权力的限制,重要的问题在于限制不是取代,而嵌入则意味着承认与适应,易言之,现代企业之中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在承认管理者在企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来确立职工在企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的,并且以其自身作为协调两个主体之间关系的平台,正因为如此,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民主管理权以协商为基本特征,除却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之外,职工代表大会无法独自就企业管理中的事项作出决定。要言之,转型后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权力分享、人员重叠、责任共担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地衔接起来,构造了能够兼顾资本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内部国家”,从而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开垦了一块生长协商性秩序的土地,居于“内部国家”中心位置的就是职工代表大会,“内部国家”的基本内容就是现代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生产政治中的自治制度,在此本书通过考察生产政治中的自治的基础、内容和主体,从而对这一问题提出基本的解释。简单来说,生产政治中的自治的基础就是生产领域中的政治,也就是说只有当政治出现在企业之中时,自治才是必要的。生产领域中的政治存在于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中,而这种关系的核心内容则是正确地处理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的关系。市场化改革对产业工人造成的冲击乃至利益受损是毋庸讳言的,职工群众的抗争活动在一些大城市此起彼伏也是不争的事实,问题的症结在于工人在公共领域的政治行动不仅冲击了地方社会秩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现存体制的合法性。为此将工人的政治行动从公共领域输送到生产领域,将国家政治转换成生产政治,就成为保持宏观政治秩序的基本选择,这正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逻辑所在。白威廉(WilliamParish)在论及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时就指出,市场化改革是一个政治与市场的双重转型过程,转型意味着中央集权的松动,这就使职工与企业管理者之间正式或非正式的谈判协商变得重要起来,“而且市场妥协类型的获得对于政治参与体制中谈判协商的依赖性,如同对于经济自身的动力机制的依赖性一样”(Parish& Michelson,1996)。由此可见,生产政治不仅是国家的政治战略使然,而且也是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的改革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之间存在的一致性相适应的,这种一致性可以表述为企业与职工存在着共同利益,而生产政治过程正是为了形成共同利益。学界的实证研究一再地证明这个观点,企业的事关重大的决策,尤其是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企业管理层是不可能单独决定的,只能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收集职工意见、与职工讨价还价,最终找到双方的平衡点,否则管理层的决定就会激起职工的普遍反对,企业改革就会无疾而终(李亚雄,2006)。陈峰的研究表明,如果管理者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将职工参与排斥在外,其直接后果是工人进入公共领域进行抗争,最终在国家的干预之下重新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进行关于企业改革方案的谈判协商(Chen,2003)。
不言而喻,生产政治是企业内部不同利益冲突汇聚的场域,其目的也正在于协调利益冲突从而维护基层社会秩序,于是可以看到,“即使在基层充斥着大量的冲突,但冲突往往保持在单位界内”,企业内部的冲突很难发展成为公共领域中的国家政治(张静,2001)。宏观政治秩序保持了稳定,生产政治也就取得了成功。
生产政治中的自治的内容应该涵盖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企业决策,第二个层次是与职工切身利益并不直接相关,但是与职工的根本利益直接相关的企业决策。在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四项权力中,审议通过权和民主选举权的行使当属第一个层次,而审议建议权和监督评议权的行使当属第二个层次。对自治的内容持此种理解不免使人产生一种疑问,即审议建议权和监督评议权并非是一种决定性的权力,而只是一个知情、参与和监督性质的权力,将其纳入到自治的范畴之内是否恰当呢?本书认为应当以系统的眼光来审视职工代表大会的四项权力,审议建议权(知情与参与)和民主选举权是基础,审议通过权(共同决定)是关键,监督评议权是保障,因此职工代表大会对四项权力的行使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而且从权力所涉及的内容看,审议建议权与审议通过权存在很大的交叉地带,审议建议权事关企业的重大决策,这些重大决策实施的后果实际上是职工的根本利益所在,也就是职工实现其切身利益的基础,试想如果企业出现了重大决策失误致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失败,那么职工又怎能维护其切身利益呢?特别是有关企业改制的重大决策,其内容势必牵涉到职工的裁减和安置等切身利益问题,如果职工代表大会否决了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的方案,那么整个企业改制方案实际上也就被否决了,可以说职工的切身利益与根本利益在这里是重合在一起了。基于上述分析,本书认为生产政治中的自治的内容不仅涵盖两个层次,而且自治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现两个层次的有效衔接,其方向应当是以第一层次来制约第二层次。
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中,企业工会被界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所以企业工会占据了生产政治中的自治的主体位置,然而企业工会绝不是自治的唯一主体,甚至不是最重要的主体。企业工会虽然是工人的群众性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进行了诸多努力,特别是全国总工会在国家劳动立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基层工会在代表工人利益方面的工作则是不容乐观的(Chen,2009)。其原因不难找寻,工会仍然属于国家法团,必须贯彻国家意志,工会对个人利益的代表性的发挥,取决于国家能够给予工会多大的政治空间,这就意味着基层工会不可能组织和动员工人与管理层对抗,即使是在企业管理层严重地损害了职工利益的时候也是如此,因为这种以集体行动的方式表达职工利益的举动是国家所不能允许的(Chen,2003)。有学者尖锐地批评道,一些企业工会在职工民主管理过程中,甚至是以管理层的利益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Clarke,Lee&Li,2004)。要言之,企业工会的国家法团性质以及由此决定的有限的行动空间和行动能力,说明如果生产政治中的自治活动的主体完全局限于企业工会,那么自治的前景将是堪忧的,所以生产政治中的自治活动的主体应该另有所属。
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所建构的基层群众自治的政治空间中,最重要的主体理所当然是职工代表,其根本的原因在于转型后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逻辑,就是在承认职工的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上实现和维护职工的社会经济权利。以职工代表为最重要的主体的自治活动中存在着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澄清:首先,职工自治自然是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的社会经济权利,然而成为一定企业的职工却是职工自治的基本前提,而且在当今中国城市社会,职工所处的企业仍然在决定职工经济收入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就意味着职工自治会将企业的利益纳入自己的考虑之内,而不会陷入“自私自利”的泥沼之中。冯同庆所作的实证研究支持了这一点,他发现职工进行参与时不仅关心一般福利性问题,而且关心生产和经营活动,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双方利益问题”越来越显着,这不仅提高了企业效益,而且提升了职工的权益和权利意识(冯同庆,2005)。其次,职工代表诚然是个体,但是职工代表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职工群众自治是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构的政治空间里进行的,这就是说以职工代表为主体的自治是一种集体行为,以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为基本表现形式,因此凭借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组织起来的职工代表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有力量的。进一步讲,职工代表的自治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之间实际上是共生关系,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效果决定于职工代表在自治中的主体地位兑现的程度,而职工代表能否在自治中占据主体地位则取决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否提供保障。
第二节工会及其参政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中,工人阶级的政治参与就是指通过工会来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易言之,工人阶级的政治参与是一种制度内的政治参与。尽管学界对工会和以工会为基础的政治参与抱以谨慎的态度,但是工会在中国工人政治中的重要性则是谁都难以否认的,因此工会研究一直都是中国工人政治研究的重要领域。在此我们借助学界的相关研究对工会参政的依据、工会的性质对工会参政的限制、制度内政治参与的局限等问题进行说明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