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妨害经营
在商业领域,以不正当的方式,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经营者损害的,构成商业侵权。对此,如果仅仅是妨害经营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如果既造成妨害,又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七)证券侵权
1.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内容是: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活动中,实施不符合事实真相、严重误导、含有重大遗漏等虚假陈述,致使投资人受到损害的,全体发起人,发行人及其负责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工程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并给在相同时间内从事同一证券买卖的相对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人员,是指因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属于聘用、雇佣关系履行职务,或者与发行人有承销关系、专业服务关系、业务关系、信息交流关系,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及其他方面尚未公开、一旦泄露或公开即可能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信息。
内幕交易行为方式包括下列行为:一是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二是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进行内幕交易;三是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四是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免责事由: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人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所利用的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二是不具有利用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信息的故意,三是受害人所出现的损失并非内幕交易所导致,四是行为人不属于内幕人员。凡是属于这些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内幕交易行为的侵权责任。
3.操纵市场
凡是故意从事操纵市场行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行为方式是十种操纵市场行为,即:(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4)以自己的不同账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6)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7)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9)上市公司买卖或者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10)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4.证券商的侵权责任
在证券侵权行为中,证券商的侵权包括擅自处分和擅自允许利用的侵权行为。
前者是指,证券商在托管投资者证券过程中,未经投资者授权擅自处分其证券,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指,证券商擅自允许第三人利用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进行证券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节恶意利用诉讼程序
一、恶意利用诉讼程序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
恶意利用诉讼程序是一类侵权行为。即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控诉、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滥用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前两种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是行为人没有诉权而提起诉讼程序,即无可能原因而行为,其目的是为追求刑事、民事诉讼请求适当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并且除仅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外,诉讼程序有利于被告而终结。第三种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诉权,但是故意利用这种诉权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控诉他人,是为了达成该诉讼程序目的以外的其他非法目的,给被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恶意利用诉讼程序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一)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是指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恶意提起,意图是使被告在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其害。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形式上的加害人是法院,是恶意诉讼人故意提起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使被告受到损害。但是其实质,是行为人故意所为,是行为人借用法院的力量,使被告受到损害。因此,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这一要求,构成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应当具备的要件是:第一,加害人必须是故意所为,过失甚至是重大过失都不能构成这种侵权责任。第二,加害人须是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即没有实体上的诉权和程序上的诉权。第三,受害人在这一诉讼程序中受到损害,主要是财产利益上的损害,并且损害事实与这一行为有因果关系。第四,该诉讼程序的最终结果是被告胜诉,而不是原告胜诉。具备这些要件的,构成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恶意诉讼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恶意告发
恶意告发,就是恶意提起刑事诉讼程序,使该程序中的被告在该诉讼程序中受到损害,恶意告发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与恶意诉讼行为基本相似,只是提起的诉讼程序有所不同;另外,在追求的目的方面,一个是追求他人在民事诉讼中受到财产的损害,一个是追求他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到名誉的或者其他人格的以及财产的损害。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恶意告发,主要是行为人自行提起刑事诉讼程序,但也包括通过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程序。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通过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提起的刑事诉讼程序,自应由这些机关自己承担提起诉讼程序的后果责任,而不是由侵权责任法解决。但是,在告发人有恶意的情况下,即使告发人只是举报,刑事诉讼程序是由司法机关提起的,或者仅仅在侦查或者公诉的程序中,就终结了程序,使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恶意告发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169
杨某与顾某原是好友,1998年7月,二人共同投资创办了某公司。杨某是股东,顾某是法人代表。在办理业务中双方发生争议,曾经进行过两次民事诉讼。2000年12月18日,4位公安局的民警闯进杨某的家,将杨某刑事拘留,原因就是顾某刑事举报杨某侵占公司款5万元。杨某被关押在看守所,与杀人的死刑犯关押在一起,两天后被转押到某县看守所。关押期间,皮鞋里的钢条、皮衣拉链、裤子上的铁质纽扣全部被取出或者被剪掉。杨某前后共被关押8天7夜。调查查明,杨某收到5万元货款,又用于另一家公司的业务中,顾某也在协议中签了字的,杨某并没有侵占这笔财产。案件撤销后,杨某被无罪释放。
杨某申请国家赔偿,中级法院决定赔偿298.64元。杨某向法院起诉,提出向恶意告发者顾某请求赔偿1.3万元。这样的案件,应当构成恶意告发的责任。
(三)滥用诉权
滥用诉权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诉权,但是其提起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正当诉权之外的非法诉讼目的,造成受害人损害的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不存在恶意诉讼的问题,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政府,对于政府的诉讼即使是不当的,也不应当追究原告的责任。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一般侵权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由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分为9种具体类型,每节介绍一种具体侵权责任类型。第一节是侵害人身的侵权责任类型,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以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其相关人格利益为侵害对象的侵权责任。第二节是侵害人格的侵权责任,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一般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及其利益的侵权责任,包括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性自主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荣誉权、信用权、人格尊严和其他人格利益(即一般人格权)。第三节是妨害家庭关系的侵权责任,包括侵害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等身份权的侵权责任。第四节是侵害他人所有权和他物权,造成财产利益损害的,构成侵害物权的侵权责任。包括侵占他人财产、损坏财产、妨害物权、造成财产危险、非法侵入、无权处分和非法出租等。第五节是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是以他人享有的合法债权为侵害客体,故意实施侵害行为,造成该债权不能实现的损害后果的侵权责任,包括诱使违约、阻止债务履行、干扰他人接受赠与、第三人与债务人通谋妨害债权实现等。
第六节是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是侵害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权的侵权责任。第七节是媒体侵权,是指包括新闻侵权、文学作品侵权和网络侵权三种以媒体实施的行为侵害他人权利的侵权责任。第八节是商业侵权,是现代侵权责任法中正在发展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这类侵权责任的基本特点,是发生在商业领域中的侵权责任,行为主体或者受害人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包括法人或者自然人。第九节是恶意诉讼和恶意告发的侵权责任,恶意诉讼是指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恶意提起,意图是使被告在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其害;恶意告发,就是恶意提起刑事诉讼程序,使该程序中的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受到损害,恶意告发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
关键术语
自己责任、直接责任、侵害人身、侵害人格、妨害家庭关系、侵害物权、侵害债权、侵害知识产权、媒体侵权、商业侵权、恶意利用诉讼程序
思考题
1.认定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的必要性是什么?
2.认定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3.为什么要确认侵害身份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4.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
5.侵害债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掌握?
6.简述侵害着作权侵权行为的两种方式。
7.具有哪些法定事由才能够抗辩新闻侵权的诉讼请求?
8.简述商业侵权的主要类型。
9.举例说明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