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侵害死者荣誉
对死者获得的荣誉进行诋毁、侵占、非法剥夺等,构成对死者荣誉的侵害,其近亲属可以主张行为人承担侵害死者荣誉利益的侵权责任。
5.侵害死者隐私
未经死者生前同意,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同意,非法刺探、披露、宣扬死者的隐私,造成死者隐私利益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侵害人格尊严和一般人格利益
侵害人格尊严和侵害一般人格利益,就是侵害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抽象的人格权利,是概括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抽象人格利益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上位权、母权,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约束具体人格权的解释。同时,它对具体人格权没有规定的一般人格利益的保护起到补充作用,对受到侵害的、依据具体人格权无法进行保护的一般人格利益,起到概括和保护的作用。
侵害一般人格权民事责任属于普通的侵权责任,其责任构成,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来要求。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应当违反保护民事主体人格尊严的法律。判断行为违法性的标准,是《宪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关于人格尊严的具体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5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关于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一般人格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应当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或者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的事实,即一般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在一般人格权损害事实中,最重要、最常见的是人格尊严的损害。
在超级商场对顾客搜身,侵害的是顾客做人的权利,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侵害尚未成为具体人格权的其他人格利益,造成损害的,也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对于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方式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害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对受害人进行法律救济。对侵害人格独立、人格自由或人格尊严的行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制裁,应当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方法,确认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准确计算损害赔偿抚慰金。
1.侵害人格尊严
侵害人格尊严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凡是侵害自然人人格尊严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受害人因此遭受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2.侵害一般人格利益的行为
侵害法律没有规定为具体人格权,人格尊严又不能具体概括的那些一般人格利益的,应当视为侵害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可以请求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和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妨害家庭关系
一、妨害家庭关系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
(一)概念界定
妨害家庭关系的侵权行为,就是侵害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等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因此在区分这种侵权行为的时候,将具体类型划分为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行为三种。
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诱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脱离监护的民事责任,是侵害亲权或者亲属权的侵权行为。这些都是妨害家庭关系的侵权行为,但这只是妨害家庭关系中的一部分侵权行为,应当进一步完善。
(二)基本规则
妨害家庭关系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就是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这三种权利都是身份权,调整的都是亲属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凡是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都构成这类侵权行为。
身份权的特点,是既有对世性,也有对人性。在亲属的外部关系,是对世性,表明特定的两个人之间是亲属关系。在亲属的对内关系,是对人性,是相对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妨害家庭关系的侵权行为,原则上是对其对外关系的保护,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对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侵害,也构成侵权行为。
妨害家庭关系的侵权责任方式,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赔偿损失之中,主要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是身份权中的精神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参照侵害人格及其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在侵害了身份权的财产方面的亲属利益的,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二、妨害家庭关系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一)侵害婚姻关系
侵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就是以通奸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这种行为须违反保护配偶权的法律,在配偶一方作为侵权人的,是违反配偶的忠实义务,在第三人作为侵权人的,是违反配偶权的不可侵义务。违法行为的方式须以作为方式为之,应以与有配偶之男女通奸为其内容。侵害婚姻关系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一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三是受害配偶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四是为恢复损害而损失的财产利益。侵害婚姻关系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须具备因果关系,只要确认行为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的事实,即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要件。侵害婚姻关系的主观过错,应为故意形式。
在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中,分为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和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1.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或者非法同居的,为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凡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或者非法同居的,都是侵权行为,对方配偶请求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在《婚姻法》的第46条中规定了过错离婚损害赔偿,这是侵害配偶权中的一种情况。但是这种制度只是规定了侵害配偶权中的一个方面,即有配偶的一方的不忠实行为对配偶权的侵害行为,但是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或者非法同居的行为,却没有认定为侵权行为,这是不全面的。对于与配偶一方发生性行为的,包括非法同居,只要是配偶对方未允许,均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
2.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健康损害,致使丧失性功能后果的,间接造成了直接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的丧失,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害的是对方配偶的性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163
山东省莱州市未婚男青年陈某今年27岁,受雇于被告孙某做倒料车司机。
1999年3月5日,陈某在驾车为孙某拉运石料途中,因维修车辆,被倒料车轧伤,经诊断为骨盆粉碎性骨折,尿道管断裂,阴茎勃起检查明显异常,构成六级伤残。2001年11月,陈某向莱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孙某赔偿各种损失31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补偿费5万元。
(二)侵害亲权关系
侵害亲权关系,就是以亲权作为侵害客体的侵权行为。
侵害亲权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亲权行为的行为主体,既包括侵害亲权的第三人,也包括侵害亲权关系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亲权人。第三人侵害亲权,是违反不得侵害亲权的法定不作为义务,行为方式基本为作为的方式。亲权人侵害亲权,实际是亲权人违背亲权人的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亲权受到损害,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狭义的亲权损害事实,表现为亲权人亲权的损害,如亲权人行使亲权受到障碍,使亲权人未能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二是广义的亲权损害事实,表现为亲权关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亲权损害事实的形态有三种:一是财产利益的丧失;二是健康权、生命权的损害,如亲权人滥用惩戒权而造成未成年子女人身伤害、死亡的;三是精神利益及精神痛苦的损害。
侵害亲权的民事责任构成,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故意、过失均可构成。
1.离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
对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感情进行挑拨离间,损害了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的,构成对亲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引诱未成年子女脱离亲权人
采取引诱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使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人的,是侵害亲权或者亲属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探视
对离婚后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实际抚养权的一方,探视权是其法定权利,应当予以保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探视权人探视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是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
4.非法剥夺亲权
第三人非法剥夺亲权人的亲权,也构成侵害亲权的侵权责任。
5.侵害亲权权利行为
侵害亲权权利的行为不是从整体上或部分上将亲权人的亲权予以剥夺,而是以作为的行为方式对亲权的权利进行非法侵害。这种非法侵害,可以是针对亲权的整体而为,也可以是针对亲权的具体内容而实施,均构成侵害亲权的行为。
6.其他使亲权受到侵害的侵权行为
其他使亲权受到侵害的行为,也是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例如,由于医院过失发生产妇将婴儿错抱的情况,是侵害亲权的行为。
7.向有吸毒习惯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毒品
向有吸毒习惯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毒品,伤害未成年人的健康,同时也对亲权构成了间接侵害,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8.违背法定义务
亲权人违背法定的抚养义务,断绝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来源者,为不作为的侵害亲权行为。这是狭义的侵害亲权行为,因为抚养义务是亲权人的法定义务,同时为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亲权人拒不履行亲权的抚养义务,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也构成侵权责任。
9.滥用亲权
滥用亲权既指滥用人身照护权的行为,也指滥用财产照护权的行为,是亲权人以行使亲权的名义为亲权人自己谋取私利,或者虽为行使亲权的目的但因未尽义务而致未成年子女遭受损害。前者为故意滥用亲权,后者为过失滥用亲权。
(三)侵害亲属权
违背亲属权绝对义务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这是因为,亲属权是绝对权,除特定的亲属权权利人及相对人之外,其他任何人都是亲属权的绝对义务人,都负有不可侵犯的不作为义务。违背这种义务而使亲属权人遭受亲属利益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亲属权的相对人违背自己的法定义务,造成相对的亲属权人的亲属利益损害的,也构成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行为。
侵害亲属权行为的违法性,表现在违反国家保护权利的法律规定。侵害亲属权行为的义务主体,既包括亲属权的绝对义务主体,即特定亲属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也包括亲属权关系主体内部的相对义务人。第三人侵害亲属权,主要的行为方式是作为方式;相对义务人侵害亲属权,主要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
亲属权受到损害的表现:其一,为扶养来源的丧失。扶养权利人依靠扶养来源而生活,失去扶养来源,将造成扶养权人的生活出现困难以致发生危险。其二,精神利益的损害。侵害尊重权、帮助体谅权等精神性权利内容,必然造成亲属权人精神利益的损害,亲情受到破坏。其三,精神痛苦的损害。断绝扶养来源,侵害亲属权精神利益内容,可以使权利人遭受精神上的打击,造成精神痛苦和感情的创伤。
对于相对义务人侵害亲属权的,应具备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不构成侵权责任。对于绝对义务人侵害亲属权的,在一般情况下,故意、过失均可构成侵权责任。
1.侵害扶养关系
侵害扶养关系,不仅仅是对亲属权的保护,而且也是对配偶权、亲权的保护。
凡是对扶养、抚养、赡养关系构成侵害的,都是侵害扶养关系的侵权行为。
2.强迫、诱使具有监护关系的亲属脱离监护
通过强迫手段或者欺骗等手段,使具有监护关系的亲属脱离监护,构成对亲属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侵害亲属权中其他支分权的行为
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身份权的基本特征,就是具有复杂的支分权。对亲属权中的支分权造成损害的,构成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行为。
第四节侵害物权
一、侵害物权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
(一)概念界定
侵害他人所有权和他物权,造成财产利益损害的,构成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
(二)基本规则
侵害物权主要的行为方式和后果有三种:第一是侵占,将他人合法所有或者占有的财产非法占有,或者据为己有,改变了财产的占有状态,使权利人丧失了对该物的权利或者占有。第二是损坏,侵权行为破坏了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使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价值量发生减少。第三是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这是其他行为方式侵害物权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也构成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
侵害他人所有权和他物权,造成财产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侵害他人合法占有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侵害物权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一)侵占财产
没有法律根据而非法占有属于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财产,是非法侵占财产。
非法侵占财产,可以是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也可以是以非法取得所有权为目的,均构成非法侵占财产。以非法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非法侵占,是严重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