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司法解释中,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条款,就是第1条第2款关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中,有关侵害“其他人格利益”起诉精神损害赔偿应予受理的规定。这个“其他人格利益”保护条款的最基本的作用,就是概括对人格利益保护的任何未尽事宜。这就是说,任何人格利益,尽管没有明文规定,只要需要依法保护的,都可以概括在这个概念里面,依法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
(三)《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确认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使我国在实践中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在民法基本法上得到确认,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形式
(一)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中的地位
在侵权责任法中,民事责任方式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除了上面所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体系外,还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
在三种损害赔偿责任形式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责任形式,其适用范围之广,为其他两种损害赔偿责任形式所不及。这主要表现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形式的适用范围的广泛程度上。首先,精神损害赔偿有其独自的适用范围,这就是对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侵害的救济上。对于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损害救济,基本的责任方式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对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也要参与调整。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侵害,造成了人身的伤害,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的,也应当予以精神损害赔偿救济。在某些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侵害财产权的场合,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造成精神利益损害或者精神痛苦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救济。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体系
一般所讲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狭义的精神损害赔偿,仅仅指对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形式。广义的精神损害赔偿除包括狭义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外,还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这些责任方式结合在一起,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完整的责任形式。
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但另外的几种责任形式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的作用是挽回损害的后果,也有抚慰受害人的作用。
在实践中不能忽视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中其他非财产责任形式的作用。一方面,在这些非财产责任形式中,所起的作用也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形式所不能替代的,运用得好,可以起到调整法律关系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更好地适用非财产责任形式,可以避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形式存在的弊病,更好地救济侵害人身权利的后果。
(三)精神损害赔偿形式的内容
精神损害赔偿形式实际上包括对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和对精神痛苦的赔偿。
前者称之为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后者称之为抚慰金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将上述两种精神损害赔偿都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种做法当然有其根据,但不利于区分两种不同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界限。
应当看到,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虽然都是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它们的性质还是不同的。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是对精神性人格权中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赔偿。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则是对受害人因为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受到侵害,在心灵上造成的创伤所进行的救济。
二、精神利益损害赔偿
(一)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作用
对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形式。
这种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对侵害一般人格权以及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造成受害人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对受害人的这种精神利益的损害,以财产补偿的形式进行救济。
严格地说,这种精神损害赔偿还是侵权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但是与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相比,这种损害赔偿所救济的对象,不是财产的损失,而是受害人由于一般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对这些权利中所含有的精神利益损失的赔偿。正是这样,精神损害赔偿的真实意义,是救济精神利益的损害,而不是对财产利益损失的补偿。
(二)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一是侵害一般人格权;二是侵害名誉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信用权、性自主权、荣誉权;三是侵害其他人格利益;四是侵害配偶权、亲权、监护权。
案例151
2000年10月17日,网蛙公司在其“三九网蛙音乐网”举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将臧某列为候选人之一,同时还有其他歌星共30人。评选活动同时在网易网站音乐频道进行互动链接。11月13日,评选结果在上述两家网站公布,臧某以16911票当选“十大丑星”之一,位列第三名。臧某认为,这两家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并加文字介绍,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在文中出现“要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等调侃内容,并在评选期间遭到网民的随意攻击,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构成侵权行为,故提出索赔经济损失65万元、律师费1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网蛙公司与网易公司均认为,照片是在公开媒体上发表的,文中出现的文字内容也是事实,网民的评论与网蛙公司、网易公司无关,此次活动也没有对臧某的声誉与形象进行贬低,“丑星”是个广泛的称谓并非就是贬义,因此没有对臧某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人,在“评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调侃性文字,并最终给臧某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臧某照片的使用,一定程度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构成对臧某肖像权的侵害。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共同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三、抚慰金赔偿
(一)抚慰金赔偿的作用
侵害物质性人格权,造成精神痛苦损害的,也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这种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抚慰金赔偿。
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在这三种权利中,最主要的利益是非财产性的利益,即人之所以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物质性人格基础。
当人的物质性人格基础受到损害,使人的物质性人格基础受到损失,造成残缺,人的人格就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于丧失。因此,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不是一般的财产上的损失,也不是精神利益上的损害,而是在物质上损害乃至消灭人的人格。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必须认识到其严重性,用坚决的手段予以制裁,以保护受害人的人格利益。
案例152
2000年4月22日、28日及5月1日,某咨询公司市场主管高某在进入敦煌公司开办的“TheDen”酒吧时,酒吧工作人员因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而拒绝其入内。2000年7月,高某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给其造成极大精神伤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二)抚慰金赔偿的范围
抚慰金赔偿适用的范围是:第一,死亡赔偿,侵害生命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抚慰金赔偿的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第二,残疾赔偿,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抚慰金赔偿的是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第三,一般伤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造成健康权损害,即造成人身损害但是还没有造成残疾的,应当给予这样的抚慰金赔偿。第四,侵害身体权,对于侵害身体权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如果需要赔偿,也基于这种抚慰金赔偿。第五,侵害财产,侵害特定纪念物品,造成受害人的人格利益损害的,采用抚慰金赔偿予以救济。
四、对精神损害救济的其他方式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还可以采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救济。
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享有的是债权性质的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是在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在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这种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加害人负有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履行义务。究竟是否行使这种权利,在于受害人即权利人的意志。受害人愿意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判决。不愿意行使这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任何人都无权强制其行使。
因而,由权利人行使权利,当然就是当事人主义,而非职权主义。当事人不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责令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之后,加害人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在何种范围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则由法院依据案情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