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中的“原有价值/可用时间”,实际上是财物单位时间的折旧。在实践中,有些财产有固定的折旧率,可以按照折旧率计算这个量。有的财产没有固定的折旧率,则可以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来按这个公式计算。公式中的“已用时间”这个量,比较好确定,关键是要有准确的证据。
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了原物的价值以后,要根据被侵害财产的原物价值和残存价值之间的差额。这里所说的,就是损益相抵的过程,即:原物价值,就是全部损失,残存价值,就是新生利益,全部损失扣除新生利益,损益相抵以后,即为应当赔偿的范围。这一过程,就是损益相抵原则的具体应用。
计算出该财产被侵害的直接损失,公式是:
财产直接损失=原物价值-残存价值=赔偿范围
其中的残存价值即新生利益,只存在于原物并没有全部灭失的场合,尽管有的财产被损坏以后,作为原物已经不存在,但其残存物仍有价值,形成新生利益。例如机器损坏和家具损坏,会遗留金属制品、木材制品等;汽车报废,还有部分零件及残骸具有价值;牲畜被打死,还有骨、肉、皮具有价值。如果原物全部灭失,并且毫无残存价值,那么,原物的价值,就是直接损失价值,也就是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
确定加害人直接损失的赔偿数额还可以用下列公式计算。即,设定应赔偿的数额为S,被损害的物的原价为M,损害以前的质量为P,被损害以后的质量为Q,用公式表示为:
S=M×P-M×Q
这一计算方法的精确度,只能是相对的,因为物价本身往往是上下波动,原价和现实价格会有差异,同时,质量的估价也只能是大体上正确。因此,有条件的,在运用上述公式的时候,要经过专家的技术鉴定,或者是经过公正的评议。
二、间接损失的计算
(一)间接损失的界定
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减少。财物损害造成间接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争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文规定的,就是对间接损失予以赔偿的规则。我们认为,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
间接损失有三个特征:(1)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2)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3)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有着原则的区别。首先,间接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不表现为受害人现实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而是受害人应当得到的财产利益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没有得到。它不是“在手而逸去”,而是“该得而未得”。
其次,间接损失具有依附性,而直接损失不具有依附性。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有直接的关联,即间接损失是依据直接损失的发生而发生,而不是自己独立产生的,没有直接损失,就没有间接损失;但是,间接损失又不是直接损失的本身,存在的形态各不相同。再次,直接损失是直观的、现实的财产价值的损失;间接损失虽然也是客观的损失,但是,它不是那么直观,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经过计算才能得出实际的间接损失的量。
(二)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
对于财物损害间接损失的赔偿,关键在于三个方面,一是间接损失的性质,二是间接损失赔偿适用的场合,三是间接损失的计算。把这三个问题弄清楚以后,即可按照赔偿原则加以赔偿。
间接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处于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的结果。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是指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生产、经营资料的面目出现的财物。没有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物不会发生增值。例如,购买的图书供自己阅读,它不会发生增值,但以其作为经营资料出租收取租金的时候,这时的图书则成为增值状态的财物。那么这种增值是怎样产生的呢?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并不创造价值。同样,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本身也并不会增值。增值状态的财物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只把原有的价值转移到生产、经营的成果当中。
创造增值的是人,是与该财物结成一定的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创造的。因此,间接损失产生的机制,是不法行为破坏了生产者、经营者与作为生产、经营资料的财物构成的生产、经营关系中的物质条件,使生产、经营者(即受害人)不能正常地利用这一生产、经营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对财物损害间接损失的赔偿,不是对该财物价值损失的赔偿,而是对该财物的所有者利用该财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新价值这种损失的赔偿。对间接损失的赔偿,赔偿的是人的损失,而不是物的损失,这一点必须明确。
侵害财产间接损失赔偿适用的场合,原则上应当是有间接损失就应当赔偿。
有人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中规定的是,对“其他重大损失”才能予以赔偿,是指对重大的间接损失才应当予以赔偿,对一般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这样解释并不正确。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如果对一般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就违背了全部赔偿原则,也违背了损害赔偿的填补损害性质,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具体适用的场合,既包括侵占财产,也包括损坏财产;既包括侵害生产、经营中的财产,也包括侵害未处于生产、经营状态但可以应用于生产、经营产生利润的财产;既包括侵害种类物,也包括侵害特定物。因此,适用财产间接损失赔偿,并不绝对在于侵权行为的方式和侵害对象的种类,而是在于侵害的对象确因侵权行为而使受害人的可得利益丧失。只有掌握这一最基本的标准,才能准确地确定间接损失赔偿的场合。
计算财产损害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同样是要计算间接损失的价值,以间接损失价值的数额,作为对间接损失的赔偿数额。在间接损失价值的计算中,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财产的损害本身不是间接损失,而是直接损失,不能将财产损害的本身计入间接损失当中;二是被侵害的财产是生产、经营资料,受害人因财产被侵害而无法进行生产、经营的时候,不能在计算财产损害的间接损失的同时,再计算受害人停产的误工工资,因为这两项内容是同一性质的损失,是一个损失,不能重复计算。
计算间接损失价值的公式是:
间接损失价值=单位时间增值效益×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在这一公式中,“单位时间增值效益”是一个关键的量。确定这个量,通常用三种方法:
1.收益平均法
即计算出受害人在受害之前一定时间里的单位时间平均收益值。例如,某甲经营汽车运输,汽车被损坏后,10天没能营运。对此,可以用前一个月的总收益除以该月的天数,即得出该汽车一天营运的收益额。在使用这种计算方法时,要注意季节等条件因素对经营的影响,应取同等条件或相似条件的季节作为参照来计算。
2.同类比照法
即确定条件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同类生产、经营者,以其为对象,计算该人在同等条件下的平均收益值,作为受害人损失的单位时间增值效益的数额,按此数额确定受害人的单位时间增值效益。使用这种计算方法要注意同等条件,如同等劳力,同等财产,同等生产、经营因素,等等。条件越相似,计算就越接近准确。
3.综合法
即将以上两种方法综合使用,使计算的结果更趋于准确。
关于“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这个量的计算,因财产的损坏和财产的侵占、灭失而不同。财产的一般损坏,其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是从损坏发生之时到经维修为正常使用之时。财产的侵占、灭失,则从侵害发生之时,到返还、购买的财产正常使用之时。
在确定了这两个量以后,就可以按照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出实际的间接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三、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的推算
(一)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的界定
在其他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中,绝大部分是赔偿间接损失。这种间接损失,绝大多数赔偿的是预期利益损失。例如侵害债权,使债权人丧失的利益,就是依其债权可得的预期利益;侵害用益物权,受害人损失的财产利益,就是占有、用益该用益物应当得到而未能得到的预期利益。即使是侵害担保物权,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实际上也是设置担保物权时,所担保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当债权丧失物权担保时,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因而受到的损失仍然是全部或部分预期利益。
(二)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对于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首先必须准确地确定预期利益的数额,在此基础上,减去已得利益额和必要支出的费用,其余额,是预期利益的赔偿数额。
在其他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中还有一种损失数额的计算问题,就是对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的推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了对侵害商标权的赔偿方法:“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这一条文中规定的两种损失计算方法中的前一种,实际上就是一种推算的计算方法。后一种方法,实际就是计算间接损失的方法。参照这两种计算方法,可以计算其他财产利益的赔偿数额。
1.参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可视为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计算出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即可确定赔偿金数额。其计算公式是:
W=A×(P-C)其中,W是所获利益额,A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生产、经营的总量,P为单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C是单位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依此公式,可计算出侵权期间所获的不法利益,推定其为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损失额,依此确定赔偿数额。
2.参照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
在生产、经营组织的其他财产利益受到侵害时,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较为明显,很容易计算。实际上,这种损失就是受害人在侵权期间受到的财产不利益。其计算公式是:
W=(P-C)×(A1-A2)其中,W是损失数额,P是单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C是单位产品或服务的成本,A1是在侵权期间受害人应生产、经营的总量,A2是在侵权期间受害人实际的生产经营总量。依此计算出的W,实际上就是赔偿金数额。
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的方法
赔偿损失,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折价赔偿,二是实物赔偿。对于直接损失,既可以折价赔偿,也可以实物赔偿。对于间接损失,只能用折价赔偿方式进行。应当说明的是,财产损害赔偿的方法中,还应该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因为这是对侵占财产和损坏财产的两种重要的救济方法。对于侵占财产的侵权行为,首先应当责令加害人返还财产,在不能返还财产的时候,才考虑折价赔偿或者实物赔偿。
对于损坏财产的侵权行为,在恢复原状、折价赔偿和实物赔偿的几种方法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并没有优先适用的问题。
一、折价赔偿
折价赔偿是对实物损害不能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以物所遭受的损害折合成现金,以金钱予以赔偿。在复杂的财产损害面前,如果只这样从字面上进行理解,就不能涵盖所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必须扩展其内容,使其能够包括所有的财产损害赔偿。
折价赔偿应当理解为金钱赔偿,这样,不仅可以概括实物损害的金钱赔偿,也能够概括各种财产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将财产利益折合成金钱,以金钱予以赔偿,也可以称之为折价赔偿。
折价赔偿的关键,是对损失的计算。对于财产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按照计算方法计算出实际损失数额以后,以金钱全部赔偿,即补偿了受害人的财物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