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的过错比例,为同等责任;5%至49%的过错比例,加害人应承担次要责任;51%至95%的过错比例,加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5%以下的过错比例或95%以上的过错比例,通常可以考虑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作为与有过失实行过失相抵。
2.原因力比较
在确定与有过失责任范围的时候,过错程度起决定的作用,但是,原因力对与有过失责任范围的影响不能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原因力比较是确定与有过失责任范围的重要一环。
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行为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与有过失中的损害结果,是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行为造成的,这两种行为对于同一个损害结果来说,是共同原因,每一个作为共同原因的行为,都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自己的原因力。
原因力对于与有过失责任范围的影响,具有相对性。这是因为,虽然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中是必要要件,具有绝对的意义,不具备则不构成侵权责任;但与有过失责任分担的主要标准,是双方过错程度的轻重,因而,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大小,尽管也影响与有过失责任范围的大小,但其受双方过错程度的约束或制约。
原因力对于与有过失责任范围的相对性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当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无法确定时,应以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责任的比例。如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时,可依受害人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同样,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难以确定比例时,也可依双方行为原因力大小的比例,确定责任范围。
第二,当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相等时,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对赔偿责任起“微调”作用。双方原因力相等或相差不是悬殊的,双方仍承担同等责任;双方原因力相差悬殊的,应当适当调整责任范围,赔偿责任可以在同等责任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减少,成为不同等的责任。
第三,当加害人依其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时,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对过失相抵责任的确定起“微调”作用:原因力相等的,依过错比例确定赔偿责任;原因力不等的,依原因力的大小相应调整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三)确定与有过失责任的基本方法和具体问题
确定与有过失责任的基本方法,有过错决定说、原因力决定说和综合说三种主张。我们认为,单纯以过错决定与有过失责任和单纯以原因力决定与有过失责任的主张,都有其片面性,应采综合说的主张,比较过错和原因力,以过错比较为主要的决定因素,以原因力的大小作为相对的调整因素,综合确定与有过失责任。
适用这种基本方法确定与有过失责任,有以下具体问题需要说明:
1.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不等,如何确认过错比例和原因力大小
双方当事人人数不等,对过错比例的确定不产生影响,仍与确定过错比例的比较过错方法相同,如双方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仍为同等责任,余类推。双方当事人人数不等,可以形成双方行为程度的不同,对原因力的大小产生影响,可以依其具体情况,确认原因力的比例,调整与有过失责任范围。
2.第三人过错对与有过失责任的影响
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损害,原则上由第三人负担赔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过错对与有过失责任产生影响。加害人过错致受害人损害,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的第三人与受害人有密切关系时,可以适用与有过失原则,进行过失相抵。如某甲被违章骑自行车的某乙撞伤,某甲之妻怠于治疗,致某甲死亡,某甲之妻的过失可视为某甲一方的过错,适当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受害人一方的亲属等第三人亦有过错者,则增加受害人一方的过错比例,适当减轻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过错确定
在加害人的行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行为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时,是否构成与有过失实行过失相抵,有的持否定意见,有的持肯定意见。以最高人民法院采肯定说的主张,学者亦持赞同意见,即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行为推定其法定代理人有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精神,行为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赔偿责任的成立,只是此种责任应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因而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构成损害发生或扩大的直接原因时,应认定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过错比例,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104
原告赵正,系3岁男孩,加害人尹发惠,女,云南省某县职员,40岁。赵、尹两家居于同一宿舍区,相距不远。1989年11月26日下午,尹到开水房提开水回家准备给她的孩子洗澡,当提到赵家门口通道与公共通道汇合处,因提不动,遂将两只装满开水的水桶放在该处路上,另去找扁担。这时,赵正从外面玩耍回家,倒退着行至水桶旁,被水桶的耳子剐着毛线裤,跌入开水桶中,致赵正左背部、臀部及双下肢烫伤,面积为28%,深度为Ⅱ-Ⅲ度。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批复性司法解释认为:“尹发惠因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正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双方责任的公平分担责任
一、公平分担责任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一)公平分担责任的概念
公平分担责任,叫做衡平责任,也叫做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是《侵权责任法》对公平分担责任在法律上的确认。
(二)公平分担责任的意义
我国民事立法确认公平分担责任,在《民法通则》中作了明文规定,是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的。它既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及时地解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
公平分担责任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它是在特定场合,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生活规则的需要,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由法官根据公平的要求,斟酌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确定合情合理的责任分担。因此,公平分担责任弥补了侵权责任法理论的一个缺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二、公平分担责任的适用
适用公平分担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适用范围
公平分担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那一部分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超出这个范围的,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例如,高度危险作业人证明了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那么,被告由于他的举证责任完成而免除侵权责任;然而,在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被告也没有过失,即转而适用公平分担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因为这样的领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范围,不是公平分担责任调整的范围。
案例105
李某去五月花公司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由餐厅礼仪小姐安排在二楼就座,座位旁是名为“福特”的餐厅包房。“福特”包房的东、南两墙是砖墙,西、北两墙是木板隔墙,龚家靠近该房木板隔墙的外侧就座。约18时30分,“福特”
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某和龚甲随即倒下不省人事,龚某忍着伤痛拖开被炸倒下的包房木板隔墙,立即将龚甲往医院抢救,李某也被送往医院。龚甲因爆炸双肺外伤性窒息,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左上肢神经血管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失血性休克。肺挫伤,进行了左上肢截肢手术及脾切除术,伤愈后被评定为二级残疾。龚某右外耳轻度擦伤,右背部少许擦伤。
五月花餐厅的这次爆炸,发生在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五粮液酒”盒盖时。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是当时在“福特”包房内就餐的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已经在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10月24日晚,该医生将这个“酒盒”带入“福特”
包房内就餐,服务员开启时发生爆炸。
在公平分担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上,究竟应当怎样认识,是值得研究的。有的学者认为,公平分担责任是普遍适用的责任,凡是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都可以适用。有的学者认为,公平分担责任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主要适用该法第32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致人损害以及第33条规定的暂时丧失心智以及第87条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等。我们认为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
2.公平考虑的因素
适用公平分担责任所公平考虑的因素,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根据实际情况”。这里的实际情况,应当包含以下两个主要内容:
第一,是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必要性。
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损失。损害程度达到相当的程度,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且有悖于民法的公平、正义观念,因而必须对受害人的损失采取分担的方法予以补救。
第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是确定公平分担责任所要考虑的基本的因素。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时,应当有所侧重。应当侧重考虑的,是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即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究竟达到什么程度。负担能力强的,可以多赔;负担能力弱的,可以少赔。在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时,是考虑其对财产损失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承受能力强的,可以让加害人少赔;经济状况不好,承受能力弱,则令加害人多赔。
其他还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社会的舆论和同情等,这些因素对分担损失也有一定的影响。适用公平分担责任,就是要根据这些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双方分担责任
适用公平分担责任的结果是,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分担,即根据损害程度和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的因素,综合判断:在损害程度达到了应当分担损失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相似或相近的,可以平均分担;一方情况好而另一方情况差的,可以一方负担大部分另一方负担小部分;如果双方的实际情况相差非常悬殊的,也可以由一方承担责任。在这样的基础上,再适当考虑社会舆论和同情等因素,作适当的小的调整,使责任的分担更为公平、合理。
本章小结
单方责任,是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就是这种侵权责任形态。单方责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加害人责任,由加害人自己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一种是受害人责任,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责任,加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相对应,是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侵权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担的侵权责任形态。这种侵权责任形态分为两种:一是过失相抵,二是公平分担责任。过失相抵的基础是与有过失,公平分担责任的基础是造成损害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双方责任形态的基本形式就是分担责任。
关键术语
单方责任、加害人责任、受害人责任、双方责任、过失相抵、过错比较、原因力比较、公平分担责任
思考题
1.加害人责任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2.受害人过错和受害人责任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3.什么是与有过失?为什么不采用混合过错的概念?
4.过失相抵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5.公平分担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应当包括哪些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