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进口仪器设备时,通过使本企业符合特定名义和进口项目,从而避征进口关税,享受国家对进口先进设备的政策优惠,即是所谓技术引进避税。目前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技术、仪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内地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而必须进口的关键仪器设备,减半征收关税和增值税;二是开发地区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对于随着设备进口的数量合理的零部件、备件,其价值不超过仪器设备总额5%的部分,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超过部分照章征税。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免征软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硬件部分价值占软、硬件合计进口总值的33%以下的,免征硬件部分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进口硬件部分价值占软、硬件合计进口总值的33%以上至50%的,其硬件部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的1/3计征;进口硬件部分价值占软硬件合计进口总值50%以上的,其硬件部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的1/2计征。
要有效筹划节税,申报申请手续也是很关键的。申请手续的程序一般是: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工矿企业和单位,必须持凭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公司出具的符合规定的技术引进合同证明,送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同意后,由海关总署关税司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手续,并抄送工矿企业和单位所在地海关。此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要按其引进技术可行性报告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技术经济效益报告。对于未达可行性报告要求的,所在地海关可以酌情补征已减免的税款。如在提供的引进技术合同中有不真实情况的,一旦查出,除取消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按法定税率补税外,还要处以应纳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对于企业而言,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有:一是含有技术引进内容的成套设备合同,关键设备合同,合作生产合同等合同项下进口设备和生产产品的零件、部件;二是进口的机器、仪器设备未在技术引进合同中说明,或者虽在合同中提及而与转让技术无关,或者需另行签订合同订购的机器、仪器设备;三是国内能够生产或列入国家限制进口、控制进口的机电设备。
因此,被税务机关认可是进行这种纳税筹划的关键。此外,要努力使本企业新产品不在非优惠之列,因此,了解非优惠产品,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回避,也是纳税筹划获得成功的关键。最后,尽可能挂靠科研部门,通过与科研部门联营或其他形式的合作,使产品挂靠在科研部门之下,不仅可以避开增值税等间接税,而且还可以享受所得税等直接税的好处。
第71招巧妙运用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销售价格或压低商品供应价格等办法,把税负转移给他人。税负的这种转移过程就叫转嫁。税负转移结果,把负担落到负税人身上,就叫税负的归宿。所以在税负转嫁的条件下,纳税人和真正的负税人是可以分离的。纳税人可以不是负税人,负税人不一定是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人。
对于企业而言,典型的税负转嫁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企业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以下几点:第一,转嫁和商品价格是直接联系的。与价格无关的问题不能纳入税负转嫁范畴。第二,转嫁是个客观过程,没有税收的转移过程不能算转嫁。第三,税负转嫁是作为纳税人的企业的主动行为,与企业主动行为无关的价格再分配性质的价值转移不能算转嫁。
税负转嫁也是纳税者客观避税的基本途径,转嫁意味着税负的实际承担者不是直接缴纳税款人,而是背后的隐匿者或潜在的替代者。税款的直接纳税人通过转嫁税负给他人,自己并不承担任何纳税义务,而仅仅是充当了税务部门与实际纳税人之间的中介桥梁。由于税收转嫁没有伤害国家利益,也不违法,因此受到普遍青睐。利用转嫁减轻税收负担目前正成为十分普遍的经济现象。
税负转嫁一般有以下三种:
1.成本转嫁法成本转嫁法是根据产品成本状况掌握和进行税收转嫁的方法。成本是生产经营者为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作的各种预先支付和投入费用的总和。它一般有三种形态,即固定成本、递增成本、递减成本。固定成本即不随生产产量的多寡而变动的费用和扣损耗。例如机器设备、固定资产无形磨损和部分有形损耗等。递增成本是成本随产品产量和经营范围扩大而增加的费用的损耗。如生产产品的原材料、服务范围扩大后人员及设备的相应增加等。递减成本则与递增成本相反,它是指那些产品及经营成本随经营扩大和服务范围的扩展而减少费用和损耗的项目。如节约和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造成单位产品生产经营费用的减少和降低等。从税负转嫁程度来看,不同成本种类产生的税负转嫁方式及转嫁程度不同。
(1)递增成本与税负转嫁。这部分商品中税负和转嫁程度要小于纳税人实际纳税额。因为这种商品的单位成本随产量增加而增加。课税后商品价格提高,为维持销路,只好减产以求降低产品成本。这样税款就不能全部转嫁出去,至多只能转移出去一部分。
(2)固定成本与税负转嫁。由于这类商品的成本不随生产产量的多寡而增加单位成本,因此在市场需求无变化条件下,所有该产品承担的税款都有可能转移给购买者或消费者,即税款可以加入价格,实行前转嫁。前面说过比如骨灰盒,由于人们不会因其价格是否包括了税款而多买或少买,这种商品完全可以实现税收转嫁。有一点应该引起注意,即成本固定且市场需求缺乏弹性的商品,它的市场容量总是一定的,扩大或缩小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生产经营者只能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绝非人们主观上想从事这种生产经营活动就能实现的。
(3)递减成本与税负转嫁。生产经营商品是实行税负转移的最好形式。由于单位产品成本在一定情况下随数量增多和规模扩大而减少,单位产品所承受的税负分摊额也就减少,因此税收负担全部(或者部分)转移出去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不能忽视,即随着产品生产数量和规模的增大,客观上要求降低产品价格的呼声也就增大了。生产经营者为保证自己的竞争优势,也会适当地调低其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但就一般情况来说,这种价格降低的程度不会大于税负分摊在每个产品上的下降程度,即生产经营者在产品价格调低后,仍把有关税收转移给自己商品的购买者,甚至还可以获得多于税额的价格利益。
2.税基转嫁法税基宽窄运用法是根据课税范围的大小、宽窄实行的不同税收转移方法。一般来说,在课税范围比较广的情况下,间接的税收转移就要容易些,直接地进行税负转移便会遇到强有力的阻碍,纳税人不得不寻找间接的转移方法,这时的税负转移就可称为消极的税负转移。
从事积极性税负转移的具体情况是,所征税种遍及某一大类商品而不是某一种商品。例如对生产、经营汽车征的税,对烟酒征的税,对农作物征的税等。这些对大类商品普遍适用的税种实际上忽略了具体不同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忽略了不同产品承受税负和转移税负的能力。因而为生产经营者转移税负创造了条件。在市场价格充分显示供求需要变化的条件下,生产经营者根据市场信号进行产品品种的调整,就完全可以实现有效税负转移。
3.供求弹性调节法市场调节法是根据市场变化进行的商品课税转嫁。前面曾经说过,商品的市场价格受供求规律的支配,这在国际市场上表现得特别明显。需求的变动影响供给,供给的变动作用于需求。商品的价格随着供给和需求的变动上下波动。税收能否转嫁,主要看纳税者怎样利用市场供求变化以及怎样引导这种变化。运用市场调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观察和实施。
1997年以后我国杂牌自行车曾一度以每辆150元充斥市场,然后由于这些杂牌自行车生产厂家的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原因,致使其每辆成本远高于国家名牌自行车120元,而且这种较高的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增加。随着这些厂家们盲目生产,高额成本和税负压得它们抬不起头,因此只好提高产品价格至每辆190元。结果造成更为严重的积压,最终不得不依靠提高名牌自行车的售价,抵消杂牌车的高价形成的市场无需求局面。尽管如此,这些厂家仍然不得不承受一部分本应属于消费者或购买者所承担的消费税。可见,对于产品成本随产量增加而增加的生产经营者来说,若不想办法降低成本递增这一趋势,税收转嫁是难以实现的。
尽管税额转嫁和避税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但两者的差异也是非常大的,下面引用张中秀在《新编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中的解释来加以说明。
第一,基本前提条件不同,转嫁和避税出发点相同,都是为减少税负。但转嫁的前提是价格自由浮动,而避税不完全依赖价格。
第二,产生效应不同。转嫁的效应是对价格产生直接影响,与此同时,产生相对价格的变化和可支配收入结构分布上的变化。而避税的效应不仅对价格产生直接影响,而且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转嫁只导致税负归宿不同,不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
第三,适应范围不同。转嫁一般适应的范围较窄,受制于价格、商品供求弹性和市场供求状况,而避税适用范围则很广,很多途径都可以避税,灵活多变。
第四,转嫁有时对纳税人本人也有不利影响。因而纳税人有时主动放弃,尽管他们能转嫁。避税则不这样,只要努力避税,一般是值得的。相比之下,转嫁受市场价格制约明显导致市场占有率下降,有时与最大利润原则相悖,从而纳税人为此会主动放弃。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合理安排自身的各项经营活动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能够以一种合法的方式将企业的税收负担转给其他人来负担,一样能够实现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效用。从这一点来看,合理运用税负转嫁手段也应当属于企业税务筹划的范畴。
第72招价格筹划避税法价格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利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自由定价权,以价格的上下浮动进行纳税筹划,其核心内容是转让定价。价格筹划法不仅是国内企业纳税筹划的一种常用方法,而且是跨国企业进行国际纳税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
从法律方面讲,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或转让利润是合法的,一家愿打,一家愿挨,根本无懈可击。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的价格标准。对于这种有悖于市场价格的行为,任何人无权干涉。因为法律上对生产经营者产品定价权的保护及市场供求变化关系的变化对产品价格的影响决定了商品生产者可以利用它们手中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产品价格和自身利润水平以及关联企业间的平均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因为,商品价格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会带来明显税收效果。对于一个生产经营者来讲,产品价格的变动与经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由于价格变动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纳税人和个人往往会不遗余力地对价值制度和转让定价进行分析研究,寻找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法。
价格筹划法作为纳税筹划方法之首,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光明的发展前景,但纳税人在利用价格筹划法进行纳税筹划时也应注意运用的方法,保证筹划的有效性。
1.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运用价格筹划法进行纳税筹划,在一般情况下,应该设立一些辅助的机构或公司,如信箱公司,并进行必要的安排。这种安排是需要支出一定成本费用的,在纳税人生产经营还不具备一定规模时,筹划所能产生的效益不一定会很大。因而运用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是应该的。
2.价格的波动应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定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一般而言,税务机关调整的价格比正常价格略高一点,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不幸被调整,不仅没有获得筹划效益,而且还会有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包括这种价格本身带来的损失,而且还包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所花费的成本。因而运用价格变化进行筹划应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过于明显的价格变化不是企业的福音,而是隐藏的祸患。
3.纳税人可以利用多种方式同时进行转让定价的筹划这样,每种方法转移一部分利润,运用的次数多了,只要安排合理,也是能达到满意的经济效果的。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市场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纳税筹划。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提供原材料、产品销售等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方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它包括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