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15日)
国营工业企业法调查组从2月7日至25日到浙江、上海两地,就制定国营工业企业法特别是关于改革企业领导体制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汇报如下:
第一,国营工业企业法调查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书记处研究室、中央组织部、全国总工会、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牧渔业部和国家经委等9个单位共29人参加(其中正副部长级干部10人),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国营工业企业法的问题。关于制定工业企业法,1978年小平同志就提出了,彭真同志从1979年起开始抓,到现在五年多了,还没有搞出来,主要问题是国营工业企业内部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没有定下来,同时也涉及企业外部关系问题。这次调查组着重就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浙江、上海听了省、市负责同志的情况介绍,先后邀请国营工厂厂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56人和省市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12人进行了座谈。上海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还事先召开了有26个厂长、党委书记和有关部门同志参加的多次座谈会,提出了有关制定国营工业企业法的意见和建议。从调查的情况看,经过这几年的酝酿和实践,制定国营工业企业法的条件已逐渐成熟。
在调查过程中,彭真同志就草拟国营工业企业法,特别是有关企业领导体制的一些问题,同地方和企业的领导干部以及调查组的同志,作了多次谈话。他指出:现在国营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没有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党委、厂长、职代会和工会职责不明,生产管理多头领导,党不管党,这个问题要抓紧解决。国营工业企业应该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由厂长(经理)全权负责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不是削弱党的领导,也不是原样恢复一长制,而是把厂长、党委、职代会和工会的职责划分清楚,以便各司其事、各尽其责,使各方面的工作都得到加强,大家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共同完成厂矿的任务。他还指出,要解决企业的问题,需要考虑解决企业外部关系的一些问题。彭真同志的这些谈话,不但为调查组的工作明确了指导思想,而且对于帮助各地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中央精神,共同搞好这次调查,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国营工业企业内部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是这次调查的重点。参加座谈的地方和企业的同志,在听了彭真同志的讲话和调查组的说明后,一致认为目前国营工业企业的领导体制确实需要改进,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这个问题很重要、很及时。座谈中,大家都能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需要研究的问题。
1.国营工业企业领导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大家回顾了建国三十多年来企业领导制度的演变,分析了近几年执行“四个条例”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普遍认为,这几年国营工业企业实行“两项制度”(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贯彻“四个条例”,对改进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克服企业中存在的混乱现象,搞好生产建设,都起过好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党政不分、职责不清、多头领导、责权分离,因而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策慢,效率低,厂长办一件事在厂内就要“过三关”(厂务会议、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一个会卡住,就办不成事;党委陷入繁重的日常生产行政事务,调工资、分房子、子女就业等等难办的事,都要找党委、找书记,不仅严重削弱了思想政治工作,而且放松了党的建设;出了事故找不着头,名义上集体负责,实际上谁也不负责,只好不了了之。大家通过座谈讨论认识到,要开创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国营工厂的领导体制必须进一步改革,并用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否则就要贻误时机,拖四化建设的后腿。
2.绝大多数同志赞成实行厂长负责制。
大家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厂长负责制这三种领导制度作了对比。除了现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存在上述问题外,对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绝大多数同志都不赞成。他们认为,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实行民主管理、监督干部的好形式,但不宜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或决策机构。实行职代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既同国营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相矛盾,又难以对生产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正确的决策。
经过反复讨论,绝大多数同志赞成实行厂长负责制,由厂长对生产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他们认为,管理现代化的国营工厂,需要对生产技术和市场信息反应灵敏,决策果断,行动迅速。特别是在世界新技术革命的严重挑战面前,要想打开新局面,就要果断地实行厂长负责制,这不是由谁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有少数同志仍主张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他们认为,“四个条例”颁发以后,党政不分的状况开始有所改变,党委、厂长、工会三者关系正在开始理顺,只要书记和厂长配合得好,工作是可以搞好的。厂长与工会发生矛盾时,党委出面协调,问题比较容易解决。
3.多数同志不赞成国营工厂选举厂长。
主要理由是:国营工厂厂长是国家在企业的代表,应该由上级任命,对国家负责。而由选举产生的厂长,容易片面强调本企业的局部利益,只对本单位职工负责;容易使“老好人”上台;一些大厂职工人数多,互不了解,也很难选得准。
对此也有不同看法。有的工会干部认为,在有条件的工厂选举厂长,可以发挥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也使厂长行使职权有群众基础。
4.实行厂长负责制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座谈中,大家认为,实行厂长负责制是工业企业领导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要充分估计在党内外可能引起的思想波动和推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把工作做在前头。首先,要统一思想。不少同志对实行厂长负责制有担心,有顾虑。有的担心厂长个人独断专行;有的担心党、政、工会三者关系搞不好,变成“三驾马车”;有的担心工厂的矛盾都集中到厂长,使厂长更难办;有的担心政治工作与经济工作更加成为“两张皮”。为此,必须做好广泛的宣传酝酿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二是要配备好厂长,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这是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一个关键问题。三是要明确党委、厂长、职代会和工会的职责,搞好协调配合,把各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四是党委、厂长、工会在工作作风上、工作方法上,都要来个相应的转变。五是要加强对厂长的监督,防止独断专行。六是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工厂自主权问题,使厂长真正有职有权有责。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体制也必须相应改变。
5.对实行厂长负责制以后党委、行政、职代会和工会的职责、权限的初步意见。
(1)厂长对生产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厂长受国家委托,对国家负责,有以下职责、权限: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对生产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生产经营活动实行集中统一指挥;管理、考核行政干部,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副厂长等厂级行政干部的任免名单报上级审批,任免中层行政干部;结合生产行政工作,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向党委和职代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
(2)党委对党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生产行政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其职责、权限是:听取厂长关于生产行政工作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管理和任免党群干部,对行政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搞好党的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切实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厂长和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领导工会、共青团、民兵等群众组织和职代会的工作。
(3)职工代表大会(小型工厂为职工大会)是职工群众实行民主管理、评议监督干部的组织。其职权是:定期听取厂长关于生产行政工作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事项,负责管理集体福利基金;民主评议、监督工厂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4)工会除做好职代会的组织工作外,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职工进行政治、文化学习;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动员职工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关心职工生活和劳动条件的改善,协助监督行政,办好职工生活福利事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1)实行厂长负责制后,党委还是不是工厂的领导核心?党章关于企业党委“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应对重大原则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的规定是否需要修改?
(2)对生产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不要设立以厂长为首的工厂管理委员会一类组织(由行政、党委、工会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
(3)企业内部各方面关系和工作部署的协调,主要由谁负责,要不要设立一定的机构?
(4)中层行政干部的考核、任免,由党委负责,还是由厂长负责?多数同志主张由厂长负责,并在厂长领导下设立人事管理机构。问题是党委和职代会在这个问题上如何起作用。
(5)职代会是不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的权力机构?厂长是否要由职代会选举产生?意见还不完全一致。
第三,企业外部关系问题。座谈中反映十分强烈。大家说,现在企业是“权力小,责任大,婆婆多,负担重”。企业外部关系的一些问题对生产力的束缚,比企业内部领导体制的影响更严重。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厂长的手脚仍然被绳索捆绑着,厂长负责制也难以实行得好。比较普遍地反映以下一些问题:
1.企业自主权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座谈中,有些同志反映,现在上级主管部门把“权力”高度集中,把“责任”大量下放,企业解决许多细小问题都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1983年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自主权,很多都像“玻璃橱窗里的蛋糕”,看得见,摸不着。有的同志说,企业如果没有一定的自主权,也就无法对自己的经营管理效果负责,只有压力,没有动力。
2.婆婆多,管得细。大家反映,现在从部、局、公司到地方政府,都可以向工厂发号施令,都有权“卡”工厂,但都不承担责任,工厂对哪家也不敢得罪。由于上面多头领导,政出多门,企业的厂长、书记不得不用很大精力来应付上级领导。有的厂长说:“现在不是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而是经济基础为上层建筑服务。”
3.工厂办社会,摊派多,负担重。有的同志说,现在是党政军民学,工农商学兵,生老病死,吃喝拉撒睡,从节育环到骨灰盒,都要工厂负担。对于拒绝不合理的负担,《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虽有明确规定,但工厂不敢顶,也顶不住。
大家提出,要把企业搞活,把经济搞活,必须在解决企业内部领导体制问题的同时,认真解决企业外部条件的问题,使企业真正做到在人财物、产供销方面有必要的自主权。特别是小企业,在计划控制上要放宽一些,使之有更大的灵活性、机动性。这就必须把实行厂长负责制同整个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同步进行。上级主管部门也要同步进行改革,进一步精简机构,减少层次,下放权力,转变作风,建立责任制。
第四,根据彭真同志的意见,结合这次初步调查了解的情况,我们已在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改草拟了一个《国营工业企业法》初稿,并已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座谈讨论,准备进一步加以修改,再下去继续调查和征求意见。企业法原则上也适用于小型国营企业,但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相比,有许多不同的特点,在进一步修改时要充分考虑到小企业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解决企业外部关系问题,我们建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等综合部门派人参加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