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伊始,在关于“苏联共产党就是我们的最好的先生”和“苏联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的号召下,党和政府开始模仿苏联模式着手建立高度集中的国家财政体制。1949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中央财政经济机构大纲(草案)》的决定,中央成立了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中财委成立时,它受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计划并领导国家的财政经济工作。政务院成立后,中财委成为政务院的下属委员会,仍然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的财经工作,解放初期设立的各大行政区的财经委员会也都直属中财委领导。1950年按照统一财经的规定,制定财政政策和财政制度的权限集中在中央,一切财政收支项目、收支程序、税收制度、供给标准和行政人员编制均由中央决定。在收入方面,所有国家能集中的财力几乎都统一集中到中央财经部门,留给地方的只有有限的地方税收。在支出方面,一切地方的开支都要列入预算,按月按季报请中央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地方唯一能支配的只是地方税收的超收部分。由此,中央牢牢地掌握了全国的财经命脉。1954年,撤销大行政区后,国家开始实行中央、省(市、自治区)和县(市)三级财政,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但绝大部分资金都集中在中央。在中央政府控制国家的财政命脉时,才可能对经济活动进行集中管理,建设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
1952年以前,国家还没有建立专门的计划领导机关,各部门的经济计划由政务院下属的中央财经委员会分别批准。1952年11月,政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的职责是编制长期的和年度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各部委及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有审查和检查执行情况的权力。之后,政务院陆续成立各种管理经济的更为专业化的领导部门,在全国建立各级计划管理机构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以计划体制为中心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初步形成。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成立国务院。国务院成立后,对原有的政府机构进行调整,撤销了财政经济、政治法律等4个委员会,保留了成立不久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仍然负责编制长期的和年度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各部委及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在这个时期,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并存,所以国家只能采用以计划管理为主的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经济。国家对国有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实行直接管理,国家计委可以通过发布命令、颁布决议、委派或撤换干部等行政手段对各部门、各企业进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企业管理者由中央委派,企业的财政收支须经中央批准,企业的物资供应要由中央统一调拨,企业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甚至月计划都要由中央审批。对私营企业和手工业实行的间接管理,主要是编制简要计划和要求其原则上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至于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则只由计划部门做个估算,提出方向性的控制指标,还通过价格、税收和信贷政策等经济手段进行调节,间接地将其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在农业,则由国家对粮、棉、油的生产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并实行统购统销,对其他农业生产则通过价格、税收、农贷政策和预购合同引导农民实现国家计划。
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到第一个五年计划完成时,直接计划的范围扩大,指令性计划指标不断增加。在这个计划经济体制内,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实际上又由国务院下设的许多经济管理机构,如工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等进行对口管理,每个部门专门管理一个行业,从而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进行条理清楚的统一管理。从1954年起中央政府陆续将主要的国有企业收归中央各部直接管理,到1957年中央各部直属企业已达9300个。通过各个政府部门对各行各业的严密管理,最终全面实现了中央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计划管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由此基本成熟。从制度的根本特征来讲,中国的这个计划经济体制与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是没有什么差别的。
第三,模仿苏联模式建立起高度集中的物资管理体制和以计划流通为主体的商品流通体制,又建立中央集中管理的劳动工资体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由于当时中国的生产力水平低,又经过长期的战争,新中国面临物资严重不足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重点建设的物资供应、促进工业化建设,从1950年起中国就开始建立中央集中的物资管理体制。1950年,中央政府开始在大行政区之间,对钢材、煤炭、木材、水泥、纯碱、杂钢、机床、麻袋等八类重要物资进行计划调拨。1953年起,中央政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物资计划分配制度,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由国家统一管理分配,比较重要的物资和专用物资由各主管部门管理分配。以后,计划调配物资逐年增多,国家统配物资由1952年的50多种增加到1957年的231种,由商业部门供应的非计划调拨钢材由1953年的24%下降为1956年的3%。到1957年,对生产资料的流通供应,基本上全部实行直接计划流通。这种做法显然是从苏联模式模仿来的。在“一五”计划时期生产资料比较缺乏的情况下,实行这种高度集中的物资流通体制,有利于集中有限物资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它的缺点是管得太死,企业缺乏自主性。
新中国的消费品商业流通体制主要是靠继承老解放区的一套做法发展起来的,当然老解放区的做法则又源于根据地的实践和苏联的经验。1950年,为了有效打击投机倒把、稳定市场物价、统一全国国内外贸易,中央政府先后建立了15个全国性的专业公司,分别经营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各专业公司在省(市、自治区)和县设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物资调拨和资金的回笼也都由总公司统一管理。这种流通方式,环节较多,周转太慢,资金积压严重,因而它不能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后,国家开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在国营商业部门推行经济核算制。国家按经济区域设置批发机构,按合理流向组织商品流通,改专业公司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为专业公司和地方商业行政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对外贸易实行了国家统制,由外贸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在外贸部门的领导下,国家成立了各种专业的进出口公司,进出口业务由这些专门的进出口公司独家经营,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盈亏由外贸部门统一核算,不由生产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1950年,国家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地方也建立了各级联社,这些合作社在农村面向农民经营生活用品,实现农村的商品流通。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劳动工资体制实现了从分散到集中的转变,劳动报酬方式从多样性向单一性转变,最终由中央政府对职工的劳动就业、工资标准、工资调整等进行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这与苏联模式的劳动工资体制是基本一样的。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安排旧中国留下来的400多万人的就业问题,人民政府主张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和多种方法安排就业,提倡自谋职业、组织生产自救,允许私营企业根据需要自行招收个人。而且,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家不可能统一安排群众的劳动就业,劳动力还可以自由流动,各种经济成分的劳动报酬方式有所不同。1950年,中财委作出了统一分配技术人才的规定。之后,随着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又逐步开始为高等学校和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统一安排就业,为干部、复员军人和工人统一分配工作。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原来的私营工商业的职工都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至此,工人的就业开始由政府统一安排,劳动力由国家统一调配,自行就业和自谋出路的就业方式为国家统一安排就业的方式所代替。在国家对劳动就业作了统一安排后,中央政府开始能够为各行各业的职工制定统一的工资标准,并能够对工资的调整进行统一的安排。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工资改革的决定,行政机关实行了统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实行职称等级工资制,企业则按照不同行业实行五级或八级等级工资制。职工的工资定级和升级均由国家统一规定。同时,国家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设计计件工资和建立奖励制度,以此适当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这种做法同样是从苏联模式模仿过来的。
这样,在实现所有制大变革的基础上,国家不但实现了对财政的高度集中的管理,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而且对物资供应、商品流通和劳动工资等经济活动都进行了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最终实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集中管理。这就在全社会领域建立起了苏联式的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
这个时期新中国模仿苏联模式进行经济建设的行为,总体上看是富有成就的,它使中国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济体制,为新中国建立起了基本的工业经济基础。这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尤其具有重大意义。1962年1月,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总结新中国成立前8年的重大成绩和缺点时说,“不论在革命方面和建设方面,那时候都有一条适合客观情况的、有充分说服力的总路线,以及在总路线指导下的一整套方针、政策和办法,因此教育了干部和群众,统一了他们的认识,工作也就比较做得好。这也是大家知道的。但是,那时候有这样一种情况,因为我们没有经验,在经济建设方面,我们只得照抄苏联,特别是在重工业方面,几乎一切都抄苏联,自己的创造性很少。这在当时是完全必要的,同时又是一个缺点,缺乏创造性、缺乏独立自主的能力。”[《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31页。]
三、新中国借鉴苏联模式进行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新中国借鉴苏联模式进行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主要表现为借鉴苏联模式建立并实行共产党领导国家的政党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三者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尽管中国的政治制度具有许多不同于苏联模式的地方,但在前述这三方面对苏联模式的学习模仿,恰恰构成了新中国在政治建设上学习模仿苏联模式的基本内容。当然,我们说新中国借鉴苏联模式进行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并不意味着对这种行为的片面否定。从社会实践的历史进程看,新中国建立初期形成的基本政治制度,至今仍然在中国产生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以下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1.苏联共产党一党制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中国共产党的建党制度形成于革命时期,这个制度是在共产国际代表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由于共产国际基本上是由联共(布)主导的,所以共产国际对中国共产党建党模式的影响,说到底也就是苏联模式对中国共产党建党制度的影响。在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除了领导党内事务外,已经开始领导人民军队和苏维埃政府。革命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理所当然地继续领导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和群众组织,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在分析苏共领导制度对中共领导制度的影响时,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制度、党内制度和共产党与其他党派的关系是三个重要的研究对象。
第一,苏联实行共产党一党制,党的中央机关通过对国家机关的领导贯彻自己的领导意志。中国共产党实行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这与苏联的一党制具有明确的差别,但中共的中央机关同样具有领导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因此,中苏两国共产党都是通过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领导实现对国家的全面领导,这是两国政党制度的共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