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党组织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0世纪60年代初,党中央着手纠正“左”的错误,总结了建国以来办学的经验教训。1963年,中共中央转发教育部制定的《全日制中学暂行条例(草案)》和《全日制小学暂行条例(草案)》,恢复了解放初期的校长负责制。两个条例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同时指出,建立在校长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讨论学校重大问题;规模小的学校可用全体教职员会议代替校务会议。这一措施力图在保证党对学校领导的同时,强化校长管理学校的职能。这些规定,比较适合当时的情况,在实践过程中,学校党政干部之间,职责分明,矛盾较少,学校行政组织的作用发挥较好,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中心,教学质量有所提高。
革命委员会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文革”前的教育模式与学校管理体制被全盘否定,1963年确立的在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被批判为“削弱党的领导”,是“修正主义教育路线的产物”。这一时期,先是由所谓的“群众”组织夺权,接着是工(人)宣(传)队、军(解放军)宣(传)队、贫(贫下中农)宣(传)队管理学校,以后又实行“革命委员会”的管理体制。相对来说,实行“革命委员会制”的时间较长。这种管理体制,使得学校党政机构全部瘫痪,取消了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组织,也从根本上破坏了党对学校的领导,学校管理走向混乱,从而严重阻碍了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1978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之后,教育部重新颁发了《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件(草案)》和《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中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这一体制强调,学校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执行决议时,实行分工负责。应该说,这种体制对于当时克服由“文革”造成的混乱局面,拨乱反正,统一思想,使教育工作走向正轨,是有帮助的。但是,由于本身的弊端,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体制就越来越暴露出其本身所不可避免的种种弊端。例如:第一,混淆了党政工作的界限,校长处于有职、有责无权的地位,而党支部则有权无责,易出现党政关系不协调的现象;第二,权与责分离,决策权在党支部,校长不能独立地行使行政职权,校长执行支部的决策并对支部负责;第三,学校领导权集中在党支部,不利于充分发挥有经验的校长和教师的科学管理和民主治校作用。所有这些,都严重地制约了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影响了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校长负责制
1985年5月29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中的党组织要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上来;要团结广大师生,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教育计划的实现。”与20世纪50年代初实行的校长负责制所不同的是,新的校长负责制在强调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的同时,肯定了党组织的保证和监督作用,也提出了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问题,因此,它是一个校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和教职工代表民主参与管理的三位一体的体制。但是,进行校长负责制的改革试点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我国许多地区和学校中止了改革试点工作,以至引起一些学者为实行校长负责制的改革再度呼吁。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从而使我国目前正在实行的校长负责制得以进一步明确。
4.新形势下的学校管理体制
在新的形势下,人们仍在不断探索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在这一探索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管理体制:
党政教各负其责的学校领导体制
即实行由党组织、校委会、教代会三方面各负其责的学校领导体制。学校党组织是党的教育事业整体利益的代表,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和政治保障监督机构;以校长为代表的校委会是学校法人代表和决策的执行机构,有充分的自主权;教代会是民主决策和监督机构。这三方面都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和责任,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实行学校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决策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席可由校长担任,其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有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校长作为行政负责人要执行学校决策委员会的决定。
董事会、校委会、监事会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
即实行由董事会、校委会、监事会各负其责的学校领导体制。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学校的所有者(公立学校为代表国家的教育、银行、税务等各种职能机构的代表)组成,董事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由选举产生;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是学校的最高行政主管,校长领导校委会,主持学校工作;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由党支部书记、工会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学校董事、校长和各处室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这些学校管理体制的探索,为我国学校管理的改革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5.我国学校领导体制的主要类型
我国领导体制,又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委员制。强调集体领导,强调发扬民主。解放初期实行的校务委员会制,“文革”期间实行的“革命委员会”制属于这一类。第二种类型是一长制。强调发挥行政作用,强调责任制。1953年至1957年实行的校长责任制,1963年至“文革”前实行的校长负责制属于这一类。第三种类型是党委领导制。强调党对学校的具体领导。1957年反右以后和1978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以后实行的领导体制,属于这一类。这三种类型分别代表了群众、行政和党组织在学校管理过程中不同的地位与作用。三种管理体制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当时的具体背景下,都起到了应有的积极作用。
6.现代学校领导体制建立的原则
现代学校领导体制建立的原则如下:
(1)学校领导唯一性原则。
(2)学校决策权是集体的原则。
(3)实施学校决策应是个人专责原则。
(4)教职员工参与管理的民主性原则。
(5)强化执政党和政府对学校领导的原则。
(6)信息反馈提高领导效率原则。
7.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
1985年5月29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学校逐步实现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中的党组织要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上来,要团结广大师生,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教育计划的实现。”
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原因
(1)原来的领导体制存在着许多弊端,需要以更好的领导体制来代替它。
(2)校长负责制是学校管理的规律的反映。
(3)校长负责制是新时期学校工作的需要。
(4)校长负责制是学校管理经验的总结。
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作用
(1)校长负责制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校长负责制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
(3)校长负责制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参与学校管理。
校长负责制的内涵:
(1)校长负责制的含义。校长负责制是指学校在上级统一领导下,以校长全面负责为核心,同党组织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有机结合,为实现学校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功能的学校领导关系的结构系统。
(2)校长负责。校长负责的内涵包括:校长的职位、校长的权力、校长的职责。
(3)党组织的保证监督。
校长负责制的结构
校长负责制并非“一长制”,而是一个由校长负责、审议机构、教职工的民主参与管理、党组织的政治作用四个方面构成的复合结构。其中,校长负责是这一体制的主体和核心,它意味着校长对学校的全部工作负责,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决策与管理事务的审议机构;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可以积极地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党组织重在加强党组织自身的组织建设与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1)关于“校长全面负责”。
“学校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实行校长负责制,就是要明确校长是学校行政的最高领导人和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对内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向全体教职工、学生负责;对外代表学校,对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责任。原国家教委于1991年颁布了《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对校长的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各地在学校管理改革实践过程中又进一步修订并加以具体化。校长要做到“全面负责”,必须拥有一定的权力。在学校管理过程中,校长拥有的办学自主权有:
①决策权。在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校长依法自主办学,校长拥有决策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的权力。在决策之前,校长需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吸取各方面的智慧。但学校事务的最终决策权在校长,而不是集体领导,不是少数服从多数。校长与副校长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学校党组织不再对行政工作行使决策权。
②指挥权。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校的行政工作。学校管理过程中,校长要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领导。
在学校内部,学校各级组织、群体和教职工接受校长的领导,对校长负责,校长的指挥权是惟一的,学校管理不能政出多门。当然,学校管理同样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并不等于校长大事小事一把抓,一抓到底,各层次的学校组织要各司其职。
③人事权。校长在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学校党组织共同考察、讨论后,有权提名或任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任兔中层干部,聘任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奖励或处分。当然,对副校长的任免,对教职工的重大奖惩等,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④财政权。校长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如上级的教育拨款、学杂费留成、勤工俭学以及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校舍和仪器设备。
此外,校长还可拥有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力。
(2)关于党组织的政治作用。
关于实行校长负责制之后,学校党组织在学校管理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界定得十分清晰:“学校中的党组织要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上来。”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要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和活动方式;认真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要从学校党组织的具体特点出发,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努力成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带领群众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坚强战斗堡垒。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所作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工作性质与特点,学校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有:
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学校党组织应集中精力把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作为重点开展工作,以形成坚强的政治核心。支持校长和行政部门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培养、考察、监督干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后,学校党组织仍然要本着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学校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的提名或任免一般采用校长提名,党组织讨论研究,考察考核,在政治上把关,然后由校长任命。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积极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要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犯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