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和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内容和要求,决定着其他两项改革的方向和内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干部制度的改革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经济体制改革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而经济体制改革是其他一切改革的基础,是其他一切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在这里我就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理论问题讲几点看法,与大家研讨。
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模式论
什么叫经济体制?简要地说,就是组织国民经济进行经济活动的目的和方式方法。怎样划分不同的经济体制的模式呢?社会经济生活是多层次的,我们可以根据各个层次经济活动及其决策的不同,来划分经济管理体制的不同模式。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决策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宏观经济活动。它涉及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决策,包括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增长速度、产业结构的变化、国民收入的积累和消费之间的分配、投资总额,主要投资项目、价格形成机制、主要产品价格等等。第二个层次是企业经常性经济活动。如企业生产过程的组织、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选择什么原材料、从哪里取得这些原材料、产品销售渠道、大修理和小规模投资、工资支付形式、职工构成等。第三个层次是家庭或个人经济活动。这主要是指家庭或个人从事的经济活动、选择什么职业、选择什么消费品和劳务项目等。
根据对这三个层次决策的不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有三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种是集权型模式。以苏联斯大林时代为代表。其特点是不仅第一、二两个层次的经济活动由国家决定,甚至家庭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在某些方面也受到国家严格的直接控制。第二种是分散型模式。以南斯拉夫为代表。其特点是这三个层次经济活动的决策都是分散的。第三种是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模式。其特点是第一层次经济活动由国家决定,第二层次经济活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企业决定,采取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第三层次经济活动由家庭和个人决定。匈牙利类似这种模式。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属于这种模式。
社会主义还在实践中,不可能有一种绝对理想的、有利无弊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模式。我们只能权衡多种模式的利弊,选择最优的模式。集权型模式是一种战时经济体制。这种模式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将资源集中起来,用于非常明确的目标,从短期看能取得明显的效果。然而,从长期看会逐渐丧失效率,甚至要付出很大代价。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经济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从苏联学来的。当时,我国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很小,特别是重工业毫无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开始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采取集权型的苏联经济体制,实行高度集中的领导,从当时的主客观条件来看,是必要的。实践也证明,在“一五”期间,这种模式对促进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是卓有成效的。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逐渐暴露出这种高度集中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经济体制的弊端:一是把企业变成为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否定了它的相对独立性,使企业丧失了内在的经济动力;二是以行政系统、行政区划管理经济,自成体系,割断了经济的内在联系;三是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计划,指标过多,管理过死,生产与需要脱节;四是统收统支,捧“铁饭碗”,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不讲经济责任,不计经济效果。总之,这种经济体制严重地违反了客观经济规律,造成了三个不适应:与发展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不相适应;与满足人民和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不相适应;与用最少劳动力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的要求不相适应。这种经济体制还造成了三个不利:不利于调动企业和劳动人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利于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有效的管理;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的发挥,严重地阻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这种现行经济体制非改革不可。至于分散型的模式,也有问题。从南斯拉夫的实践看,所有经济活动的决策都分散,虽然这对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有利,微观效果相当好,但从宏观方面考虑,效果就不那么好。由于决策过度分散,企业积累往往低于社会的需要,国家又不能根据全社会的需要作出决定,以致通货膨胀和失业比较突出,集权、分权这两种模式是两个极端。鉴于国内外的历史经验。我们在体制改革中取其利而舍其弊,把高度集中的国家决策体制,改为国家、经济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相结合的决策体制。这样既给企业以经济活动的自由,又不失去国家对整个经济生活的控制。
社会主义有不同模式的理论是十分重要的。它使我们从过去那种认为社会主义只能是单一模式的偏见中解放出来。由于各国的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不同,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不同,实践经验不同,应该有不同的社会主义道路或模式。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经济体制也应该有所改变。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我们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对待这个问题。在对待社会主义经济模式问题上,我们要想得远一点,想得宽一点,想得深一点。不能把自己禁锢在过去几十年的老套套之中,不能对现行体制修修补补,不能照搬外国现成经验,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寻求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体制,以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
二、经济体制改革中心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对经济体制作过多次改革,但主要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权限上做文章,只考虑如何更好地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却忽视了一个更根本性的问题:即如何发挥直接掌握生产力的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问题。经济体制改革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而且是一环套一环。应从何处着手?中心环节应当抓什么?我认为必须从确定企业在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入手,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中心。在这个基础上,再进而研究整个国民经济的组织与管理。不这样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体制问题。
为什么说扩大企业自主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呢?
(一)企业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
不论哪一种生产方式,总有它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一定形式的基本生产单位。商品生产的高度发展和现代化机器的采用,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也随之发生根本的变革。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不再像过去那种狭小的家庭或作坊,而是资本家雇佣大批工人,使用现代化的生产设备,组织高度社会化劳动的现代化企业。社会主义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在所有制、分配、人与人关系等各个方面都有本质的区别,但是作为社会生产力的直接组织者和商品经济的基本单位则两者有许多相同之处。现代企业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从事生产的经济组织,集聚一群生产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互为共同的生产目的而协作劳动;二是根据专业化分工在技术上自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体系;三是从事商品生产,其产品应能满足市场需求;四是通过市场交换(原则上是等价交换)与其他生产单位以及消费者发生经济联系;五是具有独立的经济权益,并为取得自身的利益而积极努力;六是为了取得更多、更大的利益,主动积极地发展和壮大自己的生产力;七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基本生产单位,它客观上构成社会经济力量的基础,社会生产力是所有企业生产力的总和。
社会主义制度,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使社会生产有可能实现统一计划,统一管理,以克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极大优越性。但是,社会主义的统一经济,是否意味着应当取消企业的独立性,把整个国民经济变成一个庞大无比的单一经济整体,把整个国家变成一个大“企业”呢?这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左”倾空想。
(二)企业必须是一个能动的有机体
如果仅仅说社会主义经济应当以企业为生产基本单位,这还是不够的。现行的经济体制不也是把企业作为一个单独的生产单位吗?问题是这些生产单位组成国民经济体系,是像一块块砖头砌成一个庞大的建筑物,还是像一个个活的细胞组成的有机的生物体?砖头是非生物,它组成的建筑物也是没有生命的。生物体内的细胞却不一样,每一个细胞本身都是有生命的、能动的有机体。它能呼吸、能吐纳、能成长、能壮大,对外界的刺激能产生自动的反应。作为现代经济的基本生产单位的企业,绝不能像一块块没有生命的缺乏能动性的砖头,而应当是一个个具有旺盛生命力的能动的有机体。国民经济的力量不仅取决于企业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每个企业细胞的活力大小,就像一个人的生命力,归根到底取决于身体内细胞活力大小一样。
国民经济的扩大再生产主要靠什么?是主要靠运用积累建设企业新基地呢?还是同时重视现有企业的更新、改造和扩建呢?多年的实践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同样的投资,用于老企业的改造和扩充,要比新建同样的企业,经济效果大得多。如果我们把企业看做是一个自身能够新陈代谢的有机体,就应当给予企业以适当的自我发展的条件。即使是新建企业,也要尽量采取细胞分裂的方式,就像新生婴儿从母体中来一样,充分利用原有企业人员、经验和物质条件。
把企业看做是一个有生命的能动的有机体,就必须使企业具有能够呼吸、吐纳的能动条件。企业对劳动力、生产条件、劳动对象这些生产要素,都应当有增减权和选择权。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除了接受国家安排的任务外,应当允许它发挥积极性,承担计划外的任务,并且应当主动预测需要的发展趋势,而积极发展新品种或提高产品质量,以满足新的需要。作为劳动对象的原材料除了依靠国家计划供应外,应当有市场来源,允许它向其他企业进行计划外的订货,并且对任何方面供应的原材料,都有选择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增减权。从劳动手段来说,企业应当有扩建、改建厂房和添置生产设施的自主权,有增减和选择设施和工具的自主权。从劳动力来说,企业对职工也应当有选择权和增减权。对新职工可以择优录用,对多余的职工可以裁减。关于被裁减职工的生活问题,则应当由国家用社会保险的方式予以保障,不应当由企业包干。所有这些权利之所以必要,是因为这是企业作为能动的有机体的客观要求,是企业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主动积极作用的必要条件。总之,这是由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当然,作为社会主义企业,既有权利,也有义务。譬如,在目前企业必须优先保证完成国家直接订货的生产任务,按规定向国家交税,或以其他方式向国家提供积累,等等。
(三)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
所谓企业的独立性,归根到底表现在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要使企业成为能动的有机体,必须给予它们能动的自主权。这是就条件而言的。但是,有了条件,企业是否就会自然而然地“动”起来呢?不会的。还要解决一个能动的内在动力问题。这个内在动力就是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
有人认为,把经济利益说成是企业的动力,岂不是否定了“政治挂帅”,走上“经济主义”的邪路了吗?这是一种误解。物质利益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人们进行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都是直接、间接为了物质利益。无产阶级革命正是为了争取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共产党人的根本任务就在于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但是,对于无产阶级利益,要区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并把它结合起来,而不是割裂开来,或者只讲一头,不讲另一头。把企业全体职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经营成果好坏紧密联系起来,就会促进全体职工从物质利益上关心企业的经济效果。企业经济成果好,不仅对企业职工有利,同时也对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劳动人民有利,这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制度下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讲经济权利,实际上也就规定了经济责任。企业具有它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使它和职工的个人利益相联系,就是要求职工对所在企业的经济效果共同负责,共负盈亏。这种共负盈亏的责任制,只会加强劳动者的集体主义思想,而不会助长个人主义,也不会导致资本主义。
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形式上也以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但是企业缺乏独立性。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家企业,一切都要由国家决定,任务由国家下达,产品由国家分配,人员由国家调派,设备由国家调拨,利润全部上缴给国家,亏损也由国家包干。企业毫无自主权,没有能动性,丧失作为社会经济基本生产单位的独立性,这是国民经济体制僵化,丧失活力,以致造成经济发展缓慢和落后的根本原因。
企业是社会生产力的直接支配者,企业能动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它的生产力的状况如何,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标志着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同时,企业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直接体现者。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如公有制、消灭剥削、按劳分配,等等,都要在企业这个经济细胞中体现出来。因此,确定它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的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扩大企业自主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或重点。中央和地方、条条和块块的改革,都要围绕扩大企业自主权这个中心环节来进行,只有这样才算抓住了关键,改革也才会收到成效。历史经验证明,不解决企业的自主权问题,企业像个“小媳妇”一样,等着“公公婆婆”的摆布,生产力是不能得到解放的。
三、商品经济特性论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点很重要。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国家高度集中,忽视市场调节,用行政命令办法管理经济,原因自然很多,而同我们没有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这个根本特点关系甚大。过去,我们只强调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虽然客观上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但并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和体制上把它作为商品经济来对待,甚至往往把它与资本主义混同,总是千方百计从多方面限制它。
现在,在我们的经济改革中和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中,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既要看到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同其他社会形态下的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看到它们所反映的是不同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从而不至于因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而疑虑重重;更要看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其他社会形态下的商品经济的某些共同特性,以及依据这种特性,制定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原则和形式,推动经济的发展。
社会主义经济活动是通过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来实现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的。过去把社会主义经济仅仅看成是计划经济,不承认它同时又是商品经济,因而过分强调集中的计划管理,忽视市场作用,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提出,这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上的一大突破和新发展。对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性和商品性不能理解成为简单地并列或机械地结合,而是由社会主义经济本质所决定的一种内在的、有机的结合。社会主义经济是一个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统一体。计划调节要以价值规律为基础,通过市场来实现,市场的供求变化又起着检验计划、校正计划的作用;市场调节必须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
但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一般商品经济也有许多共同特点:第一,作为商品经济横向分工协作关系多,纵向的指挥统辖关系少,这是商品经济的特点之一。它的发展要求不受地域的限制。正像马克思说的,社会分工是“任何商品生产的共同基础”,而社会分工本身,天然带来各个经济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关系。这种关系是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这一点正是商品经济与“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根本区别。多年来,我们忽视横向的分工协作关系,强调纵向的指挥统辖关系,偏重行政管理措施,造成了“小而全”、“大而全”、“省而全”、“部而全”的经济体制,以至画地为牢,地区割据,部门封锁,结果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被纵向的行政管理系统所割断,被部门所有制、地区所有制所隔绝,违背了商品生产的规律,使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第二,作为商品经济,它的再生产过程本身天然包括流通过程。离开了流通过程,社会再生产过程就会中断。这是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的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协作是要通过交换才能实现的。虽然流通过程的性质、规模和方式决定于生产,但流通反过来又会促进或阻碍生产的发展。多年来,我们对生产与流通的这种内在联系,在理论上研究不多,实践上也没有解决好,由此而产生了许多弊端:流通渠道单一,流通不畅;流通环节过于繁杂,层层设关,处处设卡,流通过程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很大;忽视节约流通时间和加快流通速度,很少考虑怎样才能用最快的流通速度去满足社会需要,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三,作为商品经济,它的生产是为交换而生产,而不是为满足自身需要而生产的。这也是同自然经济的区别之一。为满足社会需要而生产,这是分工和专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进一步发展社会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要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即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要研究市场,了解社会的需要,就要根据市场销售和社会需要来确定生产的品种、数量,就要让商品生产者有确定自己生产方向的主动精神和实际可能,就要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起来,不能统得过死。忽视商品生产的这个特性,就容易造成为生产而生产,不是以销定产,而是以产定销,不是以需定产,而是以产定需,造成生产出来的产品销不出去,生产虽然发展,人民实惠不多。
第四,作为商品经济,就必须遵循价值规律。价值规律要求商品等价交换,要求商品生产者降低劳动消耗,使劳动消耗符合于社会必要劳动量。而自然经济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小生产者为了满足自身需要,或者封建主的需要,可以不计消耗,不计成本。作为商品生产,如果不考虑这个问题,就无法作为商品生产者存在下去。从商品经济这一特性出发,我们必须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努力讲求经济效益,这是多年来被忽视了的问题。不讲经济效益,浪费很大,已经成为我们经济中的弊病的集中表现,忽视经济效益,固然是自然经济思想影响的一种反映,同时,也是与我们一些极“左”的错误观念有关。过去,我们曾用政治需要来取代经济效益,把经济效益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另一方面,要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既然生产品是商品,那么它的价格就应该符合价值,就应该等价交换,这是价值规律的要求。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一定时期内,某些商品的价格背离价值,是难以避免的。但是,人为地造成许多商品的价格长期背离价值,不仅不能促进生产的发展,反而起了保护落后的消极作用。
第五,作为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不同,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必然带来许多劳务交换关系,存在和发展各种服务事业,同商品交换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这对于社会劳动力的节约和充分利用是大有好处的。社会服务事业,无论是为生产服务,为日常生活服务,还是为科学文教事业服务,都是当今生活所必需的。比如信托代理事业,像代买代订、代购代销、代聘、代培、代查、代绘、代算、代为介绍,代为设计,等等。这不仅有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而且也给社会、群众带来许多方便。否则,我们就不得不搞自给自足,就不得不“工厂办社会”,搞无所不包,样样俱全。结果,人自为战,精力分散,效率很低,从整个社会来看,这是很大的浪费。
第六,作为商品经济,就必须会存在市场竞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同样存在市场竞争,所不同的只是其目的、手段、后果方面同资本主义下的市场竞争有着本质区别。长期以来我们否定市场竞争,害怕市场竞争,结果使企业缺少推动力,安于落后,助长了“官工”、“官农”、“官商”作风的滋长。承认市场竞争,运用市场竞争规律来推动经济发展,当然也可能会带来一些消极因素,但权衡利弊,还是利大于弊。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这个大前提看,即使小有牺牲,也是必要的,值得的。
第七,作为商品经济,其发展趋势,必然是走向联合。联合是社会化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进一步发展社会生产的必然途径。我们要看到这种发展趋势,既要努力发展生产,为各种形式的联合准备物质基础,又要自觉地为实现这种联合,消除各种人为的障碍,特别是冲破地区所有和部门所有,使联合经济顺利地发展。
总之,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性,来组织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计划体制、工业管理体制、企业管理体制、人民公社的经济管理体制、商业体制、财政金融体制、劳动管理体制等的改革,也都必须以商品经济的特性作为依据。
四、多种经济形式并存论
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经济形式。社会的一定发展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形成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是具有客观性的。所谓经济形式,就是生产的社会形式,即生产关系。它既包括不同的所有制,也包括同一种所有制内的生产、交换、分配的不同组织管理形式。什么样的生产力水平,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从人类社会历史的总过程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形成的不同的生产关系,是有着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序列的,也就是说,能够划分为低级、高级或更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使用落后的生产关系或先进的生产关系的提法。人类社会发展的五种社会经济形态,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按照它的发展序列,是一个比一个先进的。然而,在某一个社会历史阶段内,与一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只能是一定的生产关系。这里面并没有什么先进的所有制、落后的所有制的问题。如果要用先进与落后这种带有褒贬含义的标准加以衡量,那么应该说,凡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就是先进的所有制,合适即先进。所有制形式划分为先进与落后,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实践中是有害的。长期来,相当流行的观点是,所有制越“大”、越“公”越先进。在工业企业中,似乎“:全民”优于“集体”,而“大集体”又优于“小集体”。我们虽然承认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的所有制,但又把它们分为先进和落后,这是离开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水平决定经济形式的基本原理的一种错误看法。
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时期,一个国家内的生产关系,不可能是单一的经济形式,总会有一个主导的经济形式,辅之以其他多种经济形式。马克思说:“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生产资料改革的这种必然产物,是在多种错综复杂的过度形式中完成的。”这是马克思主义一个相当重要的原理。这就是说任何一个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任何一个社会形态,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是必然的。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仅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而且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各个生产单位应是具有不同于国家利益而又与国家利益相统一的独立的经济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经济实体。集体所有制也有规模大小不同。并且在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情况下,在生产和流通方面都有一定数量的私有制个体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主要为外来投资或合资经营)的存在。现阶段我国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我国现有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二是由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层次,即工业和农业的差别,城市和农村的差别,地区之间的差别,农业内部农村各业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劳动工具、劳动过程、劳动素质和社会化程度不同,这就是说生产力水平存在着不同层次。它决定了多种经济形式并存,以适应不同水平的生产力。从有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来说,它们都各自具有巨大的优越性,比如国有制经济在我国现在的历史条件下,对于现有的现代化大工业生产来说,可能是较为优越的,但对广大农村而言,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显然是优于国有制。就城市中的小规模经济来说,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也是要比国有制优越的,至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个体经济,在现在也是国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所无法代替的。所以,我国当前存在和出现的各种经济形式,都是适合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状况的,正在并且越来越显示出它们各自的优越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这种状况的发展趋势如何?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一个新的重大现实问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所有制形式,将会有相应的变化发展,这是必然的。如国有制在目前是全民所有制的一种可行的形式。但全民所有制是否永远采取国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是否一定要向国有制形式过渡?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新课题。历史发展的进程,很可能是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相互汲取对方的优点,摒弃二者的缺点,融合成为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它既不是原来的国有制,也不是原来的集体所有制。现在南斯拉夫就不是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而是一种社会所有制形式。我们提出所有制的发展趋势问题,是要看到这种发展前景,丢掉原有的一些传统的旧框框,勇于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敢于大胆实践,大胆创新。
总之,当前我国虽然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但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是占优势的。马克思所设想的那种共同劳动、共同占有、按劳分配的经济关系,虽然还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但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因此,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已经具备,即使有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其他经济成分存在,并不会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性质。我们只要认清了这一点,把握住这个非常重要的界限,在对待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各个具体的经济关系时,不会因划不清界限而举棋不定,在指定各项方针、政策时可以避免“左”的或右的摇摆。诸如在坚持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前提下,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生产组织形式、多种流通形式的存在和一定程度的发展,不仅应该允许,而且应该积极鼓动。因为它的存在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搞活经济,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在为给企业一定的生产销售和分配的自主权,会不会导致资本主义自由化?一些边远地区,经济落后、生活困难、长期“三靠”的生产队,暂时实行包产到户不是倒退资本主义?在城市和农村,一部分劳动者个人自谋生路,搞个体私营经济,是不是挖社会主义墙角?等等。这些问题,在弄清社会主义经济是多种经济并存这个根本性问题之后,都可以得到明确的回答。
社会主义社会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理论,直接关系到我们对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问题的理解。生产责任制既是劳动组织形式,又关系到按劳分配原则的进一步贯彻,生产责任制不等于所有制,二者是有区别的。但生产责任制又是有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它与所有制又是有联系的。有的同志对二者关系缺乏全面的辩证的理解,或者把所有制和责任制等同起来,把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特别是把包工包产联产计酬,看成是改变所有制,说这样会影响集体经济的巩固;或者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同调整生产关系的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是互不相干的,不把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视为巩固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这种看法显然是同中央〔1981〕75号文件精神相违背的。中央文件指出:“在当前,应当把改善经营管理,贯彻按劳分配,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当作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中心环节,下苦功夫,抓紧抓好。”生产责任制的形式,不能只有一种,应该有多种。如中央〔1981〕75号文件中指出的,“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社队,以至在同一个生产队,都应从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出发,允许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凡有利于鼓励生产者最大限度地关心集体生产,有利于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增加产品的责任制形式,都是好的和可行的,都应加以支持,而不可拘泥于一种模式,搞一刀切”。那种只准推广某一种责任制形式,不准甚至禁止另一种形式,或者采取不支持、不总结、不推广的态度,也是不对的。我省在包工包产联产计酬的问题上,有一个认识过程,过去一度报纸上不登,文件上不写,报告中不提倡。这样做,挫伤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影响了生产责任制的加强和完善。现在省委坚决贯彻中央〔1981〕75号文件,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必将大大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生产进一步发展和集体经济进一步巩固。
稳定所有制同适当调整生产队规模并不是矛盾的。作为生产队的规模大小,户数多少并不是绝对的,有的很大的队办得很好,也有规模不大,办得不好的。当然大和小都有一定的限度,超过一定限度也会发生质的变化。问题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队办得不好,群众要求分队。分开也没有什么了不得。因为:一是不能从队大队小来区别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二是即使是分开了,分小小队15户、20户,总还是集体,并不是个体;三是离开了群众的积极性要巩固集体经济是办不到的。事实证明,有些队分开后,群众满意,生产上得很快,集体经济不是削弱了,而是加强了。当然,有的地方就是想要搞单干,这也是可能出现的,但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教育,因势利导,争取适当措施逐步引导他们走上巩固集体经济的轨道上去。过于急躁,单纯采取行政命令的办法,只会带来同我们主观愿望相反的后果。
怎样看待包产到户?我认为,包产到户是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它不同于单干,更不能把包产到户说成是脱离社会主义轨道,复辟资本主义。因为包产到户,土地仍然是生产队集体所有,它是在生产队经济为主体的条件下采取的一种经营管理方法。否定包产到户是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或者把它看成是单干、资本主义,一概加以批评和制止,是不对的。
新中国成立31年来,我们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有丰富的正面经验,也有反面教训。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定了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四化”建设上来。随着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干部制度的改革和经济体制的改革的深入进行,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更大的成就,社会主义优越性必将得以充分的发挥。正如毛泽东同志在三年困难时期讲过的,我们的国家有困难,有办法,有希望。
(此文系1980年10月19日在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研讨会上的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