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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4)

“处理商品”,如果是因商品存在某些缺陷但仍有使用价值,并在销售时已向消费者声明的,经营者可不予退换;如果是因为搬迁、换季而降价处理,其性质与前述削价商品同,经营者同样不能免除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邮购商品的“三包”和索赔如何实现邮购商品的“三包”和索赔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条法规包括了两层含义:

(1)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购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这是必须遵守的原则。所谓约定是指经营者在广告中或答复消费者的电话、书信询问中承诺的条件,一般包括商品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数量、颜色、用途、性能、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交货期限,等等。经营者违反该项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还要承担因违约而使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合理费用”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未作具体规定。一般应包括消费者未按时收到商品,或者收到了与约定条件不相符的商品的情况下,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或退款过程中必须支付的邮电费、交通费、维修费,等等。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如何解决?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三包”有效期内对实行“三包”的产品进行修理的费用由谁来提供?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在这里修理费用是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哪些情况下,销售者和生产者可以不实行“三包”?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可以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1)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三包”的有效期如何计算,消费者如何行使修理、换货、退货的权利?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眭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三包”有效期内,甲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商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经营者的义务什么是经营者的义务,其具体含义是什么?

经营者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的行为和不得作出一定的作为,以满足和实现消费者的生活消费需要的责任。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平等主体间的义务,即主要是民事义务和懂事责任,但也包含着经营者对国家、对社会承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是与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的,因为消费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经营者的义务来实现的。因而消费者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与经营者的义务相对应的。

经营者的义务由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法约定经营者的义务。不管是法律、法规和规定,还是合法约定的规定,都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行为的规范。经营者的义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1)义务主体是经营者,具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提供服务者。

(2)义务即可以表现为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作出一定的行为,如经营者必须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也可以表现为经营者必须抑制一定的行为,如经营者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

(3)经营者的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又称法定义务,是法律明确要求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又称约定义务,约定义务只要合法,同样受法律保护。

(4)经营者义务的履行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当经营者拒不履行义务时,消费者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制经营者履行义务,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具体来说,经营者有以下义务:

(1)经营者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

(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经营者负有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识的义务。

(6)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7)经营者负有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8)经营者应当履行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三包”义务。

(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10)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什么是经营者的依法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这一义务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具体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等众多的法律、法规,都从不同方面和不同角度,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履行这些义务,而不能放弃。

履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以口头或书面约定的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经营者无论是以书面合同、口头合同,还是以广告、产品说明等形式所作的承诺,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履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履行这种义务,就应该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什么是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虚心听取和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质量、服务态度、计量标准、质量标志、售后服务、价格状况等各方面的意见和监督。为此,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诸如设立意见箱、意见簿设立专门的机构等,除了直接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外,经营者还应该认真对待和接受消费者组织、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以及物价监督部门等方面的监督,只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树立起消费者是上帝的观念,经营者才能切实履行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什么是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的这一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该达到有关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其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那些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是指诸如剧毒、易燃、易爆、易碎等商品和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潜在危险的服务如医疗、美容等。对此,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作出准确的说明或者标注上警示标志,或者以口头说明,以提醒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引起注意。经营者还应当通过提供说明书等,告知消费者正确使用这些商品或者在接受这种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是针对经营者可能发生的过失错误所设定的补救措施。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这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也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过失,甚至是严重过失,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发现失误就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危害尚未发生的,就应该按本条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以制止危害的发生。对于危害已经发生的,就应该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赔偿消费者。什么是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是指以下内容: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产品说明以及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等。对于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不能为了推销其产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真实明确的答复。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让其了解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真实情况,是消费者作出合适的消费选择的前提。而在消费者购买了商品之后,真实、明确地答复其提出的有关商品使用方法的询问,可以有利于消费者达到其消费的目的。如果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或作不明确的答复和虚假的说明,就没有尽到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对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商店所提供的商品价格,是消费者选择购物的重要依据,必须明码标出。这样可以防止经营者随时、随意抬高价格,牟取暴利。什么是经营者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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