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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公民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

侵权赔偿之债。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有义务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利请求侵害人的赔偿。也称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侵权行为指的是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凡侵害他人权利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则有赔偿他人损害的义务。由此在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既产生债的关系,也产生民事责任关系。损害赔偿或者侵权行为之债既是侵害人对受害人所负的债务,同时也是其对国家应负的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之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害的现象。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一方则有义务返还其所得利益,这样,也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对于这种符合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法律亦承认其合法性,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在这个债关系中,管理人的义务是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移转权益义务。被管理人的义务是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及其利息、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管理人无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在生活中,见义勇为的行为是较为典型的无因管理行为。

另外,债还可以因其他法律事实或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如拾得遗失物,拾主和失主之间能发生债;发现埋藏物,发现人与物主之间能发生债;悬赏广告、遗赠、仲裁机关与审判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也会引起债的关系的发生。

综上所述,在公民财产权利方面,还有很多内容。知识产权是后世出现的新型财产权,由于其标的是无形体的精神产品,亦称为无体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股东权利也是一种新型财产权,股东向股份公司投资,在法律上拥有股份公司的一部分权利,享有一定的经营管理上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对于各种各样的财产性权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征。

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因作品类别不同,其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集体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的客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以下不属于著作权的客体:第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第二,时事新闻;第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及其享有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以及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均为50年,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算。

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利。它往往是通过国家专利机关颁发的专利证书加以确认的。专利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为专利权人。

专利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提出专利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共同发明等。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因此,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实施权自然也就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的单位。发明人、设计人本人只是享有接受奖励权和署名权。因为其中牵涉到经济利益的问题,所以在社会生活中常出现关于某发明是否是职务发明的确认问题。所以,在法律上确立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非职务发明创造,一般是指在工作时间以外自由完成的发明创造。工作人员退职、退休、调动工作1年后作出的发明创造,也是非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申请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共同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属于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只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不应当视为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出的发明创造在中国申请专利,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享受国民待遇,成为专利权的主体;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的原则,给予国民待遇,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发明的类型: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对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第二,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方案。它是解决某一课题的合理的手段,必须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两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在于:第一,在范围上,实用新型不包括方法,也不包括不具有确定形状和立体结构的物品;第二,从创新水平看,取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新技术方案不要求具备高度的创造性,而只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故实用新型是小发明。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第一,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第二,外观设计必须能在产业上应用,如果设计不能用工业的方法复制出来,或者达不到批量生产的要求,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第三,外观设计要富有美感,就是说它解决的是产品的视觉效果问题,而不是技术思想。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商标权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一般用文字、图形、符号或者用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来表示,并且将其置于商品表面、商品的包装或者服务的场所中。

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为了加强对与国汁民生休戚相关的少数商品商标的管理,我国对这些商品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商标法第5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目前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必须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就生产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已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商标权的主体即商标权人,是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权的人。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包括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商标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即由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共同构成。商标设计必须具备显著标志,便于识别。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6)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核准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公民的人身权

公民的生命不得剥夺、健康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公民的人格尊严、名誉、隐私不受侵犯,这些都源于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公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不同,它与公民人身不可分离,是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一种权利。公民的人身权有两类:一类是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姓名、肖像、婚姻、隐私等权利;一类是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署名权、荣誉权等。

公民的人身权是公民享有财产权和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现代文明社会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人身权,就无法享有财产权。由于人身权具有与个人的人身不可分割这一特征,决定了人身权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得剥夺,不得转让,不可自我放弃性。

公民的人格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公民的这些权利一律平等。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格利益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利益。在现代社会,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也追求精神享受,希望获得一种精神上的愉悦和自我实现的快感。人格利益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一般而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格利益的内容也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

1.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权和健康权等权利的存在依赖于公民的身体这个物质存在,所以又被称为物质型人格权。

当公民的生命安全受到危险和威胁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还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1)公民的生命权。法律上讲的生命特指自然人的生命。生命权是自然人得以称其为“人”的最基本的人格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存,维护生命安全,请求司法保护的人格权利。侵犯生命权的行为针对的是生命的存续、生命的安全,当侵权人的行为威胁到别人的生命安全,例如追杀、重伤、威胁,将受害人置于丧失生命的危险中,侵权行为已经开始,生命权已经遭到了侵害,当生命被剥夺,侵权行为发展到了极端,同时也是侵权行为的结束。

对生命权的保护具有特殊性,因为侵权行为完成时,人死不能复生,对于权利主体的任何救济都不能使其回复,所以法律上对死者的近亲属的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成为生命权救济的主要内容。

我国生命权救济的法律法规种类很多,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都意在保护人的生命权,我国刑法还用最严厉的刑罚惩罚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2)公民的健康权。健康一般是指人体各器官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且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是自然人所追求的一种生理状态。健康有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之分,但民法上所称的健康专指生理健康。

健康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保有其身体组织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维持人体生命活动,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权利。

与生命权一样,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致人伤害,应赔偿其直接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损失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致残或丧失劳动能力,除应赔偿其直接财产损失外,还要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残疾者用具费、靠残疾人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致人死亡应赔偿其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丧葬费、靠死者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精神赔偿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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