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也就是说,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民主参与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的这一原则,本条重申了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作用,有关集体合同草案在协商达成一致后,还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人数较少的企业,则须提交职工大会讨论。为保证民主参与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本条还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出席人员数须达总数的三分之二,草案获得通过须获得半数以上全体代表和职工同意。通过这些规定,可以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推进企业和职工双方积极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应当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
【释义】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通过后签字确认和报备登记的规定。
一、集体合同的签字确认和成立
集体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书面形式订立集体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有利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此外,书面合同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即代表集体合同成立。
二、集体合同的报备登记
集体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集体合同生效,它还须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方可生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本条第二款根据上位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这一规定,补充了集体合同的报备登记主体,报备登记时间,使之在实践中更便于操作。同时,本款细化了报备登记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需要指出的是,本款有关报备登记文件材料的规定中,除集体合同本身外,还包括了附件及相关说明。这里除集体合同本身是必须报备外,附件及相关说明并非必报文件。这样规定,是考虑到集体合同牵涉面广、且影响的是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集体合同是否合乎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如何解决,都需要对集体合同签订的背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切实深入的了解,以利于实践中对集体合同的真实履行。
此外,本款还规定了企业工会应当同时将相关文件材料报送上一级工会。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在合同签字之日的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工会;同时应当明确的是,企业工会报送上一级工会,是基于下级工会组织与上级工会组织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并非集体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二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认为集体合同协商主体资格、程序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协商双方。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向本方人员通报,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释义】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审查和生效的规定。
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集体合同可以用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两者在不同层面上存在,共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两者在签订主体、内容、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不同:1.签订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由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2.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3.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4.签订程序不同。集体合同需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讨论通过;劳动合同由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5.生效条件不同。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6.效力所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单个的劳动者有法律约束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单位全体员工都具有约束力。
可见,集体合同并非一经签订即行生效,它还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即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方才生效。
一、集体合同的审查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一)管辖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本《条例》第六条对“属地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企业应当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央属在闽企业和省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集体合同报送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也可以报送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审查内容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集体合同、集体协商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或者上级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方由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组织选派,也可以由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召集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民主推荐产生,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审查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双方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二是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程序是否合法。即审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是否按法定程序产生集体协商代表、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草案是否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是否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等。三是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即审查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事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集体合同的生效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本条第二款据此对集体合同的生效也作了相应规定。可见,只有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即十五日)又无异议(一般指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方可生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超过十五日才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依法生效。也就是说,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报送或者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审查异议的,集体合同不生效,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集体合同、集体协商主体资格、程序和内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并送达集体协商双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明确写明审查意见及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及时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向本方人员通报,并依法定程序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后,再按规定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修改后的集体合同文本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修改后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公布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可见,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所有企业职工均应遵守和适用集体合同,受集体合同规定的约束。因此,集体合同的规定对企业职工而言,关系重大,涉及其切身利益,应当充分保障其知情权,以便遵守执行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此,本条对集体合同的公布专门作了规定: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实践中,企业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布集体合同内容,如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醒目位置张贴、发放集体合同文本等方式公布,但其目的是要让所有职工都能通过便捷的方式知晓集体合同内容。
在集体合同期限内,不论是老员工,还是新员工,集体合同对其都具有约束力。因此,企业在集体合同公布方面,不能一次公布后就万事皆了,应当具有持续性,通过适当方式保证员工随时都能够查找到集体合同内容,特别是要向新员工告知集体合同内容,以便于其遵守执行。
第二十四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期限以及合同变更、解除的规定。
一、集体合同期限
本条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规定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这一规定符合实际情况。时间过短,导致集体协商频繁,浪费人力物力;时间过长,合同内容可能又与实际情况相脱节,不利于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和企业职工双方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在一至三年幅度内选择合理的合同期限。集体合同期限期满,集体合同即行终止。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合同的要求,重新启动集体协商程序,签订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本条对集体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作了明确规定。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期限内,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部分修改的行为。合同解除,即在合同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当这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变更和解除上都需要经过双方合意,即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在合同有效期内行使变更和解除权。但两者在变更和解除上也存在区别,如变更和解除的主体不同(与签订主体相关)、程序不同(变更集体合同还须重新报送审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