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0日下午3时许,我到执行一组采访时,恰好遇到张波他们要去到四十里铺镇七府村执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于是我坐上法院那辆最旧的大面包车和他们一块去了。
途中,张波向我简要介绍了案情:2001年12月下午2时许,家住七府村4社的张某(当时5岁半)与同村的宋某(当时8岁)等几个小孩在村中放有水泥预制楼板的空场上玩耍时,宋某手拿用竹棍自制的弓箭从水泥楼板一端的板孔中向另一端发射,射中正爬在另一端板孔上观看的张某右眼,此后双方家长就陪同张某到当地医院、西安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进行治疗,至2003年3月3日共花去医疗、住院、交通、病灶等各种费用25054元。后经作伤残鉴定,张某右眼为四级盲、七级伤残。2002年12月,张某将宋某起诉到法庭,要求其监护人赔偿所欠医疗费。法院判决宋某的监护人——其父亲支付张某17537元,除去宋某家已支付的4773元,实际再支付12764元。
此判决转入执行程序后,宋某的父亲又向张某支付了3400元,还下欠8000多元。
张波他们这次去就是为执行剩余款项。
我们乘坐的这辆车充满汽油味,尤其当车行驶到北塬脚下的泥土路上,车上的每个部件都发出声响,对人的听觉造成极大的刺激。大约行进了半个小时,终于抵达七府村4社。车在村口停下,我们一行6人踩着雪后泥泞的村路来到宋某家。眼前的院落给人一种零乱无序的感觉,坐落于西面的尚未完工的3间砖混结构房屋框架里,堆放着玉米和一些杂物;北侧住人的旧房光线幽暗,陈设简单,一看就不是生活富裕的人家。
等了20多分钟,宋某的父亲拉一架子车土回来。他个头不高,穿一身蓝布旧衣服,戴一副近视眼镜,面相要比实际年龄苍老许多。见到法院人,他面露难色,一再解释孩子自给他闯了祸后,他家已负债累累,去年开始修建的房屋被迫停工。但正如张波所说,这位父亲很老实,经他们耐心地做工作,特别提到让他也替张某家想想,这家人更为不幸,从经济到精神承受的压力更大,孩子的右眼近乎失明,现在正等着执行回一些钱继续做手术……他便答应再到城里一位亲戚家借些钱。于是,这位父亲就坐上车,我们一直把他送到亲戚的工作单位——位于柳湖路北面的平凉师范二部门口。等了将近半个小时,他从师范二部大门走出来,但他只借到1000元钱。
看来,张波他们免不了还得去几次被执行人家。
当我们驱车返回平凉城时,夜幕早已降临了,街上霓灯闪烁,车来人往,这时已是晚上7点多钟。
张波讲,对他们来说,早出晚归已是家常便饭,在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他们还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跑更多的路去寻找,其情节之曲折不亚于公安人员搞侦查!就这,第二天他们还要照常上班。
“是因为法院对执行案件限定有时间吗?”我问。
“不只是这方面原因,”张波答道:“如果我们上班稍一去迟,门口就会站满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我们根本就没有偷懒的机会!”
智斗拦路“虎”
随着采访的深入,更加惊心动魄的执行故事便在我的眼前一幕一幕展开,使我不禁生发出许多感慨!
——漫漫执行路上,法院干警踏出的每一个脚窝里,都浸透了心血和汗水!
——很多时候,他们是冒着生命危险实现法院判决的,他们那写在千里执行路上、写在遭遇围攻时刻的执行故事,显得多么悲壮!
还是让我回到故事本身吧。
原告岩某,男,49岁,是平凉市白水乡钢窗厂业主。他从1994年开始就与被告某县建筑公司有购销钢门钢窗的业务,先后和被告下属第二、三、四工队签订供货合同,但这3个工队分别支付了部分款项,截至2001年共下欠42506.46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只好诉于法院处理,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2506.46元,并承担违约金12000元。法院经审理判令(见2001平经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某县建筑公司向原告岩某支付货款、违约金共计53976.83元。
另,(1997)平白经初字11号判决书确认,被告某县建筑公司应付原告岩某货款72058.93元,已付53829元,下欠18229.93元。
2003年5月29日,法院决定对以上两案合并恢复执行。
200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法警大队政委郝义一行肩负院党组的重托,前往某县建筑公司执行案件。驱车行驶一个多小时,他们就到达执行现场。
5年前,在这个公司曾发生过暴力抗法事件;2003年年初,在该公司第二建筑工程队还发生过一起爆炸案,拖欠别人工钱不还的二队队长盖某被当场炸死。
所以,郝义他们这次来便分外慎重,有种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感觉。
他让其他人和车辆在外守候,自己先单枪匹马去见公司法人代表王某,随后又找到公司副经理史某,对他俩耐心地做工作,并反复地讲法律,谈不执行的利害,要求他们积极予以配合,履行执行义务。但对方以公司已成烂摊子,工人发不出工资为由,百般推委。
在这种情况下,郝义表明执行的决心:“我们这次来不打胜仗决不收兵。你要清楚,如果你抗法,一切后果由你自负。”
到了下午2时30分,郝义调集执行人员和车辆进入执行程序。就在这时,被王某唤来的各队队长轮番阻拦,接着院子里又涌来数十名工人,企图阻挡执行。
见此情景,郝义从地上捡起一块石片,在库房前划出一条警戒线严正警告说:“谁越过这条警戒线,谁就要负法律责任!”
在法律的震慑下,这群工人相继退出执行现场。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从该县县城叫来的装卸工却被几位队长赶走,他们只好又返回平凉重新雇人。好不容易将执行的钢架杆装满第一辆车,正要装第二辆车时,这辆车的轮胎不知被谁放了气,无法行驶。
到了下午6时,郝义他们准备离开时,大门又被人锁了,强行打开门后,王某和几位队长排成“一”字挡在前面,他还指使人开来两拖拉机楼板和一车砂石堵在门口,使装执行物的车辆无法通行。
当时,警车停在大门外面,郝义示意执行人员上车,然后强忍着怒气对王某说:“既然你不履行法律义务,你到车上来,咱们协商解决办法。”
王某以为郝义妥协了,就上了警车,他刚一坐稳,郝义让司机开车,直到这时王某才知上了当,但为时已晚。
在车上,郝义威严地对他宣布:“你今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我们决定对你实施拘留。”
警车一路呼啸着开到平凉市崆峒区境内的花所乡政府,这时天已黑了。在花所乡政府办公室,郝义告诉王某:“我早对你讲过,你是国家干部,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抗衡,你竟然执迷不悟。”
王某擦了一下额头上的汗,要求不要对他拘留,说他身体不好,明天女儿还要考大学,要是女儿知道他的事,会影响到女儿的情绪。
就在这时,申请执行人岩某从某县建筑公司打来电话说,公司人拉来电焊机,要焊大门!
怕事态恶化,加之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郝义就答应了他的请求,但同时责令他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并让他尽快用手机通知公司人将拉执行物的车辆护送到花所乡政府。
不久,装载执行物的车辆,还有乘坐申请执行人和装卸工的车辆,顺利抵达花所乡政府。当郝义他们拖着疲惫的身子回到平凉时,时针已指向凌晨1点。
第三天,当郝义带领执行人员继续到该建筑公司执行剩余货物时,畅通无阻。
2003年6月17日,法院依法对原告岩某诉上述被告两案合并作出裁决:对两次已执行被告的31.54吨钢架杆,每吨作价2535元,折合人民币79958.76元,其中72206.76元折抵两案标的款,其余为被告应交纳的两案诉讼费及实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