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基本经济合同。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承认口头合同的有效性;有的国家的法律则允许使用口头形式。中国的对外销售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各国法律都认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才能成为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否则这种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外销合同的形式
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的形式包括合同、确认书、协议、备忘录、意向书、订单和委托订购单等多种形式。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主要采用合同和确认书两种形式。合同的内容较详细、全面,对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争议后处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在大宗、复杂、贵重或成交金额较大的商品交易中普遍采用。确认书是合同的简化形式,只列明几项主要的或基本的条款。这种合同形式适用于金额较小的、批数较多的商品交易或在已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中普遍采用。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各进出口公司都印有固定格式的进出口合同或成交确认书。若当面成交,即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若通过往来函电成交,先由我方签署,然后将合同正本一式两份送交国外客户签署并退回一份,以备存查,也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三、外销合同的内容
在进出口贸易中,书面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约首、正文和约尾。
约首是合同的序言部分,包括合同的名称和编号、缔约日期和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和地址、电传或传真号码以及缔约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思和执行合同的保证等。在规定这部分内容时应注意:第一,要把双方当事人的全称和法定详细地址列明。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这些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第二,要认真规定好缔约地点。因为合同中如对合同适用的法律未做明确规定时,按照国际惯例,适用合同缔约地国家的法律。
正文是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对各项交易条件的具体规定,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值、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保险、付款方式、单据、装船通知、商品检验、不可抗力、索赔、仲裁等等。
约尾,即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正本份数、副本效力、买卖双方的签字等内容。
§§§第二节外销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品质条款
(一)基本内容
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不同,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外,还应订明凭以达成交易的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应列出寄送的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针对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牌名、商标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以说明书和图样表示商品的质量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说明书、图样的名称、份数等。
〔例1〕长毛绒玩具,质量以卖方2009年3月15日提供的第090315号样品为准。
Plush toys, 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 No.090315 submitted on March 15th, 2009.
〔例2〕鱼粉蛋白质55%以上
脂肪 最高9%
水分 最高11%
盐分 最高4%
砂分 最高4%
Fish MealProtein 55% min
Fat 9% max
Moisture 11% max
Salt 4% max
Sand 4% max
〔例3〕6868A型多梭箱织机,详细规格如所附文字说明与图样。
Multi-shuttle Box Loom Model 6868A
Detail specifications as per attached deion and illustrations.
(二)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商品品质条款是出口合同的基本条款,是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的品质依据。在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商品的特性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
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凡是可用一种方式表示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订得过于繁琐只会增加生产和交货的困难。
2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避免笼统含糊。
为了避免引起纠纷,在规定质量指标时切忌使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义不清的用语。品质条款的订立应科学、合理,尽量准确具体。但同时也要避免品质规定过于绝对化,必要时应采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来表示商品的品质。
3品质条款的制定应符合有关国家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以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你知道吗: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色织条格布 宽度41/42″
Yam-dyed Gingham Width 41/42″
2规定极限
例:活黄鳝 每条75克以上
Live Yellow Eel 75g and up per piece
3规定上下差
例:灰鸭毛,含绒量18%,允许上下1%
Grey Duck Feather,down content 18%,allowing 1% more or less
品质公差是指受制于科学技术水平,被国际同行所公认的、或买卖双方所认可的产品品质差异,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如手表走时每天误差若干秒;某一圆形物体的直径误差百分之若干毫米等均属正常。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差异在品质公差范围内,就被认为达到了合同中的品质要求。
二、数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成交商品的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如果是按重量计算的货物,还要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净重、以毛作净、公量等,部分商品还应交代清楚数量机动幅度。
(二)订立数量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掌握成交货物的数量
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既不是越少越好,也不是越多越好。应该根据国家外贸政策和进出口意图,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适度掌握。
为了避免买卖双方日后的争议,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完整准确,对计量单位的实际含义双方应理解一致。采用双方习惯使用的计量单位时,要注意换算的准确性,以保证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一致。
2数量条款要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国际贸易中,有些散装商品,由于商品自身的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准确地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对这类商品,须在数量条款中规定一定的数量机动幅度,以便合同的顺利履行。且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三、包装条款
(一)基本内容
包装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合同中有关包装的规定是商品说明的组成部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
〔例1〕纸箱装,每箱60听,每听500克
In cartons containing 60 tins of 500g each.
〔例2〕布包,每包20匹,每匹42码
In cloth bales each containing 20 pcs. of 42 yds.
〔例3〕单层新麻袋,每袋约50千克
In new single gunny bags of about 50kg each.
〔例4〕每台装1个出口纸箱,810个纸箱装1只40英尺集装箱运送
Each set packed in one export carton, each 810 cartons transported in one 40ft container.
你知道吗:数量条款机动幅度的有关规定
一、采用“约”量
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对于“约”等用语缺乏统一的解释,因此,履行起来容易引起纠纷。但是,如果合同中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中第39条A款的规定,“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二、溢短装条款
对于以装运数量成交的货物,通常规定“溢短装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卖方在交货时可以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一个完整的溢短装条款由三部分内容组成:a.机动幅度,即允许多交或少交的百分比;b.选择权,即约定何方有权决定多交或少交;c.溢短装部分的计价方法。
在溢短装条款中,机动幅度究竟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选择权通常规定由卖方选择,但在交货多少涉及舱容时,可规定由安排船只的一方选择,或直接由船长根据舱容或装载情况做出选择;溢短装部分的价格,比较常见的做法是按合同价格,也可规定按装船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
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卖方交货的数量原则上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但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根据国际商会2007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条件下,且货物不是以包装或个数单位计数,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的伸缩。据此,以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散装货物的买卖,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
(二)订立包装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根据商品的特点和运输方式的要求明确规定包装材料、方式和规格。对于需要根据花色或尺寸的不同而搭配装箱的商品,买卖双方在条款中应约定搭配方式及搭配量。
2对包装的要求应明确具体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包装材料、造型和规格。由于各国法律对笼统包装的有关规定并不统一,因此笼统规定包装条款容易引起争议。除非买卖双方事先已对此予以明确,或在长期的业务往来中取得一致认识,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和“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之类的术语。
3明确包装由谁供应和包装费由谁负担
包装由谁供应,通常有三种做法。
(1)由卖方供应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块交付买方。
(2)由卖方供应包装,但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此时,关于原包装返回给卖方的运费由谁负担,应具体规定。
(3)由买方供应包装或包装材料。此时,应明确规定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材料的时间,以及由于包装或包装材料未能及时提供而影响发运时买卖双方所负担的责任。
关于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内,不另计收。但如果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则由此产生的超出正常包装费用的部分,应由买方承担,对此须在包装条款中做出具体约定。
4明确运输标志由哪一方设计确定
按照国际惯例,运输标志一般由卖方设计确定。但在有些情况下买方要求指定运输标志时,买卖双方须在包装条款中对买方提供运输标志的时间作出规定。若买方逾期尚未指定,则卖方可以自行决定。此外,有些国家对进口商品的运输包装所使用的唛头和标记有严格规定,此时卖方应向买方取得详细指示,从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四、价格条款
拟定商品价格条款时,必须要注意其构成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商品价格条款主要包括商品单价及商品总值两项内容。
(一)商品单价条款
买卖合同中商品单价条款一般包括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及贸易术语四部分,四者缺一不可。其中计价货币的选择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通常买卖双方会选择币值相对稳定的币种。
〔例1〕单价:每公吨80美元CIF汉堡
UNIT PRICE:USD 80.00 Per Mertic Ton CIF Hamburg
有些贸易中,买卖双方在磋商时会涉及支付给对方的佣金与折扣,这一部分内容协商一致后也要体现在商品单价条款中。
〔例2〕单价:每箱500美元FOB宁波含5%佣金
UNIT PRICE:USD 500.00 Per Carton FOBC5% Ningbo
或UNIT PRICE: USD 500.00 Per Carton FOB Ningbo, Including 5% Commission
〔例3〕单价:每件200元人民币CIP拉各斯,含2%折扣
UNIT PRICE:CNY 200.00 Per PC CIP Lagos Less 2% Discount
另外,如果货物品质和数量约定有一定的机动幅度,则对机动部分的作价也应一并规定;如果包装材料和包装费用另行计算,则对其计价方法也应一并规定。
(二)商品总价条款
商品总价条款包括计价货币与商品总价两部分。注意总价与单价的金额要吻合,总价的大小写金额要一致。
〔例1〕商品总价:90 000.00美元
TOTAL AMOUNT:USD 90 000.00(Say U.S. Dollars Ninety Thousand Only)
五、运输条款
运输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装卸时间及费用、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主要内容。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买卖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
使用不同的国际贸易术语,交易双方所承担的货物运输的责任大相径庭,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运输条款会因交易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不同而不同。此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也会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在具体内容上略有差异。举例如下:
〔例1〕2009年10/11月份装运,允许分批和转运。
Shipment during Oct. /Nov. 2009, wi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shipment allowed.
〔例2〕2009年10/11月份两次装运,禁止转运。
During Oct. /Nov. 2009, in two shipments, transshipment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