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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交易磋商的一般环节(3)

若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

因此,在磋商合同时,应认真注意对方在接受中提出的添加、限制或修改的条件。如发现有些条件为发盘人所不能同意的,应迅速并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否则有可能被对方认为发盘人已同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合同。

(四)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在实际业务中,接受一般都须由受盘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地表示出来。此外,双方通过长期的贸易往来,在业已形成习惯做法的情况下,受盘人也可做出某种行动,例如发运货物或支付货款,作为对发盘表示接受,而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因为从法律上说,受盘人并没有必须对发盘作出答复的义务。

专家妙论非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的接受表示、超过发盘有效期或合理时间而作出的接受表示,视为新的发盘;有条件的接受能否构成有效的接受,得视附加的条件是否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的内容,且得视发盘人的态度而定。

二、接受生效的时间

接受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接受生效的时间问题上, 主要有两种主张,投邮生效原则(又称投邮主义)和到达生效原则(又称到达主义)。英美法主张投邮生效,而大陆法主张到达生效。

投邮生效是指接受以信件或电报传达时,当信件投邮或电报交发,接受即告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接受的函电在邮递途中延误或遗失,发盘人未能在有效期内或合理时间内收到,甚至根本没有收到,只要受盘人能够证明确已把函件付了邮资,写妥地址交到邮局,合同仍可成立。

到达生效是指接受的函电必须到达发盘人的支配范围,接受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表示接受的函电在邮递途中延误或遗失,合同不能成立。

《公约》及我国合同法皆主张到达生效。但《公约》对于接受生效的规定也有一些例外:

(一)按照《公约》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口头发盘必须立即表示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二)《公约》第18条第3款规定,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受盘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接受,则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接受于该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行为必须在发盘有效期或合理时间内做出。

三、逾期接受

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或者发盘没有规定时限,且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称作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逾期接受又称迟到的接受。

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它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这个问题作了灵活的处理。《公约》第21条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四、重新接受

重新接受是指受盘人接到一项发盘时,首先做出了拒绝或还盘,然后又表示接受。这种接受是否有效,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发盘人采用更加快捷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发出,并使其先于拒绝或还盘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有效;如果接受通知与拒绝或还盘同时送达发盘人,或者迟于拒绝或还盘送达发盘人,则此项接受无效,只能视为一项新的发盘。

五、接受的撤回

按照《公约》规定,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即可。受盘人撤回接受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接受生效。

受盘人在发出接受通知之后,如果发现不妥,可以在该接受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对方,即可将该项接受予以撤回。如接受已送达发盘人,即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内容。因为这样做无异于撤销或修改合同。

而对于接受采取投邮生效原则的国家的法律,接受的函电一旦投邮发出就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受盘人在发出接受通知之后,就不可能将其撤回。但是,对于接受采取到达生效原则的国家的法律,接受的通知须于到达双方时方始生效,因此,受盘人在发出接受之后,在其到达对方之前,仍有可能将其撤回。在这一点上,公约的规定同大陆法和中国法是一致的。

经典案例回顾、评析与思考

案情:某年6月27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出售一批初级产品C514。6月27日,该公司向荷兰某商号(以下简称荷方)发盘:“报C514,2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920美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即复。”

7月2日荷方来电:“你27日电C514,200公吨,我最后买主开始表示确实的兴趣,恐怕谈判时间较长,请求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增加数量,降低作价,请电复。问候。”

中方7月3日去电表示将数量增至300公吨,有效期延至7月15日。

荷方接到中方去电后要求中方航寄2公斤样品,再次考虑减价增量。于是中方在7月10日去电表示“2公斤样品已航邮,数量可供300公吨,最优惠价900美元”。

7月14日荷方来电:“C514样品仍未收到,因此将300公吨900美元的实盘再次延长,预计在收到样品后需1周左右作出最后决定。”

其实当时C514商品的重要产地巴西出现严重冻灾,严重影响了产量,完全有可能刺激该商品的价格上涨,中方对这一消息竟一无所知。由于仓库存货较多,求售心切,在7月17日中方去电表示,同意将有效期延至7月25日。

7月22日荷方认为时机已到,遂向中方来电:“你C514接受300公吨,每公吨900美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净重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以外,需提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地证、磅码单(以中国口岸装船重量为基础),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的接受电报时,发现因巴西受冻灾而影响该商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从而中方拒绝成交,并在7月24日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在收到你来电以前,我货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12万美元,否则提交仲裁解决。这项纠纷经过多次电报往返,争论十分激烈,最后以中方承认合同已成立的事实、赔偿对方12万美元的差价损失而告终。

评析:从以上案例来看,中方应吸取的教训是多方面的。

第一,对市场调查研究重视不够。本案所涉及的商品是国际性的大商品,世界市场价格经常处于变动之中。特别是在供求关系发生不平衡的情况下,加上投机因素,市场价格将出现剧烈波动。本案中巴西出现冻灾影响产量、导致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就属一例。中方对这类商品应注意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影响价格变动的各种因素。

第二, 从业务技巧来看存在严重失误。首先,从中方发盘的内容来看,表明了中方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不仅内容确定,主要条件完备、无保留,而且规定了具体的有效期限(最后期限是7月25日)。因此,中方的发盘是一项有效的发盘。作为发盘人,在其有效期限内承受约束、不得撤销发盘。但中方于7月22日收到对方接受时,已发现市场价格猛涨,在有效期限内企图以市价上涨、货已售出为由撤销发盘以挽回损失,这种处理方法有违法律和国际条约。

其次,中方对接受的概念及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也不甚清楚,因此,对荷方7月22日的来电研究不够、处理欠妥。荷方7月22日来电实则是一项有条件的接受(非实质性变更发盘内容的接受),中方完全可以利用这一点争取主动,将损失降为零。

因此,作为一名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应掌握国际贸易业务技巧及相关贸易惯例和规则。

思考:请同学们为中方公司支招,如何利用荷方有条件的接受来争取主动,避免损失?

练习与思考

1何谓发盘?构成一项有效的发盘应具备什么条件?

(提示:请分别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分析。)

2何谓接受?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应具备什么条件?

3如何区分发盘和询盘?

4何谓还盘?还盘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5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青岛,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问: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6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到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7我C公司于2002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公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每公吨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D公司18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试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我方有无失误?说明理由。

老师提供素材,由学生分组模拟贸易双方交易磋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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