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始至终,陈麟强他们都没有想过实现这两种方法的“硬件条件”。譬如说能量晶石,由于辛璐瑶本身就有从杂乱无章的能量晶石中提纯出单系能量的能力,自然是不用担心的。
而在天才地宝方面,虽说使用“纯天然”的天才地宝太过奢侈了一些,而且以陈麟强他们的运气来说,想要搜集到足够多的,而且还得是法则单一的天才地宝,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辛宇当初在海洋国指派那些“俘虏”们研究替代天才地宝的材料,这会就体现出当初的“远见”了。
尽管在辛宇他们离开家乡星球的时候,海洋国的材料研究依旧没有达到可以人工合成和“正版”天才地宝相媲美的材料来,但是,从显示来看,绝对纯净物质所拥有的可以和任何法则亲和的特性,虽然不适合拿来作为当成是“高档”星宝胚胎的材料,可是用在吸纳并制造出法则凝合之石这个方面,却是最恰当不过了。
效果好不好先放一边不说,最关键的是,这种方法最大的好处就是,不用担心数量不足,也不用担心没有适合法则的天才地宝用。
至于如何让单系的能量晶石或是天才地宝吸收足够多并且是足够“纯度”的法则气息,陈麟强他们也有着初步的思路……其实这也是他们在这几十年时间里,基本上想到了这两种方法,但是却没有付诸实践的缘故……没有地方吸收法则,就是硬件条件足够,也玩不转啊。
不过,在陈麟强他们看来,这两种方法虽然没有经过实践检验,但是,不管是从理论还是逻辑上来说,都是可行的。至于在何处能够吸收到合适的足够的法则之线,对于他们来说还真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
如果没有到达梅花超星系团,或许在茫茫的宇宙中,想要找到能够让星术师不费力气感悟法则的“洞天福地”,基本上是要拼人品和运气的,如果还要想要这种洞天福地的法则纯净到可以适合星术师本身,那几乎是和在星空中寻找一颗尘埃一样的难度。
不过在梅花超星系团这里,这种“洞天福地”却不是什么稀罕货色,在超星系团的最核心的地方,那里有着无数通往其他小世界的通道,而小世界中所拥有的法则体系,种类很多,多到足够陈麟强他们选择更适合自己所需要的。而且在法则的“纯度”上,也会因为小世界的“等级”并不高,应该会很容易找到只具有单系法则的小世界来。
是以,如果将来等时机到了,可以前往梅花超星系团最核心那里时,陈麟强他们所设想的制造可以被自己融合的雏形世界的方法,也就没有了任何的条件限制。
其实从这里就可以看出,说陈麟强他们的思维不够发散,还真没有冤枉他们。他们转了一大圈之后,最终目的就是“人工制造”可以融合的小世界雏形而已。
如果辛宇知道他们抱着这样的想法,还真要忍不住提出自己的建议呢。在辛宇想来,与其那么麻烦地制造小世界,还不如直接将那些不完整的小世界给融合了呢。
只不过陈麟强他们并非是没有想到这个主意,只是对他们来说,想要融合梅花超星系团核心处的小世界,却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
因为,梅花超星系团最核心出的那些小世界,虽然都是无主的小世界,但是其也是不“完整”的小世界,甚至可以说是没有“天道”存在的小世界。
在这样的情况下,那里的小世界就不可能因为陈麟强他们所带有的法则气息,就主动和他们融合了。这也是这无数多年时间以来,无数的大星术师和圣者,长年累月地在这些小世界里面感悟法则,却从来没有听说过谁融合了某个小世界的缘故……其实肯定会有成功的,只是那几率太小了一些。而且这个世界上的星术师们,对于世界也没有太大的认知,所以就是获得了某个小世界的掌控权,也未必能利用这种便利,直接将修为跨越到超脱世界的方面去。
是以,从普遍的角度来说,陈麟强他们能够将那些不完整的小世界给融合,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果要用这种方法拥有属于自己的小世界的话,貌似他们直接感悟时间法则和空间法则,还要比将那些不完整的小世界融合掉的困难小得多呢。
事实上,有道是“会者不难、难者不会”,从辛宇的角度来说,他可以用他自己感悟的时间法则法、空间法则则构建属于自己的小世界,但是,洗浴陈麟强他们来说,这就是一种奢望。另外,在辛宇的想法中,强行将那些不完整的小世界给控制住,或许并不是困难的事情,只要像观想一样,将那些小世界观想到自己的星海之中,并且最终和自己的星海融合,那就可以得到完全属于自己的小世界了。
只是,事情有那么简单就好啦,或者准确的说,辛宇的想法很简单,但想要做成功,需要的达到的条件却很多。远不如陈麟强他们所设想的,用“人工合成”的天才地宝放入那些法则比较突出的小世界里,然后通过压缩足够数量的法则,最终制造出可以融合的法则凝合之石。
怎么说呢,陈麟强等人的想法还算是比较正确的,因为从理论上来说,他们的方法确实可以得到法则凝合之石。但是,有一个问题却是陈麟强等人所设想中最为难以解决的环节,那就是如何将和法则糅合在一起的那些天才地宝给踢出了。
之所以要增加这看似“多此一举”的一步,是因为只有纯粹有法则凝合而成的宝石,才有一定的几率可以诞生出世界雏形来,可不是每种法则凝合在一起所生成的物质,都可以当成是雏形世界来融合的。
事实上,陈麟强他们之所以选择用这种不确定的方法,作为尝试融合小世界的选择,就是考虑到他们获取“原材料”很方便,尤其是对于其他星术师来说最为珍惜的天才地宝,而且还是那种能够被法则环境所“同化”的天才地宝,只需要他们将一些特殊的物质加以提纯就可以了,远不像其他星术师那般,想要得到天才地宝,也只有在宇宙星空中四处寻找,那就得拼人品是不是够坚挺了。
仿佛当初辛宇让人研究出替代天才地宝的“副产品”,就是为这一刻准备的呢。
当然了,在这几十年的时间里,陈麟强他们也不仅仅是讨论出这两中方法而已,事实上,他们在对世界这种特殊存在的东西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很奇怪或是应该算是以前从没有谁发现的事实,那就所谓的世界,虽然比法则领域要高等一些,但是事实上只要具有了空间和时间这两种法则之后,任何法则领域都能称之为世界。
而辛璐瑶所融合的那个法则凝合宝石,看上去是纯粹由生命能量所凝结的,本身内部没有空间,也不存在拥有时间法则的概念,但是,事实上,之所以那种宝石能够称得上是雏形世界,是因为这个宝石具有吸纳时间法则和空间法则的“潜力”,也就是说,只要条件许可的话,这块纯粹由生命能量所凝合而成的宝石,在吸收了时间法则和空间法则,并且将这两种法则和原来的法则构成一个稳定体系之后,就能成为正式的小世界,而一单成为小世界之后,其“外表”也就会自动生成一层“薄膜”,也就是常说的世界之间的晶壁。
从这个角度来说,并不是每个法则凝合成的石头,都能成为雏形世界的,至于其中的“原理”,陈麟强他们是不懂的,不过,通过“理论”分析,他们也知道,只有通过大量制造这种法则凝合而成的石头,才有可能制造出可以被他们轻易融合的雏形世界来。
这是一种笨办法,而且看上去也貌似很麻烦,远不如直接自己感悟时间法则和空间法则,然后构建由这两种法则构成的复合法则领域来得简单直接。
可就是像辛宇一向修行都很“简单”那样,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就难了。空间法则和时间法则是那么好感悟的么?
或许对于空间法则,在宇宙星术界中还有许多星术师能够感悟并掌握,尤其是天府组织的创始人天府老人,在空间法则方面的造诣,可谓是独步苍穹,是连辛宇都需要仰望的存在。
可是时间法则么,就不是那么容易掌握的了,甚至绝大部分星术师都知道时间法则是一种很逆天的法则,如果能够掌握的话,甚至都不需要精通,就能让自己处于绝对的不败之地,一旦遇到自己所不能解决的危险时,只要在时间轴上穿梭到过去,就能“重来一次”,比起掌握空间法则可要有用得多呢。
毕竟空间法则只能让星术师在短暂的时间内穿梭到亚空间中,或是对所处的空间进行一些“处理”,把敌人的攻击转移到其他空间中。但是,若是遇到极为危险的环境,而且这个空间中又很特殊,就好像天煞孤星内部的空间那般,空间法则掌握得再好,也不能逃得脱啊。
就好像当初那位来自天府组织的大星术师,在进入到天煞孤星的引力范围之后,基本上就像被关在“笼中”的鸟而一样,虽说如果舍命挣扎的话,他或许在付出很大的代价之后也能穿梭到亚空间中去,但是,那也只是一种可能而已。
而时间法则就不同了,如果掌握了时间法则,对于修行者来说,几乎除了亚空间中无法施展之外,宇宙中任何的危险环境,任何强大的敌人都不可能将他们的性命给抹杀掉了。
从这个角度来说,几乎绝大部分知道时间也是有法则的星术师,对于能够掌握时间法则都有着天然的向往。只是,宇宙世界那么大,星术师的数量如恒河沙数不可计算,而且自星术界形成以来,已经过去了那么多……会元的光阴,可就是没有一个星术师能够掌握时间法则,这其中可是有着很大的必然性的。
这么说倒不是看不起星术修行者永远不可能掌握时间法则,毕竟辛宇掌握时间法则前初始的时候,所用到的“理论”,同样是利用速度和时间之间的关系,才能够凑巧进入到无限平行宇宙中去的。
也就是说,如果从理论上来说的话,任何星术师只要速度足够快,并且能够在自身时间和宇宙时间出现差异的时候,能够觉察到这种差异,那么就绝对能够感悟到法则之线的存在。
可惜的是,就好像是机缘天注定一般,这个宇宙世界的星术师们仿佛是中了什么魔咒一般,他们或许有速度较快的,甚至就如辛宇“建议”卜算子采用的那种方式,直接进入到亚空间中待上一段时间,同样会产生两种时间差。
而且,也不是所有的星术师都像卜算子那样,对时间的流逝速度不是足够敏感,有些天生生物钟比较“精确”的星术师,即使不依靠外力,也能察觉到这样的是价差。
可是,能发觉时间流逝速度的差异,可不代表他们就能感悟到时间法则之线了。就好像很多人都能看到苹果从天而降,但却不是每个人都能从中感悟到万有引力定律的。
而这个宇宙星术界的星术师们,恰恰缺少了感悟到时间法则的存在……像万有引力定律这种能够用数字表达的定律,倒还能让其他人直观地了解这种法则定律到底是个什么样儿。
但是对于时间法则来说,却就有些抽象了,倒不是不可以用数字来表示,但是那样绝对会让星术师产生知见障碍,无法感悟到的法则,哪怕是了解是怎么回事,也不可能掌握得了。
所以说,陈麟强他们宁愿大费周章,也没有将希望寄托在能够同时掌握时间法则和空间法则之上。